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35.240.50CCSL71
DB
川渝区域地方标准
DB51/T10015—2025
DB50/T10015—2025

产业数据要素确权信息技术规范
2025-12-12发布 2025-12-3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确权信息结构 1
5 权利来源信息 2
6 权利类型信息 2
7 权利边界信息 3
8 确权信息编码要求 3
附录A(规范性) 数据要素确权信息编码表 5
参考文献 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工业学院、重庆赛宝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边界元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锐信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人民数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南石油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数字智能技术分公司、泸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赛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医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新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易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云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益民、杨继平、祁志敏、汪敏、帅勇、苏芯颐、杨森滟、傅宇、阳建容、刘雯、杨凡、刘丽艳、周波、吕昕蓓、陈峥、郑一鸣、杨玲琼、陈玉容、冯丽、袁丽、周琼、杨翼宾、刘海强、尹成、李晓东、兰红林、孙毓方、邓鸿耀、周旭成、徐乐、张蓝。
产业数据要素确权信息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川渝两地各产业领域的数据要素进行确权所涉及的确权信息结构、权利来源信息、权利类型信息、权利边界信息和确权信息编码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川渝两地产业中数据要素的确权、鉴权和维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T 10002 DB50/T10002公共信息资源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业数据要素 data factor ofindustries
产业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并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价值创造的数据资源,在本文件中简称为数据要素或数据。
3.2
权利人right holder
对特定数据要素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
3.3
权利类型 types ofrights
以数据要素权利的支配和实现方式对数据领域各类具体权能的抽象归类,包含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等。
3.4
权利边界 boundaries ofrights
权利人具有数据要素权利的约束条件。
3.5
权利来源 origins ofrights
权利人具有数据要素权利的合法来源。
4 确权信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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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确权信息应包括权利来源、权利类型和权利边界三个维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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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来源
图1 数据要素确权信息结构
5 权利来源信息
数据要素确权中,权利人应明确其对数据要素的权利源自原始确权、加工确权、流通确权或其他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原始确权,适用于初次产生或源头收集的、未经加工处理的原始数据,权利人应提供通过人
工录入、自动产生或布设传感器等方式合法采集数据的方案、支出凭证和照片等;
——加工确权,适用于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权利人应提供源数据的来源证明,以及对加工目的、加工方式等的说明;
——流通确权,适用于通过数据流通从其他主体合法获得的数据,权利人应提供数据流通的规则、协议、授权书或交易凭证等;
——其他来源,应提供数据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
6 权利类型信息
6.1总则
6.1.1 数据要素确权中,应明确权利人对数据要素所具有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及其具体权能。
6.1.2 除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对原始确权的数据及其加工确权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确认权利人对其具有所有权利类型及其具体权能;对流通来源和其他来源的数据,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其所获授权范围内的权利类型和具体权能。
6.2 数据持有权
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应具有数据持有权,其具体权能包括基础持有权、控制权和其他持有权,其中: ——除受托保管等特殊情形外,可确认权利人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具有基础持有权(含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但该权利不得对抗法定义务;按会计准则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权利人应对其具有基础持有权;
——自行持有的数据和因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且保留支配权的数据,可确认权利人对其具有控制权(含对数据的管理和处置等);按会计准则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权利人应对其具有控制权;
——合法持有数据但不属于上述各项权能范畴的,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其他持有权。
6.3 数据使用权
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或形成衍生数据等,应具有数据使用权,其具体权能包括基础使用权、加工权和其他使用权,其中:
——通过查询和统计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的,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基础使用权;
——为满足特定需求对数据进行清洗、转换、脱敏、加密、聚合和分析等的,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加工权;
——使用数据但不属于上述各项权能范畴的,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其他使用权。
6.4 数据经营权
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应具有数据经营权,其具体权能包括转让权、许可权、出资权、担保设立权和其他经营权,其中:
——将合法持有的数据及其权利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不保留自身权利),应确认权利人具有转让权;
——将合法持有的数据及其权利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给其他主体(保留自身权利),应确认权利人具有许可权;
——以合法持有的数据作为出资标的,投入企业或项目以获取股权、分红等权益,且符合数据资产出资相关规定的,应确认权利人具有出资权;
——以合法持有的数据设定权利质押和保证、抵押、动产质押和留置等担保形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应确认权利人具有担保设立权;
——合法对外提供数据但不属于上述各项权能范畴的,可确认权利人具有其他经营权。
7 权利边界信息
数据要素确权中,应明确权利人对数据要素的权利是否具有时间边界或空间边界等权利边界,具体要求如下:
——时间边界可指明时间区间(如某年1月1日至3月31日)、时间周期(如每天的14:00至16:00)、特定事件(如至累计使用100次为止)等约束;
——空间边界可指明物理空间(如成都市武侯区内)、虚拟空间(如文旅可信数据空间内)等约束;
——其他边界可指明不属于上述边界的约束。
8 确权信息编码要求
8.1 数据场景中的数据要素相关信息系统应采用统一的数据标识编码和确权信息编码,以实现数据场景中的权利信息互通互认。 8.2 数据标识编码应符合DB51/T 10002 DB50/T10002的要求。
8.3 数据要素权利编码采用权利来源编码、权利类型编码、权利边界编码和校验位构成的 4 段共 24位(即 3字节)编码结构,见图2。权利来源、权利类型和权利边界编码规范见附录A,校验位采用偶校验。
第1-2位:权利来源编码
第3-15位:权利类型编码
第16-23位:权利边界编码
第24位:校验位
S1S2T3~T15 B16~B23C24

图2 数据要素确权信息编码结构图
附录 A
(规范性)
数据要素确权信息编码表
A.1 数据要素权利来源表
数据要素权利来源及其权利来源编码见表A.1。
表A.1 数据要素权利来源表
权利来源 权利来源编码S1~S2 原始确权 01 加工确权 10 流通确权 11 其他来源 00 A.2 数据要素权利类型表
数据要素权利类型、具体权能及其权利类型编码位见表A.2。
表A.2 数据要素权利类型表
权利类型 具体权能 权利类型编码位
数据持有权 基本持有权 第3位T3 控制权 第4位T4 其他持有权 第5位T5
数据使用权 基本使用权 第6位T6 加工权 第7位T7 其他使用权 第8位T8
数据经营权 转让权 第9位T9 许可权 第10位T10 出资权 第11位T11 担保设立权 第12位T12 其他经营权 第13位T13 其他权利 / 第15位T15 注:权利类型编码位为1表示具有该权利,为0表示不具有该权利。本表中未作规定的权利类型编码位保留。 A.3 数据要素权利边界表
数据要素权利边界、权利约束及其权利边界编码位见表 A.3。
表A.3 数据要素权利边界表
权利边界 权利约束 权利边界编码位
时间边界 时间区间 第16位C16 时间周期 第17位C17 特定事件 第18位C18 其他时间边界 第19位C19
空间边界 物理空间 第20位C20 虚拟空间 第21位C21 其他空间边界 第22位C22 其他边界 / 第23位C23 注:权利边界编码位为1表示具有该约束;为0表示不具有该约束。具体约束条件可在确权中使用XML文件等方式进行记载,不在权利边界编码中体现。
参考文献
[1]国家数据局《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
[2]国家数据局《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
[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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