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TAF 253—2024
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evalu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
2024-11-01 发布 2024-11-01 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安通和电信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兴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零一万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跃、田壮、邱钢、孟祥东、吴文旭、薛琳、冯竞、王予静、胡鄂、吴春雨、熊波、祝丽丽、赵秋辰、余洪辉、朱亚军、丁龙、杨小锦、周裕亮、高纪、陈骋。
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信息通信企业评价的基本要求、信用评价的目标、信用评价的内容、信用评价的方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 22117—2018,2.1]
4 基本要求
4.1 应明确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的目标,识别所有与信用相关的关键过程,并明确职能分配,提供所需资源,确保信用评价目标实现。
4.2 评价机构推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3 信用评价机构应对信息通信企业进行信用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管理。
4.4 建立信息通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5 信用评价目标
5.1 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目标是提升信息通信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促进信息通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公平、透明、诚信的社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a) 提升发展水平:加强信用建设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吸引优秀人才和资源加入信息通信企业,推动信息通信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b) 强化自律意识: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激励信息通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c) 提升诚信意识:通过信用教育和宣传,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d) 促进公平竞争: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和监督机制,提供公平竞争的舞台,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5.2 信息通信企业信用建设目标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b) 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
c) 行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d) 信息通信企业发展目标、管理和服务要求、内部职能情况。
6 评价方法流程
6.1 评价方法
评价机构以企业归集提交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础,评价内容由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社会信用记分三个一级指标组成,全面综合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能力水平。信用等级参照国际惯例分为三等九级,即: AAA、AA、A、BBB、BB、B、CCC、CC、C。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6.2 评价流程
评价流程如下:
a) 提交申请:参评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交信息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 (见附录 A),含《信用等级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b) 审核:根据申报材料,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审核分为初审、复审,由评价机构组织完成。由专家组进行终审评定。审核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每年 6 月 30 日前开始对当年 1 月 1日至 5 月 31 日间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每年 12 月 31 日前对当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30 日间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
c) 材料补充:企业可以在评价材料提交周期内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补充、修更正。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有误或不完整的,企业可以在审核完成后 20 日内进行补充、更正。
d) 企业确认:审核评价材料确认完整无误后,由企业进行确认。确认后不再受理企业评价材料的补充、更正。
6.3 信用评价结果公开
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公示: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进行公布;
b) 报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用评价情况。
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接受咨询、评议及相关部门查询和监督。
6.4 颁发证书
依据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向参评单位颁发《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6.5 监督
信息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社会监督。对评级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核实后可以降低或者撤销其信用等级。
7 信息采集
7.1 信用信息采集
宜从公开和专业渠道收集企业规模、生产能力、品牌管理等信息。
7.2 信息平台
信用信息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宜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信息通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需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管理,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b) 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可实现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价、信用监测预警、风险防控、信用应用管理、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c)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企业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在传输和保存中的安全、有效。
8 信用应用
可在参与招投标、评比表彰、申办行政审批、资质审查与备案、申请政策扶持等事项中展示信息通信企业信用状况,增加信用价值。
附 录 A
(规范性)
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指标
本文件中信息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指标见表 A.1。
表 A.1 信息通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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