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528-2026 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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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3.080.99 CCS A 12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528—2026

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ental care services for children in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2026 - 02 - 13 发布 2026 - 04 - 13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528—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UBS/TC05)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潜江市民政局、湖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荆州市民政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荆州市四叶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振成、熊东华、钱雪、吴太佳、丁凡、孙敏、王芳、熊唯、王文君、卢文博、杨琪、周鑫、肖俊。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8226002,

邮箱:hbsbyfws@126.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潜江市民政局,联系电话:

0728-6233545。

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工作的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及服务投诉处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市县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未保工作站、儿童之家、学校、社会组织等开展的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困境儿童 childern in distress

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处于困境,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2

心理健康服务 mental health care

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素养,培养健全心理素质,预防心理问题发生,干预心理异常状况,帮助困境儿童形成完善人格和良好社会适应能力,为其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的专业服务,包括预防、干预等内容。

4 服务原则

4.1 生命高于一切原则

当困境儿童存在自伤、自残、自杀风险或遭受严重侵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时,应优先保障其生命安全,可突破自愿原则、保密原则的限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避免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4.2 专业性原则

服务提供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服务人员需具备心理学、社会工作、精神卫生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资格,遵循专业伦理和操作规范开展服务。

4.3 自愿原则

服务开展前应明确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选择是否接受服务,不应要求困境儿童接受相关的服务。

4.4 保密原则

严格保护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未经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应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平等原则

DB42/T 2528—2026

不论困境儿童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如何,应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应区别对待。

4.6 儿童优先原则

在各项工作中充分考虑儿童的特殊利益,将儿童作为优先保障和服务的对象,同时兼顾其他困境儿童群体的特殊需求,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服务优先惠及、公共资源优先保障,将困境儿童作为服务重点,推动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使困境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4.7 去污名化原则

正视儿童心理困境,以包容、接纳的态度提供服务,避免给困境儿童贴上负面标签,保护其人格尊严。

5 服务内容

5.1 需求评估与问题分析

通过访谈、观察、量表测评等综合方式,全面了解困境儿童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状态、行为表现等,分析其心理问题的成因、类型和严重程度,建立“一人一档”。

5.2 心理健康教育

包括但不仅限于:

a) 心理健康基础知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常识;

b) 困境儿童心理异常表现和判断依据;

c) 困境儿童社交和人际交往知识;

d) 应对校园欺凌和家庭暴力等常识;

e) 困境儿童性心理教育知识;

f) 流动儿童社会适应知识等;

g) 压力疏导和情绪调节方法及自我认知相关知识;

h) 其他需要学习的知识。

5.3 情感沟通

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者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医护人员、爱心妈妈、志愿者等工作人员、父母及其实际监护人加强和困境儿童进行情况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a) 尊重困境儿童,适时与儿童进行交流,消除其各种心理负担;

b) 采取适当的语言和非语言技巧与儿童沟通,态度真诚,耐心倾听,了解儿童心声;

c) 适当通过组织文化娱乐、团体游戏等活动,促进儿童与他人的沟通交流。

d) 其他适宜的活动。

5.4 情绪疏导

包括但不仅限于:

a) 调动困境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其改变负面情绪,消除孤独和自卑感,帮助儿童建立积极的生活态度;

b) 结合适宜的实践活动与环境,通过个性化疏导为困境儿童提供情绪支持;

c) 尊重困境儿童并鼓励其表达情绪;

d) 对负面情绪持续时间较长的困境儿童,应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给予干预和跟踪服务,必要时由医护人员、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者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转介至相关医疗机构;

e) 定期组织志愿者为儿童提供服务,并通过开展多样化活动促进儿童与朋辈群体的互动交流;

f) 其他困境儿童需要的疏导服务;

g) 明确社会工作者与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医护人员的职责边界,诊断、治疗等专业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承担。

5.5 心理咨询

5.5.1 针对适用于心理咨询情形或主动寻求帮助的儿童及其家庭,根据儿童年龄、认知水平及问题类型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适用于心理咨询情形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

a) 有创伤后应激反应、严重焦虑、极度恐惧、失眠、噩梦不断等生理症状的儿童;

b) 有社交退缩、适应困难的儿童;

c) 难以用语言描述心理状态的儿童;

d) 有创伤经历的儿童。

5.5.2 对于符合 5.5.1a)情形的儿童,应由心理咨询师开展一对一个体心理咨询;

5.5.3 对于符合 b)情形的儿童,可由心理咨询师或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者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组织开展合作游戏、主题讨论等结构化活动,每次活动 6-8 名儿童。

5.5.4 对于符合 c)和 d)情形的儿童,由心理咨询师采用游戏疗法、绘画、音乐、手工等非表达性艺术治疗。

5.5.5 困境儿童出现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超出心理咨询师或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者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能力或服务范围,应及时转介至专业机构。

5.6 危机干预

5.6.1 干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遭受重大事件而造成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困境儿童;

——有破坏、攻击甚至伤人行为的困境儿童;

——有自伤、自残、自杀倾向或曾有自杀未遂史的困境儿童;

——遭受虐待、遗弃、不法侵害的困境儿童;

——通过评估筛查出需要关注的危机者。

5.6.2 危机干预服务应由心理咨询师、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者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等具备危机干预能力的人员主导,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及机构全程参与。

5.6.3 干预过程中需优先保障服务对象安全,若出现情绪失控、晕厥、抽搐、休克等紧急状况,应立即启动医学救助流程,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评估和处置,必要时转诊至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治疗。

5.6.4 如发现儿童已遭遇侵害,应遵循强制报告制度,并联系相关部门、组织联合开展干预。

5.6.5 危机干预服务应符合 MZ/T 058-2014 中关于儿童心理服务的专业要求。

5.7 开展家庭教育

应向困境儿童监护人和实际照料人普及儿童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其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和子女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

6 服务流程

6.1 心理筛查

定期开展困境儿童心理筛查,筛查可以采取普查和个别调查形式进行,筛查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通过心理量表开展普查;

——通过个别访谈开展筛查;

——通过焦点小组或集体访谈进行筛查;

——通过实地走访进行筛查;

——心理筛查应使用量表(参照附录 A~附录 D)。

6.2 风险等级划分

结合心理筛查的结果,对困境儿童心理等级进行划分,风险等级依据心理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三级: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依次用红色、黄色及绿色分类:

——红色预警筛查得分为 80~100 分(含 80 分);

——黄色预警筛查得分为 60~80 分(含 60 分);

——绿色预警筛查得分为 60 分以下。

6.3 分析评估

结合风险划分情况,对黄色和红色风险对象进行分析评估。设置一票否决情形,如儿童存在自杀行为等极端情况,无论量表得分多少,均直接判定为高风险并启动危机干预。

6.4 制定方案

6.4.1 根据困境儿童心理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一人一档;

——困境儿童基本情况信息;

——服务目标,描述行为、情绪、认知情况,确定心理、精神症状;

——心理问题病因分析;

——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时间、流程安排。

——效果评价。

6.4.2 在服务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困境儿童的变化等具体情况即时调整服务方案,并随着服务的逐渐深入不断补充完善服务方案。

6.5 服务实施

6.5.1 根据服务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适合的精神慰藉服务。

6.5.2 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困境儿童沟通,对困境儿童进行阶段性心理评估,了解服务实施效果,随时为下一步服务科学调整服务方案。

6.6 效果评估

6.6.1 在服务结束后,应组织心理咨询师、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者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等心理慰藉工作人员对精神慰藉服务效果进行评估,确认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6.6.2 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和服务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并明确服务时长和频次。超出服务范围的,及时转介至专业机构。

7 服务要求

7.1 人员要求

7.1.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应按照机构内儿童数量配备相应的具有心理咨询、社会工作和精神卫生相关专业人员。

7.1.2 村(居)民委员会、未保工作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工作人员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精神慰藉方面的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能及时了解儿童心理、精神需求并掌握沟通技巧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

7.1.3 可招募有心理学专业相关背景的志愿者,定期为困境儿童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并建立志愿者招募计划、登记管理、综合考评制度。

7.1.4 参与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的工作人员要遵循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和准入查询制度。

7.2 组织要求

提供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的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合法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

b) 有从事困境儿童心理服务相关资质或条件;

c) 无儿童侵害事件发生记录;

d) 提供服务组织没有被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

e) 提供服务组织曾经开展过心理健康服务的经验与成效。

7.3 记录要求

7.3.1 对服务实施过程进行记录(参照附录 E),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评估结果等,必要时可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7.3.2 将评估记录、服务方案、实施过程、效果评估等资料存档保存。

7.3.3 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应泄露相关信息。

7.4 服务态度要求

服务人员在沟通交流、服务响应时应做到耐心、真诚、尊重。

8 服务投诉处理、评价与改进

8.1 投诉处理

应建立全面有效的服务评价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

8.2 服务评价

采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我评价。

8.3 持续改进

根据第三方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自我评价的结果,及时改进服务内容和质量。

9 标准实施及评价

9.1 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标准实施准备。

9.2 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明确适用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保障(组织、制度、资金、人员和设备仪器等)、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9.3 针对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的单位和执行人员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结合标准要求,落实责任制。

9.4 标准实施主要在服务管理活动中开展。

9.5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需要逐条检查标准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检查也要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标准实施验证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9.6 对标准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9.7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技术进步、质量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秩序、效率提高、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9.8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9.9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相关示例见附录 F。

附 录 A

(资料性)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表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表如表A.1所示。

表A.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表

儿童姓名: 档案编号: 识别日期: 年 月 日

表A.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表(续)

备注:以上情形只要出现一项或多项,可直接识别为心理健康状况可能存在风险,需要报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进入“评估”流程。

附 录 B

(资料性)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如表 B.1 所示。

表 B.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

儿童姓名: 档案编号: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表 B.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续)

表 B.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续)

表 B.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续)

表 B.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续)

表 B.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续)

表 B.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3-5 岁适用)(续)

附 录 C

(资料性)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如表 C.1 所示。

表 C.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

表 C.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续)

表 C.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续)

表 C.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续)

表 C.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续)

表 C.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6-11 岁适用)(续)

附 录 D

(资料性)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如表 D.1 所示。

表 D.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

儿童姓名 : 档案编号: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表 D.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续)

表 D.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续)

表 D.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续)

表 D.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续)

表 D.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续)

表 D.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表(12-18 岁适用)(续)

附 录 E

(资料性)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档案表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档案表如表E.1所示。

E.1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档案表

儿童姓名: 档案编号:

工作人员姓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F

(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如表F.1所示。

表 F.1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钩,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意见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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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3月7日 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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