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IN 087—2025
琼州海峡电动汽车滚装运输安全
技术及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operation for ro-ro
electric vehicles in the Qiongzhou Strait
2025-11-10 发布 2026-02-10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柳鹏、李学东、羊建成、金天、马明路、赵中阳、黄剑、徐宏伟、陈鹏、王俊勇、吴坤俊、陈运熙、黄付江、曹兆年、陈宁、褚冠全、尚长征、李文达、 肖睿、赵国庆、陈诗麟、符方杨。
琼州海峡电动汽车滚装运输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琼州海峡电动汽车滚装运输作业安全技术及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要求、船舶载运要求和应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琼州海峡两岸之间从事锂电池电动汽车(不包括救护车、冷藏车等特殊车辆)滚装运输作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船舶及码头的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283 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
GB 39800. 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41023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XF 1205 灭火毯
3 术语和定义
GB 41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
采用锂离子电池组作为动力来源,用电机驱动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3.2
荷电状态 state-of-charge;SOC
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中按照规定放电条件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可用容量的百分比。
[来源:GB/T 19596-2017 ,3.3.3.2.5] 3.3
待渡区 staging area
港区内划定的用于电动汽车待渡的区域,包括指定待渡车场或待渡车场内指定区域及码头前沿划定的用于集中等待登船的临时停车区域。
3.4
普班运输 regular ro-pax transportation
人和车同船运输的方式。
注 :为了控制风险,本文件对普班运输时电动汽车的装载位置和条件会有更严格的限制性要求。
3.5
专班运输 dedicated ro-pax transportation
人和车分船运输的方式。
注: 电动汽车由一艘滚装船舶运输,司机及随车人员由另一艘客运船舶运输,且运输电动汽车的船舶不同时载运旅客的运输方式。
4 一般要求
4.1 管理要求
4. 1. 1 港口及船舶经营人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a)根据滚装作业的特点、电动汽车安全风险和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一船一策和一港一策的原则分别编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b)根据本文件要求和所属港口及船舶的实际情况在其相关规章制度中细化电动汽车中的小客车、中大客车、货车和载运电动汽车的车辆等不同车型管理的具体要求;
c)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动汽车登船前安全状态评估制度,宜对接或依托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拟过海电动汽车进行安全状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d)每半年开展一次电动汽车滚装运输从业人员安全作业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汽车的火灾风险特点、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将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e)建立电动汽车过海信息申报制度,提前收集与安全有关的必要信息并共享,且信息申报应在购票环节一并完成,不宜单独进行。
4. 1.2 船舶经营人尚满足下列要求:
a)根据本文件提出的装载限制条件,结合所属船舶的实际情况,确定每航次载运电动汽车的数量并在其操作手册中予以明确;
b)利用预约售票平台等手段,及时掌握电动汽车提前售票情况和预约过海需求,结合所属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实施电动汽车普班运输、专班运输航班计划,保障载运电动汽车的船舶运力有效供给和过海通道的有序畅通;
c)采取专班运输方式运输电动汽车时,宜在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和航行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合理控制船上船员、服务员等人员数量。
4. 1.3 载运电动汽车的车辆限量要求以其载运电动小客车的数量计,非电动小客车的其他电动车型应按比例换算成电动小客车,具体要求如下:
a)轻型电动货车与电动小客车折算比例按 2:1 换算;
b) 中、重型电动货车及中、大型电动客车与电动小客车折算比例按 3:1 进行换算。
4.2 购票平台
4.2. 1 宜通过线上购票平台预约购票。购票平台应实时显示可供运输电动汽车的航班动态和余票数
量,并宜提供购票候补服务。
4.2.2 购票平台应向购票者提示乘船安全须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在船期间,车上空调设备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远程遥控启动车辆及车上设备;
b)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荷电状态的限制要求;
c)航行中禁止旅客在车内或载运区域逗留;
d)主要安全风险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e) 电动汽车区别于普通燃油汽车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4.2.3 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荷电状态的限制要求为:
a)对已上牌电动汽车,可按照荷电状态不宜超过 90%进行安全提醒;
b)对以商品形式运输和装载在运输车辆上运输的电动汽车,进港时荷电状态不应超过 50%并由托运人作出承诺。
4.2.4 购票平台应能提供车主购买相关保险的选项或入口,供车主自愿选择。
4.3 其他要求
4.3. 1 从事电动汽车滚装作业的客滚船码头尚应符合GB 41023的有关规定。
4.3.2 从事滚装运输电动汽车的船舶及安全技术要求尚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以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5 码头作业要求
5.1 待渡区要求
5. 1. 1 港口经营人应根据滚装运输电动汽车的待渡需求情况合理设置待渡区,并配置清晰明显的车辆指引和场地标识,引导车辆安全有序驶入、驶离和停放。
5. 1.2 待渡区内车辆应按照现场指挥及标志标线有序正确停放,不能堵塞车辆进出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也不能妨碍现场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 1.3 待渡区内车辆停放宜落实分组管理措施,分组布置应考虑组内及周边车辆应急疏散需求,每个分组不应超过相应航次所能装载电动汽车的数量且不宜超过50辆,并在不同分组间预留至少一个车位宽度的防火间距。
5. 1.4 待渡区附近安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应配置至少2具不少于35公斤的推车式灭火器,并符合GB 50140的规定;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包括消防水带和水枪),确保至少2股扬程不少于10m且流量不少于10 L/s的消防水柱能够同时达到待渡区的任何部位,并符合GB 50974的规定。
5. 1.5 待渡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停放车辆间距、消防车道和疏散出口布置、消防设施配备等还应符合GB 50067的规定。
5.2 车辆行驶要求
5.2. 1 港口经营人应安排足够的现场管理人员对进入港区的电动汽车采取引导分流、限量放行等交通管控措施,保障港口生产作业秩序正常。
5.2.2 电动汽车进入港区后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现场相关标志标识沿指定线路以安全速度行驶,并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2.3 装卸作业开始前,现场人员应对码头接岸设施与船舶跳板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车辆底盘发生擦碰或托底事故,保障车辆能够安全通过。
5.2.4 电动汽车通过码头接岸设施(斜坡道、液压桥等)和船舶跳板时应单向通行,且速度不大于5 km/h。
5.2.5 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航次装载计划和实际积载情况对电动汽车采取集中登船、集中离船的现场管理措施,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挥电动汽车有序进行登船和离船作业。
6 船舶载运要求
6.1 积载要求
6. 1. 1 电动汽车应装载于船上的露天甲板和开式滚装处所,宜按露天甲板、开式滚装处所的先后顺序选择。
6. 1.2 船上应划定装载电动汽车的区域,其设置原则为:
a)普班运输的装载区域应位于露天甲板或开式滚装处所车辆甲板靠近船尾部,合理控制装载车辆数量,当位于开式滚装处所时应在喷淋系统覆盖(露天部分不限)下且不应跨越一个喷淋分区;
b)专班运输的装载区域应位于露天甲板或开式滚装处所,当位于开式滚装处所时应在喷淋系统覆盖(露天部分不限)、通风条件较好、人员进出方便的位置。
6. 1.3 电动汽车应在船上划定的电动汽车装载区域内集中停放,装载区域应有醒目的永久性标志,应采用油漆、焊接、铆固等不易脱落的方式。
6. 1.4 电动汽车的装载区域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确保灭火时产生的积水能及时排出。
6. 1.5 电动汽车的装载区域不应与存放燃油和滑油等易燃油类的舱柜及管道相邻,并应远离脱险通道、登乘站和救生设备存放处等舱室或区域。
6. 1.6 船舶在开航前应检查并确认有关消防器材、安全设施处于立即可用的待命状态,航行、停泊及作业期间应做好应急准备。
6. 1.7 当电动汽车装载区域现场环境温度达到40℃及以上时,船舶宜采取洒水降温措施。
6. 1.8 船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能覆盖电动汽车装载的整个区域,夜间应具有良好的监控图像效果并具有即时视频回放功能。
6.2 隔离要求
6.2. 1 电动汽车在船上实际装载时,应满足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同时满足以下隔离要求:
a)电动汽车与燃油汽车应分区装载,在划定的电动汽车装载区域内,如电动汽车停放数量不足,可装载其他的燃油汽车;
b) 电动汽车和燃油汽车之间在纵向和横向均应保持至少 1.0m 的安全距离;
c) 电动汽车应沿船长方向纵向停放, 电动汽车纵向和横向之间应保持至少 1.0m 安全距离;
d)专班运输露天甲板装载的电动汽车车辆安全距离纵向和横向可以缩小至 0.5m ,开式滚装处所装载的电动汽车确需缩减车辆间的安全距离时,应进行可靠论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专班运输露天甲板装载电动汽车宜沿船长方向每隔最多 40m 设置 1 条宽度不小于 1.0m 的横向(沿船宽方向)通道,兼作分区隔离和消防通道使用;
f)电动汽车应避免与救护车、押运车、冷藏车、活鲜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直接相邻装载;
g)装载在运输车辆上的电动汽车之间以及运输车辆与其所载车辆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装车的有关要求,运输车辆及其所载车辆应作为一个整体与周边车辆之间保持至少 1.0m 安全距离。
6.2.2 电动汽车积载时,应在车辆舱两侧,车辆与船舶纵向(沿船长方向)舱壁之间留出宽度不小
于0.6m的消防通道,并有明显标志。
6.2.3 电动汽车在设有消防设施及控制阀站的区域积载时应预留不少于1.0m×1.0m的空间
6.2.4 装载电动汽车的滚装处所与其他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为A-60级,但与开敞甲板处所、卫生间、较小失火危险的液舱、空舱等处所的上述分隔可为A-0级。
6.2.5 露天甲板装载电动汽车时,与相邻围蔽处所之间的舱壁耐火完整性应为A-60级。
6.2.6 若滚装处所上方的开敞甲板为救生艇筏的登乘区域,则该处所与相邻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之间的甲板耐火完整性应为A-60级。
6.3 系固要求
6.3. 1 船舶上的电动汽车应有防止电动汽车移动的有效措施,满足核准的系固手册操作要求。
6.3.2 用于绑扎系固的绑扎带应为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成。
6.3.3 在任何情况下每辆电动汽车至少垫两块三角垫块,防止电动汽车在运输途中移位。
6.4 载运管理要求
6.4. 1 车辆驾驶员应在船上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落实摆正车辆方向盘、拉紧手刹并实施驻车制动、熄火车辆(关闭电源)、关闭空调等车上用电设备和车辆自动启动功能等安全要求。
6.4.2 在船期间,禁止为电动汽车充电,禁止增程式电动汽车启动自带发电机进行充电。
6.4.3 开航前船舶工作人员应对电动汽车装载处所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将清舱、巡舱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6.4.4 船舶装载电动汽车宜实行全程驻舱巡舱要求。专班运输时,至少配备4名巡舱员(可兼职),巡舱时应携带对讲机、手电筒、便携式热成像仪等相关设备。普班运输时,巡舱员的数量可根据载运电动汽车的数量适当减少,但每10辆电动汽车不得少于1名。
6.4.5 巡舱员进入电动汽车装载处所前应通知船舶驾驶台并与驾驶台全程保持可靠联系,巡舱时重点巡查电动汽车是否存在系固失效、异常气味、声响、冒烟、高温、启动等异常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驾驶台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6.5 消防附加要求
6.5. 1 电动汽车装载区域附近应增加消火栓数量,至少能提供4股所规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充实水柱覆盖电动汽车的装载区域。
6.5.2 装载电动汽车的船舶露天甲板的合适位置宜设置扬程不小于50m 、单个水炮流量不小于30L/s的消防水炮并覆盖整个电动汽车装载区域。符合上述要求的消防水炮可以代替同等数量的消火栓的要求。
6.5.3 电动汽车允许装载区域附近增配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以便失火时船员易于使用。
6.5.4 电动汽车的装载区域应至少备有以下灭火及测温设备:
a)2 具 L 型水雾枪;
b)1 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和 2 只盛装至少20L 发泡液的容器;
c)2 个便携式热成像仪。
6.5.5 船舶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消防员装备至少4套,消防员装备应存放在电动汽车的装载区域之外且易于到达的安全位置,并可随时取用。
6.5.6 船舶应配置规格不低于6.0m×8.0m的耐高温灭火毯,至少4张,灭火毯性能应满足XF1205的要求。
7 应急管理要求
7. 1 港口及船舶经营人应建立电动汽车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电动汽车火灾扑救;
b)车辆与人员应急疏散、救援;
c)船舶应急操纵和防止旅客中毒、恐慌、踩踏等应急行动;
d)专班运输事故应急救援。
7.2 船舶经营人建立的应急预案应与港口经营人及主管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经评审后纳入船舶经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7.3 港口及船舶应定期开展电动汽车事故应急演练,港口每两月至少1次、船舶每月至少1次,演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灭火器和灭火毯的使用、人员被困救援、人员和车辆疏散等项目,并做好演练的总结和评估,演练台账应完整并做好存档。
7.4 港口及船舶应根据电动汽车事故的特点配备必要的探火、灭火、通信等应急设备设施和防中毒、防热辐射等个体防护装备,并符合GB 39800. 1的有关规定。上述应急设备设施及个体防护装备应定期开展检验和维护,并建立管理台账。
7.5 港口经营人应配备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2支消防火钩和一定数量的破窗设备,有条件的尚应配备移车设备,并放置在待渡区之外且易于到达和方便取用的安全位置。
7.6 船舶海上航行期间发生火灾时,船长及船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操纵船舶以有利于灭火行动的开展、控制火灾蔓延和避免旅客舱室人员受到火焰、烟气等有毒有害因素的危害,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由船舶在其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7.7 当电动汽车高压系统或动力电池部位出现明火,救援人员应在距离起火车辆10m以外,使用消防栓、消防炮等设备设施用消防水喷射起火车辆及周边车辆进行控火及灭火,必要时启动船上相应分区的喷淋系统进行大范围喷淋灭火。
7.8 电动汽车在港区内发生火灾、碰撞等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及要求可参照GB/T 38283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 1] GB 16994.3-2021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3部分 危险货物集装箱
[2]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3] GB/T 28399-2012 商品车辆滚装作业专用码头滚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 JTS 176-2020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
[5] JT/T 786-2010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6] JT/T 1194-2018 商品车多式联运滚装操作规程
[7] JT/T 1388-2021 滚装甩挂运输操作规程
[8] GD 28-2022 新能源汽车滚装运输安全技术指南
[9] DB 13/T 5316-2020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 10]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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