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TAF 287.3—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
求 第 3 部分:服务公示
Requirements for user rights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Part 3:Service publicity
2025-07-07 发布 2025-07-07 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T/TAF 287《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的第3部分。T/TAF 287已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服务协议;
——第3部分:服务公示;
——第4部分:用户数据处理;
——第6部分:服务保障能力;
——第7部分:应急处置措施。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象信智安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在线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美图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常浩伦、李鑫、郭文双、臧磊、卢利颖、武林娜、黄天宁、李根、李天烁、王士进、高建清、杜云、周飞、顾世鸿、李腾、林冠辰、孙铁、许锐、黄如鑫、李荣、郭建领、王磊、周辰、谷晨、朱玲凤、吴越、钱雷、赵盈洁、姚一楠、刘觅、杜蕾、高震、李实、曹昉赫、吴斌、任资政、邹庆、李辰淑、赵晓娜、王江胜、李培、贾紫薇、刘艾婧、廖超豪、王超、陈岩、黄蓉、周世乐、尹志超、瞿菲、白雷、张洪龙、陈光炎、姚菲、马超、陈劲松、陈晓旭、李美婷、孔令昊。
引 言
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7部门共同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生成式AI研发及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知情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响应用户权利等基本性安全要求,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使更新演变速度快、辐射用户群体多、应用范围广,为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权益保护能力,需进一步细化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因此, 按照预研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标准计划,计划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系列标准,本文件聚焦于面向消费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出用户权益保护要求。T/TAF 287拟由7个部分构成: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1部分:总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2部分:服务协议;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3部分:服务公示;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4部分:用户数据处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5部分:个人权利响应;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6部分:服务保障能力;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7部分:应急处置措施。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 3 部分:服务公
示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面向用户公示服务内容、范围、适用人群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服务公示方面的自查和评估,同时适用于监管机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服务公示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与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成式人工智能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3.2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
基于数据、算法、模型、规则, 能够根据使用者提示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3.3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ervice provider以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为目的,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研发的组织或个人。注: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5 公示内容要求
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公示服务基本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a) 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从年龄、职业等维度明确适用人群对象,并在产品或服务使用前向用户公示本产品或服务适用的人群,如成年人、教师、医生等;
b) 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明确产品或服务适用的场合和用途,使用户能够清晰、准确了解在
何种情形下可以利用产品或服务实现何种目的,如工作、学习、娱乐、艺术创造等场合下,实现对话问答、客服咨询、商品选购、文本生成等目的;
c) 应向用户公示产品或服务使用的模型、算法等方面的基本原理,明确服务的局限性,指引用户科学理解和正确使用;
d) 应明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限制要求,避免用户过度、恶意使用产品或服务,如不应利用产品或服务对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等方面的具体限制要求;
e) 应公示产品或服务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产品或服务自身处理个人信息各环节的规则;
2) 模型训练使用第三方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
3) 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期间,如将用户输入的文本、图片、文档等内容用于模型训练应公示相关规则;
4) 产品或服务向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
f) 产品或服务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制定并公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等内容;
g)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公示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最终用户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
h) 应公示用户联系、投诉、反馈的渠道及相关流程机制。
6 公示方式要求
服务提供者应以显著、清晰、易懂的方式向用户公示上述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a) 显著公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隐私政策或服务协议、产品或服务页面告知用户、产品或服务使用前弹窗告知等方式;
b) 公示内容中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名称应采用字体加粗、字号增大、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
c) 公示内容应清晰易懂,避免大量使用专业术语、兜底条款或者笼统表述等,如“包括但不限于” “需要获得用户的其他信息”等,导致用户难以准确理解公示内容。
7 公示保障要求
服务提供者应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具体要求如下:
a) 应留存向用户公示的各项内容电子版文档,并在产品或服务内向用户提供查阅渠道,并确保查阅内容与向用户公示内容一致;
b) 在公示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部分告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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