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5466.1—2025
部分代替GB 25466—2010
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lead and zinc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5-10-31 发布 2026-01-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ICS 13.040.40
Z 60
发 布
GB 25466.1—2025
I
目 次
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6
7 污染物监测要求...........................................................................................................................................6
8 实施与监督...................................................................................................................................................8
GB 25466.1—2025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促进铅、锌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0年,2013年进行了修改,本次对《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相关要求。
新建企业自2026 年1 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
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0 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 25466.1—2025
1
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
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2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GB 25466.1—2025
2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6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HJ 910 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8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
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33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锌工业 lead and zinc industry
利用采选工艺生产铅、锌金属矿产品,以及以铅、锌金属矿产品为主要原料(外来铅、锌二次资源
物料量占比不超过40%)生产铅、锌金属产品及其他有价金属的工业,包括GB/T 4754—2017 中的铅
锌矿采选(B0912)和铅锌冶炼(C3212)。
3.2
铅冶炼 lead smelting
以铅金属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铅金属产品及其他有价金属的生产过程,包括备料、熔炼、制酸、
火法精炼、电解、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等生产工序。
3.3
锌冶炼 zinc smelting
以锌金属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锌金属产品及其他有价金属的生产过程,包括备料、焙烧、制酸、
湿法浸出、净液、电解、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等生产工序。
3.4
铅、锌二次资源 secondary resources containing lead and zinc
铅膏、铅滤饼、热镀锌渣、含锌烟灰等满足工艺配比要求的除金属矿产品外的其他含铅、锌物料。
3.5
富氧回转窑 rotary kiln using oxygen enriched combustion
使用富氧气体(含氧量高于30%的含氧空气)进行燃烧的回转窑。
GB 25466.1—2025
3
3.6
环境集烟 fugitive gas collecting
对冶炼炉窑进出料口及出渣口逸散出的烟气进行收集的过程。
3.7
综合回收炉窑 comprehensive recovery furnace
对铜浮渣、阳极泥等废渣进行综合处理,回收铜、金、银、铋等有价金属的冶炼炉窑。
3.8
基准含氧量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烟气中氧气含量的基准值。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2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3
封闭 separat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前提下应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照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铅、锌工业建设项目。
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企业有组织排放应符合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25466.1—2025
4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工序或设施 10
2 二氧化硫 冶炼炉窑、制酸工序、环境集烟 100
3 氮氧化物(以NO2计) 冶炼炉窑、制酸工序、环境集烟 100
4 硫酸雾
制酸工序;湿法炼锌浸出、净液、电解及其他以硫酸
为溶剂的生产工序
10
铅冶炼 2
5 铅及其化合物
锌冶炼(锌熔铸工序除外) 1
6 汞及其化合物
铅、锌冶炼(粗铅火法精炼工序、精铅铸锭工序、
锌熔铸工序除外)
0.03
7 铊及其化合物
铅、锌冶炼(粗铅火法精炼工序、精铅铸锭工序、
锌熔铸工序除外)
0.05
8 砷及其化合物 铅、锌冶炼(精铅铸锭工序、锌熔铸工序除外) 0.3
铅、锌冶炼(粗铅火法精炼工序、精铅铸锭工序、
锌熔铸工序、镉回收工序除外)
0.2
9 镉及其化合物
镉回收工序 0.4
10 氨 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的烟气处理工序 8
11 二噁英类 协同处理二次资源炉窑 0.5 ng TEQ/m3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4.2 还原炉、烟化炉、铅冶炼制酸工序、富氧回转窑、锌冶炼渣处理熔炼炉、锌冶炼制酸工序、回转
窑及其他炉窑,应同时对排气筒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见表2)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21
21
O
O
r r
-
= ´
-
基
基实
实
·································································(1)
式中:
r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r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表2 基准含氧量
序号 生产工序或设施 烟气基准含氧量,%
1 还原炉、烟化炉 16
2 铅冶炼制酸工序、富氧回转窑、锌冶炼渣处理熔炼炉 14
3 锌冶炼制酸工序、回转窑及其他炉窑 9
环境集烟、锌熔铸电炉、电铅锅、熔铅锅、综合回收炉窑、配套湿式电除尘的烟化炉以实测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3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
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GB 25466.1—2025
5
4.4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执行。
4.5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
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排放。
4.6 企业应按照HJ 863.1 和HJ 944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原料中的铅、锌金属矿产品和二次资
源物料量、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
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物料储存
5.1.1 矿石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其他等效抑尘措施;废石堆场应采取覆盖、喷雾、洒水或
其他等效抑尘措施;尾矿库永久边坡应及时采取边坡覆盖措施,干排尾矿库作业面和湿排尾矿库干滩应
采取喷雾、喷洒抑尘剂、覆盖防尘网或其他等效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
高度的1.1 倍。
5.1.2 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料仓、储库)中;粒状、块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料仓、储库),
或半封闭料场(堆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
喷雾等抑尘措施。
5.2 物料转移、输送和装卸
5.2.1 粉状物料转移、输送和装卸过程应采取密闭包装、流态化输送、封闭式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运
输机、密闭罐车等密闭或封闭措施。
5.2.2 粒状、块状物料转移、输送和装卸过程应采取封闭式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运输机、封闭车厢或
苫盖方式的运输车辆等封闭措施。
5.2.3 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5.3 工艺过程
5.3.1 凿岩、爆破应采取湿式降尘、干法收尘或其他等效措施;铲装作业应采取喷雾、洒水或其他等效
抑尘措施。
5.3.2 破碎、筛分作业应置于封闭空间内,在进出料口(湿式筛分除外)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
5.3.3 物料输送、给料过程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装卸、配料过程应采取抑尘措施。
5.3.4 冶炼炉窑的进出料口和出渣口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
5.3.5 湿法炼锌浸出、净化、电解及其他以硫酸为溶剂的生产工序等应设置集气系统及酸雾净化装置。
5.4 其他排放控制要求
5.4.1 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或储尘水池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
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和存放。
5.4.2 厂区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4.3 运输车辆出厂前应进行清洗,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4.4 氨的装卸、贮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GB 25466.1—2025
6
5.5 运行与记录要求
5.5.1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输送管道,
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5.5.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运行同步。控制措施相关的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
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5.3 企业应按照HJ 863.1 和HJ 944 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
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洒水/喷雾(水或其他
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记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
5.6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厂区内颗粒物和硫酸雾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应符合表3 规定的限值。
表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监控浓度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3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1 颗粒物
9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3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2 硫酸雾
9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在锌冶炼电解车间外设置监控点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企业边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4 规定的限值。
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硫酸雾 0.3
2 铅及其化合物 0.006
3 汞及其化合物 0.000 3
4 铊及其化合物 0.001
5 砷及其化合物 0.001
6 镉及其化合物 0.001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适用HJ 819 和HJ 989 有关规定,应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
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按规范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7.1.2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HJ 1405 有关规定。
7.1.3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
GB 25466.1—2025
7
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7.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5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
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2.2 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
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炉窑露天设置或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炉窑或
操作工位下风向5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7.2.3 对厂区内硫酸雾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
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
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7.2.4 厂区内颗粒物监测采用HJ 1263 规定的方法,厂区内硫酸雾监测采用HJ 544 规定的方法,任意1
h 平均浓度值以连续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任意一次
浓度值取其中任意1 个样品的监测值。
7.2.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 55 的规定执行。
7.2.6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 所列的方法标准。
7.2.7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
表5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6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
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
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4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8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39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29
5 铅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GB 25466.1—2025
8
(续表)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
固6 汞及其化合物 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0
7 铊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0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8 砷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1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4.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29
9 镉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10 氨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330
11 二噁英类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
谱法
HJ 77.2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新建企业自2026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 年7 月1日起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3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
业环保设施选型、安装、运维等环节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8.4 对于有组织排放、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
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时,整点1 h 平均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厂
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意1 h 平均浓度值、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