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857—2025
水利遗产评价导则
Guidelinesfortheevaluation ofwaterheritage
2025- 12- 15发布 2026-03- 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水利遗产评价导则》 的公告
2025年第 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遗产评价导则》 (SL/T 857—2025) , 现予以公布 。
水利部
2025年 12月 15 日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 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和 SL/T 1—202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1.0.3 的要求 , 编制本标准 。
本标准共 8章和 1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有 :
— 水利遗产的分类和构成 ;
— 水利遗产的评价指标和内容 ;
— 水利遗产的评价方法 。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办公厅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办公厅
本标准主编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 水利部宣传教育中心
本标准出版 、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王英华 刘登伟 朱云枫 李 磊 周 波 雷伟伟 张念强周雪濛 万金红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袁建军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武秀侠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 信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白 广 路二 条 2 号 ; 邮 政 编 码 : 100053; 电 话 : 010 63204533; 电子邮箱: bzh@mwr.gov.cn; 网址: http: //gjkj.mwr.gov.cn/jsjd1/bzcx/)。
水 利 遗 产 评 价 导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遗产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类水利遗产 , 非工程类水利遗产不做单独评价 , 仅在作为工程类水利遗产的关联遗产时 , 与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标准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 ,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SL/T 213 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1
水利遗产 waterheritage
人类在长期的治水实践中创造并留下的具有一定年限和价值的实物遗存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
4 基本条件
4.1 水利遗产自建成至评价之时应不少于 50年的历史 。
4.2 水利遗产应价值比较突出 , 真实性和完整性较好 , 具有进一步开展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条件 。
4.3 水利遗产的保护范围和构成元素应清晰明确 。
5 水利遗产分类和构成
5.1 水利遗产宜分为工程类水利遗产和非工程类水利遗产 。工程类水利遗产和非工程类水利遗产的分类如下 :
a) 工程类水利遗产 , 按其结构可分为单体水工建筑物和水利工程体系 。其中 , 单体水工建筑物可根据 GB 50288、GB 51018和 SL/T 213等标准进行分类 ; 水利工程体系可按其主要功能分为防洪防潮工程遗产 、灌溉排水工程遗产 、运河工程遗产 、城乡供排水工程遗产 、水土保持工程遗产 、水力发电工程遗产 、引调水工程遗产 、景观水利工程遗产和观测监测工程遗产等 。
b) 非工程类水利遗产 , 包括非工程类 不 可 移 动 水 利 遗 产 、可 移 动 水 利 遗 产 和 非 物 质 水 利 遗 产 。其中 , 非工程类不可移动水利遗产主要包括水利管理与祭祀建筑 、治水事件或名人纪念建筑 、河湖变迁遗址 、治水名人墓葬等 ; 可移动水利遗产主要包括水利文献档案 、提水机具与水力机械 、水工构件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所用生产生活器具等 ; 非物质水利遗产主要包括治水思想与理念 、传统治水技术与工艺 、传统水事活动与节庆 、治水传说 、夯硪号子与船工号子等 。
5.2 工程类水利遗产的构成元素 , 除工程本体外 , 还应包括与其有直接或实质联系的非工程类不可移动水利遗产 、可移动水利遗产和非物质水利遗产等关联遗产 。
6 评价指标和方法
6.1 评价指标
6.1.1 应以科学性 、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设置水利遗产评价指标 。
6.1.2 水利遗产评价指标包括遗产价值 、保存状况和管理状况 3个一级指标 , 下设 12个二级指标和31个三级指标 。
6.2 评价方法
6.2.1 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 , 采用专家赋分的方法开展水利遗产评价 。
6.2.2 水利遗产评价指标的总分为 100分 , 其中遗产价值 70分 、保存状况 20分 、管理状况 10分 。评价计分应按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
6.2.3 水利遗产评价的总分值应按公式 (1) 计算 :
S =V + P +M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 :
S— 总分值 ;
V— 遗产价值分 ;
P— 保存状况分 ;
M— 管理状况分 。
7 评价指标内容和赋分
7.1 遗产价值
7.1.1 遗产价值评价指标包括历史价值 、科技价值 、经济价值 、社会价值 、生态价值 、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7个二级指标及其对应的 19个三级指标 , 分值为 70分 。
7.1.2 历史价值 , 采用悠久性 、独特性 、多元性 、见证性 、关联性和知名度 6 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5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悠久性 : 以遗产的始建时间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始建于新石器时代至南北朝赋 5 分 , 隋唐宋元赋 4分 , 明清赋 3分 , 近代赋 2分 , 现代赋 1分 。
b) 独特性 : 以遗产属于类型独特的工程类水利遗产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遗产为世界范围内的罕见类型或在同一类型中最早创建 、最具代表性赋 5 分 , 为全国范围内的罕见类型或在同一类型中最早创建 、最具代表性赋 4分 , 为省市县范围内的罕见类型或最早创建 、最具代表性赋 3~ 1分 。
c) 多元性 : 根据 GB 50288、GB 51018和 SL/T 213等标准确定单体水工建筑物种类 , 以遗产包含的单体水工建筑物种类和关联遗产类型的丰富程度进行评价 , 分值为 4 分 。 每包含 1 种单体水工建筑物赋 0.5 分 , 最高赋 3分 ; 每包含 1种关联遗产即增加 0.5 分 , 最高增加 1分 。
d) 见证性 : 以遗产可为某段历史或某种文明提供某种见证进行评价 , 分值为 4 分 。 为中华民族历史或文明的形成发展提供见证赋 4分 , 为省市县区域历史的形成发展提供见证赋 3~ 1分 。
e) 关联性 : 以遗产与历史上的重要事 件 或 重 要 人 物 活 动 具 有 密 切 关 系 进 行 评 价 , 分 值 为 2 分 。与全国性影响的重要事件或重要人物活动密切相关赋 2 分 , 与区域性影响的重要事件或重要人物活动密切相关赋 1分 。
f) 知名度 : 以遗产的知名程度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 获得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自然遗产 、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世界级 荣 誉 赋 5 分 ,获得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 单 位 等 国 家 级 荣 誉 赋 4 分 , 获 得 省 市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等 区 域 荣 誉 赋
3~ 2分 , 纳入全国文物普查名单或在区域内知名赋 1分 。
7.1.3 科技价值 , 采用治水理念 、规划设计 、施工技术 、运行管理和科技影响 5 项指标进行评价 ,分值为 16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治水理念 : 以遗产承载的治水思想 、治水理念或基础科学等的引领性或先进性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分 。具有引领性赋 2分 , 具有先进性赋 1分 。
b) 规划设计 : 以遗产在选址 、工程布局或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创新性 、代表性 、科学性或合理性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具有创新性赋 5 分 , 在全国或省市范围内具有代表性赋 4~ 2 分 , 具有科学性或合理性赋 1分 。
c) 施工技术 : 以遗产在工程测量和施工技术 、工艺 、材料等方面的创新性或因地制宜性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世界领先或最早使用赋 5 分 , 全国领先或最早使用赋 4 分 , 省市县范围内领先或最早使用赋 3~ 1分 。
d) 管理制度 : 以遗产在建设与运行期间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性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 分 。全国范围内最早提出赋 2分 , 省市范围内最早提出赋 1分 。
e) 科技影响 : 以遗产承载的科学技术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分 。影响远及国外赋 2 分 ,影响跨越地区赋 1分 。
7.1.4 经济价值 , 采用遗产规模和经济效益 2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8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遗产规模 : 根据 SL 252标准 , 以遗产在历史时期的最大规模进行评价 , 分值为 3分 。遗产规模类似今大型工程 (含一二级堤防) 赋 3 分 , 类似今中型工程 (含三四级堤防) 赋 2 分 , 类似今小型工程 (含五级堤防) 赋 1分 。
b) 经济效益 : 以遗产在农业 、工业 、运输业 、商业 、 贸易 、城乡发展 、 区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领域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在上述任意三个及以上领域产生的效益都较大赋5 分 , 在上述任意两个领域产生的效益都较大赋 4 分 , 在上述任一领域都产生一定的效益赋3~ 1分 。
7.1.5 社会价值 , 采用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2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7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社会稳定 : 以遗产在维护国家统一 、边疆稳定或民族融合等国家或地区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分 。在上述任一方面的维护作用都非常巨大赋 2 分 , 在上述任一方面都具有维护作用赋 1分 。
b) 社会发展 : 以遗产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 、社会生产或生活方式变化 、社会生活水平 提 高 、社会结构变化 、社会体制制度变化或社会交往等社会总体水平提高和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在上述任意三个及以上方面的推动作用都较大赋 5 分 , 在上述任意两个方面的推动作用都较大赋 4~ 3分 , 在上述任一方面都具有推动作用赋 2~ 1分 。
7.1.6 生态价值 , 以遗产体现的人与河湖水系的关系进行评价 , 分值为 3 分 。遗产是体现人水和谐共生理念的典范赋 3分 , 遗产使河湖水系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赋 2分 , 对河湖水系的生态环境无不利影响赋 1分 。
7.1.7 艺术价值 , 采用建筑艺术和景观营造 2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建筑艺术 : 以遗产在空间结构 、造型 、装饰和线条等方面展现的艺术创作水平进行评价 , 分值为 3分 。整体具有很强的美感或使人产生震撼等情感共鸣 , 并与周边环境 相 协 调 赋 3 分 ,整体具有较强的美感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赋 2分 , 具有一定美感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赋 1分 。
b) 景观营造 : 以遗产对所在环境景观的营造或提升作用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 分 。依托遗产形成的景观获得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 AAA 级旅游景区等以上的荣誉赋 2 分 , 获得其他荣誉赋1分 。
7.1.8 文化价值 , 采用精 神 孕 育 传 承 和 文 化 多 样 性 2 项 指 标 进 行 评 价 , 分 值 为 6 分 。 应 遵 守 下 列规定 :
a) 精神孕育传承 : 以遗产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对某种民族精神的孕育传承或民族性格的塑造等作用进行评价 , 分值为 3分 。孕育传承某种民族精神或塑造某种民族性格赋 3 分 , 增强某 一集体或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赋 2~ 1分 。
b) 文化多样性 : 以遗产在孕育或传承某一民族或地区传统礼仪 、传统节庆 、传统音乐 、传统戏剧 、传统美术或民间文学等方面的作用进行评价 , 分值为 3 分 。孕育或传承上述任意三种及以上的传统文化赋 3分 , 孕育或传承上述任意两种传统文化赋 2 分 , 孕育或传承上述任意 一种传统文化赋 1分 。
7.2 保存状况
7.2.1 保存状况评价指标包括真实性 、完整性和持续性 3 个 二 级指标及其对应的 4 个三级指标 , 分值为 20分 。
7.2.2 真实性 , 采用遗产本身和周边环境 2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7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遗产本身 : 以遗产在历史时期形成的位置 、布局 、结构 、工艺和材料等的原真程度进行评价 ,分值为 5 分 。遗产的原真状态基本得以保留赋 5 分 , 大部分得以保留赋 4 分 , 一半左右得以保留赋 3~ 2分 , 仅少部分得以保留赋 1分 。
b) 周边环境 : 以遗产周边能够体现其价值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原真程度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 分 。遗产周边环境的原真状态基本得以保留赋 2分 , 大部分得以保留赋 1分 。
7.2.3 完整性 , 采用构成完整和过程完整 2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8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构成完整 : 以遗产包括的体现其价值的必要构成元素的完整程度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体现遗产价值的必要构成元素基本得以保留赋 5 分 , 大部分得以保留赋 4 分 , 一半左右得以保留赋 3~ 2分 , 仅少部分得以保留赋 1分 。
b) 过程完整 : 以遗产包括的体现其不同阶段发展脉络与特征的必要构成元素的完整程度进行评价 , 分值为 3分 。体现遗产过程的必要构成元素基本得以保留赋 3 分 , 大部分得以保留赋 2分 , 一半以下得以保留赋 1分 。
7.2.4 持续性 , 以遗产的水利等功能是否得以延续或增强进行评价 , 分值为 5 分 。 主要功能延续 ,且效益增大赋 5 分 ; 主要功能虽有变化 , 但整体效益增大赋 4~ 2 分 ; 主要功能发生变化 , 但整体效益未减赋 1分 。
7.3 管理状况
7.3.1 管理状况评价指标包括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措施实施 2个二级指标及其对应的 8个三级指标 ,分值为 10分 。
7.3.2 管理体制机制 , 采用机构人员 、经费保障和管理制度 3 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4 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机构人员 : 以遗产应满足管理单位明确 、管理范围与权属清晰 、 明确有人员承担管理工作和员工定期进行业务 培 训 等 要 求 进 行 评 价 , 分 值 为 1 分 。 每 满 足 1 项 要 求 赋 0.5 分 , 最 高 赋1分 。
b) 经费保障 : 以管理单位应对遗产的 保 护 传 承 利 用 工 作 提 供 经 费 支 持 进 行 评 价 , 分 值 为 2 分 。提供足以支持遗产保 护 传 承 利 用 工 作 的 专 门 经 费 赋 2 分 , 提 供 一 定 经 费 但 支 持 力 度 不 够 赋1分 。
c) 管理制度 : 以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管理单位人事和财务等有关法规制度应建立执行进行评价 , 分值为 1分 。制定并颁布有关该遗产保护的专门法规赋 1 分 , 管理单位规章制度健全并良好执行赋 0.5 分 。
7.3.3 管理措施实施 , 采用遗产保护传承 、遗产拓展利用 、遗产监测 、规划编制执行和遗产档案建
立 5项指标进行评价 , 分值为 6分 。应遵守下列规定 :
a) 遗产保护传承 : 以遗产应满足本体已采取修缮修复和防灾减灾等保护措施 ; 关联的可移动水利遗产具有专门的收藏库房 , 库房内温湿度控制 、照明和安保等设施设备达标 ; 关联的非物质水利遗产具有代表性传承人 , 具有专门的传承活动场所等基本要求进行评价 , 分值为 2 分 。每满足 1项要求赋 0.5 分 , 最高赋 2分 。
b) 遗产拓展利用 : 以遗产在保护传承和水利功能持续发挥的基础上 , 宜进一步拓展科普 、教育 、宣传 、休闲和旅游等功能进行评价 , 分值为 1 分 。拓展功能达到三项及以上且年均覆盖人数在 5 万人及以上赋 1分 。
c) 遗产监测 : 以遗产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保存状况的监测宜纳入所在工程或流域的数字孪生系统进行评价 , 分值为 1分 。 已纳入赋 1分 。
d) 规划编制执行 : 以管理单位或属地政府应编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规划 , 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 府 批 复 颁 布 后 执 行 进 行 评 价 , 分 值 为 1 分 。 颁 布 并 执 行 赋 1 分 , 编 制 并 颁 布 赋
0.5 分 。
e) 遗产档案建立 : 以遗产档案应建立健全 、及时更新并实现数字化进行评价 , 分值为 1 分 。 档案健全 、更新及时且全部数字化赋 1分 , 档案健全赋 0.5 分 。
8 评价结果
评价总分值 S≥60分 , 且遗产价值和保存状况的得分分别不低于 42分和 12分 (即各单项的得分占该单项总分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 宜纳入水利遗产调查名单 ; 评价总分值 S≥80分 , 具备重要水利遗产的条件 , 应加强其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
附 录 A
(规范性)
水利遗产评价计分表
水利遗产评价计分表见表 A.1。
表 A.1 水利遗产评价计分表
表 A.1 水利遗产评价计分表 (续)
表 A.1 水利遗产评价计分表 (续)
表 A.1 水利遗产评价计分表 (续)
表 A.1 水利遗产评价计分表 (续)
参 考 文 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24年修订)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16年修订)
[ 4] 国发〔2005〕 42号 国务院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 5 ] 国办发〔2005〕 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6 ] 办宣〔2022〕 28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十四五 ”水文化建设规划》 的通知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9〕 第 46号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1〕 第 19号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 9 ] 文物政发〔2018〕 5 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试行) 》 的通知
[10]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 17届会议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
[11]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 20届会议 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1978年)
[12]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 21届会议 关于保护与保存活动图像的建议 (1980年)
[13]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 32届会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年)
[14]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 实施 《世界遗产公约》 操作指南 [Z] , 2024.
[15] 中国古迹遗址理事会 .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Z]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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