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
CCS C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222—2025
代替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
Safetyspecificationforgasofindustrialenterprises
2025-10-31发布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3
5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 4
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4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6
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7
5.4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9
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10
5.6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11
5.7 铁合金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12
5.8 煤气净化设施的泄漏性试验……………………………………………………………………… 12
6 煤气管道………………………………………………………………………………………………… 13
6.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13
6.2 煤气管道的敷设…………………………………………………………………………………… 13
6.3 煤气管道的检测…………………………………………………………………………………… 18
6.4 煤气管道的试验…………………………………………………………………………………… 18
6.5 煤气管道的防腐…………………………………………………………………………………… 21
7 煤气设备与管道的附属装置…………………………………………………………………………… 21
7.1 燃烧装置…………………………………………………………………………………………… 21
7.2 隔断、切断装置…………………………………………………………………………………… 22
7.3 放散装置…………………………………………………………………………………………… 24
7.4 冷凝物排水器……………………………………………………………………………………… 24
7.5 蒸汽管、氮气管…………………………………………………………………………………… 25
7.6 补偿器……………………………………………………………………………………………… 25
7.7 泄爆装置…………………………………………………………………………………………… 26
7.8 人孔、手孔及检查管……………………………………………………………………………… 26
8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抽气机室……………………………………………………………………… 26
8.1 建筑物安全要求…………………………………………………………………………………… 26
8.2 一般要求…………………………………………………………………………………………… 27
9 煤气柜…………………………………………………………………………………………………… 28
Ⅰ
GB6222—2025
9.1 一般要求…………………………………………………………………………………………… 28
9.2 湿式煤气柜………………………………………………………………………………………… 28
9.3 干式煤气柜………………………………………………………………………………………… 29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维护………………………………………………………………………… 30
10.1 煤气设施的操作………………………………………………………………………………… 30
10.2 煤气设施的检修维护…………………………………………………………………………… 31
11 煤气调度及防护……………………………………………………………………………………… 32
11.1 煤气调度………………………………………………………………………………………… 32
11.2 煤气防护站(组) ………………………………………………………………………………… 33
11.3 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3
12 应急处置……………………………………………………………………………………………… 33
12.1 一般要求………………………………………………………………………………………… 33
12.2 煤气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34
12.3 煤气着火事故应急处置………………………………………………………………………… 34
12.4 煤气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34
13 证实方法……………………………………………………………………………………………… 34
参考文献…………………………………………………………………………………………………… 36
Ⅱ
GB622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与GB6222—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隔断装置的定义及相关要求(见3.3、7.2,2005年版的3.3、7.2);
———增加了术语“煤气放散装置”和“眼镜阀”(见3.7、3.11);
———更改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总体要求(见第4章,2005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铁合金炉煤气回收与净化的安全技术要求(见5.7);
———更改了布袋除尘器和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见5.3.2.5、5.3.2.7,2005年版的
5.3.2.5、5.3.2.6);
———更改了煤气管道防静电和防雷措施的要求(见6.1.2,2005年版的6.1.3);
———更改了架空煤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绝缘线缆、铁路、道路、相邻管线最小水平
净距和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见6.2.1.3、6.2.1.4,2005年版的6.2.1.4、6.2.1.5);
———增加了地下煤气管道敷设与建(构)筑物等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见6.2.2.9、
6.2.2.10);
———增加了转炉煤气抽气机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要求[见6.4.2f)];
———增加了煤气管道防腐的要求(见6.5);
———更改了煤气管道检测试压的安全要求(见6.3.1、6.4.4,2005年版的6.4.4);
———更改了水封、眼镜阀、排水器等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要求(见7.2.2、7.2.3、7.4,2005年版的
7.2.3、7.2.4、7.4);
———更改了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安全要求(见7.3.2,2005年版的7.3.2);
———更改了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等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见
8.1.1,2005年版的8.1.1);
———删除了天然气调压站的要求(见2005年版的8.3);
———更改了干式煤气柜的本质安全要求(见9.3,2005年版的9.2);
———增加了煤气柜柜体防雷接地的安全要求(见9.1.4);
———增加了进入煤气区域和设施内工作前,一氧化碳的检测合格标准(见10.2.3);
———更改了煤气设施进入前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记录要求(见10.2.4,2005年版的10.2.3);
———增加了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组)值班人员数量要求(见11.2.1);
———增加了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值设定及现场设置的要求(见11.3);
———增加了“证实方法”(见第13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Ⅲ
GB6222—202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区内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高炉、转炉、焦
炉、铁合金炉等煤气的生产、回收、净化、输配、储存和使用等设施的设计、管理、运行、操作、检修、维护和
应急等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并描述了相应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煤气设施。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煤气为原料生产甲烷、甲醇、氢气等其他工业产品,以及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
和庭院管网及调压等的煤气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4053(所有部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GB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8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95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68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JG915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GB6222—2025
3.1
计算压力 calculated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
注: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其最高工作压力。
3.2
煤气设施 gasequipment
所有流经煤气的设施。
注: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例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
隔断装置 curtainappliance
配置在煤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煤气,具有保持煤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
注:具有此功能的装置,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设施,也可以由组合的设施组成。
3.4
切断装置 shutoffappliance
具有启闭或通断功能,但不能隔断煤气,不可单独作为隔断装置的各类阀门、设施。
注:包括闸阀、密封蝶阀、球阀、截止阀、旋塞、水封等。
3.5
荒煤气 rawgas
未经净化的煤气。
3.6
铁合金炉煤气 ferroalloygas
封闭式电炉熔炼铁合金时的副产煤气。
注: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和氢气。
3.7
煤气放散装置 gasemissiondevice
设置在煤气设施上,用于煤气设施吹扫置换、超压、超量或异常工况时,将设施内的煤气排放到大气
环境的附属装置。
注:包括放气头、吹扫放散管、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及控制阀门等。
3.8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 remaininggasemissiondevice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应使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或者煤气质
量不合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注:包括煤气放散塔、放散烟囱等。
3.9
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topgaspressurerecoveryturbine
利用炼铁副产煤气与用户之间压差、温差所具有的能量,通过膨胀透平予以回收,从而驱动发电机
发电的装置。
3.10
高炉余热余压能量回收煤气透平与鼓风机同轴机组 blastfurnacewasteheatandpressureenergy
recoverygasturbineandblowercoaxialunit
利用炼铁副产煤气与用户之间压差、温差所具有的能量,通过膨胀透平与鼓风机、电动机同轴驱动
鼓风机转动的装置。
2
GB6222—2025
3.11
眼镜阀 glassesvalve
盲板阀 blindvalve
由盲板、透板等组合而成的一块形似眼镜的阀板机构,沿密封面做往复或旋摆运动,实现截断、开通
功能的特种阀门。
注:包括封闭式眼镜阀、敞开式眼镜阀、扇形眼镜阀。
4 总体要求
4.1 煤气工程项目设计,应由持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4.2 煤气设施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184、GB50235、GB50236、GB50316、GB50683的
规定。
4.3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需要修改时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建设单位与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
交付建设单位存档。
4.4 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至少
有建设单位的煤气设施使用部门和安全部门参加。
4.5 企业煤气设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应经过安全条件
论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确保其掌握相应的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运行。
4.6 企业煤气设施管理,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
4.7 煤气设备、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编号应在现场标识。煤气生产、运行和设备管理部门及现
场主要控制室和能源控制中心,应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施及附属装置的编号。
4.8 有煤气设施的企业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a)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b)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c)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d) 煤气设施的日、月、季和年度检查制度。
4.9 有煤气设施的企业应开展以下工作:
a) 对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进行管理,并按照技术
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b) 每年对设备腐蚀、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煤气柜基础沉降等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分
析,实行档案化管理。
4.10 煤气危险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监测信号应引
入24h有人值守的场所。
注: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各层平台(炉顶大方孔以上各层平台的露天环境除外),热风炉煤气自动切
断阀操作平台,煤粉制备间,煤气发电设施间(含透平机隔音罩),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煤气除尘器卸灰间,烧
结球团主抽风机室,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真空吹氧精炼装置的水封池(含热水罐、热水井、密封罐),真空吹
氧精炼装置的机械真空泵房,烘烤器、高炉热风炉煤气预热器、喷煤干燥炉、煤气加热炉、煤气预热炉、煤气热处
理炉、烧结点火炉、球团竖炉(回转窑)点火器、白灰竖窑(回转窑)点火器、陶瓷烧成窑炉等燃烧器旁易产生煤气
泄漏的区域和高炉炉顶液压站(含封闭式油泵间、封闭式工具间)、煤气柜活塞上部、煤气柜油泵房、焦炉地下
室、加热炉地下室、退火炉地下室、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加压机房、抽气机房、一次仪表室、排水器室(房)
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
4.11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
3
GB6222—2025
室、更衣室,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注: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包括高炉、转炉、焦炉、竖炉、竖窑、连铸机、封闭电炉、煤气除尘
器、煤气柜、加压机、抽气机、混合装置和煤气加热炉、退火炉、预热炉、点火炉、干燥炉、烟气炉、焙烧炉、高炉热
风炉、回转窑、陶瓷烧成窑炉、发电设施等。
4.12 企业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 煤气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 剩余煤气应点燃放散。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隔断装置、调压装置、自动点火装置、燃烧装置、防
回火装置、灭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
4.15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
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所有部分)的规定。煤气管道的盲板和眼镜阀操作平台不应使用直爬梯,应
设斜梯。
4.16 煤气管道应标识明显的介质名称或识别符号,煤气流向及管径,标识内容与形式应符合GB2894
的规定。横跨道路的煤气管道应设置限高标识。
4.17 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且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4.18 煤气湿法净化设施排放煤气洗涤水的排水沟或高架溜槽应设盖板。
4.19 当正压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压力低于500Pa(51mmH2O)时,应采取保压措施。
4.20 煤气设施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保持正常可用状态,未经允许不应擅自拆除、挪用或移作他
用,在生产和检修维护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4.21 企业应编制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并评估。
4.22 企业应按照GB18218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辨识确定涉及煤气的重大危险
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4.23 企业应在煤气防护站、调度室、煤气发生站、水煤气生产车间、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煤气柜
操作室以及其他主要用户配备煤气专业调度电话系统。调度电话系统与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合建时,合
建的电话交换系统应按调度电话交换系统的技术要求设置,且调度电话交换系统应虚拟成单独工作的
独立系统和独立的用户号码段。
5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
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1.1 区域布置
5.1.1.1 煤气发生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1.2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1.1.3 与煤气发生站无关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应穿越站区。
5.1.1.4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
消防车道统一考虑,应符合GB50016、GB55037的规定。
5.1.1.5 布置在同一房间的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建(构)筑物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1.2 厂房建筑
5.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按乙类生产厂房设计,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4
GB6222—2025
b) 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应按照GB50058规定的2区爆
炸性危险环境进行管理;
c) 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d) 底层及操作层应为非爆炸性危险区域。
5.1.2.2 煤气发生站其他建筑符合下列规定:
a) 煤气加压机房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b) 煤气净化设备区应为2区爆炸性危险环境;
c)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应按照GB50058规定的2区爆炸性危险环境、乙类生产厂房设计,应通风
良好,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d)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
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联锁装置及声光信
号等。
5.1.3 设备结构
5.1.3.1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的,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3.4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高低液位声光报警装置,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不应
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阀门、止回阀、自然吸气装置和蒸汽吹扫
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双电源供电。
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切断装置,当采用盘形阀时,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
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
装置。
5.1.3.10 电捕焦油器符合下列规定。
a) 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b) 应设泄爆装置,并定期检查。
c) 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1) 煤气含氧量达到或超过1%;
2)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3)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最小设计温度。
d) 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e) 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f) 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g)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应采取减振措施,优先设置避震器。
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管网(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不应并
入网路。
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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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25
a) 加压机前: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103 Pa(153mmH2O),
但不小于2.5×103Pa(255mmH2O);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
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103Pa
(510mmH2O);
b) 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符合7.2.2.1的规定。
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102 Pa
(51mmH2O)。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 区域布置
5.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
炉子公称直径(DN)
m
炉子煤气产量(Q)
m3/h
炉与炉的中心距(a)
m
DN≤2.5 1000≤Q≤3500 a>7
DN≤3 5000≤Q≤7000 a>9
DN≤4 8000≤Q≤18000 a>10
5.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操作控制室与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控制室应与使用煤气
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进行安全指标分
析测定。
5.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置,不应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 厂房建筑
5.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火
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若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
合GB50016的规定。
5.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
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应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 设备结构
5.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应设置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应
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符合5.1.3.2~5.1.3.4的规定。
5.2.3.3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
5.2.3.4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洗涤塔计算压力加5×103 Pa(510mmH2O)及以上。
5.2.3.5 电除尘器符合下列规定:
a) 入口、出口管道应设隔断装置;
6
GB6222—2025
b) 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入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3 Pa~
3.9×103 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入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
5×102 Pa(51mmH2O),否则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c)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
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d) 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3.6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设置自动分析仪,并定期人工分析。正常情况下,总
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应停车。
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3.1 区域布置
5.3.1.1 新建高炉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 以外的地方。
5.3.1.2 临近高炉设置的主控楼的楼梯间和疏散通道的出入口朝向(通向高炉连廊除外),不应正对高
炉本体。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装置、高炉余热余压能量回收煤气透平与鼓风机同轴机组附近,不应设置更
衣室、休息室、活动室。
5.3.1.3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
煤气的设备附近。
5.3.1.4 新建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通风良好。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
应不小于3m。
5.3.2 设备结构
5.3.2.1 高炉符合下列规定。
a)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b) 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c) 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蒸汽和氮气管道应有防止煤气倒窜的措施。
d)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符合下列规定:
1)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2)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3)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4)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5)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e) 高炉炉顶放散阀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炉炉顶放散阀应具备正常放散(自动/手动)和超压放散功能,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
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2) 正常操作时炉顶放散阀应选择自动模式,在炉顶压力超过设备设计压力时,控制系统应自
动开启放散阀泄压,当恢复到正常压力水平时再关闭该放散阀;
3) 炉顶放散阀阀口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 以上;
4) 放散管的放散阀应能在控制室远程和现场就地操作;
5) 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
f) 高炉顶部应设置煤气温度应急控制设施,并应在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设施启动、停止和过程流
量参数控制等要求。
g) 生活用蒸汽不应从高炉生产用蒸汽分汽包或蒸汽管道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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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25
5.3.2.2 重力除尘器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b) 顶端至切断装置(例如遮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或氮气接头;
c) 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d) 除尘器上的卷扬放散应设压力配重放散。
5.3.2.3 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符合下列规定。
a) 常压高炉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
炉炉顶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104 Pa(3060mmH2O)。
b)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
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水位指示器和水位监测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报警器信号均应传输
至控制室。
c)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装置顶部,应设置自动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
能在地面或者远程操作。
d) 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半净煤气管道、清洗设备出口管道顶部放散管的切断装置为锥形放散阀时,
锥形放散阀应设检修平台。锥形放散阀阀盖需平衡的煤气计算压力应符合6.4.2、6.4.6的
规定。
e) 洗涤塔、文氏管每层喷嘴的供水主管上,应设止回阀和切断装置。
f) 洗涤装置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和对开人孔处应设平台和栏杆。
g)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环缝装置应采用严密的轴封,并设置检修平台。
h)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隔断装置。
5.3.2.4 电除尘器符合下列规定:
a) 入口、出口管道应设隔断装置;
b) 应设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 Pa(51mmH2O)时具备自动切断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功能;
c) 应设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d) 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或氮气管)、泄爆装置;
e) 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死角煤气或空气。
5.3.2.5 布袋除尘器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个箱体的出入口应设置隔断装置;
b) 每个箱体应设置吹扫管及放散管;
c) 应设置煤气高、低温报警装置;
d) 各箱体和大灰仓应设安全阀等超压泄放装置;
e) 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荒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f) 箱体向外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g) 箱体灰斗、中间仓灰斗、大灰仓灰斗等位置应设有高低灰位监测及报警功能;
h) 卸输灰系统阀门、振动器、输送机等可现场机旁操作或主控室计算机手动操作,也可根据灰位
高低进行自动控制;
i) 粉尘储存、卸灰时,应有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喷吹介质、输灰气源应为氮气、净煤气,不应使用
压缩空气;
j) 各主要操作平台和卸灰平台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数据应接入24h
有人值守的场所,人员进入现场应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
5.3.2.6 高炉煤气净化设施符合下列规定:
a) 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有旁通阀组或减压阀组旁路时,阀组结构形式应采取消除涡流和振动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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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25
b) 阀组安装用补偿器的推力不应传至管系上;
c) 减压阀组平台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
5.3.2.7 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高炉余热余压能量回收煤气透平与鼓风机同轴机组符合下列
规定:
a)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置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
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b)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应设置旁通快开阀,旁通快开阀应有缓闭快开功能,快开时间应不大
于1s;
c) 余压透平应设置严密的轴封装置;
d)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联络信号;当发
电机及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联锁透平机组停机;
e) 余压透平的停机装置应在控制室内和机旁分别设置;
f) 余压透平装置应采用地上布置,不应在地下或半地下布置;
g) 透平机的主厂房内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设施,封闭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通
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并与监测报警设施联锁;当透平机设有隔音罩时,罩内应设有在
线的煤气报警设施和排风机,并互相联锁;
h) 透平机组厂房或隔音罩内电气设施的选用和安装,应按照GB50058规定的2区爆炸性危险环
境进行管理(发电机除外)。
5.4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1 区域布置
5.4.1.1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1.2 新建焦炉煤气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
不小于40m。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区域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
边缘应不小于45m。
注: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4.1.3 煤气净化区域应符合4.13及5.1.1.2~5.1.1.4的规定。
5.4.1.4 煤气区域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4.2 设备结构
5.4.2.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符合下列规定。
a)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
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b) 桥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c) 集气管放散管应设置荒煤气自动放散点火装置,并与集气管压力联锁,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集
气管走台5m 以上;手动操作时,应能在集气管走台或煤塔附近进行。
d) 集气管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
e)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
孔严密不漏。
f)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
管段下部应设防火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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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25
g)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应
不小于1.8m。
h)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
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
持严密。
i) 废气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吸力。
j) 焦炉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焦炉煤气水封室、焦炉煤气鼓风机室、苯类泵房、萃取剂为轻苯或粗
苯脱酚溶剂泵房、煤气放散水封室、吸收法脱硫真空泵房等应符合GB50016中甲类火灾危险
厂房的规定。
k)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锅炉安全管理的规定。
l) 焦炉地下室、变送器室、煤气鼓风机室、萃取剂为轻苯或粗苯脱酚溶剂泵房、苯类泵房、轻吡啶
生产装置的室内部分、精脱硫装置高架脱硫塔(箱)下室内部分应按照GB50058的1区爆炸性
危险环境选用电气设备;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及间台、炉间台及炉端台底层、集气管直
接式仪表室、热值仪室、初冷器冷凝泵房、循环氨水泵房、蒸氨泵房、粗苯热贫油泵房、氨压缩机
房、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脱硫泵房、无水氨氨水泵房、液氨泵房、煤气放散水封室、焦油泵房
等应按照GB50058的2区爆炸性危险环境选用电气设备,并应有应急照明。
m) 焦炉地下室、鼓风机室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信号应引至24h有人值守
的控制室;不应在地下室和烟道走廊带煤气抽堵盲板。
5.4.2.2 煤气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符合下列规定。
a) 煤气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放散管。
b) 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c)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应为计算压力与5×103 Pa
(510mmH2O)之和。
d)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5.1.3.10的规定。电捕焦油器应设连续式自动氧含量分析仪,并与电捕焦
油器电源联锁。煤气含氧量超过1%时报警,超过2%时自动断电。电捕焦油器位于鼓风机后
时,应设泄爆装置。
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5.1 区域布置
5.5.1.1 新建炭化炉厂区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5.1.2 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5.5.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符合4.13、5.1.1.2~5.1.1.4的规定。
5.5.3 厂房建筑
5.5.3.1 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厂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5.3.2 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
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5.5.4 设备结构
5.5.4.1 炭化炉的设备结构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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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b)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c) 升气管密封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d)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103 Pa(102mmH2O)。
e)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且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
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 以上。
f)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容
易发生工具坠落的地方应设保护网。
g)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并设有事故照明。
h)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且不小于
1×103 Pa(102mmH2O)。
i)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5.5.4.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符合下列规定:
a)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金属
波纹管软镶连接;
b)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优先设置避震器;
c)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d)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5.4.2.2的规定。
5.6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6.1 区域布置
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抽气机室、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
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1.2 厂房内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其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抽气机室设在主厂房内,应与主厂房建筑
隔断,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5.6.1.4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5.6.2 设备结构
5.6.2.1 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或汽化冷却,罩口内外压差应保持稳定的微正压。
烟罩上的加料孔、料仓下料口应密封充氮。氧枪、副枪插入孔应用氮气或蒸汽密封,并应保持正压。密
封氮气、蒸汽管道应设压力、流量监测装置,用以辅助判断密封效果。
5.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置充氮装置,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及安全联锁放散
装置。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并联锁点火放散。
5.6.2.3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靠近总管处)应设隔断装置,防止总管及煤气柜柜内煤
气倒窜。
5.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可增加设置备用风机),煤气放散烟囱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
氮,充氮装置应采用自动关闭与断开等防止煤气倒窜的措施。
5.6.2.5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
应设泄爆装置。除防爆水封外,管道高点应结合实际需要设置自闭式泄爆装置。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应保持严密,并采取充氮或蒸汽灭火的保护措施,防止
干灰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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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25
5.6.2.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5.6.2.7 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5.6.2.8 转炉煤气抽风机应适应转炉烟气的特点,在调节抽气量时,其压力变化不大,同时风机在小风
量运转时不喘振,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爆性能。
5.6.2.9 转炉煤气柜前、柜后电除尘器本体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接地装置,且接地装置应不少于2处接
地点。
5.6.2.10 转炉煤气柜后电除尘器本体应设有放散管,入口、出口管道应设隔断装置,当转炉煤气含氧量
达到1%时,应自动切断电源。
5.6.2.11 转炉煤气抽气机与转炉氧枪系统应设置联锁,当转炉煤气抽气机低速或故障跳机时氧枪应自
动提枪停止冶炼。
5.7 铁合金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7.1 区域布置
5.7.1.1 铁合金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7.1.2 铁合金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厂房外,并保证通风良好;主要设备之间的净间距应不小于
1m,设备与建筑物的净间距应不小于2m。
5.7.1.3 煤气净化区域不应设置生活室和与净化无关的操作室。
5.7.1.4 铁合金炉煤气抽气机室和煤气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5.7.2 设备结构
5.7.2.1 封闭电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应设置泄爆装置。
5.7.2.2 封闭电炉应设温度、压力监测装置,炉盖上应设泄爆装置,并在净化管道上设置氢、氧含量监测
报警装置。电炉操作室和各操作平台应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7.2.3 封闭电炉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5.7.2.4 封闭电炉净化抽气机的出口应设逆止水封,水封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加5×103 Pa
(510mmH2O)。
5.7.2.5 封闭电炉湿式除尘洗涤塔和文氏管等设备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高度,应根据系统负压情况与
水封槽的几何尺寸确定。水封槽应封闭,并设放散装置。
5.7.2.6 每座电炉煤气回收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隔断装置。
5.7.2.7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
5.7.2.8 湿法净化系统应保证供水,设有双线供水管路,其中一线管路发生故障时,另一线的供水量应
能达到正常供水的70%。
5.7.2.9 煤气净化采用两套或多套系统互为备用时,应在各套净化系统与煤气总管的连接处设置隔断
装置,或者采用物理断开并堵盲板的方式防止煤气反窜。
5.7.2.10 干法净化布袋除尘器应符合5.3.2.5的规定。
5.8 煤气净化设施的泄漏性试验
5.8.1 煤气设施与管道的泄漏性试验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6.4.6的规定。
5.8.2 焦炉的吸气管应按照5×103Pa(510mmH2O)压力值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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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25
6 煤气管道
6.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6.1.1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6.1.2 煤气管道应有防静电和防雷的接地装置。
6.1.3 不应使用煤气管道用作起重悬挂支点。
6.2 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 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1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应跨越燃料或木材仓库、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
与煤气生产和使用无关的建筑物,并不应在输电线路下方平行敷设。
b)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
设施。
c) 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穿过与其相关的建筑物的墙壁或楼板
时,应设套管。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套管伸出长度应不小于100mm。
d)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通行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e)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f) 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g)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
方设置防护网及门禁设施,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h) 架空煤气管道应根据实际确定倾斜度。
i) 煤气管道在通过道路、铁路及调车场时,其跨越或穿越的管线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6.2.1.2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符合下列规定:
a)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
直净距应不小于250mm;
b) 煤气管道与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最小水平净距
其他管道公称直径
mm
煤气管道公称直径
mm
<300 300~600 >600
<300 100 150 150
300~600 150 150 200
>600 150 200 300
c) 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
液体的部位,例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d)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GB16912和GB50316的规定;
e) 油管和氧气管应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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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222—2025
f)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盲板和眼镜阀等易
泄漏煤气的部位;
g)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
h)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动力电缆(380V 及以下)和
信号电缆除外;
i)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不应直接焊在煤气管道上,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时,应采
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
6.2.1.3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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