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PIA 206-2022 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分装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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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 体 标 准

T/CCPIA 206-2022

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分装行为规范

Codes of conduct for commission processing or split charging of pesticide

formulation

2022 - 06 - 06 发布 2022 -06 - 06 实施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黑龙农药有限公司、广西易多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大华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燕化永乐(乐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威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江苏艾津作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农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银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植物保护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家成、曹小刚、肖才根、于迟、黄华树、毕超、段又生、吴迪、叶长东、李恩东、叶张华、宋国庆、李敏、杨景涵、李广春、周志慧、吴通、李刚、石伟山、王海波、何峰、王友信、王爱臣、马祥荣、甘松灵、唐辉、叶子雨、余友成。

引 言

2017年6月,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 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五十二条规定,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劣农药规定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分装农药行为,促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

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分装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分装行为的术语和定义及要求,包括:基本原则、产品范围、资质要求、前期准备与合同签订、材料交接、受托加工或分装要求、产品验收和交接、后续服务、保密及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分装行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04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 3796 农药包装通则

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

T/CCPIA 022 农药制剂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限量

T/CCPIA 059 农药制剂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委托人 ordering client

将获得登记的农药制剂产品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加工或分装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 3.2

受托人 consignee of manufacture

接受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委托,进行农药制剂产品加工或分装的农药生产企业。

3.3

农药制剂委托加工 commission processing of pesticide formulation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工农药制剂的生产活动。

3.4

农药制剂委托分装 split charging of pesticide formulation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分装农药制剂的生产活动。

4 要求

4.1 基本原则

开展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分装业务,应当遵循守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

4.2 产品范围和资质要求

4.2.1 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范围

4.2.1.1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产品,应为在我国境内获得农药登记证并处于登记有效状态的农药制剂产品。

4.2.1.2 不得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生产产品的委托加工或分装。

4.2.2 委托人资质要求

4.2.2.1 委托加工的委托人应为取得我国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境内新农药研制者。

4.2.2.2 委托分装的委托人应为取得我国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

4.2.3 受托人资质要求

受托人应当为农药生产企业,且其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当涵盖所委托产品的剂型和适宜加工的范围。

4.3 前期准备与合同签订

4.3.1 资质查验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按照 4.2 条的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互相查验对方的资质。不符合资质的,不能办理委托加工或分装业务。

4.3.2 合同签订

在开展委托加工或分装前,委托人和受托人应签订委托加工或分装合同。

4.3.3 合同内容要求

委托加工或分装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全过程的管理。合同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b) 委托产品的农药名称及农药登记证号等信息;

c) 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数量、包装规格、包装方式等;

d) 产品技术配方、加工工艺与技术的提供方式与管理;

e) 约定农药原药与助剂的采购与运输(对委托加工);

f) 约定大包装成品的规格、数量及运输(对委托分装);

g) 标签二维码信息的提供方式、数据采集与上传、信息管理;

h) 产品包装、标签的内容、制作要求,包装材料要求与规格,委托印制与运输;

i) 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要求;

j) 注册商标的使用及管理;

k) 验收方式;

l)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m) 产品配方、加工工艺与技术、二维码信息、营销服务等保密责任;

n) 资金的结算;

o) 售后服务及条件;

p) 受托人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加工的处罚条款;

q) 对原药及辅料的损耗要求约定;

r) 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界定;

s)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期限;

t) 保密内容与法律责任;

u) 质量等纠纷处理规定;

v) 其他。

4.4 材料交接要求

4.4.1 交接材料内容

双方签订委托加工或分装合同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a) 农药登记证和登记核准标签复印件;

b) 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对委托分装,境外企业除外);

c) 产品质量标准;

d) 产品配方、加工工艺与技术等内容(对委托加工);

e) 由委托人提供原药的,应提供所生产或采购的农药、原药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与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

f) 由委托人采购助剂的,应提供所采购的助剂,如助剂有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告知对方;

g) 交叉污染管控规范(对委托加工分装交叉污染管控有特别要求的产品,应明确标准、责任、过程管控要求、结果等);

h) 标签二维码信息;

i) 产品大包装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及对应的数量、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对委托分装);

j) 成品标签、包装,或者标签、包装设计样张;

k) 用于验证产品一致性的样品及其确认方法;

l) 其他。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4.2 交接程序与要求

4.4.2.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4.4.1 中规定的材料交给对方。

4.4.2.2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或信息资料后,应当及时核对其完整性。发现有资料缺失的,应当及时与其沟通解决。

4.4.2.3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农药登记核准标签,对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GB 3796 和 GB 4838 要求,核查委托人所提供的标签、包装(或设计样张)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形成共识。

4.4.2.4 受托人验证委托人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可行性。执行委托人的加工技术等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必要时请委托人协助完成。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更改委托人提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等。

4.4.2.5 受托人应当用委托人所提供的样品,按照委托人的产品质量标准,验证产品质量标准是否可以控制产品质量、确认所加工或分装的产品与委托要求一致。

4.4.2.6 受托人检验或验证委托人所提供的农药原药、助剂的质量。

4.4.2.7 受托人完成上述4.4.2.2-4.4.2.6 工作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出具材料交接书面确认文件。

4.5 受托加工或分装要求

4.5.1 受托人生产要求

受托人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加工或分装合同要求,参照 T/CCPIA 059 ,制(修)订本企业的农药制剂加工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供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技术、产品质量标准开展受托农药的加工、分装工作。

4.5.2 受托产品标签、包装信息标注要求

受托人在加工或分装的产品入库前,应当进一步核对产品标签或包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农药登记证号:标注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

b)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委托加工产品需标注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委托分装产品需同时标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境外企业的委托分装产品不标注委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c) 产品质量标准号:标注委托人的产品质量标准号;

d) 二维码:标注委托人的二维码;

e) 产品商标:标注委托人注册商标,如需要标注非委托人持有商标,则需提供商标持有人授权书;

f) 联系方式:同时标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联系方式;

g) 生产日期和批号:委托加工产品需标注受托人的生产日期和批号。委托分装产品需同时标注委托人的加工的日期和批号、受托人的分装日期和批号。

4.6 验收和交接要求

4.6.1 材料验收要求

双方验收前,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

a) 每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b) 受托人采购原药、助剂及包装材料的,应向委托人提供相关采购信息;

c) 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采集与上传情况;

d) 上一批次加工或分装其他农药产品及交叉污染检测情况说明:参照 T/CCPIA 022 的限量要求;

e) 该受托产品的生产台账,包括生产日期和批号及其对应的生产数量等;

f) 合同约定的其他材料。

4.6.2 产品验收要求

进行产品验收时,双方应当对照合同的约定,查验产品数量、包装和标签等信息,按照 GB/T1605的规定采样检测。检验查验合格后,办理产品交接手续,并对相关文件进行确认存档。双方应当以原包

装的形式封样留存委托加工或分装后的产品,作为纠纷处理、药害事故处理等的依据。

4.6.3 产品交接与结算要求

受托人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将产品运到指定的地址。

产品验收、交接后,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4.7 保密

受托人应当完善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委托人的产品配方、加工工艺与技术、二维码信息、营销服务等保密,承担泄秘的责任。

4.8 争议纠纷处理

4.8.1 受托加工或分装的农药产品在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不合格、标签或包装等内容不符合规定、造成药害事故的,受托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委托人调查处理。

4.8.2 在执行委托加工或分装合同中存在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共识的,应当在事先合同中明确解决方案、诉讼的地点等内容。

4.9 法律责任划定

按照《民法典》《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各方责任。特别是对易造成责任不清的,双方应当逐项商定划定的法律责任。

4.10 其他

4.10.1 委托人应当加强对受托人该产品加工或分装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4.10.2 委托人发现受托人有采购非法原料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中止合同,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4.10.3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技术、原料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4.10.4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产品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经营的,受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经营范围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双方应当就委托经营行为另行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明确委托经营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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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22日 14: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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