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5090-2026 J 11188—2026
蒸压灰砂砖砌体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masonry
(备案稿)
2026-04 -02 发布 2026-07-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蒸压灰砂砖砌体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masonry
DB37/T 5090-2026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1188—2026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6 年 07 月 01 日
2026 济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6 年
第 18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蒸压
灰砂砖砌体技术标准》 的 公 告
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蒸压灰砂砖砌体技术标准》 ,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7/T 5090-2026,现予以发布,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蒸压灰砂砖砌体技术规程》DB37/T 5090-2017 同时废止。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 8 度以下地区,以蒸压灰砂砖为墙体材料的砌体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4 月 2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1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大量试验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立足山东省实际,对原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蒸压灰砂砖砌体技术规程》DB37/ 5090-2017 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材料和砌体的计算指标;4.基本规定;5.静力计算;6.抗震计算;7.构造措施;8.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9.非承重的围护墙、填充墙与隔墙;10.建筑节能设计;11.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对孔洞率上限值做出要求;2.对圈梁的布置做出要求;3.对圈梁纵向钢筋最小直径做出规定;4.对独立砖柱使用做出规定;5.提高地震烈度规定值;6.将部分章节进行内容合并调整;7.删除了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250031,E-mail: sdjkyhjs@126.com,电话:0531-85595313)。
主 编 单 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中铁十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博恒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明辰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赵明辉、董 鹏、王春光、胡 文、邓俊锋、侯书平、王金鹏、张 朋、兰功峰、齐开春、白万千、马祖进、刘明祥、殷 强、朱珠、孙玉明、孙国良、张占华、宋玉柱、李春林、王露萍、丁 益、魏雅娟、惠晓宁、王德卫、王立刚、梁天乐、李培林、张 晓、贾燕芳、张敏敏、秦 真、绳钦柱、杨宗金、王志恒、蒋红章、李卫功、许哲涛、王梦玲、卢蓁滢、刘统广、朱晓川、孙秀萍、孟 波、葛增俊、刘红霞、 李 蕾、樊文斐、郑一龙、庞冰雪、常维峰、张立成
主要审查人 : 刘俊岩、张维汇、万立华、王 健、石玉仁、万成梅、王 晓、董先锐、梁汝鸣
1 总 则
1.0.1 为保障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节能、节地和推广新型砌体材料政策,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 8 度以下地区,以蒸压灰砂砖为墙体材料的砌体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蒸压灰砂砖不得用于长期受热 200℃以上、受急冷急热或受酸性介质侵蚀的建筑部位。
1.0.4 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蒸压灰砂砖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以石灰和砂为主要原材料,经坯料制备、压制排气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制成的砖制品,简称灰砂砖。
2.1.2 蒸压灰砂实心砖 autoclaved sand-lime solid brick实心的蒸压灰砂砖,简称灰砂实心砖。
2.1.3 蒸压灰砂多孔砖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porous
主要用于承重部位,孔洞率不小于 25%且孔的尺寸小而数量多的蒸压灰砂砖,简称灰砂多孔砖。
2.1.4 A 类蒸压灰砂砖砌体 class A autoclaved sand lime brick masonry
根据可靠的试验数据,抗剪强度不低于烧结普通砖或烧结多孔砖砌体的蒸压灰砂砖砌体,简称 A 类砌体。
2.1.5 B 类蒸压灰砂砖砌体 class B autoclaved sand lime brick masonry
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烧结普通砖或烧结多孔砖砌体的 70%,而达不到 100%的蒸压灰砂砖砌体,简称 B 类砌体。
2.1.6 蒸压灰砂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 combination wall of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masonry and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al columns
由蒸压灰砂砖砌体与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墙端及墙中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圈梁共同形
成的组合墙体,简称组合砖墙。
2.1.7 组合砖柱 Composite brick column
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
2.2 主要符号
2.2.1 材料
C ——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 —— 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t —— 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tm —— 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
(V —— 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VE ——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y —— 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y —— 钢筋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c —— 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MU —— 砖的强度等级;
M —— 砂浆的强度等级;
Ms —— 蒸压灰砂实心砖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2.2.2 作用和效应
FEk ——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E —— 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Geq —— 地震时结构(构件)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k —— 结构构件、配件的自重标准值;
Gki —— 可变荷载标准值;
M —— 弯矩设计值;
N —— 轴向力设计值;
R ——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S —— 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Ehk —— 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V —— 墙体剪力设计值;
γ —— 砌体的重力密度;
σ0 —— 截面平均压应力。
2.2.3 几何参数
A —— 构件截面面积;
Ac —— 混凝土构造柱的截面面积;
An —— 墙体净截面面积;
As —— 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
As′ —— 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
bc —— 混凝土构造柱沿墙长方向的宽度;
e —— 轴向力的偏心距;
H —— 总高度;
h —— 墙厚、矩形截面较小边长、矩形截面的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截面高度;
H0 —— 计算高度;
l —— 混凝土构造柱的间距,梁的跨度;
la —— 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lae —— 组合配筋砌体中纵向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
y —— 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2.2.4 计算系数
α 1 ——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β —— 构件的高厚比;
γa —— 调整系数;
γG ——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RE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S —— 结构构件材料性能分项系数;
γβ —— 高厚比修正系数;
δn ——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
ζ —— 柱参与工作系数;
ζN ——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ζS —— 钢筋参与工作系数;
ηc —— 墙体约束修正系数;
ρ —— 配筋率;
φ —— 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φcom —— 组合砖砌体构件的稳定系数;
ψEi ——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K —— 传热系数;
R —— 热阻;
S24 —— 蓄热系数(周期为 24h);
λ —— 导热系数。
3 材料和砌体的计算指标
3.1 材料的强度等级
3.1.1 灰砂砖的强度等级应选用 MU25 、MU20 、MU15。
3.1.2 灰砂砖的技术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砂砖的规格尺寸宜符合表 3.1.2 的规定。
表 3.1.2 灰砂砖规格尺寸
2 抗冻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灰砂实心砖和实心砌块》GB/T 11945 和现行行业标准《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 的规定。
3.1.3 砂浆采用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为 M15 、M10 、M7.5 、M5。
2 灰砂实心砖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为 Ms15 、Ms10、Ms7.5 、Ms5.0。
3.1.4 构造柱、圈梁、挑梁、过梁等墙体构件及框架部分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3.1.5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 HRB400 、HRB500 级热轧钢筋;
2 箍筋宜选用HRB400 级热轧钢筋;
3 墙内拉结钢筋宜选用HRB400 级热轧钢筋。
3.2 砌体的计算指标
3.2.1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 B 级时,龄期为 28d 的灰砂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当灰砂多孔砖的孔洞率大于 30%时,应按表 3.2.1 中数值乘以 0.9 后采用。孔洞率上限应满足国家标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 第 3.2.3 条的规定。
表 3.2.1 灰砂砖砌体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注:Ms为专用砂浆强度等级。
3.2.2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 B 级时,龄期为 28d 的灰砂砖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沿砌体灰缝截面破坏时轴心抗拉、弯曲抗拉和抗剪的强度设计值
注 1:灰砂多孔砖砌体,当搭接长度与多孔砖的高度比值小于 1 时,其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搭接长度与多孔砖高度比值后采用。
注 2:当采用专用砂浆砌筑时,其强度设计值按表中数值采用。
3.2.3 下列情况时,灰砂砖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a:
1 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 A 小于 0.3m2 时,?a= A + 0.7;
配筋砌体构件,其砌体截面面积 A 小于 0.2m2 时,?a= A + 0.8;
2 当采用强度等级为 M5.0 的水泥砂浆砌筑时,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a= 0.9;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a= 0.8;
3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构件时,?a= 1.1。
3.2.4 施工阶段砂浆尚未硬化的新砌砌体的强度和稳定性,可按砂浆强度为零进行验算。
3.2.5 冬期施工时,灰砂砖不应采用冻结法施工。当掺有防冻剂施工时,砌体强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3.2.6 灰砂砖砌体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线膨胀系数、收缩率宜符合表 3.2.6 的规定。表 3.2.6 砌体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线膨胀系数、收缩率
注:f为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3.2.7 灰砂砖砌体的摩擦系数宜符合表 3.2.7 的规定。
表 3.2.7 灰砂砖砌体摩擦系数
4 基本规定
4.0.1 灰砂砖砌体房屋设计工作年限及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的有关规定确定。
4.0.2 灰砂砖砌体房屋除应满足静力设计要求外,尚应按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 、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4.0.3 灰砂砖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4.0.3 的规定;
表 4.0.3 多层灰砂砖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制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较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 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 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 4.0.3 的规定降低 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 4.0.3 中的规定采用。
4.0.4 B 类砌体房屋,当抗震措施符合本标准第 7.3.4 条的规定时,其高度与层数可按同种灰砂砖 A 类砌体设计。
4.0.5 灰砂砖多层 A 类砌体房屋层高不应超过 3.6m;B 类砌体房屋层高不应超过 3.0m。
4.0.6 多层灰砂砖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 4.0.6 的规定。
表 4.0.6 多层灰砂砖房屋最大高宽比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少。
4.0.7 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表 4.0.7 的规定。表 4.0.7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注: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4.0.8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4.0.8 的规定。
表 4.0.8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
注: 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1/4 层高和表列数据的 80%;
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4.0.9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50%;当超过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 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度超过 500mm 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7 度时不宜大于墙体面积的55% ,8 度时不宜大于 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横,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 60%,
其中,高宽比大于 4 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一般为 70mm~100mm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立面高差在 6m 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 1/4;
3)房屋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4.0.10 灰砂砖砌体工程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该工程的砌体类型。
5 静力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灰砂砖砌体的设计原则应满足国家标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 的有关要求。
5.1.2 灰砂砖砌体在静载作用下的基本设计规定,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 的相关规定。
5.2 无筋砖砌体构件
5.2.1 无筋砖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按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计算中,确定承载力影响系数φ时,应将高厚比β 乘以修正系数Yβ= 1.2;
2 对矩形截面构件,当轴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边长大于另一方向的边长时,除按偏心受压计算外,还应对较小边长方向,按轴心受压进行验算;
3 轴向力偏心距 e不应超过 0.6y,y 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5.2.2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相关规定。
5.3 配筋砖砌体构件
5.3.1 网状配筋砖砌体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相关规定。
5.3.2 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第 8.2 节 I 中各项规定。
5.3.3 灰砂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图 5.3.3) 的轴心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φcom [(An+η ((cAc+ (yA′s ′)] (5.3.3- 1)
(5.3.3-2)
式中: φcom —— 组合砖墙的稳定系数,可采用表 5.3.3 规定的数值;
η —— 强度系数,当 l/bc 小于 4 时取 l/bc 等于 4;
l —— 沿墙长方向构造柱的间距;
bc —— 沿墙长方向构造柱的宽度;
f —— 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n —— 砖砌体的净截面面积;
fc —— 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Ac —— 构造柱的截面面积;
fy ′—— 钢筋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s ′—— 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
图 5.3.3 组合砖墙截面
表 5.3.3 组合砖砌体构件的稳定系数φcom
注:组合砖砌体构件截面的配筋率ρ = As ′/bh。
5.3.4 组合砖墙的构造柱、圈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纵向钢筋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当为室内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 25mm ,当为露天或室内潮湿环境时不应小于 35mm。
2 构造柱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构造柱纵向钢筋,中柱不应少于 4Φ12 ,边柱、角柱不应少于 4Φ14 ,且直径均不宜大于 16mm;其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直径Φ6@200 ,楼层上下 500mm 范围内宜采用Φ6@100;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3 组合砖构造柱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
2)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4m;
3)各层洞口宜设置在相应位置,并宜上下对齐。
4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且不宜小于 240mm;纵向钢筋不宜小于 4Φ12 ,纵向钢筋应伸入构造柱内,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的箍筋宜采用Φ6@200。
6 抗震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和7 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6 度时,下列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构件,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 平面不规则的建筑;
2 总层数超过 3 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3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托梁等转换构件。
6.1.2 地基主要受力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性土层的砌体房屋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6.2 地震作用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6.2.1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并应按下式计算:
GE = Gk + ΣψEiGki (6.2. 1)
式中: GE —— 重力荷载代表值(kN);
Gk —— 结构构件、配件的自重标准值(kN);
Gki —— 有关可变荷载标准值(kN);
ψEi ——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按表 6.2.1 的规定采用。
表 6.2.1 组合值系数ψEi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6.2.2 多层砌体房屋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图 6.2.2)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Ek = αmaxGeq (6.2.2- 1)
Ek (i = 1,2, · ·· ,n) (6.2.2-2)
式中: FEk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αmax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当设防烈度为 7 度取 0.08(0. 12);8 度时取
0.16(0.24);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 15g 和 0.30g的地区;
Geq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kN),单质点应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多质点可
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85%;
Fi——质点 i 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Gi ,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 i、j 的重力荷载代表值(kN),应符合本标准第 6.2.1条规定;
Hi,Hj——分别为质点 i、j 的计算高度(m);
6.2.3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 3 ,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与该突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计入。
6.2.4 结构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按下列原则分配: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等刚性楼、屋盖的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2 木楼盖、屋盖等柔性楼、屋盖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3 普通预制板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等半刚性楼、屋盖的建筑,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6.2.5 砌体结构截面抗震承载力的验算,可只选择承载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
6.2.6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抗侧力等效刚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高宽比小于 1 时,可只计算剪切变形;
2 高宽比不小于 1 且不大于 4 时,应同时计算弯曲和剪切变形;
3 高宽比大于 4 时,等效侧向刚度可取 0.0;
4 墙段宜按门窗洞口划分;对小开口墙段按毛墙面计算的刚度,可根据开洞率乘以表 6.2.6 的墙段洞口影响系数。
表 6.2.6 墙段洞口影响系数
注:开洞率为洞口面积与墙段毛面积之比;相邻洞口之间净宽小于 500mm 的墙段视为洞口;窗洞高度大于层高50%时,按门洞对待。
6.2.7 砌体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 = ?G SGE + ?Eh SEhk (6.2.7)
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G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采用 1.3 ,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
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Eh ——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Eh 等于 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6.2.8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RE (6.2.8)
式中: ?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 6.2.8 采用;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 6.2.8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7RE
6.2.9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fVE = ζNfv (6.2.9)
式中: fVE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fv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ζN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 6.2.9 采用。
表 6.2.9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ζN
注: σo 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6.2.10 砖砌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 一般情况下,应按下式验算:
V ≤ fVEA/γRE (6.2.10- 1)
式中: V —— 墙体剪力设计值;
A —— 墙体横截面面积。
2 考虑设置于墙段中部,间距不大于 4m ,且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小于 0.6%的构造柱对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时,可按下式验算:
式中: Ac——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对横墙和内纵墙,Ac 大于 0. 15A 时,取
0. 15A;对外纵墙 Ac 大于 0.25A 时,取 0.25A); ft ——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As——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大于 1.4%时取 1.4%对应的钢筋截面积;
fy ——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ζc——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 0.5 ;多于一根时取 0.4;
ηc——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取 1.0 ,构造柱间距不大于 3.0m 时取 1.1。
6.2.11 水平配筋砖墙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V A (6.2. 11)
式中: A——墙体横截面面积;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ρs——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水平钢筋的配筋率;
ζs——钢筋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 6.2.11 的规定采用。
表 6.2.11 钢筋参与工作系数ζs
6.2.12 水平配筋砖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水平钢筋宜采用HPB400 钢筋;
2 水平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0.07%,且不宜大于 0. 17%;水平分布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400mm;
3 水平钢筋端部伸入垂直墙体中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 50d 且不应小于 300mm ,伸入构造柱的锚固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在混凝土中的锚固要求,且不应小于 180mm。
6.2.13 组合砖柱的抗震承载力应按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第 8章的规定计算,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表 6.2.8 采用。
7 构造措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
表 7.1.1 的规定。当地基土有酸性侵蚀介质时,基础和地下室不得采用灰砂砖砌体。
表 7.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体所用的砖与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
注:冻胀环境、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如采用时,其孔洞应用不低于 M10 的水泥砂浆灌实。
7.1.2 承重的独立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 240mm×370 mm;不宜小于 370mm×370 mm 截面;当柱截面超过 490mm×490 mm 时,宜采用配筋砖柱。
7.1.3 跨度大于 6.0m 的屋架和跨度大于 4.8m 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灰砂实心砖墙中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灰砂多孔砖墙中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7.1.4 对支承在厚度为 240mm 的砖墙或柱上,且跨度不小于 9m 的预制梁、屋架的端部,应采用锚固件与墙、柱上的垫块锚固。
7.1.5 当梁跨度大于或等于 6.0m ,支承梁的墙体厚度为 240mm 时,宜在墙体的支承部位加设壁柱、构造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7.1.6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灰砂砖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配置 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 500mm;8 度时,长度大于 5m 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7.1.7 在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施工图中要求的槽洞位置及截面尺寸在砌筑时正确预留,无相关设计文件确认,不得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或斜向沟槽。
2 截面长边小于 500mm 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不应埋设管线。
3 管道不宜横穿墙垛、壁柱,确实需要时,应采用带孔的C20 混凝土块预埋。
4 墙体上不应预留、开凿水平或斜沟槽;无法避免时,暗管宜居中埋设于局部现浇的水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带中,或对开槽区域采用不低于 C20 的细石混凝土或不低于M15 水泥砂浆或 Ms15 填嵌密实,并应采取相应补强措施,削弱部分的墙体应满足墙体承载力的要求。
5 墙体中的竖向暗管宜预埋,应预留沟槽时,槽深和宽度当为灰砂实心砖墙时不宜大于 120mm×120mm;当为灰砂多孔砖墙时不宜大于 95mm×95mm ,沟槽距墙端的距离
不应小于 370mm ,管道安装后应采用不低于 C20 的细石混凝土或不低于 M15 水泥砂浆填嵌密实;当沟槽的平面尺寸大于规定时,应对墙身削弱部位补强。
6 墙体中预留的电器开关箱、消防栓等洞口宜选择在受力较小的墙段,否则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采取加强措施。
7.1.8 当外墙门窗洞大于或等于 2.4m ,内墙门窗洞大于或等于 2.0m 时,洞口两侧宜设置钢筋混凝土门框、构造柱、抗裂柱或壁柱。
7.1.9 灰砂砖多层砌体房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应沿所有的纵、横墙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与办公楼等多层民用房屋中圈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当层数为 3 层、4 层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 4 层时,除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 1 道圈梁外,至少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
2)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外墙及内纵墙每层应设置圈梁。当内横墙间距大于 4.5m 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代替圈梁。
2 多层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3 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
7.1.10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另行配置。
7.1.11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当墙厚为 370mm 时,宽度不宜小于 370mm。圈梁高度不宜小于 180mm ,且不应小于 120mm 。圈梁纵向钢筋不应小于 4Φ12 ,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6。
7.1.12 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规定:
1 圈梁被门窗等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中到中垂直距离的 2 倍,且不得小于 1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刚弹性方案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当圈梁被其他钢筋混凝土构件隔断时,可与其他构件同时现浇,也可在梁或其他构件中预埋连接钢筋,连接钢筋与圈梁纵筋搭接长度应满足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要求。
3 灰砂实心砖砌体房屋的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灰砂多孔砖砌体房屋的圈梁应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7.1.13 砌体房屋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纵筋不应少于 4Φ12。
7.1.14 灰砂砖砌体房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7.1.15 过梁荷载的采用与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相关规定。
7.1.16 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250mm。
7.1.17 墙梁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相关规定。
1 墙梁计算高度内,每跨仅允许开一个洞口;多层房屋的纵向连续墙梁或多跨框支墙梁每跨可对称开设 2 个窗洞,洞口边至支座中心的距离应满足规定要求;
2 为了保证墙体整体性和拱体受压区必要的高度,应满足洞高和洞宽的限值要求;
3 承重墙梁的托梁高跨比宜控制在 1/10 ~ 1/6,但不宜大于 1/6 ,过大的高跨比不利于墙梁组合作用的发挥;
4 配筋砌体与托梁的整体作用最好,建议灰砂砖砌体房屋的墙梁计算高度内的砌体所在层采用构造柱组合砖墙或水平配筋砌体的做法。
7.1.18 挑梁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相关规定。
1 挑梁的抗倾覆荷载应取本层内规定范围内的荷载,当每层均设置挑梁时,允许取挑梁间相应范围内的抗倾覆荷载;
2 应严格执行挑梁的挑出和埋入砌体长度比及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置要求;
3 应对挑出长度较大或荷载较大的挑梁,进行局压验算,并采取相应措施;
4 挑梁宜与墙体中圈梁整体连接,以提高结构的整体性和砌体抗裂能力;
5 对设置单面走廊或单侧大阳台的多层砌体房屋。应考虑挑梁对房屋可能引起的倾斜或不均匀沉降,致使房屋产生裂缝的不利影响;
6 当挑梁下设有构造柱时,倾覆点至墙外边缘的距离可取按无构造柱计算值的 1/2。
7.2 预防和减轻墙体开裂的主要措施
7.2.1 在灰砂砖砌体房屋设计时,应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7.2.2 伸缩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墙体的长度设置;
2 应设于因温度和收缩变形可能引起应力集中,砌体产生裂缝可能性最大的地方;
3 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按表 7.2.2 的规定采用。
表 7.2.2 砌体房屋伸缩缝的最大间距
注: 1 墙体伸缩缝一般不能同时防止由于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温度变形和砌体干缩变形引起的墙体局部裂缝;
2 在钢筋混凝土屋面上挂瓦的屋盖应按钢筋混凝土屋盖采用;
3 墙体的伸缩缝应与结构的其他变形缝相重合,在进行立面处理及施工时,应保证缝隙的伸缩作用;
4 当屋盖与楼盖类别不同时,伸缩缝最大间距应取较小数值;
5 当有实践经验,并采取有效措施时,可不遵守本表规定。
7.2.3 屋面保温隔热层或刚性面层及砂浆找平层应设分隔缝,分隔缝间距不宜大于 6m,并与女儿墙隔开,缝宽不小于 30mm。
7.2.4 多层房屋层数不超过 6 层的顶层在纵横墙(轴线)交接处,当未设置构造柱时,宜设置与构造柱截面和配筋要求相同的抗裂柱,抗裂柱纵筋应伸入上、下圈梁,锚固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7.2.5 砌体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平拉结筋,除另有明确要求外,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500mm,拉结筋可为 2Φ6 钢筋或 2 Φ4 的焊接网片,当设置焊接网片时,网片横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端部从山墙起两开间范围内的内、外纵墙及承重横墙,通长设置;
2 顶层变形缝两侧每侧两开间范围内的内、外纵墙及承重横墙,通长设置;
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构造柱时,应设拉结钢筋,埋入长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每边不小于 600mm ,拉结钢筋的直径与根数应符合表 7.2.5 的规定;
表 7.2.5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拉结钢筋的直径与根数
4 长度大于 5m 的实体墙,宜在每层墙高中部设置 3 道 3 Φ4 的焊接钢筋网片或 3 Φ6的通长水平钢筋,竖向间距为 500mm(图 7.2.5- 1),墙端部为构造柱时,拉结筋伸入构造柱,锚入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端部无构造柱时,拉结筋应伸入与该墙连接的其他墙内,伸入长度不小于 1m;
1-隔层设置 ;2-构造柱 ; 3-φ6拉结筋或3φ4焊接网片,搭接长度≥55d
1- 1
2-2
图 7.2.5- 1 墙高中部水平拉筋设置示意图
5 顶层挑梁下墙体灰缝内设置 2 道~ 3 道焊接网片或拉结钢筋,钢筋网片或钢筋应自挑梁末端伸入两边墙体不小于 1m(图 7.2.5-2);
图 7.2.5-2 顶层挑梁末端钢筋网片或钢筋
6 顶层与底层墙体有门窗洞口时,在过梁上的水平灰缝内设置 2 道~ 3 道焊接钢筋网片或拉结钢筋,并应伸入过梁两端墙内不小于 600mm;窗台下墙体灰缝内设置 3 道焊接网片或拉结钢筋,并应伸入两边窗间墙内不小于 600mm(图 7.2.5-3)。
其他各层门、窗过梁上方及窗台下第 1 道和第 2 道水平灰缝内也宜按上述要求,设置 2 道钢筋网片或拉结钢筋。
当圈梁兼作过梁时,门、窗上部可不设钢筋网片或拉结钢筋。
当有下列情况时,窗台下可不设钢筋网片或拉结钢筋:
1) 设置钢筋混凝土窗台板,窗台板两端嵌入窗间墙内的长度均应不小于 600mm;
2) 设置通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窗台梁高度不小于 60mm ,宽度不小于240mm;纵筋不少于 3 Φ8 ,横筋 Φ6 ,间距不大于 250 mm;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 C20。
图 7.2.5-3 门、窗拉结筋设置示意图
7.2.6 女儿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顶层墙体,且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应伸至女儿墙顶并与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整浇在一起。
压顶厚度不应小于 60mm ,纵向钢筋不宜小于 3 Φ6 ,横筋Φ4@250 ,且宜为焊接网片,混凝土强度等级与构造柱相同。
女儿墙构造柱下部无顶层墙体构造柱时,纵筋应伸入顶层圈梁,锚入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7.2.7 女儿墙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儿墙高度不超过 500mm 时,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4m ,且出入口范围内不宜大于 2m 。女儿墙半高处宜设 2Φ6 通长拉结筋。
2 女儿墙高度不超过 1100mm 时,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2m ,沿女儿墙高设置 2 道 2 Φ6 通长拉结筋。
3 女儿墙高度超过 1100mm ,应另外采取加强措施。
7.3 抗震构造措施
7.3.1 灰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表 7.3.1 的规定。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 1 层后的层数,按表 7.3.1 的规定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 1 层后的层数,按表 7.3.1 的规定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时,应按 2 款要求设置构造柱;A 类砌体房屋在 7 度不超过 3 层和 8 度不超过 2 层时,B 类砌体房屋在 7 度及 8 度不超过 2 层时,应
按增加 2 层后的层数要求设置构造柱。
表 7.3.1 灰砂砖房屋构造柱的设置
注: 表中未加括号的层数适用于 B 类砌体,括号内的层数适用于 A 类砌体。
7.3.2 灰砂砖多层砌体房屋应根据抗震及防裂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7.3.3 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 240mm×240mm ,房屋四角及 B 类砌体外墙阳角处的构造柱截面宜根据墙厚适当加大。
2 构造柱纵筋的顶端和底部均应锚固于圈梁或钢筋混凝土梁、柱等构件内,锚固长度应满足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并保证纵筋的上下贯通;构造柱的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Φ6@200,每层构造柱的上端、下端箍筋间距宜加密。
3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 500mm ,或与埋深小于 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纵筋在基础圈梁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当遇有管沟时,应伸至管沟下。
4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的砌体应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 500mm 设 2 Φ6 水平钢筋和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 点焊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 1m。7度时底部 1/3 楼层,8 度时底部 1/2 楼层,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7.3.4 B 类砌体的多层房屋,当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度和层数可按本标准表 4.0.3 中 A 类砌体的规定采用:
1 房屋的开间尺寸不应大于 6.0m。
2 7 度及 8 度下部 2 层的抗震横、纵墙应按组合砖墙及本标准第 5.3.3 条~第 5.3.4
条要求设计,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构造柱的柱距不应大于 4m。
2)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要求宜符合表 7.3.4 的规定。
表 7.3.4 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要求
注:1 纵筋直径不宜大于 16mm;
2 纵向钢筋采用搭接时,箍筋加密区范围尚应满足纵筋搭接长度的要求。
3 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4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5 上部各层均应按 7.3.1 条砌体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6 上部各层楼、屋盖处均应设置与楼、屋盖板整浇的圈梁,且圈梁高度应不小于180mm ,圈梁的上、下纵筋 7 度时各不少于 3 Φ10;8 度时各不少于 3 Φ12 ,箍筋应不小于 Φ6 ,间距为 7 度时不应大于 250mm;8 度时不应大于 200mm。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混凝土配筋带,做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7.2.5 条第 6 款的窗台梁规定。
7.3.5 横墙较少的灰砂砖住宅楼的层数和总高度接近或达到本标准表 4.0.3 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符合本标准第 7.3.4 条第 1 款~第 7 款各款要求,且所有各层的横墙内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纵墙内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4.2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 1/3 ,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 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 2. 1m或开间尺寸的 1/2;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7.3.6 多层灰砂砖砌体房屋同一结构单元的各层楼面板宜位于同一标高,当建筑功能要求错层,相邻楼面板高差不大于 1/4 层高且不大于 0.5m 时,错层交界处的墙体,除两侧楼面板处圈梁照常设置外,尚应沿墙长增设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2m。
7.3.7 多层灰砂砖砌体房屋顶层当设有大会议室等大房间,横墙间距超过本标准表 4.0.6规定的数值时,外纵墙除应在与横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外,各开间均应于轴线处增设构造柱,构造柱应至少向下延伸 1 层。
7.3.8 多层灰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 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20mm ,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在梁上不应小于 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 4.8m 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 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9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 2 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7 度、8 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 6m 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砖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10 抗震设防烈度 7 度、长度大于 7.2m 的大房间,及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配置 2Φ6 拉结钢筋,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7.3.11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通长钢筋;抗震设防烈度 7度、8 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 60mm 厚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纵向钢筋不应少于 2 Φ10。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通长拉结钢筋。
7.3.12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 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7.3.13 预制阳台,抗震设防烈度 7 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 度时不
应采用预制阳台。
8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8.1 一般规定
8.1.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柱、抗震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过渡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 或 Ms10。
8.1.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层数总高度及抗震横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应符合表 8.1.2- 1 的规定。
表 8.1.2-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
和嵌固较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 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 1m。
3 乙类建筑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2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8.1.2-2 的规定。
表 8.1.2-2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最大高宽比应符合表 8.1.2-3 的规定。表 8.1.2-3 房屋最大高宽比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少。
8.1.3 上部砌体为 B 类砌体的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层数和最大高度可按本标准表 8.1.2- 1 中 A 类砌体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砌体房屋应符合本标准第 7.3.4 条的规定。
2 过渡层构造柱的间距,横墙内不应大于层高;纵墙内不应大于 3.9m ,构造柱的设置与配筋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7.3.1 条的规定。
3 过渡层窗台标高处或墙高中部应沿所有纵、横墙设置水平现浇混凝土配筋带。
8.1.4 底部框架—抗震墙灰砂砖砌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 4.5m。
8.1.5 过渡层宜采用组合砖墙砌体或水平配筋砌体,其他构造规定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对底层的构造要求。
8.2 结构布置与抗震计算
8.2.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抗震墙,抗震墙设置数量由房屋的竖向刚度分布确定。6 度且总层数不超过 4 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 A 类约束灰砂砖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 2 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7 度时不应大于 2.5 ,8 度时不应大于 2.0 ,且均不应小于 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 2 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 3 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 2 层侧向刚度的比值,7 度时不应大于2.0 ,8 度时不应大于 1.5 ,且均不应小于 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8.2.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9 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第 7 章的有关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混凝土框架和混凝土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7 度、8 度时,应分别按二、一级采用。
8.2.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第 6 章相关规定及公式计算,并按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8.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 1.2~ 1.5 范围内选用,第 2 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 2 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 1.2~ 1.5 范围内选用,第 3 层与第 2 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8.2.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可按各抗侧力构件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确定;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框架不折减,混凝土墙可乘以折减系数 0.30 ,砌体抗震墙可乘以折减系数 0.20。
2 框架柱的轴力应计入地震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轴力,上部砖房可视为刚体,底部各轴线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可近似按底部抗震墙和框架的有效侧向刚度的比例分配确定。
3 抗震墙之间的楼盖长宽大于 2.5 时,框架柱各轴线承担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尚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8.2.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应计入地震时墙体开裂对组合作用的不利影响,可调整有关的弯矩系数、剪力系数等计算参数。
8.2.7 计算底部框架地震剪力产生的柱端弯矩时可取柱的反弯点距柱底为 0.55 倍柱高。
8.2.8 框支托墙梁上部计算高度范围内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本标准式 6.2.10- 1、 6.2.10-2 及式 6.2.11 乘以降低系数 0.9 计算 。
8.2.9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灰砂砖抗震墙,当符合本标准第 8.3.6条的构造要求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框架柱的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砖抗震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Nf = VwHf/ l (8.2.9- 1)
Vf = Vw (8.2.9-2)
式中: Nf ——框架柱的附加轴压力设计值;
Vw ——墙体承担的剪力设计值,柱两侧有墙时可取二者的较大值;
Vf ——框架柱的附加剪力设计值;
Hf 、l——分别为框架的层高和跨度。
2 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砖抗震墙及两端框架柱,其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V ——嵌砌砖抗震墙及两端框架柱剪力设计值;
Aw0 ——砖墙水平截面的计算面积,无洞口时取实际截面的 1.25 倍,有洞口时取
截面净面积,但不计入宽度小于洞口高度 1/4 的墙肢截面面积;
Mc 、Mc ——分别为底层框架柱上下端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非抗震设计的有关公式取等号计算;
H0 ——底部框架柱的计算高度,两侧均有砖墙时取柱净高的 2/3 ,其余情况取柱
净高;
γREc ——底层框架柱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 0.8;
γREw ——嵌砌砖抗震墙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 0.9。
8.3 构造措施
8.3.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砌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多层砌体房屋的规定设置。过渡层尚应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墙或约束砌体的构造柱所对应位置处设置构造柱;过渡层墙内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层高。
2 过渡层的砌体墙,宽度不小于 1.2m 的门洞和 2. 1m 的窗洞,洞口两侧宜增设截面不小于 120mm×240mm 的构造柱。
3 砖砌体墙中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 240mm×240mm;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 4 Φ14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4 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7 度时不宜少于 4 Φ16 ,8 度时不宜少于 4 Φ18 。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墙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托墙梁内时,托墙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5 构造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结。
6 各层均应设置圈梁,圈梁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7.1 节和第 8.3 节相关规定。
7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 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 800mm 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8 其他楼层,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
8.3.2 过渡层砖墙采用构造柱组合砖墙或水平配筋砌体时,应符合相关构造要求。
8.3.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300mm ,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 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梁端在 1.5 倍梁高且不小于 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 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 2 Φ14 ,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4 梁的纵向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8.3.4 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墙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1.5 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2.5 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2 倍。
2 抗震墙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 160mm ,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 1/20;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 2。
3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30% ,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直径不应小于 6mm。
4 抗震墙的边缘构件设置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第6.4 节的规定。
8.3.5 底部框架柱、梁、抗震墙及节点的构造措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8.3.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层采用A 类砌体抗震墙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厚不应小于 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梁柱。
2 沿框架柱高每隔 300mm 配置 2 Φ8 水平拉结钢筋和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砖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墙长大于 4m 时和洞口两侧,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8.3.7 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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