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能源局发布
矿用局部通风机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monitoring system for mine local ventilator
2025-06-30 发布2025-12-30 实施
MT/T 1247—2025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型号和分类……………………………………………………………………………………………2
5 技术要求……………………………………………………………………………………………………2
6 试验方法……………………………………………………………………………………………………6
7 检验规则……………………………………………………………………………………………………9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0
附录A(规范性) 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特性要求……………………………………………………………12
目 次
Ⅰ
MT/T 1247—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文件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理工大学、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抚顺中煤科工检测中
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龙、郭长娜、张孝芳、王洋洋、孙晓东、任艳、邹德东、李承东、邰莹、郑晓亮、赵彤宇、
王连聪、孙海强、周文良、张红奎、刘玉喜、冯文彬、郭来功、臧锐。
Ⅲ
MT/T 1247—2025
矿用局部通风机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矿用局部通风机监控系统的产品型号和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局部通风机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2 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4 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3 部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T 899—2000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用局部通风机监控系统 monitoring system for mine local ventilator
用于监测矿井局部通风机风速、振动参数、电机三相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机温度等参数,并
实行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启、停运行控制的系统。
3.2
执行器 actuator
系统中接收控制指令并对受控对象施加控制作用的设备。
注: 例如,控制局部通风机电机启停的起动器、馈电开关等装置。
1
MT/T 1247—2025
4 产品型号和分类
4.1 型号含义
示例:KJ1588 代表登记序号为1588 的矿用局部通风机监控系统。
4.2 产品分类
4.2.1 按网络结构分为:
a) 星形;
b) 树形;
c) 总线形;
d) 其他。
4.2.2 按工作方式分为:
a) 主从;
b) 多主;
c) 无主;
d) 其他。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系统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审批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
造。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符合GB/T 3836.1、GB/T 3836.2、GB/T 3836.4 的相关内容的要求。
5.1.2 中心站、入井电缆和带金属导体的光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5.2 环境条件
5.2.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5 ℃~30 ℃;
b) 相对湿度:40%~70%;
c) 温度变化率:小于10 ℃/h,且不应结露;
d)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 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5.2.2 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0 ℃~40 ℃;
b)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
c)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2
MT/T 1247—2025
d)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3 供电电源
5.3.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包括:
a) 额定电压:AC 220 V,允许偏差-10%~+10%;
b) 谐波:不大于5%;
c) 频率:50 Hz,允许偏差±5%。
5.3.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包括:
a) 额定电压: AC 127 V/660 V/1 140 V,允许偏差-25%~+10%;
b) 谐波:不大于10%;
c) 频率:50 Hz,允许偏差±5%。
5.4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主机、打印机、UPS 电源、电源防雷器、工业交换机、分站、电源、传感器、执行器、光缆、接
线盒、电缆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5.5 主要功能
5.5.1 数据采集报警功能
5.5.1.1 系统应具有模拟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采集数据主要包括:
a) 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
b) 电机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等供电参数;
c) 风速、风量等局部通风机工况参数。
5.5.1.2 系统应具有局部通风机启停、风道风门开闭状态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5.5.1.3 系统应具有电量等累计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5.5.2 控制功能
控制功能主要包括:
a) 系统应具有地面远程控制及就地控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启停功能;
b) 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应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c) 正常工作与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
局部通风机均不应自行启动,应由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5.3 存储和查询功能
系统应具有以时间、风机编号和名称为索引的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振动参数、轴承温度、电机定
子绕组温度、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风量、风速、启停状态、风门开闭状态、电
量、报警状态和时刻等数据的存储和查询功能。
5.5.4 显示功能
5.5.4.1 系统应具有列表显示功能:
a) 模拟量显示内容主要包括时间、风机编号、名称、报警门限、监测值、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超
限报警等;
b) 开关量显示内容主要包括时间、风机编号、名称、开/停时刻、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等;
3
MT/T 1247—2025
c) 累计量显示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名称、单位、累计量值等。
5.5.4.2 系统应具有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
值等曲线。
5.5.4.3 系统应具有模拟动画显示功能,显示内容主要包括: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执行器等设备的名
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5.5.5 打印功能
系统应具有报表、曲线、模拟图、初始化参数等召唤打印功能(定时打印功能可选)。报表应包括:模
拟量日(班)报表、模拟量报警日(班)报表、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班)报表、监控设备故障日(班)报表等。
5.5.6 人机对话功能
人机对话功能主要包括:
a) 系统应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用于系统生成、参数修改、功能调用、图形编辑等;
b) 系统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设置等应使用密码操作,并具有操作记录;
c) 在任何显示模式下,均可直接进入所选的列表显示、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打印、参数设置、页面
编辑、查询等方式。
5.5.7 自诊断
系统应具有自诊断、故障报警、显示、查询、打印功能。当系统分站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并记录故
障时间和故障设备。
5.5.8 双机切换
系统主机应具有双机自动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应双机热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自
动投入工作。
5.5.9 备用电源
系统应具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系统宜具有备用电源剩余电量监测和报
警功能。
5.5.10 其他功能
主要包括:
a) 系统应具有软件自监视功能;
b) 系统应具有软件容错功能;
c) 系统应具有实时多任务功能,对数据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能周期地循环运行而不中断。
5.6 主要技术指标
5.6.1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0.5%。
5.6.2 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0.5%。
5.6.3 最大巡检周期
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20 s。
4
MT/T 1247—2025
5.6.4 控制执行时间
远程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就地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 s。
5.6.5 画面响应时间
画面响应时间调出整幅画面85% 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 s。
5.6.6 误码率
误码率应不大于10-8。
5.6.7 最大传输距离
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2 km,分站至地面中心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 km。
5.6.8 最大监控容量
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 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
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 中选取。
5.6.9 双机切换时间
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60 s。
5.6.10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在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4 h。
5.6.11 存储时间
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 d 以上。原始采集数据、报警、解除报警等记录应保存1 年以上。当
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2 min。
5.6.12 远程本安供电距离
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应不小于2 km。
5.7 传输性能
系统的信息传输性能应符合 MT/T 899—2000 的有关要求。系统主干网宜采用工业以太网。
5.8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供电电压在产品标准规定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内,系统最大巡检周期、控制执行时间、最大传输距离
及最大监控容量应能满足要求。
5.9 工作稳定性
系统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试验时间不小于7 d,其系统最大巡检周期、控制执行时间、最大传
输距离及最大监控容量应能满足要求。
5.10 抗干扰性能
5.10.1 设于地面的系统设备应能通过GB/T 17626.2 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 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
MT/T 1247—2025
评价等级为A。
5.10.2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3 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 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
为A。
5.10.3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4 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 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评价等
级为A。
5.10.4 系统交流电源端口应能通过GB/T 17626.5 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 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评价等级为B。系统直流电源端口和信号端口应能通过GB/T 17626.5 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 级的浪涌
(冲击)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B。
5.11 防爆性能
用于煤矿井下的系统及组成设备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T 3836.1、GB/T 3836.2、GB/T 3836.4 的
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环境条件
按 MT/T 772—1998 中3.1 的有关规定进行。
6.2 电源条件
按 MT/T 772—1998 中3.2 的有关规定进行。
6.3 测试仪器和设备要求
6.3.1 测试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保证所测性能对准确度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参数 1/3
倍的允许误差。
6.3.2 测试仪器和设备应检定或校准合格。
6.3.3 测试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6.3.4 主要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特性要求应满足附录 A 的规定。
6.4 受试系统的要求
6.4.1 现场检验时,按实际配置的系统进行检验。
6.4.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时,系统测试至少具备下列设备:
a) 地面中心站设备一套:工控机(含显示器、主机、鼠标、键盘)、打印机、UPS 电源、工业交换机、电
源防雷器;
b) 系统分站:出厂检验时,为订货的全部分站;型式检验时应不少于1 台;若有多种型式的分站或
具备分站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 台;
c) 分站电源(可与分站一体):出厂检验时,为订货的全部分站电源;型式检验时应不少于1 台;若
有多种型式的分站电源,每种至少1 台;
d) 每种本安电源最大组合负载的各种设备;
e) 构成系统的其他设备。
6.4.3 受试系统中的设备应是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6
MT/T 1247—2025
6.5 受试系统的连接
受试系统使用规定的传输介质连接。光缆使用规定长度和衰减量的光缆或光纤,或使用光衰减器模
拟。电缆使用规定长度和分布参数的电缆或仿真线模拟。
6.6 主要功能试验
6.6.1 数据采集报警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2 的规定进行。
6.6.2 控制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5 的规定进行。
6.6.3 存储和查询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7 的规定进行。
6.6.4 显示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8 的规定进行。
6.6.5 打印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8 的规定进行。
6.6.6 人机对话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9 的规定进行。
6.6.7 自诊断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10 的规定进行。
6.6.8 双机切换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13 的规定进行。
6.6.9 备用电源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15 的规定进行。
6.6.10 系统软件自监视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11 的规定进行。
6.6.11 软件容错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12 的规定进行。
6.6.12 实时多任务功能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8.14 的规定进行。
7
MT/T 1247—2025
6.7 主要技术指标测试
6.7.1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按 MT/T 772—1998 中9.1 的规定进行。
6.7.2 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按 MT/T 772—1998 中9.2 的规定进行。
6.7.3 巡检周期测试
按 MT/T 772—1998 中9.4 的规定进行。
6.7.4 控制执行时间测试
按 MT/T 772—1998 中9.5 的规定进行。
6.7.5 画面响应时间测试
按 MT/T 772—1998 中9.9 的规定进行。
6.7.6 系统传输误码率测试
按 MT/T 772—1998 中9.11 的规定进行。
6.7.7 系统传输距离
使用光衰减器和仿真线模拟分站至地面中心站、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的最大传输距离,检查在规
定的最大传输距离情况下,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6.7.8 系统监控容量
按 MT/T 899—2000 中6.6.12、6.6.13 的规定进行测试。
6.7.9 双机切换时间
按 MT/T 772—1998 中8.13 的规定进行测试。
6.7.10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按 MT/T 772—1998 中8.15 的规定进行测试。
6.7.11 存储时间测试
按 MT/T 772—1998 中8.7 的规定进行测试,同时观察系统是否定时将采集参数、报警信息等数据
存储在磁盘等存储介质上。
6.7.12 远程本安供电距离
远程本安供电电源通过2 km 仿真线与最大负载组合相连,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6.8 传输性能测试
按 MT/T 899—2000 的有关规定进行。
8
MT/T 1247—2025
6.9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第11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6.10 工作稳定性试验
按 MT/T 772—1998 中第10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中的测量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4 h。
6.11 抗干扰性能试验
6.11.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2 规定的方法进行。
6.11.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3 规定的方法进行。
6.11.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4 规定的方法进行。
6.11.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5 规定的方法进行。
6.12 防爆性能试验
按GB/T 3836.1 、GB/T 3836.2 、GB/T 3836.4 的有关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两类。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套系统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品给予合格证。
7.2.2 出厂检验一般由制造厂质检部门负责进行。
7.2.3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 的相关规定。
表 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主要功能
主要技术指标
传输性能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工作稳定性
抗干扰性能
防爆性能
注:“ ○”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表示不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质量特征类别
A
A
B
B
B
B
A
试验要求
5.5
5.6
5.7
5.8
5.9
5.10
5.11
试验方法
6.6
6.7
6.8
6.9
6.10
6.11
6.12
出厂检验
〇
〇(误码率测试除外)
〇
〇
〇
—
—
型式检验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7.2.4 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9
MT/T 1247—2025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
b) 正式生产后,系统中设备或系统组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5 年1 次;
d) 停产1 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3.2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 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规定。
7.3.3 按照 GB/T 10111 规定的方法,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受试系统的各组成设备,样品数量
应满足试验要求。
7.3.4 型式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A 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
批不合格;对B 类项目,有1 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8.1.1.1 系统及系统中防爆型设备应具备MA 安全标志,并符合AQ 1043 的规定。
8.1.1.2 系统及系统中防爆型设备外壳明显处分别设置清晰的防爆标志。
8.1.1.3 外壳明显处应设置铭牌,铭牌应清晰,并根据防爆型式分别符合GB/T 3836.1、GB/T 3836.2、
GB/T 3836.4 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与名称;
b) 防爆标志;
c) 安全标志编号;
d) 防爆合格证编号;
e) 出厂日期;
f) 产品编号;
g) 制造厂名称。
8.1.2 包装标志
8.1.2.1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有关规定。
8.1.2.2 包装箱外壁文字及标记至少有:
a) 制造厂名称;
b)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c) 产品型号及名称;
d) 净重及毛重;
e) 必要的贮存标志。
8.2 包装
8.2.1 包装应采用复合防护包装类型,具有防雨、防潮、防尘、防振能力。
8.2.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有关规定。
8.2.3 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10
MT/T 1247—2025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8.2.4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按GB/T 9969 的规定编写。
8.3 运输
包装好的装置在避免雨雪直接淋袭的条件下应适于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
8.4 贮存
包装后的装置应能在环境温度为-10 ℃~+40 ℃,相对湿度不大于90%,不含有腐蚀性气体的库房
内存放1 年以上。
11
MT/T 1247—2025
附录A
(规范性)
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特性要求
A.1 误码率测试仪
应能发出规定范围的测试信号,能检测并显示误码率和累计误码数。测试位数应符合所测系统的
要求。
A.2 示波器
示波器的3 dB 带宽不应低于被测速率的10 倍,且能自动或利用游标测量脉冲频率和周期。
A.3 仿真线
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电缆传输距离的仿真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能模拟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的最大传输距离;
b) 用平衡均匀电路,每千米网络应符合图 A.1 的规定,其中R 为每千米环路电阻的1/4,L 为每千
米环路电感量的1/4,C 为每千米分布电容量;
c) 每一段模拟网络的长度应不大于1 km,且不大于所传输信号最短波长的1/100。
标引序号说明:
R——每公里环路电阻的1/4;
L——每公里环路电感量的1/4;
C——每公里分布电容量。
图 A.1 仿真线
A.4 分站模拟负载
分站模拟负载的电气特性应与实际分站一致,每一分站模拟负载只能等效一台分站。系统试验中所
带试验分站的数量与分站模拟负载的数量之和应等于系统所带分站的最大容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