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180.10 CCS E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7614—2025
代替SY/T 7614—2021
海底节点地震资料采集技术规程
Technial specification for ocean bottom node seismic data acquisition
2025—09-28发布 2026—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7614—2025
目 次
SY/T 761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7614-2021《海底节点地震资料采集技术规程》,与SY/T 7614—2021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21年版的第3章);
b) 更改了节点设备满足的要求(见5.1,2021年版的5.1);
c) 更改了节点单元的检查和测试符合的要求(见5.2.1,2021年版的5.2);
d) 增加了节点配套设备的检查和测试符合的要求(见5.2.2);
e) 更改了气枪震源及辅助设备的相关要求(见6.1.1,2021年版的第6章);
f) 增加了井炮震源作为海底节点地震采集项目的震源时的施工要求(见6.2);
g) 增加了可控震源作为海底节点地震采集项目的震源时的施工要求(见6.3);
h) 增加了测量定位的相关要求(见7.2);
i) 更改了采集技术要求中节点布设的点位要求(见8.1,2021年版的8.1);
j) 更改了采集技术要求中二次定位对炮点的偏移距要求(见8.2.3,2021年版的8.2.2);
k) 增加了采集技术要求中井炮震源和可控震源的激发点定位要求(见8.3.3);
1)增加了导航定位系统的监控(见8.6.1);
m) 增加了测量定位系统的监控(见8.6.2);
n) 更改了气枪震源质控中气枪沉放深度的质控要求(见8.6.3,2021年版的8.6.1);
o) 增加了炸药震源的监控(见8.6.4);
p) 增加了可控震源的监控(见8.6.5);
q) 更改了节点系统的监控中时钟漂移校正的方法和指标(见8.6.6,2021年版的8.6.3);
r) 更改了节点地震数据质量控制(见8.6.8,2021年版的8.7.2.2);
s) 更改了地震记录评价(见8.7,2021年版的8.8);
t) 更改了资料交付要求及内容(见第9章,2021年版的第9章);
u) 增加了班报模版(见附录A);
v) 增加了施工总结报告模版(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物探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 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石化石油工 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中石化石油物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 司上海物探分公司、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朝红、曹明强、杜海涛、刘昭、罗敏学、张建峰、刘铮、雷栋、韦秀波、 王建花、杨德宽、曾昭翰、李斌、童利清、李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为SY/T 7614—202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SY/T 7614—2025
海底节点地震资料采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底节点地震资料采集的前期工作、节点系统、震源系统、导航测量系统、采集技 术和资料提交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海洋环境下的海底节点地震资料采集的全过程,过渡带、内陆湖泊、河流环境下的 地震资料采集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底节点 ocean bottom node
以独立工作模式在海底进行地震数据采集、存储的仪器单元。
3.2
四分量检波器 four-component receiver
由一个压电检波器(俗称“水检”,用P 来表示水检分量)和三个分量相互垂直的速度或加速度 检波器(俗称“陆检”,用X 表示水平分量,Y表示垂直于X 分量的水平分量,Z 表示垂直于XOY平 面的分量)组成的地震波接收装置。
3.3
三分量旋转 rotation of three-component
对接收到的X、Y、Z分量数据按照直角坐标系进行坐标旋转,并计算出旋转后所对应的新坐标 系下的各分量对应值的计算过程。
3.4
姿态传感器 orientation sensor
一种用于测量物体在空间中的方位和姿态的传感设备。
3.5
时钟漂移 clock drift
由于时钟的物理特性、温度变化等因素,时钟频率会发生轻微变化,导致其计时精度逐渐偏离实 际时间的现象。
4 前期工作
资料收集、海况调查、技术设计要求、施工设计要求等前期工作,应按照SY/T 10017和 GB/T 33583的相关要求执行。
5 节点系统
5.1 节点设备
根据水深条件选择海底节点类型,满足以下要求:
a) 海底节点宜配备四分量检波器及时钟漂移呈线性分布的时钟;
b) 节点数据存储量应不低于32G B;
c) 节点采集单元动态范围应不低于120 dB;
d) 节点连续工作时间应不低于30 。
5.2 节点系统检测
5.2.1 节点单元
节点单元的检查与测试符合下列要求:
a) 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性能测试。功能检查内容包括记录参数设置、工作模式设置 等;性能测试内容包括内部时钟与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GNSS) 同步状态,等效输入噪声、增 益精度、串音、总谐波畸变、共模抑制比等地震信号响应指标,以及脉冲、极性等内置陆地 检波器性能测试。
b) 节点布设前,采用施工设计规定的采样间隔、前放增益等采集参数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与技 术指标符合厂家公布的技术参数要求。
c) 采集施工过程中,新增、更换及修返节点应按项目开工前检测要求测试,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5.2.2 节点配套设备
节点配套设备的检查与测试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状态检查:观察工作站、服务器、交换机、充电及数据下载控制单元等设备的连接和供 电状态,确保处于正常工作模式;
b) 卫星信号检查:观察服务器或工作站上的GNSS信号连接状态,确保处于锁定模式;
c) 参数设置检查:检查节点管理软件的采样间隔、滤波方式、前放增益等参数设置,确保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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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参数一致;
d) 通信测试:利用专用软件检查节点与充电及数据下载单元的连接状态,确保正常通信;
e) 时钟授时测试:利用专用软件检查节点与充电及数据下载单元节点时钟授时状态,确保工作 正常;
f) 数据下载速度测试:利用专用软件测试节点数据下载速度是否达到设计指标。
6 震源系统
6.1 气 枪震源
6.1.1 气枪震源及辅助设备作业要求
气枪震源设备配置应按照SY/T 6156的相关要求执行。宜在每支单枪或每组枪上方1m 处配置一 个近场检波器,且近场检波器工作正常。气枪震源控制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触发每支单枪,监控触发时间
b) 手动触发和自动触发模式应保持时间精度一致,触发时间精度应小于或等于0.1ms;
c) 提供同步误差报警功能;
d) 提供自激发报警功能;
e) 当多源激发时,震源序号与导航系统的震源序号一致,系统应对震源序号的错误进行报警;
f) 显示并监控近场子波;
g) 显示并监控触发状态;
h) 输出气枪震源激发质量监控报告;
i) 提供气枪状态的其他质控监控功能;
j) 具备交替激发模式。
6.1.2 气枪震源及辅助设备检测要求
气枪震源系统检测应按SY/T 6156的相关规定执行。震源辅助设备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气枪阵列中气枪位置的物理测量;
b) 气枪深度传感器检测;
c) 气枪压力传感器检测;
d) 气枪近场检波器检测;
e )气密性检测;
f) 循环供气能力检测;
g) 气泡测试。
6.2 井炮震源
井炮震源激发的相关要求应按GB/T 33583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井炮作为海陆过渡带海底节点地 震采集项目的震源时,井炮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依据工区地表条件选择合适的钻井设备,满足井深设计要求;
b) 在项目开工阶段,并在开工后每月进行炸药震源同步性检测;
c) 在同步测试项目中,爆炸机与陆地检波器相连接,测试爆炸机模拟信号与陆地检波器接收信 号之间的时间差应不大于1个采样间隔。
6.3 可控震源
可控震源使用和维护应按SY/T 6246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可控震源作为海陆过渡带海底节点地震 采集项目的震源时,可控震源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依据工区地表条件选择合适的可控震源型号;
b) 施工过程中,提供每个可控震源对应炮点的参考信号;
c) 提供每种可控震源型号的真参考信号,满足数据切分需求。
7 导航测量系统
7.1 导航定位
海上导航系统设备配置应符合SY/T 10019的相关要求。海上导航系统应符合相应设备技术性能 要求,校准方法和要求按照SY/T 10026及相关标准执行,检测设备至少包括:
a) 导航电罗经或者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导向 ( GNSS Heading);
b) 差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DGNSS) 设备及相对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RGNSS) 设备;
c) 声学定位设备;
d) 声速仪;
e) 测深仪。
7.2 测量定位
陆上石油物探测量的作业方法、精度指标和技术要求应符合SY/T 5171的相关要求。
8 采集技术要求
8.1 节点布设
根据接收点设计坐标布设节点。入水前记录节点序列号,确定节点序列号与排列接收点号的对应 关系。一般情况下,节点布设的实测位置偏差应符合横向和纵向不大于1个面元(线元)尺寸。
采用绳索布设节点时,其最大偏差符合以下要求:
a) 水深为0m~15m 时,最大偏差宜不大于1.5个面元尺寸;
b) 水深大于15m~100m 时,最大偏差宜不大于2个面元尺寸;
c) 水深大于100m~300m 时,最大偏差宜不大于3个面元尺寸;
d) 水深大于300m 时,宜采用水下机器人布设节点。
8.2 节点定位要求
8.2.1 节点定位的作业方法、精度指标和技术指标应符合SY/T 6901的相关要求。
8.2.2 节点布设的一次定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排列的首、尾端节点应有定位数据;
b) 排列上连续无定位数据节点不超过3个,累计无定位数据节点不超过该排列总节点数的5%;
c) 排列上连续无水深数据节点不超过5个,累计无水深数据节点不超过该排列总节点数的10%。
8.2.3 二次定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单条测线有效声学应答器采收率不低于整条测线的85%;
b) 单个声学应答器至少接收4个以上有效声学测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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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条排列中每2个节点至少配置一个声学应答器;
d) 测线首、尾端节点的声学应答器工作正常;
e) 初至波定位应根据水深选择初至波定位的炮点,横向偏移距与节点水深相同;
f) 节点因外力因素造成位置偏移或更换水下节点之后,应重新进行二次定位,并提供索引号对 节点坐标进行区分;
g) 应提供二次定位的成果数据,并提供二次定位实测点与设计点位置偏差统计。
8.3 激发点定位
8.3.1 应对激发点位置进行实时定位和监控。
8.3.2 正常作业条件下,气枪震源实测激发点位置与设计激发点位置的偏差符合:
a) 当面元小于或等于12.5m×12.5m 时,震源点位偏差在横向和纵向宜均小于或等于8m;
b) 当面元大于12.5m×12.5m 时,震源点位偏差在横向和纵向宜均小于12.5m。
8.3.3 遇障碍物情况下,井炮震源和可控震源实测激发点位与设计点位置的偏差符合:
a) 震源点位保持在横向进行偏移;
b) 纵向偏移宜小于5m, 根据障碍物边界确定横向偏移距离。
8.3.4 所有激发点实时测定水深数据,累计无水深数据激发点数宜不超过该条测线总激发点数的10%。
8.4 节点和激发点位位置评价
采集过程中节点和震源的点位发生偏移,但满足表1的要求时,节点和震源的坐标点位置为 合格。
表1面元覆盖次数要求
8.5 障碍区施工要求
在地震资料采集作业过程中,遇障碍物需要对接收点和激发点进行偏移作业时,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对障碍物区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安全评估情况进行点位偏移;
b) 对偏移前后的覆盖次数进行对比分析。
8.6 现场质量监控
8.6.1 导航定位系统的监控
海上导航定位系统及监控要求按SY/T 10019的相关规定执行:
a) 移动台应接收不少于4颗健康的GNSS 卫星进行坐标计算;
b) 使用星基参考台的DGNSS定位系统,应至少选择两个参考台进行坐标计算,并用于交叉检
查,互差应不大于3m;
c) DGNSS差分校正值的更新率应小于20s;
d) 所有导航定位系统的差分信号同时中断时间不应超过120s;
e)95% 点位数据的HDOP ( 平面坐标几何精度因子)和PDOP (三维坐标几何精度因子)值应 小于5。
8.6.2 测量定位系统的监控
陆上测量定位系统及监控要求按GB/T 33683的相关规定执行:
a) 基于GNSS测量设备的RTK点物理测量,平面坐标较差不大于0.4m, 高程较差不大于0.8m;
b) 选用合适的坐标转换模型,坐标转换较差不大于0.4m, 高程转换较差不大于0.6m。
8.6.3 气枪震源的监控
气枪震源监控要求按SY/T 10017的相关规定执行:
a) 气枪近场子波检波器宜安装在距离气枪口中心点1m 处 ;
b) 子阵列至少安装2支深度传感器,至少保证一个深度传感器工作正常;
c) 子阵列至少安装1支压力传感器,安装位置宜在最大气枪附近;
d) 气枪阵列出现故障需要关闭时,应符合关枪标准;
e) 气枪震源的工作压力变化不应超过设计施工压力的10%;
f) 阵列一致性同步时差在一个采样点之内;
g) 实际气枪阵列激发深度为所有深度传感器记录的平均值,与设计施工深度之差在0.5m 之内。
8.6.4 炸药震源的监控
炸药震源的监控要求按SY/T 6734的相关规定执行:
a) 对于遥爆系统,编码器和译码器的同步精度在100 μs;
b) 中继电台进行信号转换所产生的延迟时间不大于2ms;
c) 中继电台连续测试10次,延迟时间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应小于20 μs。
8.6.5 可控震源的监控
可控震源的监控要求按SY/T6246 的相关规定执行。
8.6.6 节点系统的监控
节点系统的监控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在节点布设之前和收起之后,进行卫星时间授时并计算节点的总时间漂移量;
b) 依据节点的布设时间和总时间漂移量,对节点的时钟漂移校正,校正误差小于一个采样间隔;
c) 姿态传感器记录的节点方位角数据稳定,方位角数据丢失或者不准确时,应对其进行分析并 确定正确的值;
d) 连续记录共检波点道集所记录的正常数据不低于整体数据的80%;
e) 单条测线坏节点不超过本测线的4%,一束线或一个排列片坏节点不超过本束线或排列片的3%。
8.6.7 节点设备收放质量监控
节点设备收放质量监控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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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节点收放与下载系统GNSS (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时钟同步;
b) 提供节点收放任务书;
c) 提供节点数据下载和设备状态基本信息表;
d) 对坏节点更换并记录节点相关信息;
e) 提供节点序列号和节点桩号对应关系;
f) 对施工过程中移动的节点提供位置偏移信息。
8.6.8 节点地震数据质量监控
节点地震数据质量控制分析应提供相应的图表、图件及可量化评价的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内容 包括:
a)导航定位数据的处理与质控;
b) 节点数据下载及质量控制;
c) 连续道集质量控制;
d) 声波与初至波定位分析及成果整理;
e) 节点数据等间隔切分及数据完整性质控;
f) 节点数据显示及异常道识别;
g) 节点数据均方根振幅值图件分析;
h) 节点数据极性分析;
i) 姿态传感器及罗经数据质量控制;
j) 时钟漂移分析及校正;
k) 节点坐标信息质控;
1)三分量数据旋转分析及校正;
m) 按设计记录长度及采样间隔对地震数据进行数据切分。
8.7 地震记录评价
8.7.1 节点记录
节点出现以下情况时,其资料评价为不合格。
a) 节点时钟数据失效,且不能恢复正常;
b) 记录的有效数据不全或数据下载失败;
c) 姿态传感器失效,且无法通过地震数据对角度进行恢复;
d) 记录的有效数据出现零振幅。
8.7.2 震源记录
8.7.2.1 气枪震源
气枪震源出现以下情况时,其资料评价为不合格。
a)气枪容量低于设计容量的90%。
b) 气枪工作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0%。
c) 导航同步控制器CTB无信号。
d) 导航主辅同步控制器CTB的差异值大于100 μs。
e) 单枪同步误差大于1.0 ms, 整个阵列误差大于1.5ms。
f) 无震源定位数据或定位数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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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气枪发生自激。
h) 震源不激发。
8.7.2.2 炸药震源
炸药震源出现以下情况时,其资料评价为不合格。
a) 震源不激发。
b) 震源不同步。
8.7.2.3 可控震源
可控震源出现以下情况时,其资料评价为不合格。
a) 可控震源激发时,点位精确不满足设计要求。
b) 平均出力畸变大于15%。
c) 峰值出力畸变大于30%。
d) 平均相位误差大于8°。
e) 峰值相位误差大于30°。
8.7.3 震源不合格记录的处置
震源不合格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补炮。
a) 不合格记录连续超过5炮。
b) 单条测线的记录不合格率超过5%,一束线或者一个排列片记录不合格率超过3%。
8.7.4 地震资料现场处理
地震资料现场处理流程应按照SY/T 10017的相关要求执行。
9 资料交付要求及内容
9.1 资料交付要求
9.1.1 导航班报和气枪班报
导航班报格式参见表A.1, 气枪班报格式参见表A.2, 检查内容应包括:
a) 班报填写规范、齐全、正确;
b) 对照设计检查炮点激发是否完全;
c) 对特殊情况的备注明确清楚。
9.1.2 节点地震数据质量控制班报
节点地震数据质量控制班报格式参照表A.3, 检查内容应包括:
a) 节点地震数据质量控制班报填写规范、齐全、正确;
b) 按照测线对节点地震数据质量进行描述。
9.1.3 地震数据磁带的检测与管理
地震数据磁带的检查与管理应按照SY/T 10017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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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资料交付内容
资料交付包括:
a) 原始连续记录数据磁带或硬盘;
b) 切分后地震数据磁带或硬盘;
c) 连续道集和切分后数据的道头格式说明文件;
d) 炮点信息文件(SIT) 和检波点信息文件(RIT);
e) SPS 成果数据;
f) 导航测量定位原始数据;
g) 导航班报;
h) 节点地震数据质量控制报告;
i) 气枪班报;
j) 气枪近场子波数据和道头格式说明文件;
k) 施工总结报告,格式参照附录B;
1)地震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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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班报格式
班报格式见表A.1、表A.2、表A.3。
表A.2气枪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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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质量控制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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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 资料性)
施工总结报告
每年(期)施工结束,参照下列项目编写施工总结报告。
B.1 项目概况
a) 项目来源;
b) 工区概况;
c) 地质任务;
d) 项目完成情况。
B.2 施工方法
a) 技术难点及对策;
b) 采集参数;
c) 试验工作;
d) 表层调查方法。
B.3 生产组织及管理
a) 项目管理;
b) 人员配备;
c) 设备配备;
d) 施工难点及对策;
e) 生产组织;
f) 时效分析。
B.4 质量管理
a) 质量管理体系;
b) 质量管理措施;
c) 质量效果分析。
B.5 资料采集分析
a) 指标完成情况;
b) 表层调查资料分析;
c) 采集单炮分析;
d) 现场处理剖面分析。
B.6 HSE 管理
a ) 执行标准;
b)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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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效果分析。 B.7 资料上交
B.8 认识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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