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EF 245-2025 绿色生态建筑温室气体减排量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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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建工数智技术有限公司、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建筑大学、中华环保联合会、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绿普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京宁、林杰、刘睦南、宋鹏、张春嘉、独威、鲁东静、王永魁、王振辉、孙静、张蔚、罗春辉、孟剑、王志、郑妍、唐泊洋、史大卉、秦萌、宋娇、孙景、梁征、李化量、潘申梅、郑志勇、张强、曹贺楠、赵梦雨、王若冰、张爱洁、师雯、闫立明、郭丹阳、陈丹、王甲佳、李鹏、颜磊、侯思洋、陈睿。

T/ACEF 245—2025

绿色生态建筑温室气体减排量化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绿色生态建筑温室气体减排量化原则、评估范围与程序、评估内容和数据监测与质量管理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光伏储能系统和能源智能管控三方面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评估,可指导个人、平台或相关机构对相关减排项目进行减排量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5015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1366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50 、GB/T 50378 、GB/T 51366 、GB 55015 、GB 50155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绿色生态建筑 green ecological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3.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3.3

光伏发电系统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

由光伏组件、控制器、储能装置、逆变器、负载以及其他辅助装置组成,用以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的系统。

3.4

光伏组件 photovoltaic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 3.5

储能系统 energy storage system

通过电化学、物理等方式存储电能,并在需要时释放的系统,包含储能单元、功率转换系统(PCS)、控制系统等。

3.6

电池储能系统 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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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蓄电池为储能载体,具备充放电管理能力的系统。

3.7

建筑能源智能管控系统 building smart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建筑能源使用的实时监测、分析与优化的集成信息化体系。

3.8

基准线情景 baseline scenario

用来提供参照的,在不实施项目的情景下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

3.9

供暖度日数 heating degree days

一年内,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 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18℃的差值乘以 1 天(d),所得乘积的累加值,简称 HDD。

3.10

供冷度日数 cooling degree days

一年内,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 26℃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26℃的差值乘以 1 天(d),所得乘积的累加值,简称 CDD。

4 温室气体减排量化原则

4. 1 相关性

选择适应目标用户需求的温室气体源数据和方法。

4.2 准确性

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

4.3 透明性

在满足国家政策、商业秘密要求的前提下,发布充分适用的信息,使目标用户能够做出决策。

4.4 保守性

确保采用的假定、数据和评估方法不高估温室气体减排量。

4.5 完整性

包括主要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

4.6 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温室气体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5 评估范围与程序

5. 1 评估范围

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范围包括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光伏储能系统和能源智能管控三项内容,不涉及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行为。

5.2 评估程序

绿色生态建筑温室气体减排量化评估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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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边界和排放源识别;

b) 基准线情景与项目活动识别;

c) 基准线情景与项目活动排放量计算;

d) 减排量化结果与评估。

量化评估程序见图 1。

边界和排放源识别

基准线情景识别 项目活动识别

基准线情景排放量计算 项目活动排放量计算

减排量化结果与评估

图 1 绿色生态建筑温室气体减排量化评估程序

6 评估内容

6. 1 建筑垃圾再生

6. 1. 1 建筑垃圾再生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范围

评估适用于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等建筑材料的项目,项目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标准与规定。

6. 1.2 建筑垃圾再生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边界

包括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再生处理、再生成品生产及运输等环节, 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电网发电设施、被替代原生材料的生产与运输环节和基准线情景下的建筑垃圾填埋处置设施。

6. 1.3 温室气体排放源

建筑垃圾再生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选择的温室气体种类及排放源见表 1。

表 1 建筑垃圾再生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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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 基准线情景识别

建筑垃圾再生基准线情景为使用原生建筑材料生产骨料和砖的情况。

6.1.5 基准线排放量计算

6.1.5. 1 建筑垃圾再生基准线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原生建筑材料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其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BE= BEmat +BEfue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BE ——基准线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BEmat——原生建筑材料原材料所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BEfuel ——原生建筑材料加工 、运输中消耗化石能源所产生的排放量 ,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6.1.5.2 原生建筑材料原材料所产生的基准线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BEmat= Σi EFmat,i ×Qmat,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式中:EFmat,i ——原生建筑材料 i 的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克(kgCO2/kg);

Qmat,i ——项目活动生产的第 i 类再生材料的产量,单位为千克(kg);

i——原材料的种类。

6. 1.5.3 原生建筑材料运输、加工所产生的基准线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BEfuel=Qk ×EFCO2 ,k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式中:Qk——第k种能源消耗量,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单位为万立方米(104m3 )、对于电力单位千瓦时(kWh);

EFCO2 ,k——第k种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克

(kgCO2/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万立方米(kgCO2/104m3 )、对于电力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瓦时(kgCO2/kWh);

k——能源消耗的种类。

6. 1.6 项目排放量计算

6. 1.6. 1 项目排放是使用建筑垃圾分拣、运输与再生骨料、再生砖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其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PE=PEfuel+PEelectricity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式中:PE ——建筑垃圾再生项目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PEfuel——建筑垃圾分拣、再生材料(骨料和砖)运输、加工的消耗化石能源产生的项目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PEelectricity——建筑垃圾分拣、再生材料(骨料和砖)运输、加工的消耗电力产生的项目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6. 1.6.2 建筑垃圾分拣、再生材料(骨料和砖)运输、加工的消耗化石能源产生的项目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PEfuel=EFCO2 ,k ×Qk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式中:EFCO2 ,k——第k种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克(kgCO2/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万立方米(kgCO2/104m3 );

Qk——第 k 种能源消耗量,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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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万立方米(104m3 )、对于电力单位千瓦时(kWh)。

6. 1.6.3 建筑垃圾分拣、再生材料(骨料和砖)运输、加工的消耗电力产生的项目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PEelcectrcity = EGy ×EFgri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式中:EGy——电力能源消耗量, 电力单位千瓦时(kWh);

EFgrid——电力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瓦时(kgCO2/kWh)。

6.2 光伏发电及储能

6.2. 1 光伏发电及储能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范围

评估适用于新建及既有建筑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涵盖建筑施工、运行等阶段的排放与减排量核算。

6.2.2 光伏发电及储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边界

绿色生态建筑光伏发电及储能项目边界为实施项目的单个或多个建筑上或建筑施工现场安装的光伏发电设备、储能设备、建筑用电设施及连接的微电网(如有)。

6.2.3 光伏发电及储能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源

绿色生态建筑光伏发电及储能项目内选择或者不选择的温室气体种类及排放源见表 2。

表 2 光伏发电及储能项目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源

6.2.4 光伏发电及储能项目基准线情景识别

建筑光伏储能项目基准线情景为在计入期内的发电量, 由项目所在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生产的情景。

6.2.5 光伏发电及储能基准线排放量计算

6.2.5. 1 基准线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BEy = EGpj,y×EFgrid,cm,y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式中:BEy——第y 年的项目基准线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

EGpj,y——第y 年的项目净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grid,cm,y——第 y 年的项 目所在区域电网的组合边际排放因子 ,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

6.2.5.2 区域电网的组合边际排放因子按下式计算:

EFgrid,cm,y=EFgrid,om,y×ωom+ EFgrid,bm,y×ωb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式中:EFgrid,om,y——第y 年的电量边际排放因子(tCO2/MWh);

ωom——电量边际排放因子的权重(默认 0.5);

ωb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的权重(默认 0.5)。

6.2.6 光伏发电及储能减排量计算

项目排放量为零,PEy=0。

6.3 建筑能源智能管控

6.3. 1 建筑能源智能管控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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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适用于商业建筑、公共机构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实施的智能能源管控项目,涵盖了能效提升以及智能控制系统等项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照明、HVAC 系统优化以及能源监测系统。能源智能管控改造后不改变原有建筑能源使用品种。

6.3.2 能源智能管控项目边界

项目边界包括实施智能管控系统的整座建筑物及其所有能源系统。

6.3.3 能源智能管控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源

绿色生态建筑能源智能管控技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内选择或者不选择的温室气体种类及排放源见表 3。

表 3 能源智能管控项目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源

6.3.4 能源智能管控基准线情景识别

本文件规定的能源智能管控基准线情景为未实施能源智能管控系统的条件下,建筑维持原有运行状态、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6.3.5 能源智能管控基准线排放量计算

能源智能管控的基准线是不采用能源智能管控系统,建筑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建筑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基准线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BE= Σi EFi ×Qi ×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中:BE——基准线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EFi——第 i 种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克

(kgCO2/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万立方米(kgCO2/104m3 )、对于电力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瓦时(kgCO2/kWh);

Qi——采用能源智能管控系统前建筑第 i 种能源消耗量,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单位为万立方米(104m3 )、对于电力单位千瓦时(kWh);

α ——气象修正系数;

i ——能源的种类;

既有建筑改造可采用改造前三年平均值。新建建筑可采用国家、行业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参数模拟建筑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基准线排放。

6.3.6 能源智能管控项目排放量计算

项目排放是使用能源智能管控技术后建筑温室气体排放,其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PE = Σk EFk ×Qk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式中:PE——项目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EFk——第 k种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克

(kgCO2/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万立方米(kgCO2/104m3 )、对于电力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瓦时(kgCO2/kWh);

Qk——采用能源智能管控系统后建筑第 k种能源消耗量,对于固体液体化石能源单位为千克(kg)、对于气体化石能源单位为万立方米(104m3 )、对于电力单位千瓦时(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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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气象修正系数

因气象条件变化对建筑能源消耗量产生影响,宜采用气象修正系数对采暖和供冷系统基准期能耗量进行单独修正。气象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式中:HDDPJ,y——第 y 年项目期内建筑供暖度日数,单位为摄氏度日 (℃ ·d);

HDDBL,y——第 y 年基准期内建筑供暖度日数,单位为摄氏度日 (℃ ·d);

CDDPJ,y——第 y 年项目期内建筑供冷度日数,单位为摄氏度日 (℃ ·d);

CDDBL,y——第 y 年基准期内建筑供冷度日数,单位为摄氏度日 (℃ ·d)。

6.4 减排量核算

绿色生态建筑温室气体减排量按下式计算:

ER= BE-P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式中:ER ——减排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BE ——基准线情景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PE ——项目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O2 )。

7 数据监测与质量管理

7. 1 数据监测

选取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时,宜说明数据来源,确保数据来源明确,有公信力,宜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选择和收集与选定的量化方法要求相一致的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b) 电力排放因子及燃料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宜采用国家公布的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数据,具体数值可参考附录A 。监测数据和参数宜选用具有较小不确定性的实际测量值。

c) 数据质量先后排序顺序为: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分为连续测量数据、间歇测量数据、推估数据。排放因子分为本地化实测排放因子、权威文件发布的区域排放因子、国内外文献相关排放因子。宜优先使用质量较高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7.2 数据质量管理

对数据质量宜加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立和应用数据质量管理程序,保持一个完整的温室气体信息体系,对绿色生态建筑基准线情景有关的活动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

b) 对数据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在对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计算时,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

c) 定期开展内部评审和技术评审,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交叉检验,识别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7.3 数据管理与归档

a) 对于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宜建立数据、信息等原始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监测数据、电量结算凭证、化石燃料购买凭证, 以及计量装置的检定、校准相关报告和维护记录。台账明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及填报台账的相关责任人等信息。项目设计和实施阶段产生的所有数据、信息均宜电子存档,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 年,确保相关数据可被追溯。

b) 当影响供用能设备(系统)能耗的建筑使用量、建筑使用时长、人均建筑面积等主要影响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 以项目期内实际运行工况为标准工况,对基准线排放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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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采用账单分析法进行碳减排量认定时,确保在减碳改造前后具备至少一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逐月计量账单数据,计量账单数据完整准确。

d) 宜建立数据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电能表读数记录与电量结算凭证或电网公司出具的电量证明进行交叉核对,化石燃料消耗量与购买凭证进行交叉核对,确保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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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减排量化过程使用的参数缺省值和排放因子

表 A. 1 、表 A.2 、表 A.3 和表 A.4 分别给出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区域电网减排因子、全国/区域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和原生/再生建筑材料排放因子的推荐值。

表 A.1 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

表 A.2 区域电网减排因子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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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3 全国/区域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表 A.4 原生/再生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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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 (GB/T 42967-2023).

[2]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15).

[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标准》 (DG/TJ 08-2244-201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T 50155-2015).

[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6]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 50504-2009).

[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 通用要求》 (GB/T 33760-2017).

[9] 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21》.

[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11] IPCC.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12]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13] 中国城市温室气体工作组. 《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集》.

[1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5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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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3月8日 1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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