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80 CCS P 32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543—2026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ized interior decoration in
buildings
2026 - 04 - 03 发布 2026 - 08 - 03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工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代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丽岛科技有限公司、正隆众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中城联建(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博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清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随县石材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欣、王嘉润、张波、苑征、周涛、张童、高俊、屈桂林、吴远强、余本元、杨挺拔、杨永钦、陈贤庭、陈丽君、俞亮、刘全锋、张茂林、蒋祥飞、周华、涂为、刘芳、王振、张伟方、张一、杨杰、李建新、叶凯、唐文、刘猛、姜于宽、彭洪波、李娜、龚斌、杨庆增。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 bkc@hbszjt.net.cn。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请联系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9号,邮编:430071,电话:027-87337159,邮箱:office@csadi.cn)。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中所涉及的基本规定、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及既有民用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095 整体浴室
GB/T 50002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1301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8 住宅项目规范
JG/T 413 建筑用集成吊顶
JGJ/T 157 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 36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T 42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
JGJ/T 467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JGJ/T 477 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
JGJ/T 491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JGJ/T 498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
DB42/T 1046 住宅厨房、卫生间集中排气系统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JGJ/T 49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化装修 industrialized decoration
通过干作业施工工艺,将工厂化生产的室内装饰部品部件,进行现场装配的装修建造方法。
装配式厨房 prefabricated kitchen
将工厂化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进行集成,采用干式工法现场装配而成的独立厨房模块。
3. 3
装配式卫生间 prefabricated bathroom
将工厂化生产的防水底盘、壁板、顶板、支撑龙骨、洁具及灯具等进行集成,采用干式工法现场装配或现场吊装而成的独立卫生间模块。
固装家具 fixed furniture
通过工厂化方式生产的家具,采用穿插施工方法,并与装修工程同步实施,其安装完成后便无法进行移动。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在装饰工程中,将管线和设备设置在建筑结构之外及建筑结构墙体预留管线空腔之内的施工方式。
干式工法 dry-type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集成设计是一种前置性、综合性地解决设计问题的过程。集成设计需统筹不同专业、系统的技术要求,归纳设计、生产、供应、安装、运维不同阶段的需求,协调系统与系统、系统内部与部品部件之间的连接。
可逆化设计 reversible design
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设计理念。
4 基本规定
4.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应遵循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及信息化协同一体化流程,与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宜结合建筑信息模型、人工智能大模型、数字孪生、云端协同平台等数字技术。
4.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应满足消防、节能、安全及建筑物理(包括声、光、热等方面)的性能要求。
4.3 在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适应建筑结构变形的技术措施,不应对建筑结构及既有设施设备造成破坏。如涉及建筑结构变动及使用荷载增加,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结构改造设计与施工。
4.4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中的部品部件选型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部品部件选型应明确技术参数,并应优选质量稳定、耐用性强的部品,满足部品更换及设备管线检修维护要求。
4.5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应坚持管线分离原则,宜采用干式工法为主的施工工艺及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明确内装、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工程的施工界面,提升施工效率。
4.6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宜采用分户验收或分阶段验收方式。
4.7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室内温度环境、湿度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质量,降低不良环境对建筑的影响:
a) 建筑室内光环境应满足 GB/T 50034 的规定,采取措施优化室内光环境;
b) 建筑室内声环境应满足 GB 50118 及 GB 55016 的规定,采取措施优化室内声环境;
c) 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 GB 50325 的规定,控制空气质量。
4.B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应先对样板间或样板段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
4.9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 天后,至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满足 GB 50222 的规定,居住项目应满足 GB 55038 及 JGJ 367 的规定。
5.1.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及消防等专业要求。
5.1.3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部品部件、设备管线及接口,应满足 GB/T 50002 的规定及可逆化设计条件。
5.1.4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等主要材料性能指标,应满足防火、防水、受力、隔音、防潮、无障碍等方面要求,满足绿色建造标准。
5.1.5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宜根据总体技术策划、部品集成与选型、深化设计四个阶段逐步推进。总体技术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概念方案和结构选型的确定;
b) 部品部件运输的可行性、经济性分析;
c) 生产部品部件工厂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的判定;
d) 工程造价及经济性的评估;
e) 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路线的制定;
f) 后期运营、维护、更新、拆除全过程方案的制定。
5.1.6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宜采用适老化设计,满足“好房子”建设标准。
5.2 数字技术应用
5.2.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宜结合 BIM 信息化技术,建立统一协同设计和信息管理平台,统筹优化各专业技术工程,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的可追溯性。
5.2.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宜结合BIM模型与 IoT技术搭建智慧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可视化管理、部品部件信息查询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功能。
5.2.3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中的 BIM 模型几何表达精度、信息深度及交付深度应满足GB/T 51301的规定。
5.2.4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中的 BIM 模型宜涵盖设计、采购、生产、运输、安装、验收及维护等各阶段的信息内容。
5.3 可逆化设计
5.3.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需求。
5.3.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选取可替换、易拆改、易维护的部品部件、设备管线及接口。
5.3.3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宜采用龙骨架空或卡扣式墙面系统、架空或锁扣式地板系统、快装式吊顶系统、集成厨卫系统及快接式或卡压式接口等新工艺、新技术。
5.3.4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采用可调节的干挂、吊挂、锁扣、拼接或收边线条等物理连接方式,不宜采用各类化学用品黏合的连接方式。
5.3.5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采用高耐久、低变形率、易维护清洁的材料。
5.3.6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考虑部品部件的无损拆除及材料的回收利用率,宜选用可循环利用或可降解原材料制造的内装部品。
5.3.7 部品部件的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规格尺寸相协调。
5.3.8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宜优先采用常规模数优化标准化部品部件的规格尺寸。
5.3.9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应考虑内装部品部件在生产加工、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形变和尺寸误差等因素,对部品部件生产加工精度提出严格要求。
5.4 智能系统设计
5.4.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设计宜与建筑智能化集成设计,宜满足 GB 50314 相关规定。
5.4.2 智能系统设计应与工业化装修进行协同设计,实现各类智能设备安全供电及网络信号覆盖,宜与外部公用电信网和物业自建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
5.4.3 智能系统综合信息箱宜集中设置,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宜集中布线,敷设时应预留便于扩展和可能增加线路、信息点,智能系统终端位置和数量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
5.4.4 智能设备选用应满足产品认证要求,产品选型宜采用可前置安装、可嵌入安装的智能设备。
5.4.5 智能系统设计应确保扩展性,系统数据传输应采用主流规范协议和技术,保证设备与数据兼容、互联与安全。
5.5 部品部件设计
5.5.1 装配式吊顶设计
5.5.1.1 装配式吊顶系统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顶。
5.5.1.2 装配式吊顶宜采用可拆卸式吊顶系统,吊顶内应预留可满足管线敷设的空间。
5.5.1.3 装配式吊顶系统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5.5.1.4 装配式吊顶宜与送排风口、灯具、喷淋、烟感等末端点位装置进行集成设计,并应满足 GB
50016、GB 50222、GB 50303 的规定。
5.5.1.5 装配式吊顶系统内敷设设备管线时,应在管线密集和接口集中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5.5.1.6 装配式吊顶内部与楼底板之间,应按 GB 55037 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与建筑主体及穿过防火分隔的设备管线间缝隙都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5.1.7 装配式吊顶系统与墙、柱或梁交接处,宜设伸缩缝或收口线条。
5.5.2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
5.5.2.1 装配式楼地面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
5.5.2.2 装配式楼地面宜由可调节支撑脚架、基层衬板和饰面材料组成,应根据饰面材料、设计荷载、抗变形能力等要求进行选用,连接构造应稳定、牢固。
5.5.2.3 装配式楼地面宜具有调整架空高度、平整度和坡度的功能,架空高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5.5.2.4 装配式楼地面应与楼地面、墙面、吊顶中的供暖、电气、给水排水等系统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5.5.2.5 有供暖需求的居住空间,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方式;地面辐射供暖宜采用干式工法进行施工并集成于装配式楼地面的构造体系中。
5.5.2.6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设置挡水门槛或楼地面高差,门槛及门内外高差应满足适老化设计。
5.5.3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设计
5.5.3.1 装配式隔墙设计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墙体构造,宜优先选用管线分离的墙体或管线、装饰一体化隔墙等干式工法施工的墙体。
5.5.3.2 装配式隔墙采用轻质条板隔墙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应根据具体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需求,确定隔墙材料、形式及厚度,应满足 JGJ/T 157 的规定;
b) 不同材料形式的条板之间四向连接、转角及非规范条板的连接应牢固,与建筑主体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并应有相应措施保证防火、抗震及隔音的可靠性;
c) 当轻质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应单点固定,应采取加固措施;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及防锈处理;
d) 轻质条板隔墙不应现场裁切、开洞、开槽;空心轻质条板隔墙可结合空腔敷设管线。
5.5.3.3 装配式隔墙采用龙骨隔墙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龙骨隔墙应根据使用功能及部位需求,选择相适应的龙骨类型、规格及节点做法。有 A 级燃烧性能要求的或常处于高温高湿环境中的龙骨隔墙宜采用金属龙骨,对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b) 龙骨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音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 A 级防火材料;
c) 采用金属类龙骨隔墙时,龙骨应做防锈处理,裁切时做相应截面保护措施;
d) 龙骨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
e) 当采用一体化设计的龙骨隔墙,且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可靠固定措施,如专用配件、加强背板、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定挂点等;
f) 门窗洞口及墙体转角连接等薄弱部位应有加强设计。
5.5.3.4 装配式隔墙隔音性能应满足 GB 50118 的规定。
5.5.3.5 装配式墙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其他构造的衔接,降低墙面安装作业对其他构造的影响,配件连接应牢固安全。
5.5.3.6 装配式墙面设计选型宜选用可提供墙面阴阳角、接缝及收边收口等解决方案的部品。
5.5.3.7 装配式墙面设计的分格尺寸和模块组合应满足装饰装修整体效果,宜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
5.5.3.8 装配式墙面设计应在原结构尺寸、装修做法尺寸和装修完成面净尺寸中考虑容差尺寸,调节墙面与顶面、楼地面及相邻墙面衔接位置的现场公差和安装误差。
5.5.3.9 装配式墙面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装配式墙面饰面层应在工厂整体集成;
b) 装配式墙面饰面板应与基层连接紧密无异响,连接部件应具有调平功能,装配式墙面与部品接缝处,应作工艺缝或收口设计;
c) 装配式墙面与涉水区域的门口、垭口、窗口等交界处应做防潮、防霉、防水等设计。
5.5.3.10 既有墙面改造更新时宜采用装配式墙面直贴技术。
5.5.4 装配式厨卫设计
5.5.4.1 采用装配式卫生间时,设计选型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应满足JGJ/T 467 的规定。
5.5.4.2 装配式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在采用结构局部降板方法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综合考虑排水方案和检修需求因素。降板高度应基于防水底盘高度、装配式楼地面标高、洁具布局方案、排水管直径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精确设定。
5.5.4.3 装配式卫生间内洁具、收纳系统应结合卫生间空间尺寸、排水类型及设备管线要素进行标准化、模块化选型设计,宜与装配式卫生间内隔墙、吊顶等进行一体化设计,应采用环保、防潮、防水、防腐、防霉的材料。
5.5.4.4 装配式卫生间各部品交接处、部品与结构主体连接处、门窗衔接处、设备管线接口处应做好收口,应采用防水、防潮、防霉及防渗漏设计。
5.5.4.5 装配式卫生间应设计等电位连接。
5.5.4.6 装配式卫生间墙面与地面防水底盘的搭接设计应形成闭环。
5.5.4.7 装配式卫生间墙面设计采用瓷砖体系时,瓷砖横向、纵向缝、阴阳角的设计,应进行止水构造设计。
5.5.4.8 装配式卫生间防水底盘下方建筑楼地面应按 GB/T 13095 的规定设置防水层及二次排水系统。
5.5.4.9 装配式卫生间中所有末端点位,不应设计在饰面板接缝处或缝隙处。
5.5.4.10 装配式厨房及卫生间与原建筑管道的对接,应满足相应水密性及气密性的设计要求。
5.5.4.11 装配式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程学及使用功能,协调各专业进行一体化、精细化设计。
5.5.4.12 橱柜、设备管线与隔墙连接应安全、可靠,与轻质隔墙体连接时应考虑加固设计。
5.5.5 内门窗设计
5.5.5.1 装配式内门窗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内门窗材料、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式、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5.5.5.2 存在大量噪声的地区,装配式内门窗应进行降噪隔音设计。
5.5.6 设备管线设计
5.5.6.1 设备管线设计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和项目需求合理确定管线与结构分离的方式,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应与内装修设计相协调。
5.5.6.2 设备管线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设备管线系统宜通过综合设计及管线集成技术提高设备管线系统的集成度;
b) 敷设于装配式吊顶、楼地面、隔墙、卫生间及厨房内的设备与管线,应设计标准化的空间检修口、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及充足的检修更换空间;
c) 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在公共区域的管道井或表间内,给水和电气管线引入及分配宜优先设置于吊顶内部;
d) 设备和管线(含设备机房内)的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点位应结合室内空间布局在装修设计图中明确标注,部品应定位准确;
e) 当开关、插座及管线穿墙时,应采取防火封堵、隔音设计;振动管道的穿墙应采取减振设计。
5.5.7 固装家具设计
5.5.7.1 固装家具选型应与吊顶、隔墙和墙面等进行一体化设计。固装家具材料应选用低甲醛、低挥发性有机物(VOC)的环保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 GB 50325 的规定。
5.5.7.2 固装家具应采用通用构造和配件进行部品模块的组合设计。
5.5.8 细部设计
5.5.8.1 细部设计应选用弹性密封材料,满足防水、美观要求。
5.5.8.2 门窗伸缩缝的细部设计,宜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和建筑密封胶相结合的密封形式。
5.5.8.3 轻质装饰板的细部设计,宜选用快速定位的免钉胶。
6 生产储运
6. 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部品部件制造企业应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特殊行业必备的相关许可证书。
6.1.2 部品部件制造企业应具备完善的技术规范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生产追溯制度。
6.1.3 部品部件制造企业所生产的部品部件和生产所用的材料性能指标(规格、尺寸、质量、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和耐污性),应满足国家及湖北省地方标准规定。
6.1.4 部品部件制造企业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洁度、颜色和图案应同封样材料相同,并进行复试合格。
6.1.5 配套部品部件应与主要部品部件同批次交付。在装配过程中若需使用专用工具,应按要求进行相应配套。易损或易耗的零部件,宜适量增配。
6. 2 部品部件制造
6.2.1 在进行部品部件的生产加工前,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依照国家产品规范进行抽样检验。
6.2.2 部品部件生产所采用的原材料及构件宜优先选用当地资源及加工产业。
6.2.3 部品部件生产加工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安装顺序制定相应生产组合预案,并进行统一编码,宜按照产品部位编号和材料分类等方式进行编制。
6.2.4 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明确各部品间连接的接口类型、规格、连接方式,并确定配套零部件。
6.2.5 针对大型且在工厂内完成主要装配的部品部件,应明确运输、存放、就位条件和要求。
6.2.6 部品部件连接构造应采用安全、可靠、耐久的工业化技术,并易于面层翻新或改造。
6.2.7 部品部件的生产技术应满足现场快速装配的要求,并具有调节能力。
6.2.8 在制定生产方案时,应优先选用标准部品部件,优化非标准部品部件的规格,材料相关参数满足相关国家规范。
6.2.9 在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中,宜将 BIM 信息化技术应用到生产环节,结合设计和施工信息数据,实现智能化制造。部品部件的生产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公差要求。
6.2.10 当生产有颜色和图案的部品部件时,应按照订单进行批量生产。分批次生产前应打样确认,并应设有区分批次的标识,应要求施工现场按照标识进行安装,防止出现同一区域的色差问题。
6.2.11 装配式隔墙部品生产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应具有与相关结构的可靠连接构件或配套连接件;
b) 宜与设备、管线集成生产,形成标准化、模块化及系列化的集成产品。
6.2.12 装配式墙面部品生产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连接构造与面层宜在工厂集成;
b) 装配式墙面面层应具有抗污染、易清洁的性能。
6.2.13 装配式楼地面部品生产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应具有高差调平构造;
b) 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调整架空层高度功能;
c) 宜与地面辐射供暖等设备、管线集成生产,形成标准化、模块化及系列化集成产品。
6.2.14 装配式卫生间部品生产应满足下列规定:
a) 整体防水底盘应一次性成型,并带防水反沿,转弯处应为弧形;部品生产应有换模加工技术,应能满足多样化规格需要;
b) 整体防水底盘排水口与排水装置连接处应具有有效防水构造;
c) 整体防水底盘宜与排水管线等集成生产;
d) 墙面面层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及不吸污等性能,装配式墙面在接缝处应具有止水构造;
e) 吊顶宜与通风、照明等设备设施集成生产;
f) 集成式卫生间宜形成标准化、模块化及系列化的集成产品。
6.2.15 装配式厨房部品生产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墙面面层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及不吸污等性能;
b) 吊顶宜与通风、排烟、照明等设备设施集成生产;
c) 橱柜与墙面连接件宜与装配式墙面连接构造集成生产。
6.2.16 内门窗宜在工厂将合页、门锁集成在门扇或门套上。
6.2.17 水、电、暖等设备管线宜在工厂生产,形成模块化及系列化的集成产品。
6.3 出厂检验
6.3.1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应按相关国家规范检验合格后出厂。
6.3.2 生产企业应对出厂合格的产品材料密度、外观质量、形状尺寸、出具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配
安装说明书,并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6.4 包装标识
6.4.1 出厂前应标注产品信息,确保加工订单文件、产品编码对应一致。部品部件编码应在产品说明书、设计排版图、数据标识中体现,用于指导施工安装。
6.4.2 产品包装应内置包装明细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作业指导书等。标识应体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质量安全证明等内容。
6.4.3 包装材质、方式、规格尺寸应满足储存、运输、装卸及现场二次转运的要求。玻璃等易碎部件应采用专用包装。
6.5 储运堆放
6.5.1 从工厂到施工现场的部品运输中,应提前制定运输计划及方案。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运输和码放应采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6.5.2 部品部件应成套供应,宜一次性配送至施工作业面。
6.5.3 施工现场二次搬运、分料到位时,应提前查勘场地条件并采取措施,保证卸载工具及转运工具顺利通行,部品宜由机械化工具运输上楼。
6.5.4 部品部件的堆放应满足下列规定:
a) 部品部件进场存放时,应按施工安装顺序堆放,包装箱货号朝上,并宜实行分区管理和信息化台账管理;
b) 部品部件进场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堆放方式应确保安全,防止材料变形;
c) 部品部件堆放应按部品的保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雨、防潮、防虫、防暴晒、防污染、防擦碰等措施;
d) 部品部件由集中堆放场地运输至安装区过程中,应注意成品保护。
7 施工安装
7. 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施工安装应满足 GB/T 50905 的规定,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7.1.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应满足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要求,应明确工业化装修工程与其他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工序与避让原则。
7.1.3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中涉及的非工厂部品化加工的其他材料,宜设置集中加工场所,减少在施工现场加工作业。
7.1.4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施工宜采用标准化施工工艺与智能化建造设备。
7.1.5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部品,应经样板验证后应用,且应达到各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
7.1.6 部品部件进场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7.1.7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业化装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组织架构、配备管理人员与专业施工人员,管理与施工人员应具备工业化装修施工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与考核。
7. 2 现场施工流程
7.2.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应制定工业化装修专项方案,涵盖工业化装修设计、生产、运输、施工、质量管控等内容,宜采用 BIM 信息技术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模拟、指导和数字化管理。
7.2.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宜设置实体工艺样板展示区域。
7.2.3 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核对已完成建筑结构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复核预留预埋、隐蔽工程及成品保护情况,确认现有施工条件,完成施工交接手续。
7.2.4 施工前,应进行精确测量放线,并设置部品部件安装定位标识。
7.2.5 部品部件安装施工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预留现场拆包、部品部件摆放、可回收废料和垃圾清理等区域位置,并满足消防、安全及施工操作要求。
7.3 部品部件安装
7.3.1 装配式吊顶安装
7.3.1.1 装配式吊顶在施工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设备管线验收工作。
7.3.1.2 装配式吊顶使用的装饰及功能模块应满足 JG/T 413 的规定。
7.3.1.3 装配式吊顶在部品部件安装前,应复核灯具、风口、消防喷淋等末端设备位置,确保部品部件开孔尺寸、安装位置与末端设备精准对接,连接部件应做到安装与拆卸便捷、牢固,便于调节安装精确度。
7.3.2 装配式楼地面安装
7.3.2.1 装配式架空楼地面安装前应完成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并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7.3.2.2 装配式架空楼地面系统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a) 架空楼地面支撑件应与地面基层连接牢固,架空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b) 架空楼地面系统应按设计要求布置支撑件间距。同时,与墙体交接处应做好连接处理;
c) 架空楼地面系统与楼板间宜做减振处理。
7.3.2.3 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系统基层平整度和强度应满足铺装要求。
7.3.3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安装
7.3.3.1 装配式隔墙安装前应按设计图纸做好定位控制线、标高线和细部节点线等,应对结构管线接口准确性进行检查。
7.3.3.2 装配式隔墙与楼地面、墙面、顶面的连接应牢固,宜设置预埋件、连接件。装配式隔墙之间的连接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拼接部位应进行隔音处理,内部敷设管线线槽应固定,底盒安装应牢固。
7.3.3.3 装配式龙骨隔墙安装的细部构造应牢固、可靠,宜采用铆钉、自攻螺钉、卡钩等物理连接方式,并满足安全性能要求;隔墙系统应在夹层内设置敷设管线、线盒定位单元。
7.3.3.4 装配式条板隔墙安装时,板材宜竖向安装并与结构固定牢固,不应在条板表面剔凿,与不同材质的墙体交接时,板材拼缝位置应采取相应的防开裂措施。
7.3.3.5 装配式墙面安装前,应对墙体内管线、填充材料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7.3.3.6 装配式墙面上的开关面板、插座面板等开孔部位,宜在工厂内一次性加工完成。
7.3.3.7 装配式墙面安装,饰面连接处应安全、可靠、美观,各类接口孔洞位置准确。
7.3.4 装配式厨卫安装
7.3.4.1 装配式卫生间安装前应完成防水及管网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7.3.4.2 装配式卫生间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卫生间排水支管与主排水立管应连接牢靠,排水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b) 卫生间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壁板、外围墙体等连接牢固,应做好密封处理和防水措施;
c) 卫生间壁板与壁板、壁板与防水底盘、壁板与顶板的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渗漏要求;
d) 卫生间洁具与收纳系统采用悬挂方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配件、加强背板等可靠固定部件;
e) 卫生间构件、部件的安装应满足保养、检查、维修和更换要求;
f) 当地面采用防水底盘时,地漏应与防水底盘安装紧密,并做闭水试验;
g) 当装配式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壁板与窗洞口衔接处应做收口处理,保证防水性能。
7.3.4.3 装配式厨房施工前应完成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供暖通风管道、电气设备管线等隐蔽工程验收。
7.3.4.4 装配式厨房施工前应综合考虑橱柜和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及其综合管线敷设,并应按设计要求尺寸准确放线。
7.3.4.5 装配式厨房施工安装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装配式厨房隔墙应与基层墙体连接牢靠,安装吊柜、热水器等部品和设备部位应进行加固处理;
b) 装配式厨房墙面与楼地面、吊顶、台面之间的连接部位应做密封处理;
c) 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措施;采用油烟水平直排系统时,风帽应安装牢固,与结构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密封。
7.3.5 内门窗安装
7.3.5.1 内门窗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应满足节能、环保、消防、无障碍及美观等要求。
7.3.5.2 内门窗安装应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固定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
7.3.5.3 内门窗扇及一体化门窗宜在室内涂料、墙、地砖铺贴完成后安装。
7.3.5.4 内门窗门窗框宜在室内工程二次结构施工完成后安装固定。
7.3.6 设备管线安装
7.3.6.1 设备管线安装应满足 GB 50242 和 GB 50303 及设计文件的规定,满足检修与更换需求。
7.3.6.2 设备管线安装过程中不应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及部品部件的完整性。
7.3.6.3 设备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穿插作业时,应做好工序交接并记录。
7.3.6.4 设备管线固定装置材料与设备管线材料应相互兼容,且固定装置耐久年限应长于管线耐久年限。
7.3.6.5 设备管线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验和调试,暗敷在轻质隔墙、架空楼地面和吊顶内的设备管线,应在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隐蔽。
7.3.6.6 给水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a) 给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
b) 架空层内敷设的排水管道支架及管座的安装应按照设计坡度施工,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排水横支管与排水立管的连接应紧密可靠。
7.3.6.7 空调通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宜有绝热衬垫,其厚度宜不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宜不小于支(吊)架支撑面的宽度。
7.3.6.8 电气管道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设置在架空层或装配式墙体空腔内的电气管路,应按设计图纸放线位置敷设;
b) 敷设于吊顶内的管路应横平竖直,灯头盒、接线盒应安装牢固。
7.3.6.9 燃气管道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a) 燃气设施的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
b) 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
7.3.7 固装家具安装
7.3.7.1 固装家具所涉及各种材料及部品部件,其性能指标均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
7.3.7.2 固装家具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检查预留管线及预埋固定件,并对其进行验收。
7.3.7.3 固装家具应根据深化设计组装图纸进行有序安装,确保连接紧密牢固、部品部件安装精确。
7.3.7.4 固装家具与吊顶、墙面、楼地面的收口部位应严密、精细。
7.3.8 其他部品安装
7.3.8.1 部品与墙体、楼板等结构主体连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前置安装加固板或预埋件并验收合格。
7.3.8.2 工业化装修其他部品安装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其他部品安装前应对有防水、防潮、防腐及防虫蛀要求的部位及基层做相应处理,潮湿区域应按设计要求选用耐潮、耐湿部品部件;部品内部隐蔽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做密封处理;
b) 其他部品与基面收边、收口、填缝密封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确保平整、垂直、方正,满足装饰美观要求。
7.4 成品保护
7.4.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中成品保护应满足 JGJ/T 427 的规定。
7.4.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及部品部件的特性、安装工艺、使用维护等方面制定成品保护专项方案。
7.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7.5.1 工业化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满足下列规定:
a) 施工前,应根据不同施工项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并制定相应预防和规避措施;
b) 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c)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布置各种确保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
7.5.2 工业化装修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施工应满足 GB 50327、JGJ/T 498 的规定,制定环境保护专项方案,采用绿色施工模式;
b)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施工照明污染等,应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
c)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施工应减少现场二次加工作业,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应建立施工现场废弃物回收系统,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回收利用。
8 质量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满足 GB 50210、GB 50300 的规定。
8.1.2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部件、设备设施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和 GB 50210 的规定,并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和部品,应进行复验。
8.1.3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中建筑、结构、装饰、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及消防等各专业验收界面应划分清晰。
8.1.4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采用的部品部件中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8.1.5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中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和隐蔽部位施工过程影像;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8.1.6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的各分项工程验收应按 GB 50210 中分部分项的划分,纳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
b) 受检查的主控项目应全部满足本文件的规定;
c) 受检查的一般项目 80%以上的检查点应满足本文件的规定,不满足标准检查点的不应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偏差不应超过本文件规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8.1.7 建筑室内工业化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人员签字确认,形成验收报告,便于周期性维修检查和问题追溯。
8.1.8 同一品种装配式吊顶工程每层或每 30 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3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宜按每 30 ㎡计为 1 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应少于 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8.1.9 装配式楼地面应依据每层或每 30 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3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宜按每 30 ㎡计为 1 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并不应少于 4 间,不足 4 间时应全数检查。
8.1.10 装配式隔墙及同一品种墙面的检验批划分,应分别依据每层或每 30 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3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宜按每 30 ㎡计为 1 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并不应少于 4 间,不足 4 间时应全数检查。
8.1.11 装配式厨房和卫生间的检验批划分,应分别依据每 10 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0%,并不应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8.1.1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复合材质门窗和门窗玻璃每 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并不应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
8.1.13 设备管线检验批宜依据 GB 50300 进行划分。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分别应满足 GB 50242、GB 50243、GB
50303、GB 50339 的规定。
8.2 部品部件验收
8.2.1 装配式吊顶验收主控项目
8.2.1.1 装配式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a) 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及管道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b) 预埋件;
c) 龙骨安装;
d) 龙骨防腐处理。
8.2.1.2 吊顶的标高、尺寸、造型、材质、品种、机械性能、绿色环保、燃烧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2.1.3 饰面材料安装应稳固严密,连接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8.2.1.4 吊杆、龙骨、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尺寸、位置、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连接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材料应相互兼容,防止电化学腐蚀。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1.5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设备严禁安装在装配式吊顶工程连接件上。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2 装配式吊顶验收一般项目
8.2.2.1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边缘应整齐、色泽一致,不应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材料与连接构造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2.2 饰面材料上的灯具、烟感、温感、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与饰面材料交接处应吻合、严密。检验方法:观察。
8.2.2.3 装配式吊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 GB 50210 的规定。
8.2.3 装配式楼地面验收主控项目
8.2.3.1 装配式楼地面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a) 楼地面架空层内管道、设备的安装;
b) 可调节支撑结构设置及安装。
8.2.3.2 装配式楼地面可调节支撑的防腐性能和支撑强度,面层材料的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及耐腐蚀等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及 GB 50209 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8.2.3.3 装配式楼地面饰面材料应安装牢固,无裂纹、划痕、磨痕、掉角和缺棱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
8.2.3.4 楼地面系统应牢固、无松动、无振动异响。检验方法:观察和行走检查。
8.2.4 装配式楼地面验收一般项目
8.2.4.1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找平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抗压强度应满足 GB 50209 的规定。检验方法:回弹法检测或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8.2.4.2 装配式楼地面基层和构造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裂缝。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8.2.4.3 装配式楼地面面层的排列应满足设计要求,表面洁净、接缝均匀、缝格顺直。检验方法:观察。
8.2.4.4 装配式楼地面面层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合,边缘应整齐,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应顺直。检验方法:观察。
8.2.4.5 装配式楼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 GB 50210 的规定。
8.2.5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验收主控项目
8.2.5.1 装配式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a) 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b) 连接构造安装;
c) 预埋件;
d) 填充材料设置;
e) 龙骨安装。
8.2.5.2 装配式隔墙所用部品部件材质、品种、机械性能、绿色环保、燃烧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查看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
8.2.5.3 装配式隔墙所用接缝材料品种及接缝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8.2.5.4 装配式隔墙安装应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5.5 装配式龙骨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与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木材含水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在有隔音、隔热、防潮、防火等特殊要求的工程中,所涉及材料、部件和构件应做相应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查看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
8.2.5.6 已施工完成的基体、基层和管线敷设的空间尺寸应满足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内装部品对安装的要求,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 GB 50210 的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检验批和分项技术资料。
8.2.5.7 装配式龙骨隔墙的天地龙骨应与基层构造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检验方法:手扳;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5.8 装配式隔墙应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与周边墙体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查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5.9 装配式条板隔墙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规格、数量和连接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5.10 装配式条板隔墙的条板之间、条板与建筑结构的结合应牢固、稳定,连接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2.5.11 装配式墙面的材质、品种、机械性能、绿色环保、燃烧性能应满足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国家规范的规定。有隔音、隔热、防潮、防火等特殊要求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检测报告。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8.2.5.12 装配式墙面现场安装连接节点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8.2.5.13 装配式墙面应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与周边墙体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查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6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验收一般项目
8.2.6.1 装配式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6.2 装配式隔墙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 GB 50210 的规定。
8.2.6.3 装配式墙面工程应对装配式内装所涉及的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a)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b) 连接件;
c) 防潮、防火处理。
8.2.6.4 装配式墙面安装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带纹理饰面板朝向应一致,不应有裂痕、划痕,墙面造型、图案颜色,排布形式和外形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钉眼应设于不明显处。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6.5 装配式墙面填缝应密实、平直, 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及 GB 50210 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6.6 孔洞套裁应尺寸准确,边缘整齐、方正,并应与电器口盖交接严密、吻合。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6.7 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应无明显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深度、颜色应满足设计要求。密缝饰面板应无明显缝隙,线缝平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6.8 装配式墙面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 GB 50210 的规定。
8.2.7 装配式卫生间和厨房验收主控项目
8.2.7.1 装配式卫生间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及内部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和JGJ/T 467 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7.2 装配式卫生间所选用部品部件、洁具、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性能、固定方法、安装位置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并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8.2.7.3 装配式卫生间防水底盘安装位置应准确,与地漏孔、排污孔等预留孔洞位置对正,连接良好。检验方法:观察。
8.2.7.4 装配式卫生间连接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应松动。设备设施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荷载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7.5 装配式卫生间防水层不应渗漏。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蓄水试验时间不应少于 48h(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小于 30mm)。
8.2.7.6 装配式卫生间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等预留接口、孔洞数量、位置、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偏位错位,不应现场开凿。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7.7 装配式卫生间的洁具排水管接口应密封处理,排水配件应设水封,不应重复设置水封。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8.2.7.8 装配式卫生间防水盘、壁板和顶板的安装应牢固,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应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防水底盘的固定安装不应破坏结构防水层;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板材拼缝处应有密封防水处理,保证水密性;金属的防腐措施和木器的防水措施应到位。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2.7.9 龙头、花洒及坐便器等用水设备连接部位应无渗漏,排水通畅。检验方法:放水观察;检查自检记录。
8.2.7.10 装配式卫生间所用金属型材、支撑构件应经防锈蚀处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书。
8.2.7.11 装配式厨房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使用面积及空间尺寸、部件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厨房门窗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不应妨碍厨房设施、设备和家具的安装与使用。检验方法:观察;尺寸检查。
8.2.7.12 装配式厨房所用部品部件、橱柜、设施设备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尺寸、外观、颜色、性能和使用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 JGJ/T 477 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8.2.7.13 装配式厨房的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应松动;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厨房设施设备固定的荷载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7.14 装配式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排烟、电气等预留接口、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7.15 装配式厨房的给水、燃气、排烟等管道接口和涉水部位连接处的密封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应有渗漏现象。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8.2.7.16 给水管道的水压测试应满足设计要求。用水器具安装前,各用水点应进行通水试验。检验方法:核查测试记录,观察和放水检查。
8.2.7.17 明敷室内塑料给水立管距离灶台边缘应有可靠的隔热间距或者保护措施,防止立管受热软化。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7.18 吊顶内电线导管不应直接固定在吊顶龙骨上;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固定应牢固。检验方法:观察;实测检查。
8.2.7.19 排气道系统的排气道及其配件的品种、规格及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文件和 DB42/T 1046 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8.2.7.20 厨房设置的共用排烟道应与相应抽油烟机接口及功能匹配。检验方法: 目测检查。
8.2.7.21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气灶具应采用软管连接,长度应不大于 2m,中间不应有接口,不应有弯折、拉伸、皲裂、老化等现象。燃具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不渗漏。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直接通至户外。检验方法:观察、手试、肥皂水检查。
8.2.7.22 燃气灶具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检验方法:观察、手试、肥皂水检查。
8.2.8 装配式卫生间和厨房验收一般项目
8.2.8.1 装配式卫生间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表 1 的规定。
表1 装配式卫生间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2.8.2 装配式卫生间的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装配式安装应垂直稳固,各部件安装应牢固,不应有松动、倾斜现象。检验方法:观察;手试、通水检查。
8.2.8.3 装配式卫生间内给水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检验方法:观察;手试;通水检查。
8.2.8.4 装配式卫生间内灯具、风口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位置应合理,与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影像记录。
8.2.8.5 卫生间洁具安装允许偏差应满足 GB 50242 的规定。
8.2.8.6 装配式卫生间部品部件、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表 2 的规定。表2 装配式卫生间部品部件、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2.8.7 装配式厨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变形、鼓包、毛刺、裂纹、划痕、锐角、污渍或损伤。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8.2.8.8 装配式厨房柜体排列应合理、美观。检验方法:观察。
8.2.8.9 柜体与柜体、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配合应紧密、平整, 结合处应牢固。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8.2.8.10 装配式厨房家具与顶棚、墙体等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8.11 装配式厨房家具内表面和外部可视表面应光洁平整,颜色均匀,无裂纹、毛刺、划痕和碰伤等缺陷。厨房内及橱柜柜体内、抽屉和台面上无遗留物品、无污渍。橱柜背面瓷砖粘贴牢固、平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8.12 装配式厨房家具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表 3 的规定。
表3 装配式厨房家具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2.9 内门窗验收主控项目
8.2.9.1 装配式内门窗的材质、品种、类型、规格、尺寸、颜色、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2.9.2 现场安装连接节点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8.2.9.3 内装部品的安装应牢固、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9.4 装配式内门窗配件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10 内门窗验收一般项目
8.2.10.1 装配式内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颜色应均匀一致。可视面应无划痕、碰伤等缺陷,门窗不应有焊角开裂和型材断裂等现象。检验方法:观察。
8.2.10.2 金属门窗及推拉门窗扇开关力不应大于 50N。检验方法:用测力计检查。
8.2.10.3 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应有防脱落措施,合页应安装牢固,开闭无噪声。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8.2.10.4 门窗上的槽和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检验方法:观察。
8.2.10.5 门窗扇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8.2.10.6 平开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表 4 的规定。
表4 平开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2.10.7 金属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表 5 的规定。
表5 金属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2.10.8 塑料、复合材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满足表 6 的规定。
表6 塑料、复合材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2.11 设备管线验收主控项目
8.2.11.1 设备管线施工属于隐蔽工程的不应破坏结构构件和装饰部品。检验方法:观察;现场记录检查和影像记录检查。
8.2.11.2 设备管线应安装牢固,管径、间距及允许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11.3 设备管线的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
8.2.11.4 敷设于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给水排水、强弱电、空调及通风等设备与管线的检修口位置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核对设计文件所设计的位置。
8.2.11.5 装配式厨房、装配式卫生间的设备管线施工完毕后应对各系统进行试验和调试。检验方法:查看调试记录。
8.2.11.6 给水排水工程:
a) 室内给水管道、热水管道和中水管道水压测试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放水检查;核查测试记录;核查管道压力测试报告;
b) 用水器具安装前,各用水点应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检验方法:观察;放水检查;
c) 给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冲洗和消毒。检验方法:查看试验记录和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
d)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均应做通球试验。检验方法:观察;查看试验记录;
e) 同层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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