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ABEE 109-2025
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
Guidelines for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25-06-18 发布 2025-08-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
Guidelines for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T/CABEE 109-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8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45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109-2025,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6 月 18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号)及《关于印发<2022 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 16 号)的要求,由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现浇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5.装配式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6.基于BIM 的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
本导则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导则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导则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和东南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建生态 环 境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赵 华 , 联 系 方 式 : 15811538777 , 邮 箱 : zhhua226@126.co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邮编:100089)。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大学
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宏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瑛威(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华南理工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江苏省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公司
江苏东印智慧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王连峰 华东旗 吴 刚 李德智 苏少锋薛世伟 赵 华 徐 照 成于思 郑赛那欧晓星 刘卫未 任耀辉 张志杰 侯 磊苗振轩 王 军 边 际 杨海华 孙 勇刁会齐 左春阳 张凯峰 安 琪 张海燕李 飞 王登云 付 杰 张 洁 张 华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李本强 黄 宁 周 红 徐鹏鹏 李 芬鲁东静 彭 莉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规范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助力建筑业节能减排,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栋住宅建筑或建筑群在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运行、拆除及处置阶段的碳排放计算。计算应根据现浇或装配式两种不同的建造方式按阶段进行计算。
1.0.3 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dwelling house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系统性建造体系为基础,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中全部或部分部件部品采用装配方式集成化建造的住宅建筑。
2.0.3 现浇式住宅 cast-in-situ housing 在现场原位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住宅建筑。
2.0.4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运行、拆除及处置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5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0.6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在自然界中不会随本身的变化或人类的利用而日益减少并有规律的得到补充的非化石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
2.0.7 建筑碳汇 carbon sink of buildings
在划定的建筑物项目范围内,绿化植被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2.0.8 热源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对于特定热能转换装置,其有效输出的能量与输入的能量之比,是无量纲指标,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2.0.9 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泵、连接管路、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时配合使用的辅助能源。
2.0.10 电器功率密度 electrical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电气设备安装功率。
2.0.11 全球变暖潜势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迫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2.0.11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次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应根据现浇或装配式两种不同的建造方式按阶段进行计算,并将分段计算结果累计为住宅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若住宅建筑既有现浇部分也有装配式构件,除了运营维护阶段和拆除及处置阶段以外,应将现浇工程和预制工程分开计算。
3.0.2 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应包括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 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3.0.3 本导则可用于设计过程中的住宅建筑碳排放量估算。
3.0.4 住宅建筑碳排放量宜采用基于本导则计算方法和数据开发的碳排放计算软件。
3.0.5 住宅建筑碳排放建筑信息模型应具备碳排放计算所需的属性信息、外部数据库以及能耗仿真功能模块。
3.0.6 本导则为建筑信息模型应用于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提供必要的基本依据。
4 现浇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现浇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其全生命期范围内的碳排放,包括建材生产及运输阶
段、建造阶段、运行阶段、建筑拆除及处置四个主要阶段。
4.1.2 全生命期碳排放量计算按下式计算:
CQSM = CSC + CYS + CJZ + CYX + CCC + CCZ (4.1.2)
式中:CQSM——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量(kgCO2e);
CSC——建材生产过程碳排放量(kgCO2e);
CYS——建材运输过程碳排放量(kgCO2e);
CJZ——建造过程碳排放量(kgCO2e);
CYX——运行期碳排放量(kgCO2e);
CCC——拆除过程碳排放量(kgCO2e);
CCZ——处置过程碳排放量(kgCO2e)。
4.1.3 住宅建筑碳排放分析中,可以全生命期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年均碳
排放强度、年均建筑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四项指标作为建筑碳排放评价指标,后三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ICE=CQSM/A (4.1.3-1)
ACE=CQSM/yplan (4.1.3-2)
IACE=CQSM/(Ayplan) (4.1.3-3)
式中:ICE——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kgCO2e/ m2);
CQSM——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量(kgCO2e);
A——建筑面积(m2);
ACE——年均碳排放强度(kgCO2e/ a);
yplan——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IACE——年均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kgCO2e/(m2·a))。
4.2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
4.2.1 建材碳排放应包含建材生产阶段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 计算。
4.2.2 建材生产阶段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纳入计算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主要建筑材料的总重量不应低于建筑中所耗建材总重量的95%;
2 当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时,重量比小于0.1%且排放量占建材生产及运输总排放量的比例<1%的建筑材料可不计算。
4.2.3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CSC Mi (4.2.3)
式中: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Mi——第 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Fi——第 i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
4.2.4 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CYS MiDiTi (4.2.4)
式中:CYS——建材运输过程碳排放(kgCO2e);
Mi——第 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t);
Di——第 i种建材从生产地到项目现场的平均运输距离(km);
Ti——第 i种建材的运输方式下,单位重量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kgCO2e/(t·km)]。
4.3 建造阶段
4.3.1 住宅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产生的碳排放和各项措施
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4.3.2 住宅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计算边界如下:
1 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2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制作的构件和部品,其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3 施工场地区域内机械设备、小型机具、临时设施等使用过程中消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4 施工阶段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库房等简易临时房屋安装和拆除的碳排放可不计入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
4.3.3 住宅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JZ = Cjx + Cls (4.3.3-1)
Cjx BiKiN (4.3.3-2)
Cls = Qrgfls (4.3.3-3)
式中:CJZ——建造阶段碳排放(kgCO2e);
Cjx——施工区域内机械能源消耗碳排放量(kgCO2e);
Cls——施工临时设施能源消耗碳排放量(kgCO2e);
Bi——建造阶段第 i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Ki——第 i种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消耗量(kWh/台班或kg/台班);
NFi——第 i种施工机械对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或kgCO2e/kg);
Qrg——施工阶段综合人工工日;
fls——单位工日临时设施碳排放因子(kgCO2e/工日)。
4.4 运行阶段
4.4.1 住宅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能源消耗产生的碳
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减碳量及碳汇系统的减碳量。包括暖通空调、照明及电梯、家用电器、炊事、生活用水在建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以及可再生能源、碳汇系统的减碳量。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以年为单位,运行阶段总碳排放为建筑寿命内各年碳排放加总,碳排放计算中采用的建筑寿命应取用建筑设计文件中的“设计使用年限”。
4.4.2 电力是运行阶段的主要能源,EF为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宜优先采用本区域当年公
布的平均电力碳排放因子。缺少本区域电力碳排放因子时,应按照当年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如采用绿色电力,也可采用其对应碳排放因子。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4.4.3 住宅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应根据各系统能源消耗量和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
运行阶段的总碳排放量(CYX)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YX Ei CP (4.4.3-1)
Ei Ei ,j _ ERi ,j) (4.4.3-2)
CP CSi Qi (4.4.3-3)
CYXa = Cr + Chv + CHi + Czm + Cdt _ Csh + Ccs + Cw + Cdq _ CPV _ Cwt _ Cs (4.4.3-4)式中:CYX——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kgCO2e);
Ei——建筑运行阶段第 i类能源消耗量(单位/年);
Fi——第 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CP——绿化、水体碳汇(kgCO2e);
Ei,j——第 j类系统的第 i类能源消耗;
ERi,j——第 j类系统消耗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第 i类能源量;
CYXa——建筑运行阶段年碳排放量(kgCO2e/a);
Cr——生活热水年碳排放量(kgCO2e/a);
Chv——空调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a);
CHi——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全年供暖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a);
Czm——照明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a);
Cdt——年电梯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Csh——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年减碳量(kgCO2e/a);
Ccs——炊事系统的年碳排放量(kgCO2e/a);
Cw——年使用自来水产生的建筑二氧化碳排放量(kgCO2e/a);
Cdq——年使用电器碳排放量(kgCO2e/a);
CPV——光伏系统年减碳量(kgCO2e/a);
Cwt——风力发电机组年减碳量(kgCO2e/a);
Cs——地源热泵系统年减碳量(kgCO2e/a);
CSi——第 i种碳汇的量(m2);
Qi——第 i种碳汇的碳汇因子(kgCO2/m2)。
4.4.4 住宅生活热水系统能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生活热水系统采用的热源效率、设计冷水
温度、设计热水温度等参数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式中:Cr——生活热水年碳排放量(kgCO2e/a);
4.187——水的比热容(kJ/(kg℃));
m——用水计算单位数(人或面积m2);
qr——热水用水定额(L/(人.d)或L/(m2.d));
tr——设计热水温度(℃);
t1——设计冷水温度(℃);
ρr——热水密度(kg/L);
T——年生活热水使用时长(d);
ηr——管网输配效率(%);
ηw——生活热水系统热源年平均效率(%);
K 生活热水耗热量与能源的转换系数,当热水系统采用电力时,该系数为 1
3600 (kWh/kJ);
Fw——生活热水消耗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或kgCO2e/kg,根据能源形式确定)。
4.4.5 空调系统碳排放应包括空调系统能源消耗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由于制冷剂使用而
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hv = (Eh + Er)EFA + Cc (4.4.5-1)
Cc GW (4.4.5-2)
式中:Chv——空调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a);
Eh——单位面积采暖耗电量(kWh/m2);
Er——单位面积空调制冷耗电量(kWh/m2);
EF——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 /kWh);
A——建筑面积(m2);
Cc——建筑使用制冷剂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e);
mr——设备的制冷剂泄露量(kg/台);
ye——设备使用寿命(a);
GWPr——制冷剂的全球变暖潜值。
4.4.6 住宅建筑供暖系统碳排放计算可分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
和地区两类,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CH 1 = QHEFh (4.4.6-1)
CH (4.4.6-2)
CH3 = ECEFA (4.4.6-3)
EC (4.4.6-4)
式中:CH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全年供暖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 QH——全年累计耗热量(GJ);
EFh——市政集中供热碳排放因子,取0.112 tCO2e /GJ;
CH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采用区域锅炉供热方式全年供暖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
η——锅炉的供暖系统综合效率,若热源为燃煤则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要求;
EFi——锅炉所采用热源的碳排放因子(tCO2e /GJ);
CH3——夏热冬暖A 区、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全年供暖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
EC——夏热冬暖A 区、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全年供暖耗电量(kWh/a);
EF——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 /kWh);
A——总建筑面积(m2);
COPH——供暖系统综合性能系数,一般可取2.6。
4.4.7 照明系统碳排放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zm = EzmEF (4.4.7-1)
Ezm (4.4.7-2)
式中:Czm——照明系统年碳排放量(kgCO2e/a);
Ezm——照明系统年能耗(kWh/a);
EF——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 /kWh);
Pi——第 i个空间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Ai——第 i个空间面积(m2);
ti——月照明小时数(h/月)。
4.4.8 电梯系统碳排放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dt (4.4.8-1)
Cdt = Edt EF (4.4.8-2)
式中:Edt——年电梯能耗(kWh/a);
P——特定能量消耗(mWh/kgm);
ta——电梯年平均运行时间(h);
V——电梯速度(m/s);
W——电梯额定载重量(kg);
Estandby——电梯待机时能耗(W);
ts——电梯年平均待机时间(h);
EF——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 /kWh);
Cdt——年电梯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4.4.9 可再生能源系统包括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
和水源热泵系统,通过可再生能源系统(地源热泵系统除外)产生的热能和电能应从总能耗中扣除。当可再生能源为整个小区或多栋建筑供能时,应按供能面积占比进行折算。
4.4.10 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能量与减碳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4.10-1)
Csh = Qs Fw (4.4.10-2)
式中:Qs——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年供能量(kWh/a);
Ac——太阳能集热器面积(m2);
JT——太阳集热器采光面上的年平均太阳辐照量[MJ/(m2·a)];
ηcd——集热器平均集热效率(%);
ηL——管路和储热装置的热损失率(%);
ηr——生活热水输配效率(%);
ηs——太阳能热水器平均效率(%);
Csh——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年减碳量(kgCO2e/a);
Fw——生活热水消耗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或kgCO2e/kg,根据能源形式确定)。
4.4.11 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及减碳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pv = IKE (1_ KS)Ap (4.4.11-1)
Cpv = EpvEF (4.4.11-2)
式中:EPV——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kWh/a);
I——光伏电池表面的年太阳辐射照度[kWh/(m2·a)];
KE——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KS——光伏系统的损失率(%);
Ap——光伏系统光伏面板净面积(m2);
EF——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 /kWh);
CPV——光伏系统年减碳量(kgCO2e/a)。
4.4.12 风力发电机组年发电量及减碳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wt = EwtEF (4.4.12)
式中:Cwt——风力发电机组年减碳量(kgCO2e/a);
EF——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 /kWh);
Ewt——风力发电机组年发电量(kWh/a)。
4.4.13 地源热泵系统常规能源替代量及减碳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s = Es EF (4.4.13-1)
Es = Et _ Er (4.4.13-2)
Er = Erc + Erh (4.4.13-3)
Erc (4.4.13-4)
Erh (4.4.13-5)
式中:Cs——地源热泵系统年减碳量(kgCO2e/a);
Es——常规能源替代量(kWh/a);
EF——电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 /kWh);
Et——常规供暖制冷系统全年耗电量(kWh/a);
Er——地源热泵系统全年耗电量(kWh/a);
Erc——地源热泵系统全年制冷耗电量(kWh/a);
QC——全年累计耗冷量(kWh);
ERsys——地源热泵系统的制冷能效比;
Erh——地源热泵系统全年制热耗电量(kWh/a);
QH——全年累计耗热量(kWh);
COPsys——地源热泵系统的制热性能系数。
4.4.14 住宅建筑用于炊事活动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Ccs (4.4.14)
式中:Ccs——炊事系统的年碳排放量(kgCO2e/a);
FCi——第 i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t 或 103m3);
Fi——第 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kgCO2e /TJ);
NCVi——第 i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值(kJ/kg 或kJ/m3);
i——化石燃料的种类。
4.4.15 居民日常生活中使用自来水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Cw = Mw EFw (4.4.15)
式中:Cw——年使用自来水产生的建筑二氧化碳排放量(kgCO2e/a);
Mw——年用自来水量(t);
EFw——自来水碳排放因子(kgCO2e/t)。
4.4.16 居民日常生活使用冰箱、电脑、电视、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时,产生的碳排放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dq (4.4.16-1)
Edq = WATt (4.4.16-2)
Cdq = Edq EF (4.4.16-3)
式中:Edq——年使用电器耗电量 (kWh/a);
Ri——第 i种电器的年运行时间(h);
TRi——第 i种电器的运行功率(kW);
Di——第 i种电器的年待机时间(h);
TDi——第 i种电器的待机功率(kW);
W——单位面积电器设备功率密度(W/m2);
A——建筑面积(m2);
Tt——电器设备年使用时间(h);
Cdq——年使用电器碳排放量(kgCO2e/a)。
4.5 拆除及处置阶段
4.5.1 建筑拆除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拆除使用的机械设备消耗的各种能源动力产生的碳排放
以及拆除工人产生的碳排放,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拆除起至拆除分解并运到装车点为止。处置阶段碳排放应包括将固态废弃物运送至回收点产生的碳排放和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碳排放。
4.5.2 建筑拆除阶段的碳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Ccc TiMi Qrgfrg (4.5.2)
式中:Ccc——建筑拆除阶段碳排放量(kgCO2e);
Ti——建筑拆除阶段第 i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Mi——第 i种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消耗量(kWh/台班或kg/台班);
Fi——第 i种施工机械对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或kgCO2e/kg);
Qrg——建筑拆除阶段综合人工工日;
frg——综合人工工日碳排放因子(kgCO2e/工日)。
4.5.3 住宅建筑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碳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Ccz = Cgy + Ctm (4.5.3)
式中:Ccz——建筑固体废弃物处置阶段碳排放量(kgCO2e);
Cgy——固废运输过程碳排放(kgCO2e);
Ctm——填埋过程碳排放(kgCO2e)。
4.5.4 拆除建筑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可按下式进行估算。
WCi = Ac qc (4.5.4)
式中:WCi——拆除产生的第 i种废弃物总重量(t);
Ac——被拆建筑的总面积(m2);
qc——拆除建筑的废弃物产生量指标(t/m2),主要废弃物产生量指标可按本导则附录L的规定取值。
4.5.5 固体废弃物的运输过程中碳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Cgy Wi Di (4.5.5)
式中:Wi——第 i种运输方式运输重量(t);
Di——第 i种运输方式运输距离(km);
Ti——第 i种运输方式单位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kgCO2e/(t·km))。
4.5.6 填埋过程的碳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Ctm Li (4.5.6)
式中:Li——填埋单位质量第 i种废弃物产生的碳排放(kgCO2e/t);
WCi——拆除产生的第 i种废弃物总重量(t);
Mi——可以进行回收利用的废弃物重量(t)。
5 装配式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住宅全生命期包括以下阶段:材料制备阶段、构件生产阶段、物流转运阶段、
构件装配及施工阶段、运行阶段、拆除及处置阶段。
5.1.2 装配式住宅在材料制备阶段、构件生产阶段、物流转运阶段、装配施工阶段的碳排放
计算是以构件为核心进行计算。
5.1.3 装配式住宅在运行阶段、拆除及处置阶段的碳排放计算方法宜参考现浇住宅的计算方法。
5.1.4 装配式住宅碳排放在材料制备阶段以及构建装配及施工阶段,应将预制工程以及现浇工程分开计算。
5.2 材料制备阶段
5.2.1 材料制备阶段,装配式建筑所用材料包括生产预制构件所用材料以及现浇工程建材,
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CZB Mi Mj (5.2.1)
式中:CZB——材料制备阶段碳排放(kgCO2e);
Mi——生产预制构件所用第 i种材料的消耗量;
Fi——预制构件所用第 i种材料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
Mj——现浇工程所用第 j种材料的消耗量;
Fj——现浇工程所用第 j种材料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
5.2.2 材料制备阶段,碳排放计算公式中的参数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确定主要建材消耗量;
2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因子应包括涉及原材料和能源的开采、生产和运输,以及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直接碳排放;
3 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生产碳排放因子。当无第三方提供时,建材生产碳排放因子 Fi可根据建材种类按附录A 确定;
4 建材生产过程中,当使用低价值废料作为原料时,可忽略其上游过程的碳过程。当使用其他再生原料时,应按其可替代的初生原料的比例进行折减。
5.3 构件生产阶段
5.3.1 构件生产阶段,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ZZ——构件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Ti,j——生产第 i种构件所需的第 j种机械使用时长(h);
Ri,j——生产第 i种构件所需的第 j种机械的单位小时能源碳排放因子(kgCO2e/h);
Ci——生产第 i种构件时不列入台班的小型机械消耗的电力能源碳排放量(kgCO2e);
mi,j——生产第 i种构件所需的第 j种辅材、耗材消耗量;
Fi,j——生产第 i种构件所需的第 j种辅材、耗材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
5.3.2 构件生产阶段,碳排放计算公式中的参数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构件生产阶段中机械碳排放除了加工机械外,还应考虑厂内转运机械碳排放;
2 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生产碳排放因子,当无第三方提供时,建材生产碳排放因子 Fi可根据建材种类按附录A 确定。
5.4 物流转运阶段
5.4.1 物流转运阶段,碳排放可按下式计算:
CZY mi ,j j) (5.4.1)
式中:CZY——物流转运阶段碳排放(kgCO2e);
Wi——转运第 i种建材重量(t);
Di——第 i种建材的平均运输距离(km);
Ti——第 i种建材的运输方式下,单位重量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kgCO2e/(t·km)];
mi,j——转运第 i种建材所需的第 j种辅材、耗材消耗量;
Fi,j——转运第 i种建材所需的第 j种辅材、耗材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
5.4.2 物流转运阶段,碳排放计算公式中的参数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材转运阶段是建筑构件或现浇材料从生产厂装车运输至建造现场并存放至构件堆场或施工现场的过程;
2 所转运构件重量 Wi、所需的辅材、耗材消耗量 mi,j应根据转运计划、材料用量载明的设备类型、设备数量、设备使用能源、设备使用时长/运输里程以及材料出库记录信息进行确定;
3 宜采用实际建材运输距离进行计算,当实际建材运输距离未知时,可采用本导则附录B 中的默认值取值;
4 Ti为单位运输距离的机械碳排放因子,可根据运输方式按本导则附录E 中数据取值。
5.5 构件装配及施工阶段
5.5.1 构件装配及施工阶段的碳排放按下列公式计算:
CSG = Czp + Cxj (5.5.1-1)
Czp mi ,j j) (5.5.1-2)
CBi KiN Rrgfls (5.5.1-3)
式中:CSG——构件装配及施工阶段碳排放(kgCO2e);
Cxj——现浇工程施工碳排放量(kgCO2e);
Czp——预制工程中构件装配碳排放(kgCO2e);
Cls——临时设施工程碳排放量(kgCO2e);
Wi——装配第 i种构件重量(t);
Qi——第 i种构件单位质量所用装配设备的能源消耗量(kWh/t 或kg/t);
CFi——第 i种构件所消耗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或kgCO2e/kg);
mi,j——装配第 i种构件所需的第 j种辅材、耗材消耗量;
Fi,j——装配第 i种构件所需的第 j种辅材、耗材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 Bi——现浇工程施工阶段第 i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Ki——第 i种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消耗量(kWh/台班或kg/台班);
NFi——第 i种施工机械对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或kgCO2e/kg);
Rrg——施工阶段综合人工工日;
fls——单位工日临时设施碳排放因子(kgCO2e/工日)。
5.5.2 构件装配及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公式中的参数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构件装配阶段是各类建筑构件系统在建造场地装配成建筑的全过程,预制构件现场吊装工程以及安装、支护等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能源等的碳排放;
2 mi,j包含材料耗损数量,根据一定材料耗损比例计入。
3 装配设备的能源消耗量可根据所用机械型号按本导则附录C 中数据取值。
4 临时设施碳排放因子宜根据实测监测能耗数据进行计算。若无实测数据,可根据附表E 进行计算。
6 基于BIM 的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BIM 在工程项目全生命期的各个阶段均可创建,基于BIM 的碳排放计算结果应保持与
对应模型版本一致。
6.1.2 应以属性集与属性拓展的方式为原则增加符合住宅建筑碳排放所需要的信息,以及配
置碳排放计算所需的BIM 分析规则库。
6.1.3 住宅建筑碳排放计算应融入BIM 通用数据环境,各参与方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信息传
递,确保数据一致性、一贯性。
6.1.4 支持住宅碳排放计算的BIM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模型的材质信息中增加碳排放计算相关属性,包括碳排放因子、材料运输信息,如果采用外部数据库管理材质信息,应与BIM 信息模型建立关联;
2 具备工程量统计功能,应创建算量模型,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对BIM 构件的组织及连接、扣减关系进行处理,再结合消耗定额,得到材料消耗量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3 具备能耗仿真功能,应创建能耗仿真模型,包括原BIM 简化、空间封闭、设置围护结构属性和采暖通风方案等,将能耗仿真模型导入相关软件进行能耗仿真分析,得到用电用能消耗。
6.1.5 本导则提出的基于BIM 的碳排放计算主要针对设计过程中的住宅建筑碳排放量估算。
6.2 住宅碳排放计算BIM 模型要求
6.2.1 现浇住宅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计算所需BIM 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BIM 统计工程量,结合消耗定额得到建材用量明细表;
2 建材碳排放因子可以被设置为BIM 材质属性,出现在建材用量明细表中,也可以利用碳排放因子库存储提取碳排放因子,并建立与建材用量明细表的关联。
6.2.2 现浇住宅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所需BIM 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材运输方式单位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的相关操作可参见6.2.1BIM 操作;
2 建材运输重量可以在6.2.1BIM 操作规定得到的建材用量明细表上进行统计,如果明细表的统计单位不是重量,需要做计量单位转换;
3 运输距离可以从材料采购系统中导出得到。
6.2.3 现浇住宅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所需BIM 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BIM 统计工程量,结合消耗定额得到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2 施工机械的能源消耗量作为施工机械的属性存放在施工机械管理数据库中,使用时从施工机械管理数据库中导出;
3 施工机械使用能源的碳排放因子从碳排放因子库中导出;
4 BIM 模型中如果构建了临时设施模型,可将单位工日临时设施碳排放因子设置为临时设施属性,结合工期数据得到施工临时设施能源消耗碳排放量。
6.2.4 住宅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所需BIM 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创建BIM 能耗仿真模型,以年为单位,在建筑设计使用期限内分季节、使用要求对运行耗电、耗油、耗煤、耗气、耗水及其他能源消耗进行模拟估算,个别不能以年为运行记录周期的特殊建筑类型,可按照该建筑类型运行能耗相似周期对运行耗能量进行模拟、计量;
2 能源的碳排放因子从碳排放因子库中导出;
3 碳汇系统减碳量根据建筑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绿地面积通过BIM 模型计算导出,各类绿化碳汇数据可根据本导则附录F 确定。
6.2.5 住宅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所需BIM 操作应按照6.2.3 中要求进行。
6.2.6 住宅处置阶段,废弃物产生量可根据被拆建筑的总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通过BIM 模型
计算导出,处置阶段碳排放量可根据式4.5.4 进行估算。
6.2.7 装配式住宅预制构件材料制备阶段、构件生产阶段的碳排放量可由构件碳排放因子与
构件数量计算得到,其中,构件碳排放因子可被设置为BIM 中的预制构件属性,构件数量可通过BIM 统计功能得到。若缺少预制构件碳排放因子,可参考6.2.1 现浇住宅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量计算的BIM 操作。
6.2.8 装配式住宅预制构件物流转运阶段的碳排放量计算所需BIM 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运输方式单位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的相关操作可参考6.2.1BIM 操作;
2 构件运输重量可以在6.2.1BIM 操作规定得到的构件统计明细表上进行统计,如果明细表的统计单位不是重量,需要做计量单位转换;
3 运输距离可以从构件采购系统中导出得到。
6.2.9 装配式住宅构件装配及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所需BIM 操作应按照6.2.3 中要求进行。。
附录A 建材碳排放因子
表A 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
附录B 运输碳排放因子
表 B 各类运输方式的碳排放因子
注:混凝土的默认运输距离值为40km,其他建材的默认运输距离值应为 500km。
附录C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用量
表 C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用量
续表 C. 0. 1
续表 C. 0. 1
续表 C. 0. 1
续表 C. 0. 1
续表 C. 0. 1
续表 C. 0. 1
附录D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
D.0.1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可按表 D.0.1 选取。
表 D.0.1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
D.0.2 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按表 D.0.2 选取。
表 D.0.2 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
D.0.3 化石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按表 D.0.3 选取。
表 D.0.3 化石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
附录E 临时设施碳排放因子
表 E 临时设施碳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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