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236-2025 煤矿5G通信系统用通信终端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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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能源局发布
煤矿5G 通信系统用通信终端
Communication terminals for 5G communication systems in coal
mines
2025-06-30 发布2025-12-30 实施
CCS D 98
MT/T 1236—2025
ICS 73.100.99
MT/T 1236—2025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产品分类……………………………………………………………………………………………………2
5 技术要求……………………………………………………………………………………………………2
6 试验方法……………………………………………………………………………………………………8
7 检验规则……………………………………………………………………………………………………14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5
目 次
Ⅰ
MT/T 123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常州研究院有限公司、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路智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云鹏电气有限公司、北斗天地股份有限公
司山东分公司、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小磊、褚卫忠、王坤、景杰、司延平、刘亚、孙继平、梁宏、李宗伟、陈海舰、王小松、
陈永冉、李晓颍、刘相军、彭蓬、杨路余、齐飞、赵可可。
Ⅲ
MT/T 1236—2025
煤矿5G 通信系统用通信终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5G 通信系统用通信终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煤矿5G 通信系统用通信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设计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6 标准电压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2 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3836.3 爆炸性环境 第3 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T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4 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T 3836.9 爆炸性环境 第9 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4013 移动通信设备 运输包装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 21288 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GB/T 30426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锂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GB/T 22084.1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封单体蓄电池 第
1 部分:镉镍电池
GB/T 22084.2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
组 第2 部分:金属氢化物镍电池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T 21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 基本试验方法
MT/T 1115—2011 多基站矿井移动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3627 5G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 增强移动宽带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一阶段)
NB/T 11546 煤矿用5G 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
MT/T 1236—202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信终端 communication terminals
用于煤矿5G 通信系统,将语音、视频、图像、数据、文本和表格从物理展示转换为电子信号,或将电
子信号转换为物理展示的设备.
注1: 包括便携式终端、固定式终端和车载式终端。
注2: 根据使用功能可分为语音数据类终端和数据类终端。
4 产品分类
4.1 按防爆型式
按防爆型式分:
a) 隔爆型;
b) 隔爆兼本安型;
c) 本质安全型;
d) 浇封兼本安型。
4.2 按安装方式
按安装方式分:
a) 固定式;
b) 便携式;
c) 车载式。
4.3 按使用功能
按使用功能分:
a) 语音数据类终端:如5G 手机、5G 平板电脑等;
b) 数据类终端:如5G CPE、5G 模组等。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终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终端应符合GB/T 3836.1、GB/T 3836.2、GB/T 3836.4、MT 209、YD/T 3627、NB/T 11546 等
要求,并按经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直接接入公网的终端应取得电信设备进
网许可证;
b) 使用时靠近人体20 cm 以内终端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GB 21288 中规定的要求;
c) 采用电池供电的终端,选用的电池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锂离子蓄电池应满足GB/T 30426 和MT/T 1051 的要求;
2) 镍氢蓄电池应满足GB/T 22084.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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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1236—2025
3) 镍铬蓄电池应满足GB/T 22084.1 的要求。
5.2 环境条件
5.2.1 工作环境条件
终端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0 ℃~+40 ℃,或MT 209 规定的其他温度范围;
b) 相对湿度:≤95%(+25 ℃);
c)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d) 无显著振动和冲击的地方;
e) 环境噪声:≤70 dB(A);
f) 煤矿井下有甲烷、煤尘爆炸性混合物,但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的场合;不可在强电磁场或对
终端电磁屏蔽的环境中使用。
5.2.2 贮运条件
终端能够承受的最恶劣贮运条件:
a) 高温:+60 ℃;
b) 低温:—40 ℃;
c) 平均相对湿度:≤95%(+25 ℃);
d) 机械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便携式:振动加速度20 m/s2,冲击加速度500 m/s2;
2) 固定式和车载式:振动加速度50 m/s2,冲击加速度500 m/s2。
5.3 主要技术指标
5.3.1 额定电压
额定电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用直流供电电压时:宜为3.7 V,5 V,7.2 V,12 V,18 V,24 V 等,采用其他电压等级时应符合
GB/T 156 的规定;
b) 采用交流供电电压时:宜为127 V,220 V,380 V,660 V 等,采用其他电压等级时应符合GB/T 156
的规定。
5.3.2 工作电流
工作电流由企业标准的规定。
5.3.3 无线信号制式
应采用5G NR。
5.3.4 工作模式
应支持独立组网(SA),宜同时支持非独立组网(NSA)。
5.3.5 工作频段
工作频段应在表1 频段中选取,井工煤矿优选700 MHz~900 MHz。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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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工作频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工作频段
700 MHz
800 MHz
900 MHz
1.9/2.1 GHz
2.6 GHz
3.3 GHz
3.5 GHz
4.9 GHz
其他频段,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5.3.6 最大发射功率
应符合GB/T 3836.1 中射频源的要求。
5.3.7 接收灵敏度
应不大于-78.5 dBm。
5.3.8 信号带宽
信号带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TDD 制式信号带宽应不低于100 MHz;
b) FDD 制式信号带宽应不低于10 MHz。
5.3.9 无线通信距离
5.3.9.1 井工煤矿用终端无线通信距离(无遮挡)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井工煤矿用终端无线通信距离
无线工作频段
700 MHz~900 MHz
其他工作频段
无线通信距离
≥400 m
≥150 m
5.3.9.2 露天煤矿用终端无线通信距离(无遮挡)应≥400 m。
5.3.10 电池参数
电池供电终端的电池参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池的型号、规格、串并联等参数由企业标准规定;
b) 通话时间和连续工作时间:便携式语音数据类终端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 h,其中,通话时间
应不小于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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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天线参数
具备外接天线的终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天线数量:≥1 个;
b) 频率范围:应覆盖终端无线工作频段。
5.3.12 以太网光口
具备光口的终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光口数量:≥1 个;
b) 传输速率:≥100 Mbps;
c) 光波长:850 nm、1 310 nm、1 550 nm;
d) 发射功率:不应超过20 mW/mm²或150 mW;
e) 接收灵敏度:≤-17 dBm;
f) 传输距离:≥10 km。
5.3.13 以太网电口
具备以太网电口的终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网口数量:≥1 个;
b) 传输速率:≥100 Mbps;
c) 传输距离:≥50 m。
5.3.14 振铃声级
具备振铃功能的终端声级应不小于75 dB(A)(0.5 m 处)。
5.3.15 功能
5.3.15.1 语音数据类终端
语音数据类终端功能如下:
a) 终端应具有与终端进行语音通信功能,宜支持VONR 功能和视频通信功能;
b) 终端应具有与基站进行5G 数据通信的功能;
c) 终端应具有超出服务区域提示功能和当前信道繁忙提示功能;
d) 终端应具有低电压报警功能;
e) 终端宜具有重拨功能;
f) 终端宜具有脱网功能;
g) 终端宜具有短信收发功能;
h) 终端宜具支持音视频录制和存储的功能。
5.3.15.2 数据类终端
数据类终端功能如下:
a) 终端应具有与终端、基站等进行5G 数据通信的功能;
b) 终端应具有工作状态上传功能;
c) 终端应支持5G 信号与以太网电信号或光信号转换的功能;
d) 终端宜支持掉电恢复后自动重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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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终端宜支持重启或网络故障恢复后重新入网及自动恢复业务。
5.4 电源波动
电源波动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交流供电终端的供电电压在75%~110% 范围内波动时,终端应能正常工作,其技术指标应符
合本文件5.3 的规定。
b) 直流供电或电池供电终端的供电电压在90%~110% 范围内波动时,其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文件
5.3 的规定。
5.5 外观
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终端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镀层须均匀,不应起泡、龟裂和脱
落金属零部件不应有锈蚀和其他机械损伤;
b) 终端开关按键应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插接的活动部件应插接自如;
c) 终端不同功能的指示灯应色彩分明,说明功能的符号文字及产品的所有标志应清晰端正、安装
牢固;
d) 终端隔爆接合面及隔爆孔的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有关规定,表面不应有划痕、砂眼等缺陷。
5.6 结构
应符合MT 209 的要求。
5.7 电气安全
5.7.1 绝缘电阻
应符合MT 209 的要求。
5.7.2 工频耐压
应符合MT 209 的要求。
5.8 工作稳定性
终端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时间不少于2 d,试验后技术指标应符合5.3 的要求。
5.9 环境适应性
5.9.1 低温工作
终端应能通过低温工作试验,其技术指标及外观应符合5.3 和5.5 的要求,无线通信距离可除外。
5.9.2 高温工作
终端应能通过高温工作试验,其技术指标及外观应符合5.3 和5.5 的要求,无线通信距离可除外。
5.9.3 低温贮存
终端应能通过低温贮存试验,恢复2 h 后其技术指标及外观应符合5.3 和5.5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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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高温贮存
终端应能通过高温贮存试验,恢复2 h 后其技术指标及外观应符合5.3 和5.5 的要求。
5.9.5 交变湿热
便携式终端应能通过+40 ℃,6 d 交变湿热试验,其技术指标、电气安全及外观应符合5.3、5.5 和5.7
的要求。
其他类型的终端应能通过+40 ℃,12 d 交变湿热试验,其技术指标、电气安全及外观应符合5.3、5.5
和5.7 的要求。
5.9.6 振动
终端应能通过振动试验,其技术指标及外观应符合5.3 和5.5 的要求。
5.9.7 冲击
终端应能通过冲击试验,其技术指标及外观应符合5.3 和5.5 的要求。
5.9.8 运输
终端应能通过运输试验,试验后包装箱应无损坏和明显变形,技术指标及外观应符合5.3 和5.5 的
要求。
5.9.9 跌落
便携式终端在非工作状态应能承受4 次高度为1 m 的跌落试验,试验后其技术参数及外观应符合
5.3 和5.5 的要求。
5.10 防爆
终端的防爆性能应满足GB/T 3836.1、GB/T 3836.2、GB/T 3836.4 和GB/T 3836.9 等的相关规定。
5.11 抗干扰
5.11.1 用于通信系统的终端
用于通信系统的终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终端应能通过GB/T 17626.3 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 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评价
等级为B;
b) 固定式终端应能通过GB/T 17626.4 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 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试验,评价等级为B;
c) 固定式终端应能通过GB/T 17626.5 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 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评
价等级为B。
5.11.2 用于监控系统的终端
用于监控系统的终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于地面的终端应能通过GB/T 17626.2 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 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评价
等级为A;
b) 终端应能通过GB/T 17626.3 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2 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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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为A;
c) 固定式终端应能通过GB/T 17626.4 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2 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试验,评价等级为A;
d) 固定式终端交流电源端口应能通过GB/T 17626.5 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3 级的浪涌(冲击)
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B。固定式终端直流电源端口和信号端口应能通过GB/T 17626.5 规
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2 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B。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中进行:
a) 温度:15 ℃~35 ℃;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力:80 kPa~116 kPa;
d) 环境噪声:≤65 dB(A)。
6.1.2 电源条件
电源条件如下:
a) 交流供电电源:
• 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 频率:50 Hz,其误差应不大于1%;
• 谐波失真系数:应不大于5%。
b) 直流供电电源:
• 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 周期与随机偏移:ΔU/Uo 应不大于1%(ΔU 为周期与随机偏移峰峰值;Uo 为直流供电电压
的额定值)。
6.1.3 测试仪器和设备
6.1.3.1 一般要求
测试仪器和设备一般要求如下:
a) 测量仪表的准确度及测量范围应保证所测性能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优于被测参数1/3 倍的
允许误差;
b) 测量仪表的选型应符合所测性能的特性;
c) 测试仪表应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校准;
d) 测试仪表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6.1.3.2 主要仪器和设备
主要仪器和设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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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仪器和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仪器和设备
直流/交流可调电源
直流/交流电压电流表或万用表
5G 无线通信综测仪
射频信号衰减器
米尺或测距仪(需满足最大传输距离)
屏蔽箱
网络测试仪
示波器
光功率计及光衰减器
声级计
作用
供电
输入电压电流测试
无线通信综合测试主要模拟基站设备,与终端进行通信并测量相关指标
模拟信号衰减
通信距离测试
无线测试环境
测量网口或光口速率
测试网口电压
测量光口发射功率、接收灵敏度和传输距离
声级响度测量
6.1.3.3 基本功能测试环境
基本功能测试的网络测试环境如图1、图2 和图3 所示,包含5G 无线接入网络子系统和核心网子
系统。
图1 为独立组网(SA)工作模式,SA 模式应支持Option2。终端通过NR 空口接入连接5G 核心网
的5G 基站。
图2、图3 非独立组网(NSA)的两种工作模式,NSA 模式应支持Option3a 和Option3x。终端通过
LTE 空口和NR 空口双连接方式接入连接4G 核心网的4G 基站和5G 基站,其中4G 基站为主站,5G
基站为辅站。
图1 SA 模式Option2 网络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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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NSA 模式Option3a 组网架构
图3 NSA 模式Option3x 组网架构
6.2 主要技术指标
6.2.1 功能
6.2.1.1 煤矿5G 通信系统用语音数据类终端
按MT/T 1115—2011 中6.7.3 的有关规定进行。
6.2.1.2 煤矿5G 通信系统用数据类终端
煤矿5G 通信系统用数据类终端功能试验方法如下:
a) 数据通信:终端接入网络,通过与基站等设备进行数据交换验证数据通信功能;
b) 工作状态上传:通过上位机管理软件查看终端工作状态,改变终端工作状态,查看上位机管理软
件能否正确显示;
c) 掉电自动重启:人为制造掉电,查看终端能否自动重启;
d) 自动恢复:人为制造重启或者网络故障,恢复后查看终端是否及时重新入网并自动恢复业务。
6.2.2 无线信号制式和工作模式
按图1~图3 连接,终端连接进相应的网络,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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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工作频段、最大输出功率、接收灵敏度和信号带宽
按图4 或图5 连接进行测试,通过无线通信综测仪测量工作频段、最大输出功率、接收灵敏度和信号
带宽。
图4 不具备测试端口终端测试连接图
图5 具备测试端口终端测试连接图
6.2.4 最大无线通信距离
将终端置于5G 网络的近点,终端入网。将测试终端从近点向远点方向缓慢移动,使用米尺或测距
仪测量无线通信距离,终端应可靠通信。
6.2.5 额定电压和工作电流测试
按图6 连接,接通电源,将供电电源调整为终端的额定工作电压,用万用表直接测量终端工作电压。
将终端调整为最大电流工作状态,从电流表中直接读取其电流值,记录电流最大值即为最大工作电流。
图6 测试连接图
6.2.6 连续工作时长和通话时长
6.2.6.1 概述
按图6 连接,调整终端待机状态,通过万用表或者电流表读取电流值即为待机电流。调整终端为通
话状态,通过电流表读取电流值即为通话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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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 计算法
连续工作时长和通话时长通过公式(1)~公式(3)进行计算。
T1 = C/I1 …………………………( 1 )
T2 =(C - 2h × I1)/I2 …………………………( 2 )
T3 = T2 + 2h …………………………( 3 )
式中:
T1——电池通话时间,单位为小时(h);
T2——电池待机时间,单位为小时(h);
T3——电池连续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C ——电池容量,单位为毫安时(mAh);
I1 ——通话电流,单位为毫安(mA);
I2 ——待机电流,单位为毫安(mA)。
判定原则:如果T1 计算结果小于2 h,则通话时间和连续工作时间均不合格。如果T1≥2 h,则继续
计算T2,若T2≤9 h,则不合格,若T2≥9 h 时合格。
6.2.6.3 实测法
使充满电的终端处于通话状态,并开始计时,2 h 后进入待机状态,继续待机9 h,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6.2.7 振铃响度
按图6 连接,调整终端铃音,使之铃声最大,然后用声级计对准终端喇叭中心,距离0.5 m 处测量声
级,记录声级值。
6.2.8 网口参数测试
按图7 连接,终端应能正常通信。用网络测试仪和示波器测量相关参数。
6.2.9 光口参数测试
按图7 连接,终端应能正常通信。用网络测试仪和光功率计测量相关参数。
图7 以太网测试连接图
6.3 电源波动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4 外观和结构检查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对与防爆性能有关的零部件、元器件及其结构按GB/T 3836.1~GB/T 3836.4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6.5 绝缘电阻的测量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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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工频耐压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7 工作稳定性
终端处于工作状态,通电时间应符合5.8 的规定,每天检查一次技术指标。
6.8 环境适应性
6.8.1 低温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8.2 高温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8.3 低温贮存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8.4 高温贮存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8.5 交变湿热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8.6 振动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车载式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
6.8.7 冲击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车载式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
6.8.8 运输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8.9 跌落
按MT/T 210 的规定进行。
6.9 防爆
防爆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3836.1、GB/T3836.2、GB/T3836.4、GB/T 3836.9 等规定的方法进行,
由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进行。
6.10 抗干扰
抗干扰测试按以下要求进行:
a)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2 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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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3 的有关规定进行;
c)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4 和GB/T 17799.2 的有关规定进行;
d)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5 和GB/T 17799.2 的有关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注:“ 〇”为检验项目;“—”为不检验项目,绝缘电阻和工频耐压出厂检验常态进行,出厂检验可不进行无线信号制
式的检验。
质量特征类别
C
C
A
B
A
A
B
B
B
B
B
B
B
B
B
B
A
B
检验项目
外观
结构
主要技术指标
电源波动
绝缘电阻
工频耐压
工作稳定性
低温
高温
低温贮存
高温贮存
交变湿热
振动
冲击
运输
跌落
防爆
抗干扰
试验要求
5.5
5.6
5.3
5.4
5.7.1
5.7.2
5.8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5.10
5.11
试验方法
6.4
6.4
6.2
6.3
6.5
6.6
6.7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
6.10
出厂检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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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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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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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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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1.1 出厂检验
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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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1236—2025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的终端每5 年1 次;
d) 停产1 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有关机构提出要求时。
7.2 抽样
样品采用GB/T 10111 规定的方法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3 判定规则
7.3.1 批量不大于50 台时,样品数量1 台。对A 类项目,有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B
类项目,有1 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重新检验,若仍有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C 类项目,
有3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2 批量大于50 台时,按照GB/T 2829—2002 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选用一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
Ⅲ,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等于40。样品数量n=5,合格判定数Ac=0,不合格判定数Re=1。对A 类
项目,有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B、C 类项目,对照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累计不合格产
品数,按抽样方案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若不合格应按GB/T 2829—2002 中5.12 的规定处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外壳明显处应设置铭牌,铭牌应清晰,并符合AQ 1043 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安全标志编号;
c) 必要的技术参数;
d) 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e) 制造厂名称。
8.1.2 包装标志符合以下要求:
a)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b) 包装箱外壁文字及标记至少有:
1) 制造厂名称;
2)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3) 产品型号及名称;
4) 净重或毛重;
5) 必要的贮运标志。
8.2 包装
8.2.1 包装应符合GB/T 14013 的有关要求。
8.2.2 包装应采用复合防护包装类型,具有防雨、防潮、防尘、防振能力。
8.2.3 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按GB/T 996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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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装箱单。
8.3 运输
包装后的终端在避免雨雪直接淋袭的条件下,应适用于水运、陆运及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
8.4 贮存
包装后的终端应能在温度为-10 ℃~+40 ℃,相对湿度不大于90% 的环境中贮存至少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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