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EDK 1.1-2025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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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EDK 1.1 -2025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
第1 部分:管理规范
2025-10-15 发布2026-01- 01 实施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发布
团体标准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T/XEDK 1《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的第1 部分,T/XEDK 1 已经发布以下部分:
—— 第1 部分:管理规范;
—— 第2 部分:人员规范;
—— 第3 部分:风险管理;
—— 第4 部分:服务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雁斌、张颖、孙倩、毛丽娟、赵峻铭、林姝彤、杨映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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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惠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一方面能引导行业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推动服务结构和质量转变;另一方面能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筑牢行业健康
发展的技术支撑,避免形成系统性风险。为了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和服务,明确公司人员、风险
和日常管理与服务内容,编制了T/XEDK 1《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由4 个部分构成。
—— 第1 部分:管理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要求;
—— 第2 部分:人员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小额贷款公司人员要求;
—— 第3 部分:风险管理。目的在于确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要求;
—— 第4 部分:服务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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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第1 部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公司设立及退出、制度要求、经营要求、信息化管
理、宣传管理、客户档案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服务,不适用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R/T 0171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额贷款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批,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
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4 公司设立及退出
4.1 公司设立
4.1.1 设立基本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其中: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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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
不得抽逃,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c)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d)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f)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
g)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
h) 其他法定条件。
4.1.2 公司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为“xxx 县(市、区)x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xxx 州(市)xxx 县(市、区)x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1.3 组织架构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宜包含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并应设置综合部、市场部、财务部、风险
控制部、信贷业务部、资产保全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等部门,组织架构图示例见图1,设置的部门
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a) 贷款审核;
b) 风险管理;
c) 贷款发放;
d) 贷后管理;
e) 档案、合同管理;
f) 财务管理。
图1 组织架构图
注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简化公司组织
机构设置,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管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法、手段(一般股东小于等于五人属于股
东人数较少;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微企业属于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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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
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可以不设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职权,或者不设监事(股份有
限公司除外)。
4.2 公司退出
4.2.1 自愿申请退出
4.2.1.1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或自愿注销小额贷款试点资格而自愿申请退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并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a) 公司责任声明书;
b) 公司注销申请书;
c) 公司股东会决议;
d) 公司关于刊登《清算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已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e) 公司清算情况报告;
f)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文件(原件);
g) 州(市)、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h) 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2.1.2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并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开
展清算工作,清算过程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督,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变更名称、业务范围
或注销等手续。
4.2.2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4.2.2.1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撤销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
4.2.2.2 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引导
相关公司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认定长期停业未经营、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提请市
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2.2.3 对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失联”或“空壳”小
额贷款公司,金融管理部门应同步撤销其业务资质。
4.2.2.4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过程接受金融管理
部门监督。清算完成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机构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
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5 制度要求
5.1 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合法合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
控制,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5.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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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制定和实施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严格授权
审批、审贷分离,落实尽职调查、审查审批、风险控制、后续管理等各项要求,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有
效识别和控制业务及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风险。
5.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
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5.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5.6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5.7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
要时向社会披露。
5.8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
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5.9 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
矛盾纠纷。
5.10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
理。
5.11 管理制度参考清单的示例参见附录A。
6 经营要求
6.1 经营范围
6.1.1 应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6.1.2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a) 发放小额贷款;
b)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6.1.3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
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6.1.4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正在执行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各项要求。
6.2 经营禁止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a)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b) 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c) 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d) 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
e) 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f)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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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行业规范“十不准”,见附录A。
6.3 资金管理
6.3.1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
6.3.2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融入资金或经批准的非标准化融资、标准化融资。
6.3.3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6.3.4 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
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小额贷款公司应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定
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6.3.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
和回收贷款。
6.3.6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
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6.4 融资管理
6.4.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
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资,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为股东的自有资金。
6.4.2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
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
末净资产的四倍。
6.4.3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
a)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b) 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 监管评级良好;
d)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6.4.4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
6.5 合同及利率
6.5.1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载明贷款种类、用途、数额、年化利
率、期限、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6.5.2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经营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率标准按
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执行,不适用民间借贷标准。
6.5.3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
依法协商确定。
6.5.4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的,
小额贷款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
6.5.5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
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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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实际需求、收入水平、资产状况、总体负债等情况进行
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6.5.7 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确定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年化利率水平,
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6.5.8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
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
下用途:
a) 金融资产投资;
b) 股本权益性投资;
c) 向股东分红;
d)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6.6 额度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
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
6.7 合作管理
6.7.1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
相应标准和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合作机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经过依法备案。
6.7.2 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
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6.7.3 合作机构包括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
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6.7.4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b) 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c) 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
或者保险服务;
d) 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e) 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
务;
f)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6.8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管理
6.8.1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应具备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监管评级和风险控
制水平良好、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条件,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
意。
6.8.2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应严格遵守商业汇票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审核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6.8.3 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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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
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6.9 关联交易管理
6.9.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
6.9.2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公开公允、
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及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
6.9.3 小额贷款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董
事不得参与该笔交易的表决,单一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6.9.4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重大关
联交易应逐笔披露,其他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
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7 信息化管理
7.1 小额贷款公司宜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符合公司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
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
系统,将各业务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7.2 小额贷款公司宜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充分识别、
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7.3 小额贷款公司宜深化数据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8 宣传管理
8.1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下同)
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
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8.2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开展营销获客、
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a)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文件信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b)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年化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
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c) 对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使用贷款、
偿还贷款等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等;
d)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e) 前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8.3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
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宜在合同首页或其他醒目位置载明贷款年化利
率及全部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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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 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
度负债、多头借贷;
b) 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c) 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
消费贷款;
d) 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e) 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9 客户档案管理
9.1 分类分级
9.1.1 根据客户性质、发展状况、信用、贷款历史等因素,将客户分类分级管理。
9.1.2 定期统计和分析客户信息,对客户动态分级管理。
9.2 档案管理
9.2.1 小额贷款公司宜实行档案全流程化管理,在接到客户贷款申请后建立该笔业务档案,并在贷款
发放前,完成该笔业务档案的归档。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客户基本信息;
b) 贷前调查资料;
c) 贷款审批结果;
d) 合同、借据等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
9.2.2 贷款结清或核销报损前,小额贷款公司宜根据贷后检查或催收情况及时将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9.2.3 贷款业务及客户相关纸质、电子资料保存时限应符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规定》的要求。
9.2.4 宜建立信息化资料档案库。
9.3 信息保护
9.3.1 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应符合JRT 0171 的规定。
9.3.2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
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
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
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
9.3.3 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
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质量管理
10.1 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其及时改正,并对改正结果进行跟
踪检查。
10.2 对服务质量差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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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管理制度参考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参考清单见表A.1,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做修改,参考执行。
表A.1 管理制度参考清单
序号制度名称制度框架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召开条件、召开程序、会议通知与提案、会议决议与公告、股东资格认定等;
董事会及监事会职权、组成、召集、议事程序、决议公告等
2 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机构设置、职务任免、员工调配、考核与奖惩、员工培训、职称评聘、薪酬
与假期、保险与福利等内容
3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核算
管理、内部会计控制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损失处理管理、资产损
失处理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保函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管理、利润及利润分
配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外埠单位工程财务管理、发票及收据管理、对外担保
管理、企业绩效评价等
4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职责、考核原则、考核形式、考核责任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
流程、考核奖惩办法等
5 内控管理制度
组织架构与职责、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内部控制评价、
内部控制监督、信息与沟通等
6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主要职责、档案分类整理、印章管理、档案保管、档案保密等
7 员工行为管理规范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行为基本要求(形象、礼貌、自重、知识、能力、尽责)、仪容仪
表基本要求(着装、仪表、化妆)、行为举止(谈吐、目光、举止)、服务用语等
8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制度信息披
露内容、信息披露的文档管理、信息保密等。
9 贷款管理制度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
管理、信用收回
10 五级分类管理制度风险分类及含义、风险分类评级标准及主要特征等
11 催收管理制度催收的基本原则、催收管理组织架构、催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等
12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客户信息定义、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客户信息保护要求等
1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基本原则、预防措施、处理方法、分类应急预案(一般地震灾害、
洪水灾害和火情灾害;停水、停电;盗窃破坏事件;治安暴力事件;网络被入侵攻
击破坏事件;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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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
行为规范“十不准”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如下行为规范“十不准”:
a) 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b) 不准非法高利放贷;
c) 不准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
d) 不准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e) 不准开展“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及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f) 不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再高利进行转贷;
g) 不准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h) 不准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跨区域发放贷款及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i) 不准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登记事项;
j) 不准组织和参与其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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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 《企业会计准则》
[5]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 号令)
[6]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 号)
[7] 《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云财经〔2007〕104 号)
[8]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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