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518—2026
橘 皮
Orange peel
2026-03-19 发布 2026-07-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宏芳生物科技 (昆山)有限公司、临沂大学、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云中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奥蓓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纳爱斯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品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上元堂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设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元芝、黄晓德、冷军程、蔡国强、刘继华、余凤花、陈斌、何一波、邱孟德、何良、白发平、王晓乾、李强、刘云国、王振光、陈亮、姜绍东、张锋伦、王蕾、徐祺。
橘 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橘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鲜橘皮为原料,经挑选、切分、干燥、包装制成片状或丝条状的作为调味用途的产品。
本文件不适用于橘皮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含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T 30385 香辛料和调味品 挥发油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橘皮 orange peel
芸香科植物柑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果皮经挑选、切分、干燥、包装制成片状或丝条状的作为调味用途的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3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4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5 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样品200 g于白搪瓷盘内,自然光下目测产品形态、色泽、有无杂质,鼻嗅其气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描述的方法测定。
5.2.2 总灰分
按GB 5009.4描述的方法测定。
5.2.3 挥发油
按GB/T 30385描述的方法测定。
5.2.4 净含量
按JJF 1070描述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取样
按GB/T 12729.2描述的方法取样。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包装、标识和标签进行检验。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原料、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d) 停产 6 个月以后,恢复生产;
e) 正常生产满 1 年;
f)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4 取样规则
按GB/T 12729.2的规定取样。
6.5 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文件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和标签
7.1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8 包装、运输、储存
8.1 包装
包装材料应选择与产品特性相对应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应坚固、无毒、无害、无污染,并采取防潮措施。
8.2 运输
用于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卫生、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8.3 储存
产品应置于阴凉、通风、干燥、卫生并采取了防潮、防霉变、防虫和防鼠措施的库房储存。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害虫的物品混合存放。
参 考 文 献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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