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366-2026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防火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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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号: J18614-2026

DBJ

DBJ33/T 1366 2026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

防火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and historic buildings

2026 02 13 发布 2026 08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局

联合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局

公 告

2026 年

第 7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局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历史文化

街区与历史建筑防火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防火技术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 编号为 DBJ33/T 1366 2026 , 自 2026 年 8 月 1 日 起施行 。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局共同负责管理 ,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局

2026 年 2 月 13 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 》(浙建设函 2020)443 号) 的要求 ,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 结合浙江省 的实际情况 , 参考有关国家标准 、国 内外先进经验 ,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共 8 章和 3 个附录 , 主要内容包括 :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现场勘察 、街区防火设计 、建筑防火设计 、施工和验收 、运营维护等 。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局共同负责管理 ,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 请寄送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 目 山路 148 号 ,

邮编 : 310028 , 邮箱 : std - feedback - uad@ 163 . com) , 以供修订时

参考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 :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王 健 郑经友 郑 赫 黄亚东 吕 锋应 振 叶晓飞 易家松 王淑敏 袁松林赖庆林 王靖华 陈 晨 肖 民 余俊祥李 平 杨 彤 楼 舒 黄贵强 吴邱晨

任晓东 王 黄佩莉 黄东丰 毛迪华

张杰妮 吴海建 刘国胜 叶菁菁

主要审查人 : 姜传 王宗存 肖泽南 吕敬建 王伶剑

庄新南 刘 莹 林 鑫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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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contents

1 总 则

1 . 0 . 1 为保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 , 提高火灾预防能力 、减少火灾危害 ,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 制定本标准 。

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含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防火设计 、施工 、验收及使用和维护 。

1 . 0 . 3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防火设计 、施工 、验收 、使用和维护 ,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 贯彻保护为主 、合理有效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 , 并实行分类保护 。

1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及修缮的设计 、施工 、验收 、使用和维护 ,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 尚应与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及现行国家 、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相衔接 。

1 . 0 . 5 确因保护要求难以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时 , 应采取等效技术措施并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规定的 目标 、功能和性能要求 。

2 术 语

2 . 0 . 1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 ,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并具有 一 定规模的区域 。

2 . 0 . 2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

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

2 . 0 . 3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 一 定保护价值 , 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 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 。

2 . 0 . 4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外 , 具有 一 定建成历史 , 对历史文化街

区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 。

2 . 0 . 5 保护 conservation

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项 目及其依存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 、勘测 、评估 、登录 、修缮 、维修 、改善 、利用的过程 。

2 . 0 . 6 防火隔离带 fire-proof isolation area

由具备一 定宽度的道路 、水系 、空地或院墙 、山墙等不燃墙体等构成 , 能在 一 定时间内起到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区域的分隔空间 。

2 . 0 . 7 防火分隔区 fire prevention area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采用具备 一 定高度和厚度的不燃性墙体 , 或具备一 定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分隔而成的独立防火区域 。

3 基 本 规 定

3 . 0 .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

主 、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 健全防火安全体系 ;

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结合街区布局特点 、建筑防火性能 , 兼顾文化遗产保护与消防安全 , 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 制定科学利用方式和合理使用强度 , 采取因地制宜 、安全适用 、技术可靠 、经济合理的消防措施 , 有效地提高街区和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 、改善消防安全状况 。

3 . 0 . 2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和原有空间尺度 , 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应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 自然景观和环境 ;

2 在维持街巷肌理和建筑外观的前提下 , 发挥各级道路的消防车通行能力 , 提高防火分隔能力 , 加强防止火灾在街区内蔓延的措施 ;

3 落实保护规划 , 通过使用功能 、业态选择和平面布置优化 ,减少火灾荷载 、降低火灾风险 ;

4 应与街区整治同步改善或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消防安全水平 , 增强 自 防 自救能力 、提高消防救援能力 。

3 . 0 . 3 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按火灾风险等级实行分级保护 , 并应结合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 、火灾危险性 、耐火性能 、防火间距 、疏散设施 、消防设施和保护等级要求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

2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 , 应采取改善或提高历史建

筑防火性能 、建筑内部消防设施 、外部消防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 ; 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应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3 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主要特征的前提下 , 传统风貌建筑应采取改造提升建筑内部的防火措施和消防设施 、提高外部消防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 ;

4 历史文化街区内除文物建筑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 , 其防火设计在不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外观主要特征的前提下 , 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

3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应增设下列场所和设施 : 1 甲 、乙类生产车间 、仓库 ;

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加油加气加氢站 、电动汽车充电站 、储能电站 、电动 自行车等移动电瓶集中充电的设施 。

3 . 0 . 5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等防火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 并作为防火设计的依据 。

3 . 0 . 6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替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 。 历史建筑采用可燃性构件替换时 , 宜采取阻燃或其他改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的防火保护措施 ;传统风貌建筑采用可燃性构件替换时 , 应采取阻燃或其他改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的防火保护措施 。

4 现 场 勘 察

4. 0 . 1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现场勘察 , 确定火灾风险等级 , 并将现场勘察结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消 防咨询 、评估及防火设计的基础 。

4. 0 . 2 现场勘察范围应按照不可移动文物(含文物建筑) 、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类确定 :

1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

2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含文物建筑) 、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

3 历史文化街区之外的历史建筑和建设控制地带 。

4. 0 . 3 现场勘察应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进行 :

1 前期准备和资料审核应收集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图纸 ;通过座谈 、查阅档案 , 了解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概况 、消 防救援力量 。

2 按照现场勘察范围的分类 , 进行现场勘察 :

1)现场检查应排查建筑防火 、火灾危险源存在的风险 , 并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 、高度 、宽度 、长度 、面积 、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 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查看 ;

2)现场测试应对消防设施的性能 、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

3)现场问卷应通过问询 、问卷等方式随机抽查现场工作人员 , 了解消防管理水平和对消防系统的熟悉程度 。

3 应根据现场勘察结果 , 列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现存消防安全问题的清单 。

4 编制勘察报告 。

4. 0 . 4 勘察报告应包括反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环境 、主要区域以及建筑内部和外部涉及消防安全的图纸 、现状照片和文字说明 。

4. 0 . 5 现场勘察报告的具体内容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A ~ 附录 C的规定 。

4. 0 . 6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的现场勘察宜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

5 街区防火设计

5 . 1 总平面布局

5 . 1 . 1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火设计应在保护传统格局的前提下 , 结合保护规划和其中各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情况采取防止区域火灾蔓延的措施 , 方便人员疏散 、消防救援 。

5 . 1 . 2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优先按单体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 当因保护要求难以按单体进行防火设计时 , 可采用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隔区的方式进行防火设计 。

5 . 1 . 3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新建建筑与文物建筑 、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含修缮 、改建)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2 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 、其他建筑修缮 、改建时不应缩小原有间距 , 当间距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墙分隔 、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措施 ;

3 当街区划分防火分隔区时 , 不同的防火分隔区之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要求的防火间距或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离带 ;

4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国家标准及本条第 1 款 ~ 第 3 款要求时 , 应进行相关性能化研究分析 , 保证任意 一 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

5 . 1 . 4 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隔区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防火隔离带宜利用道路 、空地 、水系和原有院墙 、山墙等不燃墙体等 ; 不燃墙体高度应高于边界线上可燃建筑构件的高度 , 且墙体厚度不应小于 120mm ;

2 防火隔离带的两端均应通向街区的公共道路或室外的开阔地点 ;

3 防火分隔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以传统木结构建筑为主(其用地面积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0%) 的街区 , 防火隔离带之间的防火分隔区宽度不宜大于 6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m2 ; 当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60%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800m2 ;

2)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等可燃 、难燃结构建筑为主(其用地面积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60%) 的街区 , 防火隔离带之间的防火分隔区宽度不宜大于 8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800m2 ; 当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60%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时 ,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700m2 ;

3)以砌体 、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不燃结构建筑为主(其用地面积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60%) 的街区 , 防火隔离带之间 的防火分隔区宽度不宜大于 16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400m2 ; 当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60%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600m2 ;

4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 、空地 、内院 、水系等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要求采用设置防火墙的方式 :

1) 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 6m , 局部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火隔离带与耐火极限不低于 2 . o0h 的防火隔墙 、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分隔相结合的措施 , 且防火隔离带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4m ;

2) 当防火隔离带的任 一 侧为建筑层数超过 2 层的多层建筑时 , 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9m , 局部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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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隔离带与耐火极限不低于 2 . o0h 的防火隔墙 、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分隔相结合的措施 , 且防火隔离带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6m ;

3)当防火隔离带的任 一 侧为高层建筑时 , 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3m 。

5 . 1 . 5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供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利用街区内 、外的既有道路 , 并宜形成环状 ;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街区 内任 一 建筑出 入 口 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80m ; 可供微型消防站配备的小型消防车及消防摩托车通行 , 作为辅助消防救援通道的道路 , 距离街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出入 口 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

2 街区内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 应具备回车条件 ; 除位于山地的历史文化街区外 , 其他街区的消防车道或可供微型消防车 、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应与街区内 、外的主要道路连通 ;

3 道路上不应设置隔离桩 、栏杆等固定障碍设施 。 管架 、线路 、栈桥等障碍物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消防救援 ;

4 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主要街道两端不应封闭 ;

5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 净宽度不应小于 3 . 5 m , 转弯半径应满足小型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 净高不应小于 3 . om ; 供微型消防站配备的小型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 净宽度不应小于 3 . om ; 供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 , 净宽度不应小于 2 . om ; 仅供消防救援人员手抬机动消防泵组通行的巷道 , 净宽度不应小于 1 . 1 m ;

6 可利用消防摩托车道 、水上消防通道作为辅助消防救援通道 , 形成多种方式并用的消防车道网络 。

5 . 1 . 6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 , 周边应具备消防车道或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当确有困难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时 , 可不设置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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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车道或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

1 室外设有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系统且

满足本标准第 5 . 2 . 1 条和第 5 . 2 . 2 条的要求 ;

2 全部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3 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 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野外孤立历史建筑 , 设有消 防储水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车 、机动消防泵 、水带 、水枪等消防设施 ;机动消防泵应储备不小于 1h 的燃油总用量 , 每台泵应配置不少于总长不小于 150m 的水带和 2 支水枪 。

5 . 1 . 7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直接对外出 口至室外安全地带的疏散距离不宜超过 60m , 室外安全地带应为宽度不小于 4m 的道路或开阔地带 ; 历史文化街区内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院落 , 通往街区道路的院门不宜少于 2 个 。

5 . 1 . 8 历史文化街区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当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 , 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 ;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 ,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 15m , 宽度不宜小于 10m ;

2 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 , 宜位于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 侧 ;

3 在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外墙上应设置不小于 2 个消防救援口 ; 消防救援口 的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 . 2m

5 . 1 . 9 历史文化街区尽端式道路 、交叉路口处应设置引导人员疏散至室外安全地带的消防疏散标志 。 消防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 、《消 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 : 标志》GB 13495 . 1 的相关规定 。

5 . 1 . 10 历史文化街区内灯箱 、牌匾或其他外墙装饰物不应遮挡消防疏散标志或影响人员疏散 。

5 . 1 . 1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 并宜与环境风貌协调 。

5 . 1 . 12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微型消防站 , 并配备适合街巷 、河道空间 的消 防摩托车 、消 防艇等相应 的消 防救援装备 。

5 . 2 消 防 给 水

5 . 2.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 ,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进行整体保护 , 并宜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 有条件时可设置太平缸 ;

2 相邻建筑或所在街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市政消火栓系统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 可利用市政及街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

3 不具备管网供水条件的规模较小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 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 但应设置储水设施 , 并配备手抬消防泵 、水带 、水枪等必要装备 , 且应配置移动式灭火装置 ;

4 设置室内消火栓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室外消火栓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

5 应采取有效利用周边天然水源 、高位水箱 、水塔等的措施 。

5 . 2. 2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沿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的周围 、可通行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的道路 、主要街巷均匀布置 , 消火栓间距及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60m 且不宜集中布置在街区和建筑一 侧 ; 历史文化街区内及位于街区外部 、且距街区外墙距离不大于 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街区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

5 . 2. 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 单个消防供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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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 4 每个室外消火栓附近应配置灭火器材箱 。 对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区域 , 每个器材箱均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19mm 的直流水雾两用消防水枪 、开启工具 、 DN65 的有内衬里 、总长度不小于消火栓保护半径的消防水带 。

5 . 3 消 防 电 气

5 . 3 . 1 历史文化街区室外配电线路宜埋地敷设 。

5 . 3 . 2 历史文化街区设置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时 , 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 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规定 。 消防控制室宜与街区安保监控中心合并设置 。

5 . 3 . 3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

6 建筑防火设计

6 . 1 般 规 定

6 . 1 . 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优先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单体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

6 . 1 . 2 当历史文化街区按照本标准第 5 . 1 . 4 条的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隔区后 , 防火分隔区内的传统木结构 、木结构 、砖木结构等使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其他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但当相邻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时 , 可保持其既有的防火间距 :

1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中任 一 侧外墙为无门窗洞 口 、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砌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 防火间距不限 。

2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 , 当门窗洞 口 占各 自墙面面积均不超过 20%时 , 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洞 口全部或局部 (大于 50%) 正对时 ,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

2) 当门窗洞 口不正对且洞 口 最近边缘距离大于 2m 时 ,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

3)洞 口最近边缘距离大于 4m 时 , 防火间距不限 。

3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中任 一 侧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 , 该侧外墙与相邻建筑相对部分外门 、窗采用甲级防火门 、窗时 ,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

4 相邻两座建筑整栋建筑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装置)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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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时 , 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两座建筑均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或高压室外消火栓系统 , 且两座建筑正对的房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

2)两座建筑未均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高压室外消火栓系统 , 但两座建筑正对的房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

6 . 1 . 3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内防火间距不满足本标准第 6 . 1 . 2 条要求的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 , 两座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的相对房间应采取下列措施 , 并按本标准第 5 . 1 . 3 条第 4 款的要求进行分析研究 :

1 建筑物开 口 、可燃外墙墙体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且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窗的要求 ;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 、自 动灭火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 , 且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两座建筑正对的房间距离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 30m ;

3 传统风貌建筑构件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级或进行阻燃处理 。

6 . 1 . 4 主体结构为不燃性的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当建筑内按现行国家标准《 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 一 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或 一 座建筑的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

6 . 1 . 5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除木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等建筑外 , 不应在其他采用茅草 、植物叶茎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内设置福利院 、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 、医疗设施 、中小学教学场所 、娱乐场所 ;

2 内部疏散设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 , 不应设置福利

院 、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 、医疗设施 、中小学教学场所 、娱乐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

3 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场所 , 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福利 院 、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 、医疗设施 、中小学教学场所和娱乐场所 ;

4 除具有可供人员疏散和避难的阳台 、外廊 、室外上人屋面等开敞场地的楼层外 , 福利院 、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 、医疗设施等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人员密集的场所 , 不应设置在木结构 、砖木结构等可燃或难燃性结构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三层及以上楼层 ;

5 剧场 、电影院 、礼堂的观众厅及其他使用人数超过 50 人的演艺场所 , 设置在木结构 、砖木结构等可燃或难燃性结构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时 , 应设置在首层 。

6 . 1 . 6 公共建筑厨房中使用明火的部位应靠外墙设置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位于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 内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 o0h 的隔墙 、耐火极限不低于 1 . 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2 位于砖木结构 、木结构建筑内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 o0h 的隔墙 、耐火极限不低于 1 . o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顶棚木梁 、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 . 50h 不燃材料保护 ;

3 灶台 、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 , 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 , 灶台周围 2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 , 炉灶正上方木梁 、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 . 50h 不燃材料保护 ;

4 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 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 应设置燃气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 。

6 . 1 . 7 历史街区各类建筑内部锅炉房 、变压器室等用房的防火分

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6 . 1 . 8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不宜设置门槛 , 紧靠疏散门 口 内外各 1 . 4m 范围不宜设置踏步 ; 因外观风貌保护必须保留时 , 应在出 口 处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 10 . 0 lx 的应急疏散照明 。

6 . 1 . 9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内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 、线路的高温部位 , 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 , 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与窗帘 、帷幕 、幕布 、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 级的材料 。

6 . 1 . 10 相邻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消火栓 、距建筑外墙不大于 40m 的市政消火栓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 , 可计入本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数量 。

6 . 1 . 11 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被保护建筑的最大高度大于 16m 时 ,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在消防站或小(微)型消防站配备带架水枪 。

6 . 1 . 12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 灭火器宜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等适应建筑火灾种类 、灭火效率高且次生灾害小的高效灭火器 。

6 . 1 . 13 不具备条件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 应采取设置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 、两路供水 、双电源供电等保证建筑消防用水的措施 。

6 . 1 . 14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中的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配置 。建筑的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

6 . 1 . 15 历史建筑配电线路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级 , 传统风貌建筑配电线路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 B, 级 。

6 . 1 . 16 除住宅类历史建筑外的其他历史建筑 , 应具备在不使用期间能关断建筑内所有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的功能 。

6 . 1 . 17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现状及活化利用后的火灾风16

险等级应根据表 6 . 1 . 17 - 1 确定 , 并据此进行防火设计 。 内含物火灾增长速率类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工程 第 4 部分 :设定火灾场景和设定火灾的选择》GB,/T 31593 . 4 的要求 。 内含物火灾增长速率可按表 6 . 1 . 17 -2 确定 。

表 6 . 1 . 17- 1 火灾风险等级

表 6 . 1 . 17-2 火灾增长速率

续表6 . 1 . 17-2

6 . 2 历 史 建 筑

I 建筑 防火与 安全疏散

6 . 2. 1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后的火灾危险性不宜高于建筑原使用功能的火灾危险性 。 当活化利用后的火灾荷载增加 、热释放增长速率提高 、用火用电行为增多 、使用人数增加时 , 应通过增设必要的消防技术措施以及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等来降低火灾风险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应设置火灾风险等级为 A4 、B4 、C3 和 C4 级别的使用功能 ;

2 当原建筑人员使用特征由 A 类改变为 B 类时 , 火灾风险等级不应高于 B2 ;

3 应通过限制使用功能改变火灾风险等级 , 或增设自动灭火设施等措施降低 一 级火灾风险等级 。

6 . 2. 2 同 一 历史建筑内不同产权部分 、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区域之间 , 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砌体墙分隔 ; 对外开放 、经营的

18

公共活动区域与人员居住区域水平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 . o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 上下组合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 o0h 的楼板或吊顶分隔 。

6 . 2. 3 当除首层外的其他楼层用于商业使用时 , 疏散人数的核算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关于商业建筑要求的上限 0 . 60 人/m2

6 . 2. 4 历史建筑的安全出 口 的设置 、疏散门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 、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 , 在不改变其原有历史文化元素和价值等特性的基础上 , 宜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

6 . 2. 5 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人员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利用既有楼梯(间)疏散时 , 应采取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的措

施 , 并宜因地制宜采取改善燃烧性能 、提高耐火极限等措施 ; 公共建筑中的既有敞开楼梯间 , 当难以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 , 该楼梯的服务层数不应大于 3 层 , 应在楼梯开口部位设置挡烟设施 , 且挡烟设施的深度不宜小于楼梯所在位置室内净高的 20% 。

2 疏散出 口 、疏散楼梯 、疏散走道的净高度确因保护要求难以改造时 , 不宜小于 2 . om .

3 疏散出 口 门开启方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确 因保护要求难以改造时 ,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其房间地面面积 2%的可开启外窗 , 或采取增设疏散门 、限制房间内使用人数等措施 。

4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 口 和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标准的规定 ; 改变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对于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楼层上疏散净宽度不足的防火分区中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 , 但该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疏散净宽度的 30% 。 该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

19

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区应具有不少于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 口 ,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应具有不少于 2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 口 ;

2) 一 个楼层 、一 个防火分区或场所的既有安全出 口 或疏散楼梯数量符合要求 , 当其总净宽度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对相应使用功能场所所需最小疏散总净宽度的差值不大于 10%时 , 应采取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措施 , 并宜采取在相应区域疏散楼梯间前设置避难间 、增加前室或封闭楼梯间平台的使用面积 , 增设自 动灭火系统和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 , 增大排烟量或 自然排烟窗( 口 )面积 , 控制使用人数等措施 ; 当疏散总净宽度的差值大于 10%时 , 应增设安全出 口和疏散楼梯或采取可靠措施限制同 一 时间的使用人数 , 或根据现有疏散宽度调整使用功能 。

5 其他有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的有关规定 。

6 . 2 . 6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中下列出 口可作为安全出 口 : 1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 ;

2 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敞开式外廊 、室外上人屋面等开敞场地的出 口 , 该外廊 、上人屋面具备后续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 ;

3 通往不燃材料建造的天桥 、连廊的出 口 , 该天桥 、连廊通向相邻建筑或地面 。

6 . 2. 7 同 一 楼层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 , 其他建筑的安全出 口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1 当为木结构建筑时 , 其楼层数不超过 3 层 、使用楼梯疏散总人数不超过 15 人 、房间门至楼梯 口距离小于 15m , 房间 内任 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15m ;

20

2 当为砖木结构建筑时 , 其楼层数不超过 4 层 、使用楼梯疏散总人数不超过 25 人 、房间门至楼梯 口距离小于 20m , 房间 内任一 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20m ;

3 当为主体结构为不燃性的建筑时 , 其楼层数不超过 5 层 、使用楼梯疏散总人数不超过 50 人 、房间 门至楼梯 口 距离小于22m , 房间内任 一 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22m ;

4 除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外 ,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

6 . 2 . 8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历史建筑可采用原有楼梯(间) 、楼梯梯段和楼梯间 的门 ,其中木楼梯底部宜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当除首层外的其他楼层用于商业使用时 , 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 50h;

2 楼梯间宜能天然采光和 自然通风 ;

3 层数不大于 3 层的木结构建筑或砖木结构的建筑 , 可保留原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室外楼梯 ;

4 除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既有楼梯外 ,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 非住宅类建筑的既有楼梯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时 ,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 . 0 lx ;

5 除住宅套内的 自用楼梯外 , 传统风貌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

6 除住宅套内的 自用楼梯和历史建筑的楼梯外 , 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室内外疏散楼梯的其他要求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6 . 2. 9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 ; 当允许改变装修材料时 , 不应低于 B, 级 ;

21

2 建筑内部不应增设燃烧性能为 B2 或 B3 级的装修材料 ;

3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 、控制面板 、接线盒 、开关 、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 级的装修材料上 ; 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板材 , 当内部敷设电线 、电缆时 , 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 级的材料 。

II 消 防 给 水

6 . 2. 10 历史建筑应结合现场勘察的结果 , 根据建筑规模 、实际使用功能及火灾危险性等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 具备改造条件的 ,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和地方相关标准 、规定执行 ; 不具备改造条件的 , 应结合现场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

6 . 2. 11 历史建筑的消防水泵宜选用具有物联功能的成套机组 。

6 . 2. 12 历史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历史建筑室内宜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

6 . 2 . 13 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历史建筑 , 除不宜用水保护或扑救的场所外 , 凡具有可燃物的场所均需设置喷头保护 。 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

6 . 2 . 14 历史建筑内 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用对历史建筑无损害 、无腐蚀 、无污染 、灭火后无残留的灭火介质 ;

2 管网和喷头等的设置不应破坏历史建筑及其环境风貌 ;

3 有传统彩绘 、壁画 、泥塑 、藻井 、天花等有特色价值要素的部位不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应选用对特色价值要素无影响的灭火装置 ;

4 营业面积大于 300m2 的餐饮场所 , 其厨房间烹饪部位及排油烟罩应设置 自动灭火装置 ;

5 高大空间场所内确需设置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场所应确保射流装置喷射的水流及启动时的震动和后作用力不会

对历史建筑本体造成损害 、射流装置及其管网的安装不应对历史建筑和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

消 防 电 气

6 . 2. 15 单 、多层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为非住宅建筑时 , 消防用电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

6 . 2. 16 历史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

6 . 2 . 17 历史建筑为非住宅建筑且对外开放时 ,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6 . 2. 18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历史建筑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

6 . 2. 19 历史建筑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有线组网方式 。难以敷设线路的建筑可采用无线组网方式 。采用无线组网方式的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网通用技术要求》GB,/T 45839 的有关规定 。

6 . 2. 20 历史建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住宅类历史建筑宜在每座历史建筑和院落的安全出 口或

疏散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每个院落应设置不少于 一 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2 其他历史建筑宜在建筑各层的安全出 口 或疏散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6 . 2 . 21 历史建筑的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外开放的历史建筑宜结合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消防应

急广播系统 ;

2 当历史建筑物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 且室内任 一 点至安全出 口 的疏散距离不大于 15 m 时 , 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

6 . 2. 22 历史建筑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个院落应设置不少于 一 只声光报警器 ;

2 历史建筑每个楼层应设置不少于 一 只声光报警器 , 其声压23

级应满足火灾时建筑人员疏散要求 。

6 . 2. 23 历史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6 . 2. 24 历史建筑的非消防配电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 . 2 . 25 历史建筑为木结构时 , 普通照明 回路应配置电弧故障保护 。

防烟 、排烟及供暖 、通风 、空气调节

6 . 2. 26 应在对历史建筑的既有防烟 、排烟 、通风设施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 , 提出防烟 、排烟方面的提升改造方案 。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 , 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 51251 和地方相关标准 、规定执行 ; 对于不具备改造条件的 , 应结合现场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

6 . 2 . 27 对于大空间场所和重要场所 , 当按有关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 , 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 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 提出合适的提升改造方案 。

6 . 2. 28 设置防烟 、排烟设施的场所宜采用 自 然通风或 自 然排烟方式 。

6 . 2. 29 防烟 、排烟系统的送风机或排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要求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 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 , 风机可放置在室外 , 但应设置在满足风机防护 、通风散热 、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内 。

6 . 2. 30 通风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空调水管和冷媒管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

6 . 2. 31 液化石油气瓶组储瓶间 、气化间等应设置通风设施 。

6 . 3 传统风貌建筑

I 建筑 防火与 安全疏散

6 . 3 . 1 应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 , 改造提升传统

风貌建筑内部的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 , 提升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

6 . 3. 2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和材料的燃烧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

6 . 3. 3 传统风貌建筑的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 50h 。

6 . 3. 4 传统风貌建筑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传统风貌建筑中的疏散距离或疏散楼梯间不符合要求且不能改造时 , 建筑内相应区域的顶棚 、墙面 、地面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

2 建筑内储存丙类物质的附属库房或贮藏间 , 应采用燃烧性能 A 级装修材料 ;

3 外墙为可燃性墙体或外露可燃性屋檐的传统风貌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 6m 时 , 传统风貌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级或进行阻燃处理 ;

4 其他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

6 . 3. 5 传统风貌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 其他防火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II 消 防 给 水

6 . 3. 6 传统风貌建筑应合理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 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与充足性 。

6 . 3. 7 传统风貌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

6 . 3. 8 传统风貌建筑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 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 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

6 . 3. 9 传统风貌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满足消防功能需求的前提下 , 注重外观设计的美观性与对传统风貌的保护 。

消 防 电 气

6 . 3. 10 传统风貌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时 , 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其他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

6 . 3 . 11 传统风貌建筑对外开放时 , 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6 . 3 . 12 传统风貌建筑宜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

6 . 3 . 13 传统风貌建筑当火灾报警管线安装困难时 , 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可采用无线组网方式 。 当采用无线组网方式时 , 应符合本标准第 6 . 2 . 19 条规定 。

6 . 3 . 14 传统风貌建筑当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时 , 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

N 防烟 、排烟及供暖 、通风 、空 气调节

6 . 3 . 15 在对传统风貌建筑的既有防烟 、排烟 、通风设施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 , 根据建筑改造(或改建)后的使用功能 , 其相应的防烟 、排烟设施的提升改造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改造后使用功能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儿童活动场所时 , 其防烟 、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2 改造后使用功能为除上述第 1 款外的其他功能时 , 其防烟 、排烟设施改造宜执行现行规范 、标准 , 当局部执行确有困难时 ,执行中不应低于原设计标准且不降低建筑原有防火性能 ;

3 对于大空间场所和重要场所 , 当按现行标准 、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 , 可根据相关场所的火灾规模和建筑空间形态 ,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 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 提出合适的提升改造方案 。

6 . 3 . 16 设置防烟 、排烟设施的场所宜采用 自 然通风或 自 然排烟方式 。

6 . 3 . 17 防烟 、排烟系统的送风机或排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 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 , 风机可放置在室外 , 但应设置在满足风机防护 、通风散热 、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 防护罩内 。

6 . 3 . 18 通风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 26

空调水管和冷媒管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

6 . 3. 19 液化石油气瓶组储瓶间 、气化间等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 、标准的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

7 施工和验收

7 . 1 施 工

7 . 1 . 1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量 、燃烧特性 、存放方式与位置 , 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 , 风向 、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 ,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 等的规定 。

7 . 1 . 2 施工单位项 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除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外 , 还必须具备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 应针对施工现场 、结合历史保护要求和经审批的消防设计文件 , 对火灾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 , 编制消 防施工方案 , 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完善 。 消防施工应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

7 . 1 . 3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期间 , 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展示该建筑的基本信息 、保护要求 、价值要素等资料 , 展示工程效果图 、消防平面疏散图及相关法定文件等资料 , 并公示主要的施工内容和技术措施 。

7 . 1 . 4 施工现场应采用不燃材料将施工 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 。

7 . 1 . 5 拆卸施工前 , 应切断除必要的消 防电气设备外的其他电源 , 做好各类木结构 、构件的防火保护工作 。

7 . 1 . 6 历史建筑施工现场内部不宜设置临时办公用房 , 不应设置工人宿舍 。

7 . 1 . 7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施工现场应减少动火作业 , 施工现场宜考虑全部型材场外加工的措施 。确需现场动火作业 , 宜在

地面及空旷区域完成 。

7 . 1 . 8 耐火等级为三 、四级的历史建筑内不宜使用电焊 、气焊等明火作业 , 室外动火作业场外围距建筑距离不小于 6m 。 对范围内有耐火等级为三 、四级的历史建筑需进行施工动火作业时 , 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 , 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 配置消防器材 。 作业结束后 , 应在现场监护不小于 30min , 检查确认无火种遗留 。

7 . 1 . 9 施工现场既有消防系统不得停用 。 施工中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或对局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改造时 , 应分步 、分类进行 , 严禁同 一 时间内停用全部消防设施 。 维修或改造完成后应立即投入使用 。有下列情况时 , 应增加临时消防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历史建筑的安全 :

1 施工现场既有消防设施因施工(局部)停用的 ;

2 因施工改变原安全疏散设施 。

7 . 1 . 10 施工单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

及其他活动 ,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2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 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 、完善 ;

3 施工单位应根据灭火及应急疏散方案 , 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

7 . 2 验 收

7 . 2. 1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在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前 , 该范围内的任何需利用该公共消防设施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单独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

7 . 2 . 2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 在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申请消防验收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予以配合 , 形成验收意见 。

7 . 2 . 3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 , 建设单位应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7 . 2. 4 消防评估 、设计 、施工 、验收 、备案 、检查 、抽检 、测试和竣工验收的记录 、图纸 、照片和审批等文件 、资料 , 以及历次保护与利用工程的资料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归档或备案 , 并作为物业管理的依据之一 。其中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等的相关规定 。

8 运 营 维 护

8 . 0 . 1 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 、用途应与保护规划及设计功能相符 , 不应擅 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或用途 。

8 . 0 . 2 应对历史建筑内可能增加火灾风险的特殊活动场景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或编制应急处置预案 , 落实必要的技术措施 。

8 . 0 . 3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定期组织消防检查 , 定期对设施维护检测和记录 , 做好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培训 、演练等工作 , 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

1 宜委托专业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 并配备历史保护的顾问 ;

2 不应擅 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 、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 、疏散通道 ;

3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专职消防队 ;

4 应对历史建筑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检查 , 对外营业的历史建筑 , 其消防设施单项检查不应少于每月 一 次 , 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不应少于每季度 一 次 , 并应结合物业管理制定每 日 巡查制度 ;

5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结合消防安全 、报警灭火 、逃生 自救 、医疗救护和历史保护等要求开展 ;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 防安全管理人和使用单位的管理 、服务人员 的消防安全培训应不少于每半年 一 次 ;

6 应对营业场所外来人员进行相关的消防知识宣传和记录 ,告知逃生路线 、方式等重要事项 。

8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中 , 电动 自行车充电 、集中存放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室外 , 与其他建筑 、安全出 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确需设

置在室内时 , 应满足防火分隔 、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 , 并应加强巡查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 、加装 自动断电 、视频监控等措施 。

8 . 0 . 5 存在火灾风险的设施设备应与重点保护部位保持 一 定的距离 , 确实需要与重点保护部位接触的 , 应采取有效 、可逆的防火保护措施 。

8 . 0 . 6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题论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 应将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题论证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 。

8 . 0 . 7 宜结合消防控制室 , 搭建基于物联网的智慧消防监控管理平台 。各类消防信息均应接入智慧消防平台 。

8 . 0 . 8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应根据具体的消防设计要求编制 , 并应存档备查 。 消防基础设施 、重点消防单位和功能限定场所应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巡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 。

8 . 0 . 9 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营业结束时 , 应关闭所有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和非必要电源 ;

2 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

3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 、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

4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每季度清洗不小于 一 次 , 避免可燃物堆积 。

8 . 0 . 10 历史建筑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公共建筑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供暖方式 , 且不应采用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方式 ;

2 采购电器 、电热设备 , 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

3 电气线路敷设 、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

32

4 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搭 、挂物品 ;

5 电源插座 、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6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 , 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7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 、幕布 、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 . 50m; 8 应定期检查 、检测电气线路 、设备 , 严禁超负荷运行 ; 电气

线路故障 , 应及时停用检查维修 , 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

8 . 0 . 11 举办活动临时搭建的材料和宣传条幅 、广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 , 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 。

8 . 0 . 1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既有的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应符合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文物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XF/T 1463 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

8 . 0 . 13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开展规定以外的动火作业 , 应经当地应急管理局审批 , 通过后方可实施 。

8 . 0 . 14 历史文化街区应 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宜聘请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

附录 A

历史文化街区现场勘察内容

A. 0 . 1 历史文化街区的现场勘察宜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基本情况 、火灾危险源 、消防救援等方面 , 并收集总平面图 、市政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平面图 。 历史文化街区现场勘察内容见表 A. 0 . 1 。

表 A. 0 . 1 历史文化街区现场勘察内容

续表A. 0 . 1

附录 B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现场勘察内容

B. 0 . 1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的现场勘察宜收集必要的总平面图 、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平面图 , 以及各建筑的平面图 、立面图 、剖面图 。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现场勘察内容见表 B. 0 . 1 。

表 B. 0 . 1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现场勘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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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建筑物基本信息 一览表

表 C 建筑物基本信息 一 览表

注 : 对于公建 、厂房和仓库 , 应说明具体使用功能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 , 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

2)表示严格 ,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 , 反面词采用 " 不应 "或 " 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 宜" , 反面词采用 " 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 , 在 一 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 采用 "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 "应符合 … …的规定"或"应按 … … 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 : 标志》GB 13495 . 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网通用技术要求》GB/T 4583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WW/T O125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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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9日 15: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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