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3/T-105-2020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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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Yunnan Province

DBJ 53/T-105-2020

主编单位: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批准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10 月 01 日

 

2020 年 昆 明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科 〔2020〕 82 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发布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现批准为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3/T—105—2020,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6 月 2 日

前 言

为加强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的规范化,落实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 云南省 2018 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 的通知》要求,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分为 10 章 4 个附录,主要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监理工作启动;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工作;6.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7. 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8.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9. 监理工作收尾;10.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考核。附录 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附录 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附录C 通用表;附录 D 工程监理单位其他用表。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迎海路 8 号金都商集 11 栋 2 号;邮政编码:650228;电子邮箱: ynjlxh2016@qq.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天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 ( 集团 ) 有限公司云南鑫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云南监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永德县吉鑫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理工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 丽 王 锐 郑 煜 谢宇翔李 俊 周宏伟 王 联 王钰梅何玲芳 陈竞涛 廖永红 汤云勇段 军 董怀俊 唐章颖 赵小明娄 波 方荣芬 范品刚 陈永鸿姚苏容 宋 丽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陈晓嵘 李 琪 张瑞昆 崔 跃刘 劼 刘 军 吕 龙 嵇鸿鹰杨学宁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6

4 监理工作启动 8

4.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 8

4.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任职标准及岗位职责 9

4.3 监理规划 12

4.4 监理实施细则 13

4.5 监理工作内部交底 14

4.6 第一次工地会议 14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工作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工程质量控制 18

5.3 工程造价控制 22

5.4 工程进度控制 23

6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应审查的内容 26

6.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检查内容 27

6.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 28

7 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

处理 30

7.1 一般规定 30

7.2 工程暂停及复工 30

7.3 工程变更管理 32

7.4 费用索赔 33

7.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34

7.6 施工合同争议 35

7.7 施工合同解除 35

7.8 中止施工的处理 35

8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7

8.1 一般规定 37

8.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37

8.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40

9 监理工作收尾 41

10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考核 42

附录 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43

附录 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56

附录 C 通用表 71

附录 D 工程监理单位其他用表 75

本规程用词说明 88

附:条文说明 8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 Commencem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8

4.1 Organiz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8

4.2 Qualification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Members 9

4.3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12

4.4 Detailed Rules of Project Management 13

4.5 Internal Project Management Disclosure 14

4.6 First On-Site Meeting 14

5 Project Quality, Costs and Progress Control 1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5.2 Controlling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18

5.3 Controlling for Construction Cost 22

5.4 Controlling for Construction Progress 23

6 Site Safety Management 25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6.2 Site Safety Report Review 26

6.3 Site Safety Inspection 27

6.4 Major Safety Risk Management 28

7 Settlement of Construction Suspension and Resumption, Construction

Changes, Claims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30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30

7.2 Construction Stoppage and Resumption 30

7.3 Construction Change Management 32

7.4 Cost Claims 34

7.5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and Period Delay 35

7.6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35

7.7 Construction Contract Termination 35

7.8 Construction Suspension 35

8 Project Document and Data Management 37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37

8.2 Project Document and Data Contents 37

8.3 Project Document and Data Filing 40

9 Project Management Closure 41

10 Inspection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n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by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42

Appendix A Tables Used by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43

Appendix B Tables Used by Contractor’s Report 56

Appendix C General Tables 71

Appendix D Other Tables 7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89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落实监理责任,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活动。

1.0.3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 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4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 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5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6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

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7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

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0 现场签证 Construction Site Visa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1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on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2 巡视 Patrol Inspection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3 平行检验 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4 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5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6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7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 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18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 tion Final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19 监理文件资料 Project Document & 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2.0.20 监理规划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21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of Project Manage- 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22 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3 监理月报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4 监理工作启动 Project Management Commenc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开始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的一系列活动。

2.0.25 监理工作收尾 Project Management Closure

从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工

作开始,到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将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完成的过程。

2.0.26 工程监理报告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专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急报)Project Management Report (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on Qual- ity and Safety, Special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on Quality and Safety, Emergenc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 ment on Quality and Safety )

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项目监理机构按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

2.0.27 中止施工 Construction Suspension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故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3 基本规定

3.0.1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3.0.2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规程。

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0.3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活动。

3.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3.0.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控制、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工程质量控制。

3.0.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为工程进度控制总目标,采用动态控制方法,实施工程进度控制。

3.0.7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实施工程造价控制。

3.0.8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3.0.9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3.0.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3.0.11 按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以月报,必要时以专报和急报的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

3.0.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3.0.13 当建设工程因故停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现场监理人员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制定停工期间的工程质量保护及安全防护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

3.0.14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工程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参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3.0.15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签章确认。

3.0.16 监理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并妥善保管。

4 监理工作启动

4.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

4.1.1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1.3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进场通知后,组织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履职,应在工程开工前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承诺书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进场通知单应按本规程表 C.0.4 的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宜按本规程表 D.0.1 的要求填写。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程表 A.0.1 的要求填写。

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承诺书宜按本规程表 D.0.2 的要求填写。

4.1.4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4.1.5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

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宜按相关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现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必要的交通、通信和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

4.1.6 项目监理机构宜对现场监理办公室进行形象化布置,现场监理办公室应保持卫生、整洁,资料、图纸堆放整齐,办公、劳保用品以及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应妥善放置、保管。

4.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完善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对监理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传递、归档。

4.1.8 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任职标准及岗位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满足下列任职标准:

1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及任命。

4.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满足下列任职标准:

1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 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3 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4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取得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满足下列任职标准:

1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 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3 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4.2.4 监理员应满足下列任职标准:

1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2 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4.2.5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办理现场签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13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4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5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6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

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8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9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 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6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7 验 收检验批、隐蔽工 程、分项 工程,参与 验收分 部工程。

8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9 进行工程计量。

10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1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2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3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8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参与编写监理日志。

6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3 监理规划

4.3.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当不具备编制完整监理规划的条件时,监理规划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阶段编制。

4.3.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3.3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对监理工作应有指导性。监理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项目周边环境情况、单位工程划分及其主要分部工程情况。

2 编制依据。

3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任务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包括总体工作目标、质量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目标、造价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目标、文明施工管理监理工作目标。

5 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图、项目监理

人员进退场及监理设施使用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6 监理工作制度。

7 工程特点、监理难点及监理重点分析。

8 监理控制及管理措施。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监理信息资料管理、监理的现场协调工作。

9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程序、内容、各阶段监理工作要点及工作措施。各阶段监理工作内容中,应包括对危险源的辨识及风险评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识别,提出监理工作要点及工作措施。

10 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11 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监理设施使用计划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清单等。

4.3.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4 监理实施细则

4.4.1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4.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4.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监理规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4.4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概况及特点。

2 编制依据。

3 设计要求。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流程。

6 监理工作要点。

7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4.4.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5 监理工作内部交底

4.5.1 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监理工作内部交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主要合同文件资料。

2 勘察、设计文件等主要技术文件资料。

3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主要监理工作指导性文件资料。

4 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岗位职责的安全注意事项。

5 监理及施工单位报审文件资料签署权限。

6 其他。

4.6 第一次工地会议

4.6.1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4.6.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

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4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主要议题,以及参加会议的各方人员。

8 其他有关事项。

4.6.3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工作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处理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者关系时,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依据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地进行目标规划,制定目标控制措施,通过监督、检查、验收、比较分析及纠偏等手段,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的控制。

5.1.3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以便开展施工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工作。

5.1.4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便开展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工作。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

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B.0.1 的要求填写。

5.1.6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2 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程表 A.0.2 的要求填写。

5.1.7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资格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4 的要求填写。

5.1.8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宜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5.1.9 当建设工程质量有创优目标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有关创优要求和规定制订创优方案并监督实施。

5.2 工程质量控制

5.2.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方案的内容、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

3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论证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4 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了完善。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1 的要求填写。

5.2.3 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按本规程 6.4 节执行。

5.2.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

5.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专题论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及相关专家参加,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程表 B.0.5 的要求填写。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7 的要求填写。

5.2.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6 的要求填写。

5.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5.2.10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程表 A.0.6 的要求填写。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

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巡视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表 D.0.6 的要求填写。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或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平行检验单位。

5.2.13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监测等报告,检测、试验、监测的内容、比例、频率、数量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等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监测等报告和其他规定的资料进行质量验收。

5.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对隐蔽工程应全数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程表 B.0.7 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程表 B.0.8 的要求填写。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程表 A.0.3 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程表 B.0.9 的要求填写。

5.2.1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告。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应按本规程表 A.0.4-1 的要求填写。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专报应按本规程表 A.0.4-2 的要求填写。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急报应按本规程表 A.0.4-3 的要求填写。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8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9 单位工程施工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下列程序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

1 对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

2 对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3 对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4 对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B.0.10 的要求填写。

5.2.20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3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情况。

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

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5.2.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量清单,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已核定单价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文件和签发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依据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当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

2 对合同没有约定计量方法的某些特定的分项、分部工程,可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计量方法。

3 现场签证应由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4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5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结果,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支付。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按本规程表 B.0.11 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按本规程表 A.0.8 要求填写。

5.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工程计量与支付台账,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

现偏差较大时,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数量、价款及支付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

3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程表 A.0.8 的要求填写。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进度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的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12 的要求填写。

5.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 依据进度计划,对施工单位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可通过会议或签发监理通知单等方式,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2 按月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分析比较,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4.3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通过调整计划和实施改进措施,仍不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6.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管理体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应承担职责的范围。

6.1.3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负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1.4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不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1.5 监理规划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制度、职责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要点、方法及措施等。

6.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台账,及时收集和整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6.2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应审查的内容

6.2.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内容有:

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3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及考核合格证书。

7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针对项目重要危险源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制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

3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制定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5 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6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要求。

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组织设计 /( 专项 )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1

的要求填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审表可按本规程表 B.0.15的要求填写。

6.2.3 项 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 ( 专项 ) 施工方案, ( 专项 ) 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及其他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本规程 6.4 节执行。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1 的要求填写。

6.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检查内容

6.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

1 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 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3 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4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对按规定应进行检测检验及备案登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相关资料。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投入使用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停止使用的监理文件。

6.3.3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6.3.4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形成检查记录,在监理日志中记录相关监理工

作情况;在监理例会中报告当期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月报中汇总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结果。

6.3.5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云南省现行相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告。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应按本规程表 A.0.4-1 的要求填写。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专报应按本规程表 A.0.4-2 的要求填写。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急报应按本规程表 A.0.4-3 的要求填写。

6.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

6.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6.4.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6.4.3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专项巡视检查记录宜按本规程表 D.0.6 的要求填写。

6.4.4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应按本规程表 A.0.4 的要求填写。

6.4.5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后方可实施。

6.4.6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6.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7 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

合同争议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并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停复工、变更、延期、索赔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7.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7.2 工程暂停及复工

7.2.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7.2.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且拒不改正的。

5 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用

于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隐蔽的。

6 分包单位未经审批进场施工的。

7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7.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提出暂停施工的范围。

2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应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 紧急情况下,应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补发工程暂停令。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程表 A.0.5 的要求填写。

7.2.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7.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7.2.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7.2.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需要复工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2 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恢复施工。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3 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程表 A.0.7 的要求填写。

7.2.8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暂停施工后的相

关情况。

7.3 工程变更管理

7.3.1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确认、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交建设单位。

2 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交设计单位认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交建设单位。

3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交建设单位。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下发已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7.3.2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当涉及费用和工期变化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工程变更,并对涉及费用及工期变化的内容进行说明。

2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协商一致时,会签工程变更文件。

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7.3.3 对涉及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功能性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等情况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会签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程表 C.0.2 的要求填写。

7.4 费用索赔

7.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7.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7.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索赔报告和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费用索赔报审表,并由建设单位审批。

6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协商一致时,应按施工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程表 C.0.3 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 B.0.13 的要求填写。

7.4.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

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7.4.5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7.4.6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7.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7.5.1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延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1 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3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4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最终延期前,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经建设单位批准。

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程表B.0.14 的要求填写。

7.5.2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工程延期的提出应在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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