T/CIN 047—2024
团 体 标 准
T/CIN 047—2024
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
Automated driving dumper in bulk terminal
2024-11-08 发布 2025-02-08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山东港口渤海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潍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广利港码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盟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北京斯年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玉福、刘刚、周思阳、王琛、宿鹏、滕群辉、牛九明、郝健、张德文、姚建伟、刘金旭、刘小强、郝庆海、邹云飞、邱长伍、刘建、赵志鹏、顾嘉俊、何贝、崔帅、石明明。
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的产品分类和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干散货码头不同动力方式的自动驾驶自卸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178 土方机械 机器安全标签 通则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358 土方机械 防护与贮存
GB/T 22359.1 土方机械与建筑施工机械 内置电源机器的电磁兼容性(EMC) 第1部分:典型
电磁环境条件下的EMC一般要求
GB/T 22359.2 土方机械与建筑施工机械 内置电源机器的电磁兼容性(EMC) 第2部分:功能
安全的EMC附加要求
GB/T 25605 土方机械 自卸车 术语和商业规格GB/T 25606 土方机械 产品识别代码系统
GB/T 29481 电气安全标志
GB 34660 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40429—2021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JB/T 5947 工程机械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TS 168 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
JTS/T 188 自动化煤炭矿石码头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60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 automated driving dumper in bulk terminal
配置具有自动行驶、智能避障、智能响应作业指令等功能的自动驾驶系统,通过通信系统,与车辆调度系统对接,主要用于干散货码头搬运和卸载煤炭、矿石、粮食等干散货物的自卸车。
3.2
自动驾驶系统 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接收车辆调度系统下达的作业任务和路径信息,根据环境感知数据,控制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的驱动、转向、制动和卸料等状态,实时监控诊断自身运行状态,并将运行数据上报车辆调度系统的车载控制系统。
3.3
车辆调度系统 vehicle dispatch system
接收码头操作系统作业任务,规划行驶路径,向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发送任务指令,并能够与港区其他相关作业系统进行信息交互的系统。
3.4
遥控驾驶装置 remote driving device
具备无线通信功能,能查看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状态、记录遥控驾驶员的输入操作并向指定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发送操作指令的装置。
4 产品分类和组成
4.1 分类
4.1.1 按照车型,干散货码头自动驾驶自卸车(以下简称“自动驾驶自卸车”)可分为:
a)公路型自动驾驶自卸车;
b)非公路型自动驾驶自卸车。
4.1.2 按照动力方式,自动驾驶自卸车可分为:
a)内燃机动力自动驾驶自卸车;
b)蓄电池动力自动驾驶自卸车;
c)混合动力自动驾驶自卸车。
4.2 组成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由自卸车、自动驾驶系统、通信系统和遥控驾驶装置组成,组成示意见图 1。
图 1 自动驾驶自卸车组成示意图
5 技术要求
5.1 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环境温度为-25℃~+45℃;
b)场地工作风速不大于 20m/s,非工作风速不大于 55m/s,或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c)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 95%,可有凝露、盐雾;
d)能见度不小于 200m;
e)符合 JTS 168 所要求的港口道路与堆场环境。
5.2 基本要求
5.2.1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配置不少于四路摄像头,避免盲区,实时掌控车况、路况和作业情况。
5.2.2 自动驾驶自卸车在干散货码头内最高行驶速度不宜大于 15km/h。
5.2.3 自动驾驶自卸车安全间隔距离应大于满载且最高行驶速度下紧急制动距离的 1.5 倍。
5.2.4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可在空气含粉尘浓度不大于 20mg/m3 的情况下正常作业。
5.2.5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应对团雾、浓雾等恶劣环境的自保护停车功能。
5.2.6 自动驾驶自卸车的自动化水平应不低于 GB/T40429—2021规定的 4 级驾驶自动化等级。
5.2.7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有自动驾驶、遥控驾驶和人工驾驶三种模式。
5.3 性能要求
5.3.1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能有效识别限速标志,车速应不高于限速标志所示速度。
5.3.2 自动驾驶自卸车对前方车辆行驶状态的有效识别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b)当前方车辆制动时,作出合理的响应,保持安全距离;
c)根据前方车辆切入的距离和速度,自适应调整自身车速;
d)在前方车辆切入后能稳定跟随前方车辆行驶。
5.3.3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能有效识别障碍物,并能在可通行区域内有效避让或紧急制动。
5.3.4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能有效识别行人,作出合理的响应,保持安全距离,自动启停,行人离开后重新启动时间应不超过 5s。
5.3.5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路边停车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自动开启右侧转向灯,变道并停于合适区域内;
b)一次性完成停车,不出现倒车等动作;
c)停车后车身基本平行于道路边缘,且车身与道路右侧边缘距离不大于 500mm;
d)停车后正确开启危险警告信号灯。
5.3.6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超车行驶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超车过程中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b)完成超车动作返回本车道后,保持在车道内行驶;
c)超车过程中,开启正确转向灯。
5.3.7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交叉路口通行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遵守右方来车先行的交通规则,直行通过交叉路口;
b)开启正确转向灯,遵守直行和左转优先的交通规则,右转通过交叉路口;
c)开启正确转向灯,遵守直行优先的交通规则,左转通过交叉路口。
5.3.8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遥控驾驶功能,当驾驶员通过遥控驾驶装置接管自动驾驶自卸车后,自动驾驶系统不应自动恢复车辆控制权限。
5.3.9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人工操作接管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 当自动驾驶自卸车进行人工操作接管提醒时,至少包含声音和视觉提醒,声音提醒清晰、响亮,视觉提醒处于驾驶员前方视野范围内,提醒信号装置点亮后足够明亮醒目;
b) 在人工操纵自动驾驶自卸车的踏板、方向盘、自动驾驶功能启停按钮或开关后,驾驶员获得自动驾驶自卸车控制权限,自动驾驶系统不应自动恢复车辆控制权限。
5.3.10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自动卸料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在卸料时,自动举升车厢至合适角度,快速卸料无残留;
b)卸料完成后,自动下降车厢至与车架贴合。
5.3.11 自动驾驶自卸车与抓斗门座起重机、装载机和料斗等设备交互作业时,自动驾驶自卸车停车后对位误差应不大于 100mm。
5.3.12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具备自动紧急制动功能,满足下列要求:
a)当前方有静止的其他车辆时,作出合理的响应,保持安全距离;
b)当前方其他车辆制动时,作出合理的响应,保持安全距离;
c)当前方有人员横穿车道时,作出合理的响应,保持安全距离。
5.4 自卸车
5.4.1 自卸车应具有线控功能,能控制车辆挡位、转向、制动、驱动等装置,满足下列要求。
a)线控驱动装置的油门开度百分比控制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0ms;
b)线控挡位装置的变速箱挡位指令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5s;
c)线控转向装置的转向精度应不大于 1°;
d)线控转向装置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0ms;
e)线控转向装置的线控最大轮偏角应大于 30°;
f)线控制动装置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300ms。
5.4.2 自卸车的车厢举升状态、车速信息、四轮轮速信息和横摆角速率信息均应反馈至自动驾驶系统,其中车速信息、四轮轮速信息和横摆角速率信息的误差均应不大于 10%。
5.5 自动驾驶系统
5.5.1 一般要求
5.5.1.1 自动驾驶系统应由感知模块、决策模块、控制模块和数据交互模块组成。
5.5.1.2 自动驾驶自卸车与其他设备或者人员交互作业的对位误差应不大于 100mm,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应向车辆调度系统反馈,停止自动行驶,由操作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对位。
5.5.1.3 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电源,并通过单独开关控制。
5.5.1.4 应满足车辆调度系统多样化行驶轨迹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直行、直角转向、U 型转向、变道超车等轨迹,各种轨迹下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区域防撞策略。
5.5.1.5 应能将自动驾驶自卸车出现的任何故障实时反馈至车辆调度系统,并根据提前约定的异常处理流程让自动驾驶自卸车继续作业或者进入检修区域。
5.5.1.6 应具有行车历史数据保存功能,且能通过通信系统上传到指定的数据服务器。
5.5.1.7 应可接收车辆调度系统提供的作业任务、导航路径、上下电命令、急停命令等信息。
5.5.1.8 根据车辆调度系统提供的任务信息,自动驾驶系统应能支持与抓斗门座起重机、装载机等装卸设备的交互作业。
5.5.2 感知模块
5.5.2.1 感知模块宜由激光雷达、摄像头等多种传感器构成,可实时采集车辆及运行环境信息。
5.5.2.2 感知模块的感知距离应不小于 150m。
5.5.2.3 重点感知区域应配备两个及以上传感器,互为冗余备份。
5.5.2.4 应能识别行人、车辆、道路、交通标志、港口设备设施等不同类型目标。
5.5.2.5 应能识别障碍物的大小及运动趋势。
5.5.2.6 行驶状态下定位误差应不大于 100mm。
5.5.2.7 交互位置停车误差应不大于 100mm。
5.5.2.8 应能检测传感器数据异常,上报传感器故障。
5.5.3 决策模块
5.5.3.1 决策模块应能根据车辆调度系统的作业指令,结合感知模块采集的数据智能完成驾驶行为的决策。
5.5.3.2 应具有根据车辆调度系统规划的全局路线,结合运行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局部路径功能。
5.5.3.3 应具有自动卸载、自主避障、定速巡航、跟车行驶、超车、减速或停车避让、停车入位等功能。
5.5.3.4 决策行为应符合港口作业区域交通规则。
5.5.4 控制模块
5.5.4.1 应具有控制车辆的功能,包括控制自动驾驶自卸车的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和卸料系统,以及自卸车的灯光、照明、喇叭等装置。
5.5.4.2 应具备自动驾驶、遥控驾驶和人工驾驶的切换模式。
5.5.4.3 自动驾驶自卸车内部、外部和遥控驾驶装置上应配备紧急制动按钮。
5.5.4.4 应具有在自动驾驶状态下根据决策模块下发驾驶决策和车辆状态,动态计算完成指定驾驶目标所需控制输入的功能。
5.5.4.5 应具有在遥控驾驶状态下,根据遥控指令,控制自动驾驶自卸车完成指定驾驶行为的功能。
5.5.5 数据交互模块
5.5.5.1 应能为车载设备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
5.5.5.2 应能记录感知模块的检测数据、决策模块的自动驾驶指令以及总线的车辆信息,并在本地保存。
5.5.5.3 应能上传自动驾驶自卸车实时作业信息和自动驾驶系统信息,完成车辆调度系统对自动驾驶自卸车的实时监控。
5.6 通信系统
5.6.1 车载有线通信
车载有线通信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线通信网络至少具备 CAN 总线通信方式;
b)有线通信网络平均延时小于 10ms;
c)车载通信网络的通信带宽满足数据传输业务需求。
5.6.2 无线网络通信
5.6.2.1 自动驾驶自卸车宜采用基于工业以太网会话业务的无线通信数据流,包含控制指令下发和设备状态感知上传,无线通信数据流满足下列要求:
a)无线传输通信网络设计应符合 JTS/T 188 的相关要求;
b)通信链路通道平均延时不宜大于 100ms,通信最大延时不宜大于 200ms,短时的极端通信延时不宜大于 5s;
c)数据传输应支持加密的数据传输链路;
d)数据传输带宽不宜低于 512kbps。
5.6.2.2 无线网络通信安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满足 GB/T 22239—2019 规定的二级或以上要求;
b) 实施网络加密技术,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通过使用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和数据完整性校验,保证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保密性;
c) 采用备份响应措施,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冗余链路、冗余节点和冗余系统等方式,提供一定的网络恢复能力;业务数据、设备配置数据、性能数据等关键数据有异地或本地数据备份。
5.7 遥控驾驶装置
5.7.1 遥控驾驶装置应具备远程操作台和无线通讯模块,能对自动驾驶自卸车远程控制、状态查看和紧急停止。
5.7.2 无线通讯模块应能实现与指定远端自动驾驶自卸车间的无线数据通讯。
5.7.3 远程操作台应能接收并显示指定远端自动驾驶自卸车的状态信息和车载感知模块的实时信号。
5.7.4 远程操作台应能记录遥控驾驶员的输入操作,并向指定远端自动驾驶自卸车发送操作指令。
5.7.5 远程操作台应配备紧急制动按钮。
5.8 电磁兼容性
公路型自动驾驶自卸车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 34660 的相关规定,非公路型自动驾驶自卸车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 22359.1 和 GB/T 22359.2 的相关规定。
5.9 安全装置
5.9.1 在危险发生部位附近或控制区应按 GB/T 20178 的相关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9.2 高压带电区域应按 GB/T 29481 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9.3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采用双重备份机制的自动驾驶网关,主网关和备份网关同时运行,当主网关出现故障时,自动驾驶自卸车应能自动切换到备份网关。
5.9.4 自动驾驶自卸车应配置遥控驾驶装置,应具有紧急制动功能。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自动驾驶自卸车各总成、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装备齐全。
6.1.2 试验前应按规定加足燃油(或充满电池)、润滑油脂、液压油和冷却液。
6.1.3 场地应能承受自卸车满载时车轮对地面压力。
6.1.4 场地四周应配置隔离设施并在各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的闯入。
6.2 交通标志识别和响应试验
试验场地上设置限速标志牌,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在距离限速标志牌100m前达到限速标志所示速度,匀速沿车道中间驶向限速标志牌,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对限速标志的识别和响应。
6.3 驶入车辆状态识别和响应试验
6.3.1 前车驶入
试验场地设置不少于两条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行驶,配合测试车辆以10km/h的速度沿相邻车道中间匀速同向行驶。当两车时距不大于1.5s时,配合测试车辆切入自动驾驶自卸车所在车道,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对配合测试车辆的识别和响应。
6.3.2 前车制动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与前方配合测试车辆均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行驶,两车纵向间距保持在20m±2m范围内,横向距离偏差不超过0.5m,该状态维持至少3s后,前方车辆以2m/s2 的减速度刹停,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对配合测试车辆的识别和响应。
6.4 障碍物识别及避让试验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车道,在车道中间放置障碍物,障碍物为车道内垂直于车道方向并排分开放置的3个锥形交通路标或1个隔离栏。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在距离前方障碍物50m前达到15km/h的车速,并匀速沿车道中间驶向障碍物,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对障碍物的识别及避让。
6.5 行人识别及避让试验
6.5.1 行人横穿车道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直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行驶,当自动驾驶自卸车到达模拟行人所在位置所需时间为不大于3.5s时,模拟行人从自动驾驶自卸车左侧路侧开始起步,横穿车道,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对模拟行人的识别和自动停车,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停车后的重启时间。
6.5.2 行人沿车道行走
试验场地设置不少于两条直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在距离模拟行人50m前达到15km/h的车速,并匀速沿车道中间驶向模拟行人,模拟行人速度为5km/h,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对行人的识别及避让。
6.6 路边停车试验
试验场地设置不少于两条直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行驶,向自动驾驶自卸车发出路边停车指令,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路边停车功能。
6.7 超车行驶试验
试验场地设置不少于两条直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 15km/h 的速度接近配合测试车辆,同一车道的配合测试车辆以 10km/h 的速度在前方匀速行驶,向自动驾驶自卸车发出超车指令,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超车功能。
6.8 交叉路口通行试验
6.8.1 直行通行
试验场地设置双向两车道的十字交叉路口。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15km/h的速度驶入交叉路口,配合测试车辆以10km/h的速度垂直于自动驾驶自卸车行驶方向,由自动驾驶自卸车右前方向左前方方向驶入交叉路口,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直行通行功能。
6.8.2 右转通行
试验场地设置双向两车道的十字交叉路口。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15km/h的速度驶入交叉路口右转,配合测试车辆以10km/h速度,垂直于自动驾驶自卸车行驶方向,由自动驾驶自卸车左前方向右前方方向驶入交叉路口,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右转通行功能。
6.8.3 左转通行
试验场地设置双向两车道的十字交叉路口。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15km/h的速度匀速驶向交叉路口左转,配合测试车辆以10km/h的速度,从对向车道,与自动驾驶自卸车相向直行驶入交叉路口,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左转通行功能。
6.9 遥控驾驶试验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 以恒定车速(推荐车速区间为10km/h~15km/h)沿车道中间直线行驶。稳定行驶后,遥控驾驶装置向自动驾驶自卸车发出遥控驾驶指令,测试遥控驾驶功能。
6.10 人工操作接管试验
6.10.1 接管请求提醒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直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 以恒定车速(推荐车速区间为10km/h~15km/h)沿车道中间直线行驶。稳定行驶后,向自动驾驶自卸车发出人工操作接管指令,记录自动驾驶自卸车的人工操作接管请求的提醒方式,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人工操作接管请求提醒功能。
6.10.2 接管功能
人工操作接管功能试验包含以下三项试验:
a)操纵制动踏板接管。在自动驾驶模式下, 自动驾驶自卸车以恒定车速(推荐车速区间为10km/h~15km/h)直线行驶,稳定行驶后,驾驶员操纵制动踏板,测试操纵制动踏板接管功能;
b )操纵方向盘接管。在自动驾驶模式下, 自动驾驶自卸车以恒定车速(推荐车速区间为10km/h~15km/h)直线行驶,稳定行驶后,驾驶员转动方向盘,测试操纵方向盘接管功能;
c)操纵自动驾驶功能启停按钮或开关接管。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自动驾驶自卸车以恒定车速(推荐车速区间为 10km/h~15km/h)直线行驶,稳定行驶后,驾驶员操纵按钮或开关,测试操纵按钮或开关接管功能。
6.11 自动卸料试验
自动驾驶自卸车停在平坦、硬实场地上,满载并均匀装载。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向自动驾驶自卸车发出卸料的指令,测量卸料指令发出至自动驾驶自卸车完成卸料操作,车厢下降到车架贴合位置所需的时间,及车厢剩余物料的百分比,试验进行三次。
6.12 精准对位试验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行驶,向自动驾驶自卸车发出到达料斗下方指定位置的指令,测量自动驾驶自卸车停车位置与料斗位置间的对位误差。
6.13 自动紧急制动试验
6.13.1 前车静止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人工驾驶、遥控驾驶或自动驾驶失效模式下, 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接近前方静止的配合测试车辆,自动驾驶自卸车和配合测试车辆中心线横向距离偏差不超过0.5m。制动过程中,方向盘和制动踏板不工作,连续三次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自动紧急制动能力。
6.13.2 前车制动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人工驾驶、遥控驾驶或自动驾驶失效模式下,与前方配合测试车辆均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行驶,两车纵向间距保持在40m±5m范围内,横向距离偏差不超过0.5m,该状态维持至少3s后,前方车辆以2m/s2 的减速度刹停。制动过程中,方向盘和制动踏板不工作,连续三次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自动紧急制动能力。
6.13.3 行人横穿车道
试验场地设置一条车道。自动驾驶自卸车在人工驾驶、遥控驾驶或自动驾驶失效模式下, 以15km/h的速度沿车道中间匀速行驶,前方模拟行人在设定时刻以5km/h的速度横穿车道。制动过程中,方向盘和制动踏板不工作,连续三次测试自动驾驶自卸车自动紧急制动能力。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试验和现场试验。
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法规要求提出进行型式试验;
d)用户合同要求。
7.1.2.2 型式检验的内容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7.1.2.3 检验时任意抽取一台自动驾驶自卸车进行。
7.1.3 出厂试验
出厂试验的内容应符合表1的规定。
7.1.4 现场试验
现场试验的内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检验项目
7.2 判断规则
7.2.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产品判断为合格。
7.2.2 若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可进行连续三次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7.2.3 若有两项或以上不合格,则判断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自动驾驶自卸车产品标牌应固定在自卸车车身明显位置。
8.1.2 产品标牌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a)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出厂编号或产品识别代码(PIN),产品识别代码按 GB/T 25606 的规定;
d) 制造年度;
e) 最大总质量和载质量,单位为千克(kg)。
8.2 包装
8.2.1 经陆路运输的自动驾驶自卸车裸装。
8.2.2 经水路运输的自动驾驶自卸车按照 GB/T 22358 的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8.2.3 自动驾驶自卸车附件、备件和随车工具的包装应符合 JB/T 5947 的规定,并保证在正常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不致损坏。
8.3 运输
自动驾驶自卸车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和水路等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运输时应固定牢靠,防止磕碰。
8.4 贮存
8.4.1 自动驾驶自卸车的防护与贮存应符合 GB/T22358 的规定。
8.4.2 自动驾驶自卸车长期停放时,应将冷却液和燃油放尽,断开电源,锁闭车门、窗,放置于通风、防潮、有消防设施的场所,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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