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61/T 5133-2025
备案号 J18409-2025
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场 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landfill for stabilized fly ash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2025-09-03发布 2025- 10-20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陕建标发〔2025〕1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西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监测技术标准》等10项陕西省工程建设
标准的通告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标准设计站,各相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批准《西安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 场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绿色建筑声环境验收标准》《建筑与市政 工程绿色建造评价标准》《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价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农村低能耗居住建筑技术规程》《湿陷性黄土地区咬合式排桩技 术标准》《铝合金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10项标准为陕西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5年10月20日起实施。
附件:批准发布的10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 月 3 日
附件:
批准发布的10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前 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于下达2023年度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陕建发〔2023〕 105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 考国内外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 稳定化飞灰接收;5.填埋作业;6.维护保养;7.污染物防控与监 测;8安全生产;9.资料管理。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陕西省建 设标准设计站负责日常管理,西安市西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西 安市西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南路 3999号,邮编:710038,电话:029-82521303,邮箱:1419556300@ qq.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西安市西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西安市质量与标准化研究院
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服务中心 榆林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安康市汉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中心
西安市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学 王 军 梁 伟 李晶晶 邓嘉豪 张 玉 张 洋 武 苗
杨恩辉 林 榆 董 波 雷 震 刘志千 李文喆 赵争辉 呼延智 刘少华 高永平 王 磊 孙江涛 史 炜 邵 欣 金海波 王 晶 柯 浩 徐志栋 汤 兴 佟 洋 马林伟 蔡 攀 李根业 赵小军 薛海兵 闻军宝 侯晓卫 朱美艳 李 哲 陈阳阳 陈晶晶 王 丹 孟延蕊 袁睿颖 杨 丹 白雲心 贺姝玥 高雅倩 于 涛 张 伟 袁 悦 董 超 曹 坤 王奋飞 崔艺荣 张 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郭祥信 史东晓 李 萍 程方明 武一奇 蒋 楠 张军飞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场的运行和 维护,加强填埋过程中安全和环境风险管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场的 运行和维护。
1.0.3 稳定化飞灰填埋场的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飞灰fly-ash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 的底灰。
2.0.2 稳定化飞灰 stabilized fly-ash
利用稳定剂和固化剂对飞灰进行稳定化处理获得的满足《生 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填埋处置要求的产物。
2.0.3 稳定化飞灰填埋场(填埋场)stabilized fly -ash landfill (landfill)
专门用于处置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的,具有人工防渗系 统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符合环境卫生及环境安全要求的处理场 地。
2.0.4 隐患排查清单 hidden danger checklist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填埋场周边环境、库区建设、填 埋工艺等要求编制的填埋场运行维护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需要定 期排查的隐患内容。隐患排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排查 清单和环保隐患排查清单。
2.0.5 吨袋(集装袋)ton bags(flexible freight bags)
一种用于装稳定化飞灰的柔性包装袋,又称集装袋,常用聚 酯纤维纺织而成。
2.0.6 吊装填埋作业 lifting and landfill operation
采用吊车等起重设备将袋装稳定化飞灰吊入填埋库区填埋 的作业方式。
2.0.7 覆盖covering
采用不同的材料铺设于稳定化飞灰堆体的实施过程。根据 覆盖要求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日覆盖、中间覆盖和终场覆盖。
2.0.8 HDPE 土工膜 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 Impermeable mem-
brane
HDPE 土工膜全称“高密度聚乙烯膜”,是以(中)高密度聚乙 烯树脂为原料生产的一种防水阻隔型材料,具有优良的耐环境应 力开裂性能,抗低温、抗老化、耐腐蚀性能,以及较大的使用温度 范围和较长的使用寿命。
2.0.9 飞灰淋溶液fly leaching solution
稳定化飞灰堆体物理蒸发以及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的渗沥 和淋溶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机或无机成分的液体。
3 基本规定
3.0.1 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 定,结合填埋场运行维护内容、工艺特点、技术水平和管理要求等 编制生产运行方案。生产运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 组织机构、填埋规划、填埋作业、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安全及应急 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3.0.2 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填埋场 驻地周边环境、库区建设、填埋工艺等情况,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编制隐患排查 清单。
3.0.3 运行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满足正常运营需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等各类教育和培训。
3.0.4 运行单位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 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以及设施设备操作手册制订设施设备维 护保养计划。
4 稳定化飞灰接收
4.1 一般规定
4.1.1 运行单位应以运行方案为基础,结合常年气象资料、上年 度填埋量、物料使用和劳动用工情况、填埋规划执行情况等因素 编制下一年度填埋作业计划,按计划进行填埋作业。
4.1.2 运行单位应根据填埋场运行情况、驻地天气情况以及各 生活垃圾焚烧厂稳定化飞灰积存量等情况,提前48h 与生活垃圾 焚烧厂协商稳定化飞灰出厂填埋量。
4.1.3 运行单位应将入场称重计量数据上传至“陕西省固体废 物管理信息系统”。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据与填埋场入场时称 重计量数据发生偏差时,以入场数据为准。
4.1.4 遇降水、大风等不良天气,不应进行稳定化飞灰填埋作 业,夜间不宜进行填埋作业。
4.1.5 运行单位应保证安全与环境监测、计量系统等数字化管 理设备规范运行,不得篡改数据。
4.1.6 稳定化飞灰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应在填埋 场运行单位备案。
4.2 入场要求
4.2.1 进入填埋场的稳定化飞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 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填埋处置要求。
4.2.2 运行单位宜对稳定化飞灰进行入场前抽检,监督生活垃
圾焚烧厂稳定化飞灰进入填埋场的入场质量。抽检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二噁英根据实际情况宜每半年1次,其他检测项目抽检 频次不少于每月2次;
2 针对垃圾焚烧工艺发生改变,稳定化飞灰性状发生较大 变化,飞灰螯合工艺变化,设备、药剂更换,运行单位应对稳定化 飞灰连续抽样检测3次以上,都合格后方可按正常频次采样。
4.2.3 运行单位应对入场资料进行核对和检查,核对检查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 该车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出场计量磅单;
3 该车次吨袋编号清单;
4 吨袋编号对应日期的稳定化飞灰日检测报告、该批次稳 定化飞灰合格的CMA 检测报告等入场资料,若无报告或者报告 显示未达到标准,应整车退回。
4.2.4 根据来源不同,运行单位在入场计量前应对每个生活垃 圾焚烧厂运输车辆进行每周不低于2次的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吨 袋和车辆应返厂重新处理包装。抽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方面:
1 车辆是否满足干净、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
2 检查吨袋有无破损现象、车厢内是否有积水、吨袋内装物 是否为飞灰等;
3 吨袋规格是否统一,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包装非危险 货物用柔性中型散装容器》GB/T 10454的有关规定;
4 装填的吨袋是否符合吨袋容积的2/3 以上,但不应满溢 或顶部凸起的要求;
5 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形态、包装方式是否与联单内容
相符,吨袋标签上的日期是否与吨袋编号清单一致;
6 吨袋密封包装且清晰粘贴或系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的危险废物标签;
7 所有车辆检查过程应做好记录,有个别稳定化飞灰整袋 退回、整车稳定化飞灰退回等现象,利用水印相机拍摄照片,与检 查记录一同保存。同时,第一时间将问题反馈至焚烧厂和运输 单位。
4.3 场内运输
4.3.1 运输车辆进出场应按指定路线和标识行车,不得在场区 内随意超车、停车。
4.3.2 运输车辆在场区道路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在填埋 库区临时道路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
4.3.3 运输车辆行驶至指定的区域后,方可揭开防水篷布、打开 车厢挡板。
5 填埋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条件合理选择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 方式,宜采用吊装填埋的作业方式。
5.1.2 填埋作业应分单元、分层进行,作业工序为吊卸、码放、覆 盖。
5.1.3 运行单位应根据填埋作业计划合理铺设填埋区临时道路 和作业平台。
5.1.4 现场指挥调度人员应结合作业实际情况和车辆入场情 况,合理调度车辆,避免车辆交叉形成拥堵,便于吨袋吊卸。
5.2 吊装作业
5.2.1 作业前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稳定化飞灰日进场量、运输车流量确定填埋区域揭 膜面积、填埋作业设备和作业平台数量,揭膜面积(m²) 与稳定化 飞灰进场量( t) 的比值宜为0.5~0.8,揭膜时,应将底层覆盖膜 (中间覆盖膜)上翻1m~1.5m 并固定,覆盖膜揭开后应折叠或平 铺,摆放整齐;
2 明确作业班次和人员,对填埋作业机械实行定人、定机管 理,吊车指挥、吨袋挂钩、卸钩等环节都应有专人负责;
3 应对填埋作业平台和进场路基箱的稳定性、平整性进行 检查;
4 应对作业机械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吊带、吊钩、仪 器仪表等。
5.2.2 机械和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立刻停机,检修 合格后再开机作业。
5.2.3 码放稳定化飞灰吨袋时,应及时调整吨袋位置,减小吨袋 间隙。
5.2.4 堆高作业时,吨袋底部宜找平,6层宜为一个覆盖单元,每 层吨袋应错位码放,运行单位每日对堆体码放进行检查(检查表 详见本标准附录A) 。边坡码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低于库区坝顶和四周场底边坡顶内的填埋堆体临时边坡 应保持稳定;
2 在填埋堆体未高于库区坝顶前,吨袋在场底边坡上的码 放应根据边坡的坡度用填隙材料填缝找平;
3 在填埋堆体高于库区坝顶后,应根据封场设计堆体边坡 坡度进行错缝码放,边坡形成的锯齿状可用填隙材料填平或采用 小包装稳定化飞灰填充。
5.2.5 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及时对填埋堆体及其边坡进行修整, 修整时宜使用惰性无机材料对吨袋间的空隙和堆体进行填充和 整平。
5.3 堆体覆盖
5.3.1 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采用土工膜或其他防水材料对 作业面进行覆盖。
5.3.2 填埋单元填埋结束后,应进行堆体整平和中间覆盖。
5.3.3 中间覆盖前堆体顶面应整平,覆盖应采用大于或等于 1.0mm厚HDPE 土工膜,膜下宜铺设土工布等缓冲材料,HDPE 土
工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 膜》CJ/T 234的有关规定。
5.3.4 当部分填埋堆体达到终场设计标高时,应采用1.5mm厚 HDPE 土工膜进行覆盖或实施封场工程;当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 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实施封场工程。
5.3.5 膜覆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覆盖时应从当日作业面最远处的堆体逐渐向卸料平台 靠近,覆盖方向应按坡度顺水搭接;
2 降水、大风天气前,应对日覆盖膜进行焊接,宜在膜面摆 放压膜材料;
3 中间覆盖时膜与膜搭接的宽度宜为0.08m~0.10m, 顺坡 搭接,采用双焊缝密闭焊接;
4 中间覆盖膜上应放置稳固的压膜材料,压膜材料可横纵 连接,摆放的直线间距为3m左右;
5 HDPE 土工膜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 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03的有关规定。
5.3.6 运行单位应对堆体覆盖膜进行日常巡查、全面检查,对破 损覆膜重新焊接或更换。巡检的内容和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巡查分为周检、月检和恶劣天气来临前后的检查;
2 周检为本周内覆盖的膜面漏洞破损检查;
3 月度和恶劣天气来临前后的检查为整场堆体膜面的密闭 性检查,若当月出现恶劣天气,则可将其与月检合并;
4 有条件的运行单位可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全场的 膜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3.7 填埋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并 有效覆盖,机械设备入库。
6 维护保养
6.0.1 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定期对填埋场设施设备进行 检查、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计划检修维护供电供水设施、通信管线、各类电器、检 验检测设备等;
2 按照检修计划对作业机械、车辆及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
3 定期对避雷、计量设备、仪器、仪表等装置进行检测维护, 并出具检验核定证书;
4 定期检查维护地表水、地下水、飞灰淋溶液导排及处理 系统;
5 按照检修计划对飞灰淋溶液长期渗漏检测系统进行检查 和维护;
6 按照检修计划对填埋场数字化监管平台系统进行检查和 维护;
7 对尚未使用的填埋区域内防渗和排水等设施进行检查和 维护;
8 应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和设备,发现失效或缺失应及 时更换或增补。
6.0.2 安排专人负责场区内道路、截洪沟、排水渠、地磅等设施 的保洁、清淤、除草等工作。
6.0.3 应定期对山谷型填埋场的边坡进行检查维护。
6.0.4 应定期对场区内各种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宣传展板等进 行检查、维护或更换。
6.0.5 应定期对场区内各类沟、池、井、管等狭窄场所进行检查
维护,并配备通风设备、检测维护器具;监测井清洗频率不宜少于 半年一次。
6.0.6 填埋场所在区域夜间温度低于-5℃时,吊装填埋作业机 械宜入库停放。
6.0.7 应对场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植物进行日常维护、 养护。
7 污染物防控与监测
7.1 一 般规定
7.1.1 运行单位应按隐患排查清单开展水、气、土、声等污染的 隐患排查工作。
7.1.2 运行单位应公开污染物监测数据,自动监控系统应与环 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7.1.3 运行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影响评价 书和批复的有关规定,制订污染物监测计划,按计划开展污染物 检测。监测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 频次及采样、分析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质量保证措施等。
7.1.4 发生以下情况应变更监测计划:
1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2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等 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3 污染源、生产工艺、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7.1.5 运行单位应做好填埋场物料存放设施的环境管理。
7.2 水污染防控
7.2.1 运行单位应做好填埋场的雨污分流,保持截洪沟等排水 设施完好。降水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并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 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7.2.2 应对填埋库区产生的飞灰淋溶液进行收集和计量,定期
检查飞灰淋溶液收集、导排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状况。
7.2.3 填埋场内作业车辆、稳定化飞灰运输车辆出场前宜使用 吸尘装置收集散落的飞灰;确需冲洗的,冲洗水不得随意排放,应 单独收集至飞灰淋溶液调节池。
7.2.4 填埋库区应设置导流池收集膜面积水,积水宜采用排水 泵抽排,导流池深度应满足排水泵对水深的要求。
7.3 其他污染防控
7.3.1 稳定化飞灰包装用吨袋不应二次使用。
7.3.2 在填埋堆体整平或修坡时,如发生破袋,应及时覆盖。
7.3.3 填埋堆体整平或修坡时,宜避开风力大于3级的天气,如 实施的作业方式可能产生扬尘,则应配备雾炮车等抑尘降尘 设施。
7.3.4 填埋作业时应控制噪声。
7.3.5 实验室废试剂、试样以及作业机械在填埋场现场维修保 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进行收集贮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处置。
7.4 污染监测
7.4.1 填埋场运行前,属地环保部门、卫生防疫站或运行单位应 对填埋场的环境本底质量进行检测,形成监测数据。
7.4.2 填埋场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 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 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有关规定。
7.4.3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飞灰淋溶液 水质进行日常监测。飞灰淋溶液的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填埋场属地环保部门规 定的执行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书以及其批复的要求。
7.4.4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做好大气、地表水、噪 声、土壤等的日常监测。
7.4.5 填埋场封场后,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 5122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51 的有关规定 对填埋场区的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飞灰淋溶液和堆体沉降等进 行监测。
7.4.6 采样人员、采样流程以及样品检测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 安全生产
8.1 一般规定
8.1.1 运行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填埋 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8.1.2 运行单位应每年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按清单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验 收(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本标准附录B)。
8.1.3 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作业前技 术交底表详见本标准附录C)。
8.1.4 运行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的有关规定在填埋场场区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8.1.5 运行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 特殊作业的管理。需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1.6 运行单位应规范访客与业务往来人员的出入管理,与生 产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填埋作业区。
8.1.7 运行单位应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管理机制,每年进行体检 和职业健康培训。
8.1.8 运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并按相关 规定每季度检查、更换和补充。
8.2 作业安全
8.2.1 作业人员应按照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和使用设 备,非本岗位人员不得启、闭和操作机械设备。
8.2.2 吊装填埋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 下面站立、作业。作业机械启动、行驶时任何人不得靠近。
8.2.3 不得使用失修、失保或有故障的机械设备。
8.2.4 多台机械在同一作业单元作业时,吊装填埋作业机械应 保证必要的安全作业间距。
8.2.5 运行单位应统一管理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及装备。作业 人员日常作业和揭膜作业时应按照要求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及装备。
8.2.6 填埋场所在区域出现降雪和冰冻现象时,应及时进行清 雪除冰,采取防滑措施。
8.3 应急管理
8.3.1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每年宜组织2次培训和应急演练。
8.3.2 运行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施设备、工器具与救援防 护用品。
8.3.3 发生突发事件后,运行单位应按照应急管理制度上报事 发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8.3.4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损失评估和恢复 生产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9 资料管理
9.0.1 应建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设施设备 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
9.0.2 应将稳定化飞灰入场记录等相关资料形成台账,分类整 理归档。
9.0.3 应将各类监测记录、报告形成台账,并按照监测类型和频 次逐一分类整理归档。
9.0.4 运行单位宜对填埋场实现全过程监管与信息追踪,系统、 全面、及时进行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9.0.5 运行单位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的有关 规定分门别类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年。
附录A 填埋作业日查表
表 A 填埋作业日查表
安全员(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B 填埋场安全检查表
表 B 填埋场安全检查表
检查部门:_ 年 月 日
附录 C 作业前交底记录表
表 C 作业前交底记录表
安全员(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 51220
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03 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岩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1
4《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2894
5《包装非危险货物用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GB/T 10454
6《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场 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DB 61/T 5133-2025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加强陕西省内各地市生活垃圾焚 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场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加强安全和环境风险管 控,规范填埋作业流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实现生活垃圾焚 烧稳定化飞灰无害化处置,提升陕西省生态文明水平。
1.0.2 本条文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焚烧厂配套建设的 以及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内改建、扩建的稳定化飞灰独立填埋区。
1.0.3 本条文规定稳定化飞灰填埋场的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 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包括相关的环保、 安全、技术标准。
3 基本规定
3.0.1 生产运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组织机构、填 埋规划、填埋作业、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安全及应急管理、信息化 管理等。填埋规划主要包括填埋场分区作业规划、分单元分层填 埋作业规划、分阶段覆盖以及终场覆盖作业规划、填埋场标高、容 量和时间控制性规划、雨污分流、临时道路、气体导排、飞灰淋溶 液收集等内容;填埋作业主要包括填埋作业流程、填埋作业计划, 动态掌握填埋设计容量、剩余库容量、填埋堆体作业规划、年度稳 定化飞灰进场量等内容;填埋作业流程包括入场前飞灰检测、入 场检查、称重计量、车辆场内运输、吊装入库、车辆出场称重计量、 提升导气石笼、日覆盖、堆体整平及修坡、中间覆盖、搭建作业道 路和吊卸平台、终场覆盖等。
3.0.2 运行单位要制定和完善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应急管理制 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制度,并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完善和遵 照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按照“重大 隐患必须彻底清零、一般隐患保持动态清零”的标准,及时对事故 隐患进行排查,形成安全风险全面受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双 重预防机制和运行模式。隐患排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 排查清单、环保隐患排查清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清单。
3.0.3 本条文是运行单位从事填埋场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根 据工艺特点、技术、自动控制和经济水平现状合理配备相应的技 术人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结合填埋场实际,运行单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生 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
水平,规范作业,保证安全运行。
3.0.4 本条文强调运行单位要制订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制 订维护保养计划时,要考虑季节天气变化因素,明确相关设施设 备的主要性能、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的限制。
4 稳定化飞灰接收
4.1 一般规定
4.1.1 填埋作业计划主要包括月度飞灰进厂量、作业组织计划、 吊卸平台设置、库区临时道路铺设、雨水导排设置、主要耗材采购 计划、成本分析等内容,从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方面为填 埋作业提供保障。
4.1.2 本条文是运行单位日接收稳定化飞灰的依据。运行单位 应根据填埋场的运行状况、填埋场所在区域未来48h 的天气、生 活垃圾焚烧厂稳定化飞灰的积存量,与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商稳定 化飞灰的出厂量和进场时间。天气预报时常出现误差,提前48h 的天气预报更准确。针对一个填埋场处置多家焚烧厂产生的稳 定化飞灰的,运行单位应根据运距情况,合理安排进场时间,错峰 进场。
4.1.3 本条文规定稳定化飞灰处置转移时实行转移联单制度, 明确计量数据出现偏差时的解决办法。出现±1t 偏差时,应整车 退回,并通知运输单位和焚烧厂,要求其寻找出现偏差的原因,避 免持续或出现更大的问题,运行单位要及时办结联单并保存相关 资料。
4.1.4 本条文中“不良天气”主要包括:5级及以上大风、降水 (雨、雪、冰雹等)、大雾等天气。结合飞灰填埋作业工艺和飞灰淋 溶液产生的特点,规定遇不良天气运行单位不进行稳定化飞灰填 埋作业。在非必要、非应急情况下,夜间不宜进行稳定化飞灰的 填埋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运行单位要采取必要的照明、防护、
警示等安全措施,配备劳动保障用品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5 填埋场的数字化管理设备能够全方位实时监测场区运营 情况、业务情况、环境、堆体安全等实现精细化管理。
4.1.6 稳定化飞灰运输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等相关信息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有重新申领 或更换现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至运行单位,运行单位 将相关信息整理形成台账并及时更新。
4.2 入场要求
4.2.1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 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稳定化飞灰检测结果 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以进入填埋场填埋。
4.2.2 本条文规定了运行单位宜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生活垃 圾焚烧厂飞灰螯合稳定化质量进行监督性抽检。运行单位具备 条件和能力的可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
1 抽检螯合稳定化至少3d 以上的稳定化飞灰,每批次至少 采集3个不同日期的份样,每个份样质量不宜小于0.5kg,并将所 取得的份样合并到一起,作为一个总样。将总样进行检测。二噁 英根据实际情况宜每半年1次,其他检测项目抽检频次不少于每 月2次,运行单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其他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 抽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稳定化飞灰连续抽样检 测3次以上,都合格后方可按正常频次采样:
1)垃圾焚烧工艺发生改变;
2)稳定化飞灰性状发生较大变化;
3)飞灰处螯合工艺变化;
4)设备、药剂更换。
4.2.3 为避免不符合要求的稳定化飞灰入场,需要对入场资料 进行核对。
4.2.4 为避免不符合要求的稳定化飞灰入场,需要对运输车辆 进行抽查。
4.3 场内运输
4.3.1 通过合理的调度指挥,不仅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和交通流 畅度,还能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和保障人员安全。在场区道路划线 的相关工作中,各方应密切合作,确保线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 场区交通秩序和生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4.3.2 本条文是对入场运输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现行国家标 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规定,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计算行 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道路、道 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规定,在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 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 车辆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
4.3.3 本条文是填埋场控制环境质量的措施之一。
5 填埋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现行飞灰稳定化主要采用固化成型工艺,用吨袋包装,便 于运输和装卸,适宜采用吊装填埋作业。
5.1.2 根据稳定化飞灰出厂量、填埋作业区场地条件、填埋机械 设备条件、季节天气等因素,填埋作业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的有关规定,实施分 区分单元填埋作业,填埋时分层码放,达到规定高度后进行整平 和覆盖。
5.1.3 填埋区作业平台和临时道路一般使用钢板路基箱进行铺 设。山谷型填埋场初期或库边填埋作业时借助填埋库区道路作 为吊装卸料平台;随着作业堆体的延伸,为满足吊装作业的需要, 采用钢板路基箱铺设临时道路和吊装卸料平台,以满足运输车辆 进出库区行驶需要。路基箱的铺设工艺推荐流程为,完成填埋堆 体中间覆盖后、铺设路基箱前,在覆盖膜上面铺两层600g/m² 土 工布(或5.0mm厚复合土工排水网),在两侧铺一层土工膜保护 层(50cm~100cm 宽、10mm~20mm 厚的橡胶软垫)。铺设时,路 基箱横向、纵向连接须保持整齐,路基箱之间的接缝宽度不大于 10cm,相邻路基箱之间的高低落差不大于5cm。转弯区域路基箱 连接处设置连接板,用专用插销固定。路基箱防滑焊接条表面保 持清洁,防滑条保持完好、无翘起脱落现象。
5.1.4 本条文强调进入填埋场的运输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调 度,避免车辆交叉形成拥堵。
5.2 吊装作业
5.2.1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吊装填埋作业前要进行的准备 工作。根据本日接收计划确定填埋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平台数 量以及揭膜面积。吊车(汽车起重机)吨位根据填埋库区建设条 件、运行状况等选用25t、50t 不同吨位,并严格按照现行行业标 准、设备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规范运行。
5.2.2 机械、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后,要停止作业,立即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减少对作业的影响。
5.2.3 在吨袋码放过程中,作业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合理码放吨 袋,上层吨袋码放至下层四个吨袋交角处,做到四面靠紧、底部坐 实,减小吨袋间隙,保证堆体稳定,节约库容。
5.2.4 本条文明确了填埋库区内堆体码放高度,并且对填埋库 区边坡的码放提出要求,运行单位每日对堆体码放进行检查(检 查表详见附录A 表A)。
5.2.5 吊装填埋过程中,受限于吨袋的规格、填装高度等影响, 堆体横向、纵向之间特别是靠近边坡位置,会产生一些间隙、空洞 等,为确保堆体的稳定性,同时避免吨袋破损,宜使用经过筛分的 没有尖锐棱角的惰性无机材料进行充填。填隙材料应表面洁净, 其CaCO₃ 含量不应大于10%,渗透系数不应小于1.0×10⁻³cm/ s, 粒径宜控制在10mm~60mm,同时具备一定的抗压强度,避免 造成飞灰淋溶液导排系统堵塞。堆体整平前后应进行测量,确保 堆体顶面坡度满足要求。
5.3 堆体覆盖
5.3.1 日覆盖是做好雨污分流、源头控制飞灰淋溶液产生和减 少环境污染的日常性重要工作,选用的覆盖材料,需满足方便操 作、防渗漏、抗撕裂、耐酸碱腐蚀、防老化等特点。覆盖材料宜按 一定的坡度进行铺设,雨水汇集后可通过泵抽排至截洪沟等排水 设施。
5.3.2 填埋单元完成阶段性堆高作业,暂不进行其他的作业,要 进行中间覆盖,以做到场地平整,便于后续临时进场道路和作业 平台的搭设。
5.3.3 本条文对中间覆盖前堆体的形态和覆盖时采用的土工膜 提出要求,堆体顶面应平整,土工膜宜按一定的坡度进行铺设便 于汇水、排水、压膜,防止雨水积存、膜面张鼓。铺设土工膜时应 预留温度和沉降变形量,避免折皱或悬空。中间覆盖膜铺设前宜 在膜下铺设土工布等缓冲材料保护中间覆盖膜,便于重复利用。
5.3.4 封场宜整体实施,部分填埋堆体达到最终允许高度,应采 用1.5mm厚 HDPE 土工膜进行覆盖,为后续实施封场提供基础。 部分填埋堆体达到终场设计标高需要实施封场工程时,要根据堆 体在整场中的位置及最终封场工程总体方案综合确定。不可预 见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经专业评估,认为填埋场无法继续使用,要 实施封场工程,保护自然环境。为了防止发达的植物根系对防渗 层和排水层的损害,造成飞灰淋溶液产生,封场宜选用成活率高 的浅根植物。
5.3.5 本条文对日覆盖、中间覆盖的工艺和技术要点作出规定, 对焊接质量进行检测。压膜材料可选用沙袋、轮胎或无棱角的预 制件等。
5.3.6 堆体覆盖膜受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高低温、大风及其他 因素影响,容易发生膜面破损现象,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将巡检分 为日常巡查、全面检查。日常巡查又分为周检、月检和恶劣天气 来临前后的检查。每周检查的内容为本周内覆盖的膜面漏洞破 损检查;月度和恶劣天气来临前后检查的内容为整场堆体膜面的 密闭性检查,若当月出现恶劣天气,则可将其与月检合并。有条 件的运行单位可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全场的膜面进行1 次全方位的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在巡检过程中若发现破 损应及时记录、修补或更换,避免雨水或积水进入堆体产生飞灰 淋溶液。
5.3.7 本条文是对作业现场环境卫生的相关要求。填埋作业后 要及时清扫库区道路、作业平台,作业设备入库,保持作业面整 洁,确保作业现场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材料覆盖应做到防雨、 防潮、防扬尘。
6 维护保养
6.0.1 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在制订 维护保养计划时,要明确相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性能、使用年限和 使用条件的限制,考虑季节天气变化因素。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产 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相关 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且对检查 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出记录,保证在用起 重机械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起重机械上使用聚氨酯材质的 缓冲器,在安装使用期满5年时,应当更换;起重机械出现故障 时,运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 继续使用。所有计量设备、仪器、仪表应委托计量部门定期核定, 出具检验核定证书。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核定计量系统,校对精 度和误差范围,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保养除符合本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要求。
6.0.2 本条文对场区内道路、截洪沟、排水渠、地磅等设施的日 常维护提出要求。
6.0.3 山谷型填埋场边坡存在滑坡等安全隐患,本条文强调对 边坡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0.4 填埋场各类标识和宣传展板属于易损构件,应及时更换, 保持警示标志的完好和环境整洁。
6.0.5 运行单位要保持填埋场各类沟、池、井、管等狭窄场所设 施设备的完整性。本条文强调应做好狭窄空间的通风并配备专 业的检测器具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工作。
6.0.6 一般冬季起重机使用-10号柴油,-10号柴油适用于气 温4℃~5℃的环境。每日作业结束后,当现场夜间气温低于- 5℃时,吊装填埋作业机械宜入库,尽可能将作业机械停放到车 棚、车库内,并采取覆盖保暖等措施,保证后续作业正常进行。
6.0.7 本条文规定对场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日常维护,并根 据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按照不同植物的特点,对绿化植物进 行养护。
7 污染物防控与监测
7.1 一 般规定
7.1.1 本条文强调运行单位需按照隐患排查清单,开展造成水、 气、土、声等污染的隐患排查工作。从源头消除环境隐患,严防环 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填埋场的正常运行。
7.1.2 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显示填埋场运行天数、监测点位、排放 限值、监测数据等内容。
7.1.3 本条文明确为了防范填埋场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 污染问题,运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污染物 监测。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
7.1.4 本条文明确了运行单位需要变更监测计划的几种情况。 同时,如国家发布新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 求,应从其规定。
7.1.5 本条文中的环境管理包括防风、防火、防潮、防扬尘、卫生 保洁等。
7.2 水污染防控
7.2.1 本条文规定填埋场的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填埋结束后 完成日覆盖以及中间覆盖膜面焊接,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降雨 来临前应巡查环场截洪沟等排水设施的有效排水情况,保持排水 畅通。降水期间应有专门的人员巡查场区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应
组织人员应急处置,防止排水系统出现淤堵发生降水漫延和渗 漏,造成环境污染。
7.2.2 本条文是关于飞灰淋溶液收集计量和系统检查的条文。 每天计量飞灰淋溶液的产生量、排出量,监测调节池的警戒水位, 并形成报表。飞灰淋溶液收集、导排必须能够有效地收集产生的 飞灰淋溶液并将其导入调节池;飞灰淋溶液处理系统能够有效处 理、达标排放。
7.2.3 本条文是对作业车辆、稳定化飞灰运输车辆出场前的规 定。作业车辆、稳定化飞灰运输车辆出场前宜使用吸尘装置收集 散落的飞灰;确需冲洗的,冲洗水不得随意排放,要单独收集至飞 灰淋溶液调节池。飞灰易附着在作业车辆、稳定化飞灰运输车辆 上,车辆冲洗水可能含有污染物。
7.2.4 填埋堆体未达到终场标高时,可利用污水泵抽排或穿坝 管自流出库区,库区膜面积水汇集至导流池,导流池深度应满足 排水泵对水深的要求。导流池的个数和大小可以根据填埋场雨 水收集导排的需求合理确定,填埋堆体每填高5层~6层,同步提 升导流池。填埋堆体达到终场标高时,终场堆体顶平面采用中间 高两边低的码放方式,雨水导排至环场截洪沟。
7.3 其他污染防控
7.3.1 在填埋过程中,飞灰易附着在吨袋表面,若重复使用,会 导致环境污染,故吨袋应与稳定化飞灰一并入库填埋,不能重复 使用。
7.3.2 吨袋破损可能造成稳定化飞灰颗粒物遇风扬尘,造成环 境污染,在操作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覆盖,避免发生 污染。
7.3.3 本条文是填埋堆体整平、边坡整形时的作业要求。4级风 速为5.5m/s~7.9m/s, 有吹起尘土现象。在整平或修坡过程中, 4级风能造成扬尘,所以在整平和修坡时宜避开风力大于3级的 天气并配备雾炮车等抑尘降尘设施进行降尘。
7.3.4 本条文是对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的选择进行规定。选用 工艺先进、噪声小的机械设备,从声源上减少噪声。
7.3.5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机械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 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 轮油等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和油泥;试样主要包括:剧毒类废液、 有机废液类、无机废液类、废弃化学品、废旧试剂空瓶等。按照现 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的有关 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处置。
7.4 污染监测
7.4.1 填埋场运行前,属地环保部门、卫生防疫站或运行单位应 进行环境本底检测,填埋场的环境本底质量检测主要是为方便追 溯污染历史、制定环境标准、研究环境质量提供基础数据,是掌控 填埋场运行状态的必要措施。主要检测填埋场大气、水体、土壤、 噪声等在未进行填埋作业前的环境现状,采样点的布设、采样方 法和样品检测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
7.4.2 本条文是对地下水检测方法和检测项目以及污染物排放 限值的要求。填埋场监管单位、运行单位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 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地下水开展日常检测,掌握填埋场地下水 水质的变化情况,有利于及时有效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地下水和
生态环境安全。
7.4.3 本条文规定了飞灰淋溶液的监测和排放要求。
7.4.4 本条文中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 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 383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等。 场界氨气浓度高于1.5mg/m³ 时要立即反馈至生活垃圾焚烧厂, 提示其优化脱硝系统运行,控制氨逃逸。
7.4.5 本条文明确了填埋场封场后的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飞 灰淋溶液和堆体沉降等的监测要求。填埋场封场后,填埋堆体受 内部结构长时间挤压或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可能产生沉降现象,要 进行沉降监测。
7.4.6 本条文规定采样人员、采用采样、测试的内容、方法、仪器 设备标准物质等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 安全生产
8.1 一般规定
8.1.1 运行单位要按照国家及陕西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制定填埋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填埋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等。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加强填埋场 消防管理,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 规范的有关规定。
8.1.2 运行单位要根据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内容等各种情 况的变化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最少每年评估一次,在生产工 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或发生 事故后,应立即开展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工作。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清单,安全员按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并对排查 出的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和验收。
8.1.3 本条文明确了安全和技术交底的相关要求。每日作业 前,运行单位现场负责人员或安全员对作业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 全和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未开展作业前安全作业交 底,不得进行作业。安全和技术交底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内容、作 业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8.1.4 本条文明确了在填埋场内设置安全标志应遵守的规范。
8.1.5 本条文中的“特殊作业”主要包括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高处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填埋场应结合实际制定特殊作业安全 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特殊作业人员、安全员和国家 规定的其他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8.1.6 鼓励运行单位建立健全填埋场门禁制度,规范访客与业 务往来人员的出入管理,在进场处对来访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 外来参观者及与生产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宜进入填埋作业区,确需 进入填埋作业区的应接受场区安全提醒,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 由专业人员陪同。
8.1.7 从业人员入职前应提交入职体检报告,凡患有职业禁忌 症的,不得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从业人员入职后,运 行单位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健康培训。
8.1.8 本条文强调运行单位需在填埋场指定、特定场所配备防 护救生用品及药品,设置明显标志,并每季度进行检查、更换和 补充。
8.2 作业安全
8.2.1 本条文是对作业人员操作机械的强制性规定。
8.2.2 本条文是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的要求。吊车填埋作 业过程中易发生吊钩和被吊物坠落现象,任何人不得在起重臂下 站立、作业,避免物品坠落损伤到人员安全。起重机和运输车辆 启动、行驶时存在视觉盲点,任何人不得靠近。
8.2.3 本条文是对使用作业机械设备的强制性要求。
8.2.4 本条文规定多台机械在同一作业单元作业时的安全距 离,避免吊车摇臂之间发生碰撞。
8.2.5 本条文强调运行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需要、寒暑季节、生
产特点等配备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设备,落实防暑降温、防寒保 暖、防雨、防风等措施。作业人员日常作业和揭膜作业时要按照 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口罩、工服、防滑鞋等。
8.2.6 本条规定填埋场发生降雪和出现冰冻现象时,需及时进 行撒盐消融等清雪除冰措施,清理道路或填埋作业区域积雪积 冰;车辆在场区行驶应安装防滑链,确保行驶安全,避免事故 发生。
8.3 应急管理
8.3.1 应急预案编制前,要先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对应急资源 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 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编制能覆盖填埋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 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防汛、防雪、消防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 方案等。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及职责、预防与预 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与措施、后期处置、应急培训和演 练等内容,同时要重视经费和人员保障,合理准备经费、科学分配 经费和严格监督经费,建立专业的应急队伍,确保应急预案的顺 利实施和快速响应能力,应急演练每年宜组织2次。应急教育应 纳入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突发事件的紧急避险、自救互 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 能。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岗位安全风险情况,应急自救、 他救、避险逃生知识与技能,现场应急处置的程序、要点与方法 等,应急设备设施与工器具使用等。
8.3.2 运行单位按要求配备能够满足应急工作需要的应急设备 设施、工器具与防护用品,建立应急设备设施、工器具、防护用品 的物资清单和使用台账,开展日常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并做好 记录。
8.3.3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现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应急管理 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流程上报事发情况。运行单位根据应急预案 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抢险救援。
8.3.4 事故调查需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四不 放过”的原则进行。开展损失评估,准确了解事件的影响范围和 程度,为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评估、 生命健康损失评估和环境污染损失评估等。根据事故发生情况,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清理工 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
9 资料管理
9.0.1 生产运行维护管理台账主要包括填埋作业过程中各种设 施设备的使用、运行、维修台账,覆盖膜使用等台账。
9.0.2 本条文中稳定化飞灰入场记录等相关资料包括每批次稳 定化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监测结果,不合格稳定化飞灰的退 回信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等。
9.0.3 本条文中各类监测记录、报告主要包括:大气、土壤、地下 水、稳定化飞灰抽检、防雷、噪声等。监测报告按照类型和频次逐 一分类整理归档,形成台账。
9.0.4 填埋场宜建立场区运营监控平台,实时监测场区运营情 况、淋溶液水位、填埋堆体稳定性等。构建统一的数据库,对数据 进行规范化存储。编制运行管理日报、月报和年报并及时报送, 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
9.0.5 资料管理制度要明确资料的内容及保存方式、保存年限、 销毁方式。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填埋场场址选择、勘察、征地、 设计、施工、验收,稳定化飞灰入场、填埋作业、运行管理、环境监 测、重大活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封场管理等全过程形成的资 料。保存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数据、照片等纸质材料或 电子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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