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44-2014(2025年版)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文档天下 图书评论4阅读模式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

清理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reservoirbasin cleaningdesigning

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project

(2025年版)

2014- 07- 28发布 2014- 10- 2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

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2025年第 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SL 644—2014) 局部修订的条文 ,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废止 。

水利部

2025年 12月 31 日

局部修订说明

本标准此次局部修订是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按照 SL/T 1—202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的要求 , 制定本标准 。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

1. 对少量引用的标准进行更新 ;

2. 根据 2025年 3 月 31 日发布实施的 SL/T 290—202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中 “14 水库库底清理 ” 章节内容 , 对本标准中的库底清理分类进行了相应调整 ;

3. 根据 2025年 3 月 31 日发布实施的 SL/T 290—202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中 “14 水库库底清理 ” 章节内容 , 对本标准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

4. 根据其他行业相关标准对少量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 ;

本次 局 部 修 订 涉 及 条 文 共 31 条 。 分 别 为 1.0.3、 1.0.7、 1.0.8A、 1.0.9、 3.0.1、 3.0.2、 3.0.2A、 4.0.1、 4.0.1A、 4.0.1B、 5.4.1、 5.4.2、 5.5.1、 5.5.2、 6.4.5、 7.1.2、 9.1.2、 9.2.1、 9.3.2、 9.3.3、 9.5.4、 10.1.1、 10.1.4、 10.2.5、10.2.6、10.4.9、10.4.10、10.5.3、12.0.1、12.0.4、 12.0.5, 其中 , 新增 8条 , 删除 1条 。

本标准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 。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 、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刘卓颖 甘 盟 陈军明 孙 奎张 永 苏 扬 王建宝 刘庆才

王国强 林海亮 曹 宇 吕永晖曹 志 李囡囡 陈 波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汪 洪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白 广 路二 条 2 号 ; 邮 政 编 码 : 100053; 电 话 : 010 63204533; 电 子 邮 箱: bzh@mwr.gov.cn; 网 址: http: // gjkj.mwr.gov.cn/jsjd1/bzcx/)。

前 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 按照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 1—2002) 的要求 ,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共 12章和 1 个附录 , 主要内容包括 : 总则 、各阶段设计要求及 成 果 、库 底 清 理 分 类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实 物 补 充 调查 、建 (构) 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林木清理 、易漂浮物清理 、卫生清理 、 固体废物清理 、特殊清理 、库底清理保障措施 。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本标准出版 、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尹忠武 尹迅飞 王德兵 蒋建东姚玉琴 刘道明 张 健 朱春芳张 永 宋为群 董泽辉 丁小平王国强 王 龙 刘新芳 肖俊和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陈 伟 潘尚兴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陈 昊

1 总 则

1.0.1 为 适应 规 范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水 库 库 底 清 理 设 计 工 作的需要 , 提高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质量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1.0.3 水库库底 清 理 设 计 应确 保 清 理 范 围 内 的 人 员 全 部 搬 离 、建 (构) 筑物全部清除 , 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 , 保护水库生态环境 , 防止水质污染 , 保障人群健康 , 为完成工程开发任务和库区及 下游地区 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1.0.4 库底清理设计任务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淹没特点以 及 水 库功 能 和运 行 方 式 确 定 , 包 括 确 定 清 理 范围 , 调查各类清理对象分布及数量 , 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 ,计算清理实物量和清理费用 。

1.0.5 库底清 理 设 计 方 案 应 技 术 可 行 、安 全 环 保 、经 济 合 理 、便于 操作 实施 , 并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 , 对于围堰挡水期和分期蓄水水库还应编制分期清理方案 , 满足水库蓄水要求 。

1.0.6 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卫生健康 、疾控 、 环保 生态环境 、林业 、 安全生产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 。

1.0.7 库底清理可分为一般清理和专项清理 , 应根据清理实物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 投资 费用 , 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投资费用概 (估) 算 。 特 殊 清 理 所 需费 用 投资 应 按 照 “谁 受 益 、谁投资 ” 的原则 , 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

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范围重叠部分应执行本标准 。

1.0.8 对开发任务主要为 饮用 城乡生活供水的水源工程 , 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

1.0.8A 可根据需要对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内 卫 生 清 理 和 专 项 清 理 对象进行补充调查 , 包括清理对象类型 、数量和清理工程量 。

1.0.9 本标准 的引用标准 主要引用 有 下列标准 : GB 4284 农用污泥 中 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 标准 要求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与 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T 23798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

WS283 炭疽诊断 标准

1.0.10 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 尚 还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

2.0.1 项目建议书阶段 : 初步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 , 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费用 ; 对有重要影响的清理对象 , 应进行调查 , 提出清理措施 , 估算其清理费用 。

2.0.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 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 , 查明并提出需清理的各种建 (构) 筑物等设施的类型与数量 、卫生清理目标及数量 、 固体废物清理目标及数量 、林木清理及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 , 查明专项清理对象及数量 , 提出清理措施和技术要求 。根据需要编制专项清理设计报告 , 估算库底清理 投资 费用 , 编制库底清理规划 。

2.0.3 初步设计阶段 : 复核库底清理范围 、全面查明库底清理对象的种类 、规 模 , 并 确 定 清 理 实 物 量 , 进 行 库 底 清 理规 划设计 , 编制库底清理 投资 费用概算 。根据需要编制库底清理设计报告 , 编制传染性污染源 、危险废物单项清理设计报告 。

2.0.4 技施设计 建设实施阶段 : 编制人员搬离方案及库底清理实施 办法 方案 , 必要时应 复核库底清理设计 。

3 库 底 清 理 分 类

3.0.1 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水库综合利用要求 , 库底清理可分为一般清理和 特殊 专项清理 。

3.0.2 一般清理应主要包括 分 建 (构) 筑物清理 、林木清理 、易漂浮物清理 、卫生清理 、一般固体废物清理 五类 。其中卫生清理应包括一般污染源清理和生物类污染源清理 ; 一般固体废物清理应包括生活垃圾清理和工业固体废物清理 。

3.0.2A 专项清理应主 要 包 括 经 认 定 可 能 造 成 水 库 水 质 污 染 的传染性污染源清理 、危险废物清理 。

3.0.3 为开发利用水域而开展的建设项目 , 其所在区域的清理应列为特殊清理 。

4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4.0.1 一般清理范围应包括下列 范围 区域 :

1 各类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 ; 各种构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 (含极限死水位) 以下 3 m 的区域 范围内 。

2 林木清理范围应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 。

3 地面上 各 种 易 漂 浮 物 清 理 范 围 应 为 居 民 迁 移 线 以 下 的区域 。

4 卫生清理 、一般固体废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 。

4.0.1A 专项清理范围应包括下列区域 :

1 各类传染性污染源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 。

2 各类危险废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 。

4.0.1B 对可能影响水库运行安全和水库水质安全的水库周边区域 , 应进行分析论证 , 合理确定清理对象和范围 ,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4.0.2 特殊清理范围应为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内选定的 水产 养殖场 、捕捞场 、游泳场 、水 上 运 动 场 、航 道 、港 口 、码 头 、泊 位 、供水工程取水 口 、疗养区等所在区域 。

5 实 物 补 充 调 查

5.1 建 (构) 筑物补充调查

5.1.1 应补充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烟囱 、高牌坊 、 隧道 、井巷 、人防工程等 。

5.1.2 应调查烟囱高度 、体积 、结构 。

5.1.3 应调查高牌坊高度 、面积 、结构 。

5.1.4 应调 查 隧 道 、井 巷 、人 防 工 程 等 构 筑 物 的 高 程 、数 量 、长度 、断面面积 、进出口数量 、结构 。

5.2 易漂浮物补充调查

5.2.1 应抽样调查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拆除清理后的残余易漂浮材料种类 、数量 。

5.2.2 应抽 样 调 查 林 地 砍 伐 残 余 的 枝 桠 、枯 木 、灌 木 林 (丛)等易漂浮物的数量 。

5.2.3 应抽样调查清理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的数量 。

5.3 卫生清理 污染源补充调查

5.3.1 应抽样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化粪池 、沼气池 、粪池 、公共厕所 、牲畜栏 、污水池等清运量及消毒量 。

5.3.2 应调查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内 经 营 、储 存 农 药 、化 肥 的 仓 库 、油库等污染场所的数量 、面积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医院垃圾数量 。

5.3.3 应调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兽医站 、屠宰场及牲畜交易场地面 、墙 壁 消 毒 数 量 ; 厕 所 、储 粪 池 内 的 污 物 和 坑 穴 消 毒数量 。

5.3.4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坟墓 (牲畜掩埋场) , 按普通坟墓 和 传 染 病 死 亡 者 墓 地 (牲 畜 掩 埋 场) 两 类 统 计 。 具 体 要 求

如下 :

1 普通坟墓 , 按埋 葬 15年 以 内 (包 含 15年) 、 15年 以 上有主 、无主坟墓统计 。

2 传染病死 亡 者 墓 地 , 调 查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内 埋 葬 炭 疽 病 、布鲁氏菌病 、结核病 、麻风病 、 口蹄疫病等死亡者坟墓和病死牲畜的掩埋场地数量 。

5.3.5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灭鼠和钉螺清理面积 。

5.4 固体废物 清理 补充调查

5.4.1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数量 。

5.4.2 应 调 查 库 底 清 理 范 围内 一般固体废物 、危 险 废 物 处 理数量 。

5.5 人 员 搬 离 核 查

5.5.1 应核查人员搬离情况 。

5.5.2 应调查未搬离人员工作量 。

6 建 (构) 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6.1 清 理 对 象

6.1.1 建 (构) 筑物拆除与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各种构筑物 。

6.1.2 建筑物为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用途 、结构的房屋 , 包括城乡居民 、单位 、工 业 企 业 的 各 类 房 屋 , 按 结 构 分 为 土 木 、砖木 、木 (竹 ) 、砖混 、框架 、排架 、 刚架等 。

6.1.3 构 筑 物 为 非 居 住 性 的 各 类 构筑物 设 施 , 包 括 大 中 型 桥梁 、 围墙 、独立柱体 、砖 (瓦 、石灰) 独窑 、砖厂砖窑 、各类杆塔 、人防井巷 、 闸坝 、烟囱 、牌坊 、水塔 、储油罐 、水泥窑 、冶炼炉等 。

6.2 清 理 方 法

6.2.1 建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木 (竹) 结构 、土木 、砖木 、砖混结构的房屋可采用人工 、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

2 框架 、排架 、 刚架结构房屋可采用爆破 、机械拆除或两者结合方式拆除 。

3 建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应考虑对居民迁移线以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 , 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除 。

6.2.2 构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围墙分 砖 (石) 围墙和土围墙等 两类 , 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

2 用于烧砖 (瓦 、石灰) 的独窑可采用人工方式破除坍塌 。

3 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

4 杆塔包括 铁塔 、水泥 杆 、木 杆 等杆 塔 , 各类线杆 可 采

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 , 拆除的线材 、铁制品 、木杆等应回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

5 低于或等于 5 m 及 以 下的 烟 囱 及 水 塔 可 采 用 人 工 或 机械方式拆除 , 5 m 以上的烟囱及水塔 应 可采用爆破方式拆除 。

6 砖厂砖窑 、水泥窑 、冶炼炉等可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拆除 , 能够利用的材料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

7 地面的储油罐 、油槽拆除后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 不需拆除的地下 的 储油罐 、油槽应经卫生处理后封堵 。

8 石拱桥 、钢 筋 混 凝 土 桥 、 渡 槽 等 应 可 采 取 爆 破 方 式 拆除 ; 吊桥 、索桥两端固定设施 应 可 采取爆破或人工 、机械结合方式拆除 。

9 对有碍航运或可能造成溃坝危害的水坝 应 可采取爆破方式拆除 , 并进行必要的清理 。

10 对有碍航运的码头建 (构) 筑物应进行拆除 。

11 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 (坑) 、地窖 、 隧道 、人防 、井巷工程等地下 建 筑 物 , 应 根 据 库 区 地 质 情 况 和 水 库 水 域 利 用 要求 , 采取填塞 、封堵 、覆盖或其 它 他处理措施 。

6.3 技 术 要 求

6.3.1 建筑物 、构筑物清理后 , 残留高度不应超过地面 0.5 m ,拆除的线材 、铁制品 、木杆不应残留库底 。

6.3.2 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建 (构) 筑物基础 、挡土墙等可不予拆除 。

6.3.3 对确难清除且危及水库安全运行的较大障碍物 , 应设置明显标志 , 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

6.3.4 对 围 堰 挡 水 期 和 大型 分 期 蓄 水 水库 涉 及的 大 体 积 建(构) 筑物的清理计划 , 应进行必要的论证后确定 。

6.3.5 对拆除 量 大 或 技 术 复 杂 的 大 中 型 工 程 及 特 殊 行 业 的 建(构) 筑物 , 应单独编制清理设计方案 ,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清理 。

6.4 清 理 实 物 量

6.4.1 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实物量应按建筑物面积计算 。

6.4.2 构筑物拆 除 与 清 理 实 物 量中 围 墙 应 按 面 积 计 算 , 电 力 、电信 、广 播 等 线 路 应 按 长 度 计 算 , 牌 坊 、水 池 、水 塔 、砖 厂 砖窑 、水泥窑 、冶炼炉 、石拱桥 、钢筋混凝土桥 、渡槽 、水坝 、码头等应按实物 指标 计量单位计算 。

6.4.3 人防 、井巷工程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措施计量单位计算 。

6.4.4 建 (构) 筑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详见附录 A。

6.4.5 人员搬离清理实物量应按所属行政区划及单位统计 。

7 林 木 清 理

7.1 清 理 对 象

7.1.1 林木清理对象包括清理范围内林地 、 园地中的各种林木和零星树木 。

7.1.2 清 理 范 围 内 林 地 中 的 各 种 林 木 包 括 乔 木 、 竹 、 灌

木 、红树林 等 ; 园地中的林木包括果树 、茶树 、 橡 胶树

及可可 、咖啡 、油棕 、胡椒 、药材 等 其他多年生植物 ; 零星树木包括果树 、经济树 、用材树 、风景树 等 。

7.2 清 理 方 法

7.2.1 需清理的各种林木 , 应按规定砍伐并清理外运 。

7.2.2 林木清理 过程中 , 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

7.3 技 术 要 求

7.3.1 林木经清理后 , 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 0.3 m。

7.3.2 砍伐林木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7.4 清 理 实 物 量

7.4.1 林地 、 园地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面积计算 。

7.4.2 零星树木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株数计算 。

7.4.3 林木清理实物量汇总详见附录 A。

8 易 漂 浮 物 清 理

8.1 清 理 对 象

8.1.1 建 (构) 筑物清理后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废弃的木质门窗 、木质杆材 、油毡 、塑料等 。

8.1.2 其他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伐倒的树木及其枝桠 , 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等 。

8.2 清 理 方 法

8.2.1 建 (构) 筑物清理后废弃的木质门窗 、木檩椽 、木质杆材 、油毡 、塑料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应就地处理或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

8.2.2 林木砍伐后残余的枝桠 、枯木等易漂浮物应按相关规定就地处理 , 或及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

8.3 技 术 要 求

8.3.1 建筑物 、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 , 不应堆放在居民迁移线以下 。

8.3.2 易漂浮物清理设计方案应结合库区地形 、地质 、交通条件 , 根据国 家 及 地 方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简 便 、 易 于 操 作 的 清 理措施 。

8.3.3 易漂浮物运输过程中不应沿途丢弃 、遗撒 。

8.4 清 理 实 物 量

8.4.1 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 。

8.4.2 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详见附录 A。

9 卫 生 清 理

9.1 一 般 规 定

9.1.1 卫生清理工作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

9.1.2 卫生清理工作应明确对象 , 突出重点 , 分类处理 , 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 , 防止二次污染 。清理工作应与一般固体废物清理 、专项清理 、建 (构) 筑物清理统筹安排 , 按照先搬迁 、后清理 、再拆除的顺序开展工作 。

9.2 清 理 对 象

9.2.1 卫生清理 对 象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水 体 产 生 污 染 的 污 染 源 ,分为一般污染源 、传染性污染源 、和生物类污染源 。传染性污染源应作为专项清理对象处理 。

9.2.2 一般污染源包括化粪池 、沼气池 、粪池 、公共厕所 、牲畜栏 、污水池 、普通坟墓等 。

9.2.3 传染性污染源包括传染病疫源地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 、兽医站 、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等 。

9.2.4 生物 类 污 染 源 包 括 居 民 区 、集 贸 市 场 、仓 库 、屠 宰 场 、码头 、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 (牧区 、林区) 的鼠类 , 钉螺等其他生物类污染源 。

9.3 清 理 方 法

9.3.1 一般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化粪池 、沼气池 、粪池 、公共厕所 、牲畜栏中的粪便应清掏运至居 民 迁 移 线 以 上 。 无 法 清 掏 的 残 留 物 , 应 按 1 kg/m2撒布漂白粉 (有效氯含量大 于 20% , 以 下 同) 消 毒 , 坑 穴 用 漂

白粉按 1 kg/m2 撒布 、浇湿后 , 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 、压实 。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 4%漂白粉上清液按 1 kg/m2 ~ 2 kg/m2 喷洒 。

2 埋葬 15年以内 (包含 15年) 的 有主普通坟墓应限期迁出淹没区 , 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 , 或直接用 4%漂白粉上清液按1 kg/m2 ~ 2 kg/m2 喷洒后 , 应回填压实 ; 对埋葬 15年以上的有主普通坟墓 , 是否迁移 , 可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 , 并尊重当地习俗处理 。对无主普通坟墓进行压实处理 。

9.3.2 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传染病疫源地的清理应包括污染地点的污水污物 、垃圾和粪便等污染物的清理及场地清理 , 并符合 GB 19193规定 。

1 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兽医站 、屠宰场 、牲畜交易场所内厕所 、储粪池的粪便残留物 , 按 10 ∶ 1 (体积比) 加漂白粉进行消毒处理 , 混合 2 h后运至淹没区以外指定场所 。粪坑 、储粪池用漂白粉 按 1 kg/m2 撒 布 、浇 湿 后 , 用 农 田 土 或 建 筑 渣 土填平 、压实 。地面和地面以上 2 m 的墙壁等 , 应用 4%漂白粉上清液按 0.2 kg/m2 ~0.3 kg/m2 喷洒 , 消毒时间不少于 30 min。

2 3 医 院 垃 圾 处 置 应 执 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80号) 的 国家有关规定 。

3 4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清理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 , 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与应急措施 , 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处理 。

1) 炭疽墓穴清理和尸体处理主体工作应由专业人员完成 ,辅助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 ; 操作人员应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 , 使用专门工具 , 配备防护用品 。

2) 挖掘炭疽尸体和墓穴前 , 应在墓基和即将挖掘的土层喷洒 20%浓度的漂白粉液使其保持湿润 ; 挖出的墓穴土及时摊 平 , 每 20 cm ~ 30 cm 铺 撒 一 层 干 漂 白 粉

(土与漂白粉的比例为 5 ∶ 1) ; 人 、畜尸骨不应迁至淹没区 外 , 应 与 棺 椁 同 时 就 地 焚 烧 ; 在 墓 穴 底 部 铺 厚3 cm~ 5 cm 的 干 漂 白 粉 , 用 水 浸 透 , 墓 穴 侧 面 喷 洒20%漂白 粉 上 清 液 ; 墓 穴 回 填 土 每 10 cm 加 漂 白 粉3 cm 逐层压实 ; 覆 土 表 面 及 其 周 围 5 m 范 围 内 撒 泼20%漂白粉上 清 液 , 应 浸 透 到 地 表 以 下 30 cm; 使 用后的手工挖掘工具 、 防护器具应全部及时焚烧处理 。

3) 对其他传染病 (如布鲁氏菌病 、结核病 、麻风病 、 口蹄疫病等) 死亡而埋葬的人 、畜尸骨挖出后就地焚烧或焚烧炉焚烧 , 坑穴用 10%漂白粉上清液按 1 kg/m2 ~ 2 kg/m2 处理后填平 。

4) 墓地开挖及其消毒处理应选在无风晴天的昼间进行 。

4 5 其他污染地点的污水 、污物 、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9.3.3 生物类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灭鼠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灭鼠范围为居民区 、集贸市场 、仓库 、码头 、屠宰场 ,垃圾堆 及 其 周围 100 m 的 区 域 和 耕 作 区 (牧 区 、林区) 。

2) 居民区 、集贸市 场 、仓 库 、码 头 、屠 宰 场 , 垃 圾 堆 及其周围 100 m 的区域应在搬迁后拆除前完成 ; 耕作区在蓄水前 2~ 3个月内完成 。

3) 根据水库建设的需要 , 采取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灭鼠 。化学方法宜使用抗凝血剂灭鼠毒饵 , 严禁使用强毒急性鼠药 。投放敌鼠钠或杀鼠迷饵料量每堆 20 g, 也可投放溴敌隆或大隆毒饵料量每堆 10 g。

4) 居民区室内面积小于 15 m2 , 投放 毒 饵 2 堆 ; 室 内面积大于 15 m2 时 , 投放毒饵 3堆 。

5) 集 贸 市 场 、仓 库 、码 头 、 屠 宰 场 , 垃 圾 场 及 其 周围

100 m 区域每 10 m2 投放毒饵 1堆 。

6) 耕作区灭鼠应在田埂上投饵 , 每亩投放毒饵 10堆 。

7) 投放毒饵后 5 天 , 检查毒饵消耗情况 , 全被吃光处再加倍投放饵料 。 同时收集鼠尸并立即进行焚烧或在地面 1 m 以下深埋处理 ; 投饵 15天后 , 收集并妥善处理鼠尸和剩余毒饵 。

8) 对 水 库 淹 没 涉 及 鼠 疫 区 的 , 由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门处理措施 。

2 血吸虫疫区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有钉螺存在和有可能产生钉螺的库区周边 , 其水深小于 1.5 m 的范围内 , 应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提出专门处理方案 , 以防钉螺孳生 。

2) 对人群活动频繁 , 感染螺密度较高的地方 , 宜采取环境改造的方式消灭钉螺或降低水体感染性 。

3) 对钉螺存在区域的杂草等集中处理 、处置 。

4) 采用药物灭螺 。

9.4 技术要求 质量控制

9.4.1 粪便消毒 处 理 后 应 达到 符 合 GB 7959 的 指 标 要 求 , 由县级 及 以上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

9.4.2 有炭疽尸体埋葬的地方 , 清理后表土不应检出具有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 。

9.4.3 灭鼠后鼠密度不应超过 1% 。

9.4.4 传染性污染源应按 100% 百分百检测 , 其他 一般污染源和生物类污染源应按 3% ~ 5%检测 。

9.4.5 粪大肠 菌应 按 GB 7959规 定检 测 , 炭 疽 芽 孢 杆 菌应 按WS283规 定检 测 , 鼠 密 度应 按 GB /T 23798规定 检 测 ,

其他对象检测要求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9.5 清 理 实 物 量

9.5.1 一般污染源的清理实物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化粪池 、沼气池 、粪池 、公共厕所 、牲畜栏 、生活垃圾堆放场清理实物量按清理体积 、坑穴(表 ) 面积计算 。

2 坟墓清理包括 对 坟墓搬迁 、墓穴消毒 、覆土等项目 , 实物量按坟墓数量计算 。

9.5.2 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实物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传染病疫源地的卫生清理实物量按消毒面积和污物处理体积进行计算 。

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兽医站 、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内厕所等清理实物量按清理面积或体积计算 。

3 医院垃圾处理实物量按垃圾体积计算 。

4 传染病死 亡 者 墓 地 和 病 死 畜 掩 埋 地 清 理 实 物 量 按 墓 地 、掩埋地数量计算 。

9.5.3 灭鼠 、灭螺实物量应按面积计算 。

9.5.4 卫生清理及传染性污染源清理 (专项清理) 实物量汇总详见附录 A。

10 固 体 废 物 清 理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抛弃的物品物质 , 按危害特性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包括危险固体废物和危险液态废物) , 其 清理工作应在生态环境环保 及卫生健康 、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

10.1.2 固体废物清理应进行无毒或经无害化处理 , 并应优先采用就地无害化处理方式 ; 难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的有毒固体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 环保 生态环境部门规定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处置 。

10.1.3 收集 、储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时 , 应采取防扬散 、 防流失 、 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不应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固体废物 。

10.1.4 清运后的有毒固体废物场址应按卫生清理 固 体 废 物 中经认定的危险废物应纳入专项清理 ,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0.2 清 理 对 象

10.2.1 固体废物清理对象包括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 固体废弃物 , 分为 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等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10.2.2 堆存生活垃圾如有下列情况之一 , 应予以处理 :

1 废塑料重量含量不小于 0.5% 。

2 有机物重量含量不小于 10% 。

10.2.3 市政污水处理设施 (包括沼气池 、废弃的污水管道 、沟渠等) 中积存的污泥应予以清理 。

10.2.4 工业固体废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 , 应予以清理 :

1 其浸出液中一种或 者一 多 种 以上的 有害成分浓度不小于表 10.2.4 中所列指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

2 工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包括污水管道 、沟渠及处理设施) 中积存的各种污泥等废物 。

3 化工 、化肥 、农药 、染 料 、油 漆 、石 油 以 及 电 镀 、金 属表面处理等生产车间 、仓库的建筑废物 。

表 10.2.4 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处理鉴别标准

10.2.5 下列对象应按危险废物 应 予以清理 :

1 医疗卫生机构 、 医药商店 、化验 (实验) 室等产生的列入 《医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卫医发〔2003〕 287号) 的 各 种 医 疗

废物 。

2 电镀污泥 、废酸 、废碱 、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 《国家危险废 物 名 录》 (环境保护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 的 各 种废物及其包装物 。

3 根据 GB 5085检 测 被 确 认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的 废 物 及 其 包装物 。

4 化工 、化肥 、农药 、染 料 、油 漆 、石 油 以 及 电 镀 、金 属表面处理等废弃的生产设备 、工具 、 原材料和 产品包装物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 。

5 农药销售商店 、摊点和储存点积存 、散落和遗落的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 。

10.2.6 6 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 应予以清理 。

10.2. 7 6 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 , 如果其浸出液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浓度大于或等于表 10.2.4 中所列指标 , 应予以清理 。

10.3 清 理 方 法

10.3.1 生活垃圾清理 宜 应采用下列方法 :

1 生活垃圾堆放场应根据垃圾堆龄 、组成及体积进行无害化处理 、 资 源 化 处 理 、 水库居民迁移线以上 卫 生 填 埋 和 就 地处理 。

2 无害化处理可采取堆肥法 、焚烧法和卫生填埋法等方法 。经无害化处理的废物应化学性质稳定 、病原体被杀灭 , 达到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卫生评价标准要求 。

3 大型生活垃圾堆场的处理应进行方案比选 、专项设计 。

4 清 理 后 的 设 施 、场 地 应 按 照 卫 生 清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处理 。

10.3.2 工业固体废物清理 宜 应采用下列方法 :

1 工业固体废物在收集 、清除和处理处置中应保护生态环境 , 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 , 保障人群健康 。

2 工业固体 废 物 的 处 理 处 置 ,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标 准 、规定进行判定 , 按类别分别采取措施 。可采用分类收集 、密封运输 , 破碎 、压缩和焚烧 , 填埋 , 资源化利用等 。

3 工业企业 内 污 水 处 理 收 集 设 施 中 的 污 泥 , 有 关 生 产 、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 、仓库被污染的残留物 , 应全部清除 , 进行无害化处理 。

4 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过程中 , 不宜进行临时储存作业 。如特殊需要进行临时储存 , 应对储存场所和储存设施进行专门设计 。

5 应对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专门收集 、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清理后的设施 、场地应按照卫生清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0.3.3 危险废物清理 宜 应采用下列方法 :

1 含有害物质成分的废矿物油 、废有机溶剂 、废油 、废酸 、废碱液等危险废物 及 其 他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环境保护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 的危险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 危险废物应采用专用容器收集 、装运 、放置 , 容器和包装物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 , 不应有严重锈蚀 、损坏和泄漏 。危险废物装运车辆和容器 、包装物及处置设施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

3 废放射源的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4 其他特殊危险废物的处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10.4 技 术 要 求

10.4.1 清理现场表面应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

10.4.2 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处置场

(厂) 中进行处置 , 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地应在水库居民迁移线以上 。

10.4.3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储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 , 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10.4.4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建设规划要求 。

10.4.5 10.2.2条 、10.2.3条和 10.2.7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应满足 GB 16889或 GB 18485的有关要求 。

10.4.6 10.2.2条 、10.2.3条和 10.2.7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 GB 8172和 GB 4284 的有关要求 , 可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水库居民迁移线以上的农田 、林地 、绿

化用地 等 土 地 。 施 用 于 农 田 为 目 的 的 垃 圾 、 污 泥 , 垃圾和污泥的处理 可 以 在 垃圾 、污泥 原 堆 放 地 进 行 处 理 ; , 施用于农田部分后 剩余 的 部分 垃圾 应与生活 垃 圾 一 起 进 行处理 。

10.4.7 10.2.4 条 所 列 废 物 的 处 理 应 满 足 GB 18599 的 有 关要求 。

10.4.8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除外) 的处理应满足 GB 18598或GB 18484的有关要求 。

10.4.9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应 执 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环发〔2003〕 206号) 国家 的 有关 要求 规定 。

10.4.10 废 放 射 源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处 理 应 满足 执 行 国 家《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 (87) 环放字第 239号] 的 有 关要求 规定 。

10.5 清 理 实 物 量

10.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

建设宜按处计算 。

10.5.2 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筛选 、无害化处理处置宜按 m3 立方米计算 。

10.5.3 一般固体废物清理及危险废物清理 (专项清理) 实物量汇总详见附录 A。

11 特 殊 清 理

11.0.1 特殊清理方案应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设计 。

11.0.2 特殊清理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

11.0.3 特殊清理费用应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

12 库底清理保障措施

12.0.1 (此条删除) 根据 “政府领导 、分级负责 、县为基础 、

12.0. 2 1 库底清理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 、分级负责 、专业指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 采取边搬迁边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 , 实行岗位责任制度 。 明确清理责任人 、专业验收责任人及岗位责任 。

12.0. 3 2 建 (构) 筑物 、林木 、易漂浮物清理工作应在相关专业部门技术指导下 , 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

12.0. 4 3 卫生清理中一般污染源的清理工作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指导下 , 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 传染性污染源和生物类污染源的清理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 并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

12.0. 5 4 废放射源和 危险废物处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县级以上 环保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 , 并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

附录 A 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

表 A 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

续表 A

续表 A (续)

续表 A (续)

续表 A (续)

续表 A (续)

续表 A (续)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SL 644—2014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7 由于特殊清理任务是为了开发利用水库水域 , 和工程建设没有直接关系 , 因此 , 特殊清理所需 投资 费用应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

1.0.8 新增 。强调对开发任务主要为城乡生活供水的水库工程 ,事关人民群众供水安全 , 应根据供水对象和水质要求 , 以及清理范围内的污染源分布 、污染物性质 、污染程度等环境状况 , 提出特定的清理措施和防止污染方案 。

1.0.8A 新增 。可 以 根 据 库 底 清 理 需 要 进 行 补 充 调 查 , 调 查 主要内容一般为卫生清理内容 、 固体废物清理内容 、构筑物清理内容等 。

1.0.10 修订 。 除第 1.0.9条所列引用标准外 , 与标准有关的其他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 :

卫疾控发〔2005〕 261号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HJ 85—2005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2 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

新增 。根据不同阶段对库底清理对象和工程量的工作深度要求 , 可结合实物调查和补充调查 , 在库底清理费用概 (估) 算中考虑清理工作中必要的临时运输道路设施建设 , 以及一般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 、处理及填埋场建设 , 清理效果检测等费用 。

此外 , 根据多年库底清理实践及需要 , 库底清理工作宜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 并计列相关监理费用 。

3 库 底 清 理 分 类

3.0.1 3.0.2 ~3.0.2A 修订 。参照 根据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征地移 民安 置 规 划设 计 规 范》 (SL/T 290—2009) 的 规 定 ,明确了一般清理包括的内容 重新进行了分类 。

4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4.0.1~4.0.1B 修订 。基本按照 沿用了 SL/T 290 —2009第 2.11.3条 规定 。一般清理和 专 项 清 理范 围原 则 上不 含 浸 没 区 、坍岸区 、滑坡地段 。对开发任务主要为城乡生活供水的水库 , 结合影响范围 、程度及对象 , 分析论证清理范围 , 以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

5 实 物 补 充 调 查

修订 。考虑实物调查工作特点 , 在全面实物调查阶段工作重点往往放在主要实物方面 , 对库底清理实物因时间关系 , 难以全面 、细致开展 , 故增加本章内容 , 为切实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及水质安全 , 根据库底清理实施需要 , 要求在编制库底清理规划设计报告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 同时 , 对人员搬离情况进行严格核查 ,要求库区内人员应全部搬离 , 确保水库库容运用安全 。

6 建 (构) 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6.1 清 理 对 象

6.1.1 规定了建 (构) 筑物的拆除与清理对象和范围 , 其 目 的是为了水库安全运行和满足航运要求 。

6.3 技 术 要 求

6.3.3 修 订 。 为 了 保 证 航 运 安 全及 水 库 运 行 安 全 , 本 条 规 定“对确难清除且危及水库安全运行的较大障碍物 , 应设置明显标志 , 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

6.3.4 修订 。对围堰挡水期和分期蓄水涉及的大体积房屋 、构筑物的清理计划 , 应当结合房屋 、构筑物的功能 , 移民安置合理周期 , 在保证安全 的 前 提 下 综 合 分 析 大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

水需要和安全运行角度论证后 确定 。

9 卫 生 清 理

9.1 一 般 规 定

9.1.1 由于卫生清理专业性强 , 责任重大 , 直接关系到当地的传染病防治 工 作 和 清 库 人 员 的 健 康 问 题 , 因 此 , 本 条 规 定 要 求“卫生清理工作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

9.3 清 理 方 法

修订 。 参照卫疾控发〔2005〕 261号 , 规定了卫生清理方法 。医院垃圾处置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380号)规定 ,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清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 。

(此节删除) 参照卫疾控发〔2005〕 261号 , 对卫生清理质

10 固 体 废 物 清 理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修订 。 由于固体废物清理专业性较强 , 责任重大 , 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环境保护防治工作和清库人员的健康 。 因此本条规定要求 “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应在 环保及卫生 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 ”

(此节删除) 参照 HJ85—2005, 规定了固体废物清理方法 。

10.4 技 术 要 求

修 订。 参照 HJ85—2005, 对固体废物清理提出了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的处理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80号)有关规定 , 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执行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2号) 有关规定 。

11 特 殊 清 理

特殊清理不同于一般库底清理项目 , 因此 , 特殊清理对象 、清理方法 、技术要求 、工作量计算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 。

12 库底清理保障措施

修订 。为保证库底清理质量 , 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运行 和水质安全 , 参照长江三峡 工程 水库 、丹江口水库和 近年来其他水库库底清理实施及 管 理 经 验 , 明 确 了 水 库 库 底 清 理工 作管 理 体制 , 明确并强化了相关部门 、单位责任 。

资源下载此资源下载价格为6金币立即购买,VIP免费

1.本站大部份文档均属免费,部份收费文档,经过本站分类整理,花了精力和时间,收费文档是为了网站运营成本等费用开支;
2.购买会员(或单次下载)即视为对网站的赞助、打赏,非商业交易行为(不认同此观点请勿支付)请慎重考虑;
3.所有收费文档都真实可靠,为了节约成本,文档在网站前台不做预览,如果付费后,与实际文档不符合,都可以加微信号:pdftj888申请退款;
4.付费下载过程中,如果遇到下载问题,都可以加微信号pdftj888解决;
5.手机支付,尽量选择支付宝支付;
6.如图集或者标准不清楚,在本站找不到您需要的规范和图集,希望增加资料等任何问题,可联系微信号:pdftj888解决;

文档天下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2日 20:14:02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998pdf.com/7371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