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省直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武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芳东、黄纯、邢鸿鹏、李倩、谭标、刘星恒、张磊、丁凡、胡小波、张帅、喻长兴、戚天伦、杨捷、李文慧、聂明新、陈威、夏翊、朱先强。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027-87233207;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联系电话:027-88226002,邮箱: hbsbyfws@126.com。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基本要求、核定方法及标准、特殊情况的核定处理、结果管理、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568 机关事务管理 术语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标 16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568、GB 50096、GB/T 50352、GB/T 5035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乡(镇)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office buildings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来源:GB/T 41568—2022,5.10,有修改]
3.3
办公室 offices
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的房间。
注: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其中,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来源:GB/T 41568—2022,5.10.1,有修改]
3.4
服务用房 service buildings
办公用房中提供办公配套服务的房间。
注: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DB42/T 2523—2026
[来源:GB/T 41568—2022,5.10.2]
3.5
设备用房 equipment buildings
办公用房中装载各类运行设备的房间。
注: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来源:GB/T 41568—2022,5.10.3]
3.6
基本办公用房 basic office buildings
满足办公需求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
注: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
[来源:GB/T 41568—2022,5.10.4]
3.7
附属用房 accessory buildings
附于办公用房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
注: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 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来源:GB/T 41568—2022,5.10.5,有修改]
3.8
技术业务用房 technical and business buildings
为保障专项技术性业务开展或提供对外管理服务所设置的特殊工作场所。
注:如政务大厅、审讯室、拘留室、应急指挥大厅、检疫实验室、专项档案室、公共服务窗口等。
[来源:GB/T 41568—2022,5.11,有修改]
3.9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来源:GB/T 50353—2013,2.0.1]
3.10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来源:GB 50096—2011,2.0.8]
3.11
使用面积系数 usable area coefficient
建筑物中建筑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
3.12
多层建筑 multi-story building
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建筑。
3.13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4 基本要求
4.1 职责分工
4.1.1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在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a) 机关办公区及机关本级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申报、资料提交,并根据核定批复配置、调整、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
b) 受理、审核所属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申请,并下达核定批复,根据核定批复对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1.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a) 受理、审核各使用单位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申请,并下达核定批复;
b) 根据核定批复对各使用单位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核定情形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a) 申请新配置办公用房;
b) 申请以调剂办公用房方式配置技术业务用房;
c) 核查既有存量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
d) 机构、编制调整;
e) 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4.3 核定程序
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分工作准备、核定实施、调整整合三个阶段开展,由使用单位完善基础工作后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标准核定后下达核定批复,使用单位按核定批复开展办公用房调整整合或配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工作流程参见附录A。
4.4 申请资料
4.4.1 使用单位提出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申请时,应准确提交相关核定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办公区基本情况、办公用房安排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等内容,参照附录 B 提交。
4.4.2 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机关本级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职能职责、人员信息等;
b) 拟安排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所属单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职能职责、人员信息、安排理由、面积核定情况等;
4.4.3 办公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现有办公区坐落、总面积、建设年代、楼层数及功能划分。
4.4.4 办公用房安排情况包括申请新配置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按标准计算并结合实际提出配置面积需求;申请既有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应详细说明拟安排单位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申请核定面积及分布情况,已获批复的技术业务用房安排情况,剩余未使用办公用房分布情况等。
4.4.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在办公用房使用安排方案核定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4.4.6 附件主要包括办公区基本情况表、办公用房安排情况表、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 ”方案,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编制情况(含超出“三定 ”方案的实有在编人员情况,只任职级人员最近所任领导职务情况)、各单位核定人员信息统计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测绘成果、既有办公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实有面积统计表、办公用房分层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参见附录 C。
4.5 批复内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到使用单位报送的核定申请后,应按规范程序核定办公区总面积及以下内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核定批复:
a) 办公用房面积,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含机关本级、派驻纪检监察、审计单位、经核准可以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所属单位;
b) 机关办公区内技术业务用房面积、功能及分布;
c) 机动用房面积;
d) 应予封存的超标用房面积;
e) 其他应予批复明确的事项,批复内容可参照附录 D。
4.6 面积测量方法
4.6.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以内墙至内墙的距离为基础计算,扣除立柱等面积。
4.6.2 室内有飘窗窗台的,以原始建筑结构为准,从飘窗窗台一侧的内墙起测;临窗一侧有玻璃幕墙的,以墙壁为基准进行测量,无实墙的,以幕墙窗框内边沿为基准起测;靠墙有固定柜子的,从柜子内板起测,计入房间使用面积。
4.6.3 有封闭阳台的,按阳台全部面积计入房间使用面积;阳台未封闭的,按阳台一半面积计入房间使用面积。
4.6.4 虽不在办公室内,但可以确认为个人占有使用的卫生间、休息室、会客室、会议室等房间,也应计入占有使用人的办公室使用面积。
5 核定方法及标准
5.1 核定面积分类
既有办公用房原则上以使用面积为基础进行核定 使用单位应准确测绘并提供办公建筑的使用面积数据;采取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新配置办公用房的,按照建标 169的相关要求核定总建筑面积。
5.2 既有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核定
党政机关既有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总使用面积Sj可按公式(1)计算得出。
Sj=A+B+C+D+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
Sj——既有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总使用面积,按附录E统计计算;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C——附属用房现状总使用面积;
D——设备用房现状总使用面积;
E——机动用房总使用面积。
5.3 新配置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定
党政机关新配置办公区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总建筑面积Sx可按公式(2)计算得出。
Sx=[A+B+(A+B) ×9%+E]/K+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
Sx——新配置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总建筑面积,按附录F统计计算;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A+B) ×9%——设备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E——机动用房总使用面积。
5.4 办公区总面积核定
党政机关办公区核定总面积为机关办公区内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核定面积之和。所属单位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应单独核定后计入党政机关办公区核定总面积,按公式(3)计算得出。
Sz = Sb + Ss + S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式中:
Sz——机关办公区核定总面积,按附录G统计计算;
Sb——机关本级办公用房核定总面积;
Ss——机关办公区内所属单位办公用房核定总面积;
Sg——机关办公区内技术业务用房核定总面积。
5.5 核定人数
核定党政机关办公室、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单位人数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 ”规定人数和级别计算,挂职、借调、聘用等“三定 ”规定以外的人员不予核定。除“三定 ”规定外,国家和省级文件明确纳入核定保障范围的人员,可以按级别对应的标准核定,一并计算。
5.6 使用面积系数
5.6.1 采取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新配置的办公用房,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单层建筑、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5.6.2 既有办公用房,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根据面积实测结果计算。
5.7 办公室
办公室面积应以各单位机构规格、核定范围内的人员级别及数量,对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进行核定。
5.8 独立卫生间及休息室
5.8.1 独立卫生间及休息室面积不单独核定,在相关领导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统筹安排。
5.8.2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本条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5.8.3 省部级领导人员、省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县(市、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 ㎡的卫生间。其中党政正职包括人大常委会、政协正职。
5.9 服务用房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 1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单位:㎡/人
5.10 设备用房
5.10.1 既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设备用房超出核定面积的,原则上可继续按现状安排使用。
5.10.2 采取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新配置的办公用房,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 9%测算。
5.11 附属用房
5.11.1 既有存量办公用房中附属用房超出核定面积的,原则上可继续按现状安排使用。
5.11.2 采取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新配置的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a) 食堂机关办公区内配置独立食堂的,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 5.5 确定的核定人数计算,核定人数 100 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3.7 ㎡核定人数超过 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2.6 ㎡ ;机关办公区内未配置自有独立食堂的,不予核定;
b) 停车库可以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计算配套总停车位数,也可以按标准将总停车位数换算成建筑面积,具体指标: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 ㎡/辆,超出 200 个车位以上部分为 38 ㎡/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 1.8 ㎡/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 2.5 ㎡/辆;
c) 警卫用房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 25 ㎡;
d) 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5.12 所属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
5.12.1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以及项目批复中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单位,可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内一并保障。
5.12.2 2013 年 7 月 14 日前已在机关办公区内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符合行政办公区规划要求的,经核定可继续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核定后可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应清理腾退,不予核定。
5.12.3 原不在机关办公区内的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应新安排进驻,确有必要且机关办公区有条件集中
安排的,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统筹研究安排。
5.12.4 所属单位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按照机关标准单独核定面积后,分别计入办公区核定总面积。
5.13 机动用房
在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基础上,办公区内仍有余量的,考虑到各使用单位实际业务发展和内部腾挪调整需要,可适当留出一定的机动用房,面积原则上按照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5%掌握,不得超过10%。
5.14 技术业务用房
5.14.1 技术业务用房一般应独立设置,确有需要在机关办公楼内设置的,原则上应在履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时一并审核确定,通过调剂办公用房方式配置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安排。
5.14.2 没有标准及项目批复的,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
5.14.3 派驻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面积,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提出意见,作为核定依据。
6 特殊情况核定处理
6.1 共用面积
6.1.1 在综合办公楼院配置办公用房的,与其他单位共用的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以及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不计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其办公室和服务用房面积的核定应从严控制。
6.1.2 综合办公楼院管理单位或牵头管理单位,因集中管理共用的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以及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按照实际面积计入管理(牵头)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驻楼单位可共同使用。因此造成管理(牵头)单位超面积的,不应视为违规问题。
6.1.3 管理(牵头)单位在填报办公用房信息时,应详细备注说明共用部分的分布情况、面积情况和使用情况。
6.2 临时机构
6.2.1 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需集中办公的临时机构,对标上级党政机关成立的常设机构,机构运行由非本单位编制人员承担的,所需办公场所优先由所在(牵头)单位保障,无法有效保障的,可按照人均9 ㎡核增办公室使用面积并予以保障,任务结束后核减面积,腾退办公用房。
6.2.2 机构运行由本单位编制人员承担的,以及机关内部成立的临时机构、工作专班等,不再核增办公用房面积, 内部统筹解决。
6.2.3 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以及对办公场所的要求, 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上级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为依据。
6.3 多处任职干部面积核定
6.3.1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6.3.2 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原则上不应配备两处办公室。确因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
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据实计入核定面积。
6.3.3 领导干部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相应面积应及时核减。
7 结果管理
7.1 安排使用
7.1.1 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7.1.2 技术业务用房应根据核定情况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技术业务用房原则上不调整用作办公用房,不应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或用办公用房挤占技术业务用房。
7.2 调整整合
使用单位收到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批复后,应于1个月内(或搬入新配置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完成办公用房内部调整整合,并及时修改调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7.3 整改备案
7.3.1 办公用房调整及腾退完成后,使用单位及时将办公用房使用安排分层平面图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7.3.2 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有偿使用的单位,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8 标准实施及评价
8.1 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包括标准实施的方案准备、组织准备、知识准备、手段准备和物质条件准备等。
8.2 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明确适用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保障(组织、制度、资金、人员和设备仪器等)、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8.3 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单位和执行人员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结合标准要求,落实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8.4 标准实施主要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中开展。
8.5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需要逐条检查标准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检查也要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标准实施验证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8.6 对标准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8.7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技术进步、质量水平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规范秩序、效率提高、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 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8.8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8.9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相关示例见附录 H。
附 录 A
(规范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流程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流程图如图A.1所示。
图 A.1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流程
附 录 B
(规范性)
办公区面积核定申请
办公区面积核定申请参考模版见图B.1。
图 B.1 办公区面积核定申请参考模版
图B.1 办公区面积核定申请参考模版(续)
附 录 C (规范性)
申请资料附表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申请资料附表如表C.1、C.2、C.3所示。
表 C.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人员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盖章):
备注:1.本附录中人员级别以省直机关为例,其他各级党政机关按实际填写;
2.“三定 ”人数按照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各级别编制定员文件填写;
3.超出“三定 ”的在编人数,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同时兼任领导职务和职级的,按领导职务统计。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审核人: 填报日期:
表 C.2 非领导职务(只任职级,未兼任领导职务)人员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审核人: 填报日期:
表 C.3 既有存量办公用房实有使用面积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审核人: 填报日期:
附 录 D
(规范性)
办公区面积核定批复
办公区面积核定批复参考模版见图D.1。
图 D.1 办公区面积核定批复参考模版
DB42/T 2523—2026
附 录 E
(规范性)
既有存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表
湖北省级、市级、县级党政机关既有存量办公用房面积可分别参照表E.1、E.2、E.3核定。
表 E.1 省级办公用房既有存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
单位: 核定人数: 食堂设置形式: 自设
核定: 复核: 使用单位确认: 年 月 日
DB42/T 2523—2026
表 E.2 市级办公用房既有存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
单位: 核定人数: 食堂设置形式: 自设
核定: 复核: 使用单位确认: 年 月 日
表 E.3 县级办公用房既有存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
单位: 核定人数: 食堂设置形式: 自设
核定: 复核: 使用单位确认: 年 月 日
附 录 F
(规范性)
新配置(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表
湖北省级、市级、县级党政机关新配置(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办公用房面积可分别参照表F.1、F.2、F.3核定。
表 F.1 省级机关新配置(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表
单位: 核定人数: 食堂设置形式:(自设/社会化服务) 拟配置地点:
核定: 复核: 使用单位确认: 年 月 日
表 F.2 市级机关新配置(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表
单位: 核定人数: 食堂设置形式:(自设/社会化服务) 拟配置地点:
核定: 复核: 使用单位确认: 年 月 日
表 F.3 县级机关新配置(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办公用房面积核定表
单位: 核定人数: 食堂设置形式:(自设/社会化服务) 拟配置地点:
核定: 复核: 使用单位确认: 年 月 日
DB42/T 2523—2026
附 录 G
(规范性)
党政机关办公区总面积核定表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区总面积核定表如表G.1所示。
表 G.1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区总面积核定表
单位: 核定人数:
核定: 复核: 使用单位确认: 年 月 日
DB42/T 2523—2026
附 录 H
(规范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如表H.1所示。
表 H.1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勾,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意见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参 考 文 献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
[2]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
[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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