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乡村发展协会提出并归口,中国乡村发展协会中药材产业振兴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健安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国乡村发展协会中药材产业振兴专业委员会、华邑数科信息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文山学院三七医药学院、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广东省中药研究所、中国中药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彬、魏建和、陈天恩、国锦林、赵春江、李大宁、赵军宁、高继海、华桦、曹海禄、王秋玲、齐耀东、张政、王琦、王继永、辛文峰、曾庆钱 刘红卫、李春平、张利、杨忠。
T/ZGXCFZXH 001-2025
中药材产地仓建设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药材产地仓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中药材产地仓的建设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RB/T 071-2021 道地药材评价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中药材产地仓 production area service p latform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在中药材主产区,建设集种植/养殖、加工、仓储、交易、溯源、质控和金融服务于一体的中药材产业综合体。
3.2
趁鲜加工 processing while fresh
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采收的新鲜中药材切制成片、块、段、瓣等的产地加工方式。 3.3
产新 harvesting and entering market
某一种或一类中药材集中采收上市。
4 总则
4.1 中药材产地仓宜由产业龙头企业、地方国资平台或数字化运营主体等组织共同建设。
4.2 中药材产地仓应按照种植/养殖、加工、仓储、交易、溯源、质控和金融服务等功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具备产销相衔接的供给能力及相应的社会化公共服务能力。
4.3 中药材产地仓应选择道地药材或大宗中药材品种。
4.4 中药材产地仓建设宜优先选择已具备趁鲜加工资质或中药饮片生产能力的产区。
4.5 中药材产地仓产地环境及生产管理,应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属于道地药材的品种应同时符合《道地药材评价通用要求》规定。
4.6 中药材产地仓覆盖的主要中药材品种种植/养殖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县域内该品种整体种植/养殖规模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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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药材产地仓应建立并实施统一规划基地、统一种源供应、统一投入品管理、统一种植/养殖规程、统一加工规程、统一包装贮存,全程溯源、集中收储和集中交易的“六统一溯、两集中 ”运行管理机制。
4.8 应引入熟悉中药材产地仓品种的专家技术团队,其专业技术能力应满足中药材品种与基地选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控、水肥管理、产地加工、仓储养护和质量检测等需求,提供相应技术研发、咨询、指导和培训服务。
4.9 中药材产地仓应建设中药材数字化系统,覆盖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加工管理、仓储管理、交易管理、溯源管理、质控管理和金融服务管理全过程,配备数字管理大厅、数据可视化大屏和专业的数字化管理人员。
5 建设要求
5.1 种植/养殖
5.1.1 中药材产地仓应自建或与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共建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
5.1.2 中药材产地仓应具备种植/养殖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种源生产与供应服务、农事服务、农资服务和农机服务。
5.1.3 应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品种相适应的种植/养殖技术规程。
5.1.4 应明确中药材物种基原及种质来源,中药材产地仓内的种质资源宜纳入国家中药材种质资源库保存。
5.1.5 应建设与中药材产地仓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优良种源集中供应基地。
5.1.6 应建设规范化种植/养殖生产示范基地。
5.1.7 中药材产地仓覆盖的基地,应纳入中药材产地仓统一数字化管理,形成基地、种源、农事、农技、投入品和采收等种植/养殖管理数字化信息。
5.2 加工
5.2.1 应根据中药材产地仓种植/养殖基地的分布情况,建设标准化集中加工场所,其
1)宜建在种植/养殖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
2)有产地加工需要的清洁能源、水源等;
3)有中药材接收、预处理、净制、切制、干燥、分等定级、包装和储存等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4)远离污染源,并有防污染和防变质措施;
5)加工能力与中药材产地仓覆盖范围内中药材产新规模相适应,具备产地加工社会化托管服务能力。
5.2.2 应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品种相适应的加工技术规程。
5.2.3 趁鲜加工品种应符合当地省药监局中药材趁鲜切制品种目录。应依据趁鲜加工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趁鲜加工标准和技术规程。
5.2.4 中药材产地仓管理的中药材,应纳入集中加工场所统一加工,形成加工场所、原料、加工过程和规格等级等数字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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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仓储
5.3.1 应建立具备中药材仓储社会化托管服务能力的集中仓库,其
1)配备中药材集中仓储的设施、设备、物联网软件系统和人员;
2)周边生态环境优良,无污染源,交通运输便利;
3)划分原料库、包装区、成品库、交割区等功能区域;
4)仓库储存条件和面积应满足中药材产地仓管理的中药材存储需求;
5)具备代管代储、仓单电子化、可视化、商品远程交割和全季节供货的功能。
5.3.2 应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中药材品种相适应的仓储技术规程。
5.3.3 中药材产地仓管理的中药材应纳入集中仓库统一数字化管理,形成入库、堆垛、养护、仓单管理、远程交割、出库和物流等仓储管理数字化信息。
5.4 交易
5.4.1 应配备中药材电子交易的服务场所、交易大屏、配套设施设备和专业电子交易管理人员。
5.4.2 应建立中药材产地仓商品交易标准、交易规则、数据规范和管理制度。
5.4.3 应自建商城或对接第三方中药材电子商务或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的供销渠道,具备开展线上线下现货托管交易的能力。
5.4.4 中药材产地仓交易过程应实现数字化管理,形成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商、货物交易数据和电子仓单等数字化信息。
5.5 溯源
5.5.1 应建立中药材溯源管理系统,配备中药材全过程溯源设施设备。
5.5.2 应建立中药材全过程溯源技术规范,满足第三方溯源数据审核、上链和发布要求。
5.5.3 中药材全过程溯源应形成基地、种源、投入品、种植/养殖、加工、仓储、质控和交易等数字化信息。
5.6 质量控制
5.6.1 应建立中药材产地仓质控技术服务团队,提供中药材产业链全过程质量控制及社会化服务。
5.6.2 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标准中对不同中药材品种的质量要求,制定中药材质量控制技术方案。
5.6.3 应自建中药材质量检测实验室,具备对中药材进行质量及外源污染物检测的能力,外源性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重金属、二氧化硫、生长调节剂、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等。
5.6.4 中药材产地仓生产的中药材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
5.6.5 中药材产地仓质控服务应形成物种基源鉴定、种源检测、投入品评估、环境监测、有害物质监测和中药材质量检测等数字化信息。
5.7 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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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中药材产地仓应有供应链金融服务团队,建立中药材产地仓供应链金融服务运营规则。
5.7.2 中药材产地仓应引入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注册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供应链金融服务。
5.7.3 中药材产地仓应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可信化仓单和货物监管服务。
5.7.4 金融服务宜纳入中药材产地仓数字化统一管理,形成中药材金融服务数字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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