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081-2024 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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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91.040.01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P 33 T /CABEE 081 – 2024

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

Testing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zero carbon community

2024-10-10 发布 2024-11-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

Testing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zero carbon community

T /CABEE 081 – 2024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实施日期:2024 年 11 月 1 日

 

2024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2024〕70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的

公告

现批准《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081-2024, 自 2024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号)及《关于印发〈2020 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0〕2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评价指标;5.社区规划与建筑;6. 能源;7. 市政交通;8. 运行管理;9. 检测、监测与核查;

10. 评价流程。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 100013)。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 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华东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C40 城市气候领导联盟(美国)北京代表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天津大学

安徽建筑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中科华跃(北京)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三楷深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德信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国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时聪 徐 伟 武 涌 倪江波 李德英 王珊珊刘志坚 吴景山 刘常平 李六连 任文博 赵 民钟辉智 李任戈 谢骆乐 侯 静 荣雅静 瞿 燕武艳丽 薄 蓉 杜艳哲 罗 剑 樊一帆 朱 丽方潜生 田志勇 雷杰欣 吴 迪 章永洁 王峻强马国栋 彭汉平 任 军 马鹏真 孙 涌 姜婧婧陈 曦 杨芯岩 吕燕捷 王 珂 付 宇 徐 鑫刘 琦 夏茂钟 杜博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郝 军 朱 能 李百战 李舒宏 卢 求 李本强胡颐蘅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规政策, 规范零碳社区评价,引导

社区向低碳、近零碳、零碳目标健康发展,编制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既有改造的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的符合性评价。

1.0.3 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社区 community

以居住功能为主,具有清晰物理边界和统一管理的地理范围。

2.0.2 低碳社区 low carbon community

综合考虑社区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化社区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社区用能需求,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实现社区碳排放量较基准社区显著下降的社区。

2.0.3 近零碳社区 nearly zero carbon community

综合考虑社区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化社区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区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实现社区碳排放量接近零的社区。

2.0.4 零碳社区 zero carbon community

综合考虑社区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化社区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区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 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社区净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社区。

2.0.5 基准社区 reference community

基准社区是以设计社区为基础,满足我国 2022 年建筑、市政、交通、可再生能源、碳汇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社区。

2.0.6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能源与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社区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0.7 社区碳排放量 community carbon emissions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社区内建筑、交通、市政等活动产生的能源消耗以及社区内碳汇、可再生能源产能按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出的碳排放总量。

2.0.8 社区人均碳排放量 community per capita carbon emissions

社区碳排放量与社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2.0.9 社区降碳率 community carbon dioxide reduction ratio

基准社区碳排放量和设计社区碳排放量的差值,与基准社区碳排放量的比值。

2.0.10 社区电气化率 electrification rate of community

社区内电力能源消费与社区内总能源消费转化为等效电力后的比值。

2.0.11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率 charging pile configuration rate of electric

vehicle

社区内配有新能源充电桩的车位占总车位比例。

2.0.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utilization rate

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供水或地下水供给景观、绿化、冲洗路面、冲厕等杂用的年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

2.0.13 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覆盖率 the ratio of public transport stations covered

by 500 meters

以公共交通站点为圆心、以 500 米为半径的圆覆盖的社区面积占社区总面积的比例。

3 基本规定

3.0.1 零碳社区评价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零碳社区, 评价类型分为设计预评价和运行评价。

3.0.2 社区评价应以第 4 章 “评价指标”、第5~8 章中“约束项”作为约束指标,

应按照第 9 、10 章“检测、监测与核查”、“评价流程”的要求进行评价。

3.0.3 参与评价的社区人数宜高于 2000 人,社区户数宜为 500 户以上。

3.0.4 社区碳排放计算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社区进行设计阶段预评价时,计算基准社区碳排放量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568 kgCO2/kWh,计算设计社区碳排放量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kgCO2/kWh,在计算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采用计算基准社区碳排放量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 当社区处于运行阶段时,核算所有碳排放指标及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社区所在区域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上一年度社区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3.0.5 社区应合理规划,建筑宜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能源系统应根据当地资源

情况、能源效率、经济因素综合确定, 并应统筹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节水与非传统水源利用,道路、景观、公共区域照明节能以及植被绿化,社区道路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应设置清晰规范的道路交通标识。

3.0.6 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应为中国国内相

关交易机制签发或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减排项目。

3.0.7 当零碳社区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设

计阶段预评价时,应提供不少于 5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证明;进行运行评价时,可先使用设计阶段预购买的交易产品进行扣减,当设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扣减完时,应购买不少于 1 年运行期的交易产品。

4 评价指标

4.0.1 低碳社区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社区降碳率不应低于 30%;

2 低碳社区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式 4.0.1 规定的限值。

cl d = El d × EF1 + clo (4.0.1)

式中:cl d——低碳社区人均碳排放量限值,(kg CO2/(p·a));

El d——低碳社区用能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p·a),按表 4.0.1 选取;

EF1——社区所在地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第 3.0.4 条选取;

clo ——低碳社区非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强度限值,按 290 kg CO2/(p ·a)选取。

表 4.0.1 低碳社区用能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p ·a))

4.0.2 近零碳社区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社区降碳率不应低于 60%;

2 近零碳社区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式 4.0.2 规定的限值。

cnd = End × EF1 + cno (4.0.2)

式中:cnd——近零碳社区人均碳排放量限值,(kg CO2/(p·a));

End——近零碳社区用能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p·a),按表 4.0.2 选取;

EF1——社区所在地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第 3.0.4 条选取;

cno——近零碳社区非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强度限值, 按 240 kg CO2/(p·a)选取。

表 4.0.2 近零碳社区用能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p ·a))

4.0.3 零碳社区碳排放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不利用社区外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前提下,碳排放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4.0.2 条的规定;

2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社区净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5 社区规划与建筑

5.1 约束项

5.1.1 低碳社区绿地率不应低于 30%,近零碳、零碳社区绿地率不应低于 35%。

5.1.2 低碳社区本地乔木树种占社区乔木树种总量的比例不应低于 70%,近零

碳社区不应低于 80%,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90%。

5.1.3 低碳社区中低碳建筑面积比例不应低于 50%,近零碳社区中低碳建筑面积

比例不应低于 70%,零碳社区中低碳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 100%。

5.1.4 社区公共服务燃气灶具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中 2 级要求。

5.1.5 社区公共服务电器产品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相关标准中 2 级要求。

5.2 引导项

Ⅰ 新建、扩建及改建社区

5.2.1 社区规划宜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和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措

施,夏季社区增强自然通风、减少热岛效应, 冬季增加日照,避免冷风对建筑的影响。建筑的主朝向宜为南北朝向,主入口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5.2.2 社区宜有商业、医疗、教育、公共活动空间等配套基础设施。

5.2.3 社区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根据社区特色、规模、性质, 合理布局社区内各项公共设施,并采取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的方式;

2 配建指标应与社区人口规模相对应;

3 宜将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社区公共中心,方便居民就近使用。

5.2.4 建筑设计宜采用简洁的造型、适宜的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较小的屋顶

透光面积比例,宜采用合理的遮阳措施。

Ⅱ 既有改造社区

5.2.5 既有社区改造宜在保护的基础上优化提升既有社区内生态环境。

5.2.6 既有建筑宜对建筑节能现状进行诊断,节能诊断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外围护结构现状及热工性能;

2 室内热湿环境、室内空气质量;

3 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等机电系统。

5.2.7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8 当既有建筑改造加装电梯时,宜采用带有变频调速和能量回馈功能的电梯。

6 能源

6.1 约束项

6.1.1 社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碳社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降碳率不应低于 10%,近零碳社区不应低于20%,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30%;

2 低碳社区中屋顶光伏系统铺设面积不应低于屋顶总面积的 10%,近零碳社区中屋顶光伏系统铺设面积不应低于屋顶总面积的 30%,零碳社区中屋顶光伏系统铺设面积不应低于屋顶总面积的 50%。

6.1.2 社区电气化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有集中供暖要求的地区,当采用余热、废热供暖方式时, 低碳社区电气化率不应低于 65%,近零碳、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80%;

2 有集中供暖要求的地区,当采用其他供暖方式时,低碳社区电气化率不应低于 65%,近零碳、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90%;

3 没有集中供暖要求的地区,低碳社区电气化率不应低于 80%,近零碳、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95%。

6.2 引导项

Ⅰ 新建、扩建及改建社区

6.2.1 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高能效等级的产品,并应提高系统能效;

2 有利于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冷源;

3 考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

4 根据建筑负荷灵活调节;

5 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6 兼顾生活热水需求。

6.2.2 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供热时,宜以地源热泵、工业余热、废热为热源, 并采用低温供热方式;

2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

3 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磁悬浮机组等更高能效的供冷系统。

6.2.3 社区宜结合可再生能源系统,设置储电、蓄热等储能设施。

6.2.4 社区采用低压直流供配电系统时,宜采用光储直柔(PEDF)技术。

6.2.5 建筑宜设置楼宇自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宜根据末端用冷、用热、用水等

使用需求,自动调节主要供应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工况。

Ⅱ 既有改造社区

6.2.6 社区冷热源系统的设备改造应结合经济指标,综合确定设备系统改造方案;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宜采用地热、生物质、空气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非化石能源供热, 保留集中供热时,集中供热系统涉及的热源、热力站、室外管网、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等各部分改造应同步进行;

2 当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多联机及分散式空调低于能效等级 2 级时,宜进行设备改造升级。

6.2.7 具备条件的既有社区宜设置光伏发电系统。

6.2.8 社区经评估需改造电气系统时,更换后的电力变压器、电动机和交流接触

器的能效水平宜高于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

7 市政交通

7.1 约束项

7.1.1 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垃圾分类收集率应达到 100%。

7.1.2 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不应少于 1 个。

7.1.3 低碳社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应低于 40%,近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50%,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60%。

7.1.4 低碳社区新能源路灯占比不应低于 10%,近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20%,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30%。

7.1.5 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自行车停放点不应少于 2 个。

7.1.6 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覆盖率应达到 100%。

7.1.7 低碳社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率不应低于 30%,近零碳社区不应低于

50%,零碳社区应达到 100%。

7.2 引导项

Ⅰ 新建、扩建及改建社区

7.2.1 社区宜对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7.2.2 社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宜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

7.2.3 社区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7.2.4 社区路灯宜采用 LED 光源,宜采用智能照明调光控制系统。

7.2.5 社区内公共车辆宜使用以电为动力的车辆。

7.2.6 社区居民宜采用低碳出行方式。

Ⅱ 既有改造社区

7.2.7 既有社区改造宜进行垃圾分类回收,宜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7.2.8 既有社区照明系统改造宜采用 LED 光源。

7.2.9 既有社区改造宜设置地下停车场,宜根据停车位设置新能源充电桩。

8 运行管理

8.1 约束项

8.1.1 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的低碳文化宣传设施不应少于 2 个。

8.1.2 低碳社区全年低碳培训与活动不应少于 2 次,近零碳、零碳社区不应少于3 次。

8.1.3 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应建立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

8.2 引导项

8.2.1 社区宜建立智慧管理平台。

8.2.2 社区宜构建低碳公共信息系统,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 涵盖区域内建筑、交通、照明、废弃物管理、碳汇、碳普惠等;

2 具有低碳服务、低碳资源管理、碳源碳汇信息发布等功能;

3 具有公众号、小程序、移动端 APP 等多种交互方式。

9 检测、监测与核查

9.0.1 申请运行评价的社区,应提交社区检测、监测与核查报告。

9.0.2 社区检测应在工程竣工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9.0.3 社区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建筑室内环境;

2 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光储微网系统等;

3 社区光伏系统发电量和光电转换效率。

9.0.4 社区运行过程中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测:

1 社区内逐日电力、热力、燃气等能源输入量;

2 社区能源站逐日产能量,以及用于本区域之外的输出量;

3 社区逐日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再生能源输出量;

4 社区逐日垃圾清运量或全年总量、逐日污水排出量或全年总量、逐日电动车充电桩总充放电量、全年景观绿地和冲洗路面用水量、全年景观绿地和冲洗路面所用再生水和雨水的用量。

9.0.5 社区运行过程中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 屋顶光伏系统铺设面积、屋顶总面积、立面光伏系统铺设面积;

2 社区绿地面积、本地乔木数量、乔木总数量;

3 社区垃圾回收点个数、垃圾分类回收点个数、再生资源回收点个数、新能源路灯个数、路灯总数、自行车停放点个数、新能源充电桩个数、停车位个数、社区范围 500m 内公共交通车站个数、公共电气设备、燃气灶具能效等级;

4 社区低碳文化宣传设施个数、低碳培训与活动次数、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

5 零碳社区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证明文件。

9.0.6 光伏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且不得少于 1 套;

2 光伏系统短期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T 50801 对光电转换效率测试的要求进行。

9.0.7 检测与监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 精度等

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10 评价流程

10.0.1 社区设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应具有合法合规手续;

2 社区内获得方案批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社区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复面积的 60%;

3 当社区分批次建造时,应制定设计评价后不少于 3 年的实施方案。

10.0.2 社区设计评价应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社区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社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户数、设计人口数、社区效果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社区能源、建筑、交通、给排水、废弃物、照明、碳汇方案;

2 专项深化方案或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 社区总体规划、获得方案批复区域内的建筑立面/剖面/典型层平面图、建筑施工图设计、社区周边交通规划方案、停车设施专项设计、非传统水源专项设计、生活垃圾专项设计、社区照明专项设计、绿地规划专项设计、可再生能源系统专项设计或证明材料、低碳宣传设计方案、能源系统设计文件;

3 社区碳排放计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软件介绍、建模方法、关键参数设置、系统建模、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及分析;

4 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开发进度计划、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证明文件。

10.0.3 申请设计评价的社区应以年为周期进行碳排放计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软件、本标准计算方法计算各部分能源消耗量及碳排放, 碳排放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

2 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模拟软件计算确定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

10.0.4 社区运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内主要道路、管线、公共服务、绿地等基础设施应建成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判定社区总建筑面积的 60%,且正常运行满 1 年后进行;

2 社区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为社区判定总建筑面积的 60%~80%时,采用运行数据折算后进行碳排放量计算;社区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高于社区判定总建筑面积的 80%时,可采用运行数据直接进行碳排放量计算;

3 社区评价以检测、监测与核查数据为依据。

10.0.5 社区运行评价应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竣工备案规划及施工图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社区平面图、建筑设计说明、停车场建设施工方案、社区公共交通站点规划分布图、非传统水源设计资料、社区碳汇设计资料、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资料、绿地规划图;

2 社区检测、监测、核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室内环境、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光储微网系统、社区光伏系统发电量和光电转换效率检测报告、社区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统计表、社区入住率统计表、住户人数统计表、建筑年用电量、用气量等账单/台账数据、社区自行车停放点、社区周边交通站点、社区内私家车数量、社区停车位个数台账、新能源充电桩个数台账、社区内公共交通设备运行里程、社区照明系统年用电量台账、社区新能源路灯数量、社区路灯数量、社区末端垃圾清运量、垃圾回收站点分类回收设施、用水量台账、非传统水源用量台账、绿地面积统计表、社区可再生能源台账、低碳文化宣传记录文件、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证明文件;

3 社区运行碳排放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全年碳排放分析报告等;

4 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低碳文化宣传设施、低碳宣传推广活动记录。

10.0.6 申请运行评价的社区应以年为周期进行碳排放核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碳排放核算所需要的数据应通过监测系统或记录台账中获取;

2 建筑、社区照明应以接入建筑和社区照明系统的能源监测数据为依据;

3 废弃物、给排水应以垃圾清运量和污水排出量监测数据为依据;

4 碳汇应以社区内乔木垂直投影面积检测数据为依据;

5 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应以监测数据为依据;

6 数据监测与采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10.0.7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文件进

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确定评价结果。

10.0.8 在满足第5~8 章中“约束项”、第 9 、10 章“检测、监测与核查”、“评价流程”规定的前提下,当社区符合本标准 4.0.1 条的规定时,可评价其达到低碳社区的要求,当符合本标准 4.0.2 条的规定时,可评价其达到近零碳社区的要求,当符合本标准 4.0.3 条的规定时,可评价其达到零碳社区的要求。

附录 A 基准社区基础数据缺省值

表 A 基准社区基础数据缺省值

附录 B 社区碳排放计算方法

B.0.1 社区内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d = cd,b + cd,t + cd,m + cd,0 __ cd,r __ cd,s __ cd,e (B.0. 1)式中: cd ——社区碳排放量(kgCO2/a);

cd,b ——建筑碳排放量(kgCO2/a);

cd,t ——交通碳排放量(kgCO2/a);

cd,m ——市政碳排放量(kgCO2/a);

cd,0 ——其他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a);

cd,r ——可再生能源发电降碳量(kgCO2/a);

cd,s ——社区碳汇降碳量(kgCO2/a);

cd,e ——输送至社区外部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kgCO2/a)。

B.0.2 社区内建筑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d,b = cE,i × Ab,i (B.0.2)式中: cE,i ——第i栋建筑碳排放量强度(kgCO2/m2a);

Ab,i ——第i栋建筑建筑面积(m2); i ——社区内第i栋建筑。

B.0.3 社区内市政碳排放应包含废弃物处理、市政给排水系统及市政照明碳排放量,并应按下式计算:

cd,m = cd,m1 + cd,m2 + cd,m3 (B.0.3)式中: cd,m1 ——废弃物处理碳排放(kgCO2/a);

cd,m2 ——社区给排水系统碳排放(kgCO2/a);

cd,m3 ——市政照明碳排放(kgCO2/a)。

B.0.4 废弃物处理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ai ——第i类建筑日人均废弃物处理量(kg/(pd));

pi ——社区内第i类建筑总人数(p);

EFwa ——废弃物处理碳排放因子(kgCO2/kg);

i ——社区内建筑功能分类。

B.0.5 社区给排水系统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i ——第i类建筑人均日用水量(m3/ p d);

pi ——社区内第i类建筑总人数(p);

EFw ——单位市政供水、污水处理碳排放因子(kgCO2/m3);

i ——社区内建筑功能分类。

B.0.6 市政照明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Ar ——市政道路面积(m2);

ML ——市政道路照明功率密度(W/m2); t ——市政道路照明年运行小时数(h);

EF1 ——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CO2/kWh)。

B.0.7 社区内交通碳排放量应包含社区物理范围内交通活动产生的碳排放,且不应包含穿行车辆产生的碳排放。社区内交通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Li,j——使用第i种能源的交通工具中第j辆车年行驶总里程(km/a);

Di,j ——使用第i种能源交通工具中第j辆车全年平均单位里程能源消

耗(燃油车辆单位为L/km,电动车辆为kWh/km);

EFi ——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L或kgCO2/kWh); i ——能源种类编号;

j ——车辆编号。

B.0.8 社区内其他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di × EFi (B.0.8)

式中: oi ——第i类能源消耗年能源使用量(单位/a);

EFi ——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单位)。

B.0.9 社区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计算应计入气象资源条件及运行策略变化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降碳量应按下式计算:

Cd,r Ei × EF1 (B.0.9)

式中: Ei ——社区内第i类可再生能源设备年产能量(kWh/a);

EF1 ——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CO2/kWh); i ——可再生能源设备序号。

B.0.10 社区内碳汇降碳量应按下式计算:

Cd,s = As × EFs (B.0.10)

式中: As ——社区内林地总面积(公顷);

EFs ——林地年单位面积碳汇能力(kgCO2/(公顷a))。

B.0.11 零碳社区净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net = Cd __ (REC × EF1 × DF + CC) (B.0. 11)

式中: Cnet ——社区净碳排放量(kgCO2/a);

Cd ——社区碳排放量(kgCO2/a);

REC ——购买绿色电力与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总量(kWh/a);

DF ——购买绿色电力与绿色电力证书的折减系数,取0.88;

CC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总量(kgCO2/a);

EF1 ——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CO2/kWh)。

附录 C 社区降碳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C.0.1 社区人均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cp (C.0.1)

式中: cp——社区人均碳排放量(kgCO2/p a);

cd——社区内全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kgCO2/a);

N——社区常住人口(p)。

C.0.2 社区降碳率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cc (C.0.2)

式中:Rcc——社区降碳率(%);

cdd——设计社区内全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kgCO2/a);

cdb——基准社区内全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kgCO2/a)。

C.0.3 社区光伏发电降碳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p——社区光伏发电降碳率(%);

cd,b——建筑碳排放量(kgCO2/a);

cd,t——交通碳排放量(kgCO2/a);

cd,m——市政碳排放量(kgCO2/a);

cd,0 ——其他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a);

cd,e ——输送至社区外部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kgCO2/a);

cd,r——可再生能源发电降碳量(kgCO2/a)。

C.0.4 社区电气化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e (C.0.4)

式中:Re ——社区电气化率(%);

G——社区能源消费的等效电力总量(kWh 等效电);

Ge ——社区电力消费量(kWh 电)。

C.0.5 低碳建筑比例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lCb (C.0.5)

式中:RlCb——低碳建筑比例(%);

Al——社区内达到低碳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m2);

A——社区内建筑总面积(m2)。

C.0.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w (C.0.6)

式中:Rw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WC——实现分类收集部分生活垃圾量(t);

W——社区内垃圾总量(t)。

C.0.7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nw (C.0.7)

式中:Rnw ——社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Unw——社区非传统水源利用量(L);

U——社区景观、绿化、冲洗路面、冲厕等杂用水量(L)。

C.0.8 社区道路新能源路灯占比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l (C.0.8)

式中:Rl——社区道路新能源路灯占比(%);

Lb——社区道路路灯个数(个);

Ld——社区道路新能源路灯个数(个)。

C.0.9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ec (C.0.9)

式中:Rec——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率(%);

Pr——社区内配有新能源充电桩的停车位的数量(个);

P——社区内停车位总数量(个)。

C.0.10 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覆盖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b (C.0.10)

式中:Rb——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覆盖率(%);

Ab——以公共交通站点为圆心、以 500 米为半径的圆覆盖的社区面积(m2);

An——社区面积(m2)。

附录 D 社区评价基本信息表

D.0.1 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社区应填写 D.0.1 社区设计预评价基本信息表。

表 D.0.1 社区设计预评价基本信息表

注:

1 太阳能资源分区一栏按照《太阳能资源等级 总辐射》GB/T 31155-2014中表1中要求进行分级;

2 表中“参考值”指《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T/CABEE 081-2024中第4章“评价指标”和第5-8章“约束项”的限值要求;

3 当评价等级为零碳社区时,需要填写“零碳社区净碳排放量”一栏,其他等级无需填写。

D.0.2 申请运行阶段评价的社区应填写 D.0.2 社区运行评价基本信息表。

表D.0.2 社区运行评价基本信息表

注:

1 太阳能资源分区一栏按照《太阳能资源等级 总辐射》GB/T 31155-2014中表1中要求进行分级;

2 表中“参考值”指《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T/CABEE 081-2024中第4章“评价指

标”和第5-8章“约束项”的限值要求;

3 当评价等级为零碳社区时,需要填写“零碳社区净碳排放量”一栏,其他等级无需填写。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款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零碳社区测评标准

T /CABEE 081 –2024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零碳社区测评标准》T /CABEE081 – 2024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以第 70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原则为:(1)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2)实事求是,规程使用人应严格遵守规程有关规定;(3)与国家相关标准协同。

关于社区碳排放的关键及重要问题,编制组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编制组将对其他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多方取证、试验探究和工程应用后对规程进行更新补充。

为了便于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零碳社区测评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随着世界经济与人口的快速增长,气候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有效控制气候变暖,2015 年 12 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UNCCC)通过《巴黎协定》:本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 2℃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 1.5℃以内。2018 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全球升温 1.5℃特别报告》中提出目标:2030 年全球人类活动带来的 CO2排放较 2010 年降低40%~60% ,2050 年左右达到净零。

2020 年9 月 22 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并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并在之后的多次国内外重要会议中反复强调了这一目标的重要性。

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建筑物以社区的形式进行统一开发建设,降低社区碳排放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起到重要作用。2014 年3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做好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的组织、创建和落实工作,并宣布了发展 1000 个低碳社区的计划。随后, 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2022 年3 月,住建部发布的《“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提出: 推动零碳社区建设试点。2022 年 7 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中提出:探索零碳社区建设。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各大城市均提出了社区低碳发展目标。2021~2022年,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成都市先后发布《上海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青岛市绿色生态城区(镇)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成都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均对社区低碳发展提出了相应要求。

考虑到我国碳中和目标与区域碳排放现状,本标准以分级方式引导社区低碳发展,建立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零碳社区三个等级组成的定义体系。社区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筑、交通、给排水、废弃物、社区照明的节能降碳性能, 利用可再生能源避免碳排放,实现低碳、近零碳社区, 并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

电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达到零碳社区的指标要求。

本标准中社区碳排放量只计算温室气体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他类型温室气体暂不考虑。

1.0.2 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是社区降碳的重要保障。本标准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提炼示范社区在设计、运行等环节的关键技术要点,引导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试点示范和规模化推广,为我国中长期社区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本标准适用于以居住功能为主,且碳排放主要来自居住建筑群的社区。新建社区包括扩建和改建,扩建是指保留原有社区,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社区相关的社区;改建是指对原有社区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社区的规模和社区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社区。

在本标准中,除指标控制及特殊说明外,评价相关条文均普遍适用于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零碳社区。为简化表达, 在通用条文中,将“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零碳社区”合并表达为“零碳社区”。

1.0.3 本标准对零碳社区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做出了规定。但社区内碳排放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在进行社区降碳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我国城市以市-区-街道的形式进行行政区划,街道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在街道下包含多个社区。2022 年,住建部发布《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中指出,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我国城市居民平均约75%的时间在居住社区中度过,到 2035 年,我国有约 70% 的人口生活在居住社区。完整居住社区包含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活动空间。

2.0.2 社区作为人类生活、活动的基本单元, 降低社区碳排放水平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方式。不同国家、不同研究团队在零碳社区定义、分级方面存在不同。

在国际方面,2009 年,Carlisle 研究团队定义零碳社区为:社区内部通过高效节能技术降低社区能源需求,并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社区内热能、电力以及汽车的需要,可再生能源部分可通过外部购买获得。2012 年,英国 BREEAM COMMUNITIES 标准提出打分制方式,分为 6 个等级,分别为未通过、通过、良好、优秀、杰出和极好。碳排放评价包括建筑、给排水、交通、低碳材料、可再生能源。2020 年,《澳大利亚零碳社区导则2020》中给出, 社区内可再生能源降碳量大于等于产碳量即为零碳社区,该标准将社区分为 2 级,分别为净零碳社区与零碳社区,净零碳社区可采用碳抵消等方式平衡社区碳排放,零碳社区则是采用社区内可再生能源供能,实现完全零碳排放,碳排放计算包括建筑、交通、废弃物、能源、工业、土地使用、可再生能源、碳抵消。2021 年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发布 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该标准采用打分制,将社区分为 4 级,分别是合格、银级、金级、铂金级, 计算范围包括建筑、交通、给排水、废弃物、市政照明、可再生能源、碳抵消。

在国内方面,2016 年,北京市发布《低碳社区评价技术导则》,其定义低碳社区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通过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水平,对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或改造,完善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建设环境友好的公共设施、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和社区治理模式等活动,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社区。并采用打分制, 将社区分为 4 级,分别是优秀、良好、 一般、不合格,在评价指标中包含建筑、交通、给排水、废弃物、可再生能源、碳汇等内容。

2021 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该标准对近零碳排放区的定义是基于现有低碳工作基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集成应用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碳汇等多领域低碳技术成果, 开展管理机制的创新实践,实现该区域内碳排放总量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于零,计算内容包括建筑、交通、给排水、废弃物、绿化、可再生能源、碳交易。

考虑到我国碳中和目标与社区碳排放现状,本标准以分级方式引导社区低碳发展,建立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零碳社区三个等级组成的定义体系, 社区的碳排放计算范围包含建筑、市政、交通、可再生能源、碳汇等全部运行阶段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低碳社区技术要求相对于现有水平有一定提升,但考虑到社区降碳工作健康快速开展,低碳社区碳排放指标要求不宜太高,应做到各项技术可行、经济可控。低碳社区的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0.1 条的要求。

2.0.3 近零碳社区在设计、能源系统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设计思路与零碳社区一致,但考虑到零碳社区实现难度大,设立近零碳社区一级,近零碳社区的碳排放指标要求相比于零碳社区有所降低,且不采用碳排放权交易与绿色电力机制进行碳抵消。

2.0.4 零碳社区是社区低碳发展的最高目标,也是在运行阶段实现了碳中和的社区。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的降碳目标通常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 而零碳社区较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降碳目标,综合考虑社区降碳经济投入产出比,零碳社区的碳排放指标计算中引入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 为实现社区降碳提供了一种非技术措施,可在充分结合自然条件、提高社区能源系统效率、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减碳的前提下, 采用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扣减剩余碳排放量。

2.0.5 基准社区是用于计算社区降碳率的标准比对社区,其全年碳排放水平作为比对基准来判断设计社区的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基准社区的基础数据缺省值和社区碳排放计算方法见附录 A 、B。

2.0.6 能源碳排放因子包括化石能源的排放因子和电力的碳排放因子。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确定,电力碳排放因子取值应符合本标准 3.0.4 条规定。

2.0.7 社区碳排放量是指在满足社区自身功能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

量。社区碳排放量应按本标准附录 B 计算。

2.0.8 人均碳排放量是衡量区域降碳水平的重要技术指标,是指在满足区域自身功能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区域内建筑、市政、交通等活动产生的能源消耗以及区域内碳汇、可再生能源产能按照不同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换算成当量二氧化碳排放,确定区域内碳排放水平,设计人数确定方法可参考附录 A,运行阶段为社区常住人口。

2.0.9 社区降碳率是表征社区降碳水平的重要指标。设计社区为采用降碳设计后的社区,计算社区降碳率时,设计社区与基准社区的碳排放量计算范围均不包含可再生能源信用和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 应按本标准附录 C 计算。

2.0.10 电气化是促进可再生电力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早日实现碳达峰及碳中和的必要途径,电气化可将直接碳排放转化为间接碳排放,并采用电力降碳技术降低间接碳排放。

2.0.11 交通部门降碳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有着重要作用, 其中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是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文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 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由此可见,社区新能源充电桩的普及程度需尽快提高,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提供基础条件。

2.0.12 社区水资源合理利用是社区降碳的重要措施,应充分了解社区的市政给水排水条件、水资源状况、气候特点等客观情况, 合理利用社区再生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宜用于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杂用水。各类非传统水源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建筑中水作为冲厕用水时,需采取保证使用安全的技术措施。

2.0.13 完善的公共交通网络有助于居民形成低碳出行习惯,公共交通站点覆盖度高有利于减少私家车出行。本标准中公共交通是指社区周边定线运营的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

3 基本规定

3.0.2 “评价指标”、各章“约束项”、“检测、监测与核查”、“评价流程”作为本标准评价社区等级的依据。城市社区碳排放评价指标是判别区域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同时,对社区规划、建筑、能源、市政、交通、运行管理提出要求,并且将其纳入“约束项”指标,并满足“评价流程”的相关要求,运行阶段评价的还应满足第 9 章 “检测、监测与核查”的要求。

本标准采用社区人均碳排放量或社区相对降碳率作为碳排放评价指标。社区人均碳排放量指标清晰明了,可为社区评价提供一个规范、明确、可控的评价指标;考虑到我国社区复杂多样,统一的社区人均碳排放量指标难以全面精准控制不同地区的社区碳排放水平,因此本标准将社区降碳率纳入评价指标。为科学快速促进社区低碳发展,在评价过程中,指标满足碳排放绝对值、相对降碳率中的一个即可。

考虑到社区降碳技术路径引导与社区居民降碳生活习惯的养成,本标准在第5~8 章中提出“约束项”指标,“约束项”指标针对低碳、近零碳、零碳社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参加评价的社区应符合各章“约束项”指标规定,“约束项”中的指标既有对社区内各部分技术措施的要求,也有对社区宣传方面的规定,强化社区居民的节碳意识,引导运行阶段居民行为降碳。

农村社区可参照城市社区指标要求执行,由于农村社区特殊性,社区内各部分基础设施条件与城市社区有一定差距,因此以第 4 章 “评价指标”作为约束指标,第 9 、10 章“检测、监测与核查”、“评价流程”为依据进行评价,不对第5~8 章“约束项”进行约束。

3.0.3 社区物理范围、人口等因素既是社区评价的前提条件,也是社区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因素,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规定完整居住社区直径为300~500m , 居 住 人 数 为 5000~12000 人 。《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 GB50180-2018 给出居住街坊的人口规模为 1000~3000 人,户数 300~1000 户,占地面积为 2~4 万 m2。

本标准综合考虑社区用地规模、服务能力、人员密度等因素, 本标准中的社区是指以居住功能为主,包含少部分办公、商业、医疗、学校等附属功能空间的区域,社区人数宜高于 2000 人,户数宜为 500 户以上。

3.0.4 目前在计算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时,主要使用的相关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包括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区域电力平均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与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

2012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30 个省市 2010 年的平均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013 年启动碳排放试点交易后,北京、上海根据电力调入调出量进行计算,公布用于核算重点企业碳排放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我国电网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南方六大区域电网, 区域电网之间相互独立。2011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首次公布了 2005 年区域电网平均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后又在2013年公布了 2010 数据、2014 年公布了2011 和 2012 年数据,此后暂停更新。

国家发改委于 2017 印发《关于做好 2016、2017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首次发布了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2015 年的数据(0.6101 kg CO2/kWh),此数据自发布起沿用至 2021 年,主要用于核算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履约机构的电力碳排放。2022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将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更新为 0.5810 kg CO2/kWh,并提出在核算2021 及 2022 年度组织层面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量时均采用此数值。

2023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 2023-2025 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更新为 0.5703kg CO2/kWh,并提出后续年度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则在当年年底另行发布,并未明确此后的更新频率。

2024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 0.5568 kg CO2/kWh,并给出了 2021 年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社区碳排放计算进行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选取时,应考虑不同降碳等级社区的目标定位及所处阶段。

低碳、近零碳社区的设定目标为在建筑降碳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层面的整体降碳,从而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的低碳发展。因此, 综合考虑本标准的执行周期、电

网清洁化提升、全国/区域/省级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更新频率与使用情景及建筑用能结构,以提升各地推广低碳、近零碳社区的积极性,提出低碳、近零碳社区设计阶段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的原则应符合“全国技术难度一致性、标准执行周期公平性、低碳方案引导性”的原则:

1 全国技术难度一致性:本标准关注社区自身降碳贡献,碳排放强度指标的制定应首先遵循气候区划,而节能标准气候区划与电网划分存在差异,因而分别制定各省市的碳排放控制指标可以避免气候区和区域电网覆盖范围存在差异的问题。不同省市电力能源结构不同, 电力碳排放因子也有所差异。无论采用任一城市所在省级、区域电网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控制指标,都会导致低碳社区的推广产生技术与空间壁垒。因而设计阶段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力平均排放因子,可以在实现各地技术实施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各地推广低碳建筑的积极性一致。

2 标准执行周期公平性:从时间维度来看, 随着电网清洁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将持续下降。2017-2021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由 26.4%增长至 29.8%,包括核电在内的清洁能源发电由 29%增长至34.9% 。 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中提出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力争达到50% 。2022 年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提出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 39%左右。因此推算到2025 、2030 年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将分别降至 0.5 kg CO2/kWh 、0.4 kg CO2/kWh 左右。若社区设计阶段采用逐年动态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进行碳排放强度计算,社区碳排放指标的实现将会存在时间不公平性。因此设计阶段应以提升社区降碳性能为目的,采用时间维度统一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3 低碳方案引导性:电力排放因子采取不同的取值,将会影响不同系统之间的碳排放相对大小关系,进而对设计方案的选取产生影响。采用基准年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0.5568 kg CO2/kWh 作为标准执行期内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进行计算会弱化社区电气化的作用。因此本标准使用周期内, 设计社区碳排放计算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为 0.5 kg CO2/kWh,能够引导建筑采取电气化设计,且同时能够避免采用电气化率作为二级指标将会对建筑

系统方案进行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标准采用 0.5 kg CO2/kWh 作为下一阶段固定周期内(2023-2030)低碳、近零碳社区设计阶段设计社区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 这样既可体现电网清洁化对社区降碳的贡献,又可充分引导社区设计阶段采用提升电气化率的技术方案。

对于引入市场化交易的零碳社区,其设计建造以零碳排放为目标,而其技术难度较相对于全年产需平衡的零碳社区有所下降,为锁定其长期零碳效果,采用基准社区(基准年)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未来 5 年的市场化交易量,可确保社区建成后至少实现 5 年的零碳运行目标,随着电力排放因子的降低,其投入运行后实际实现零碳目标的时间可相应增加。

当社区设计阶段结束,并正式投入运行后,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选取并不会影响社区的降碳设计方案,因此当社区处于运行阶段时,对过去一年碳排放进行核算应力求精准,能够反映出社区实际的碳排放量,因此社区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应采用上一年度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当社区在运行阶段通过市场化交易手段实现零碳排放,且电力交易对象唯一时,可采用电力交易发电单位碳排放因子实际值进行碳排放交易计算。

3.0.5 在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区规划、建筑、能源、市政、交通、碳汇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社区低碳发展。

社区规划应对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应对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利用和改造方式进行技术经济评价,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基础设施,可减少基础设施投入,避免重复投资,优化体块造型,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建筑应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以降低碳排放为目标,采用科学合理的性能化设计方法,根据场地条件和当地的气候条件,充分优化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应通过计算机模拟方式定量分析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的影响, 并优化建筑供能设备与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建筑碳排放水平,如北方地区建筑高度宜由南向北逐步增高,为南向铺设光伏板做准备等。

能源结构、用能系统是社区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社区所处地区气象

条件、能源结构、价格、政策等情况以及经济情况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社区应在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确定合理适用的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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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2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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