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 457—2025
代替 DB50/ 457—2012
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5 - 08 - 15发布
2025 - 12 - 01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8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 9
7 实施与监督 ......................................................................... 9
附录A(规范性)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 10
附录B(规范性) 部分有机化学品名录 .................................................. 14
DB50/ 457—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50/ 457—2012《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 DB50/ 457—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化学工业的定义,明确化工行业为 GB/T 4754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见3.1,2012年版的3.1);
b) 增加了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全盐量7个主要污染物项目的间接排放要求(见表1,2012年版的表1);
c) 更改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石油类5个主要污染物项目的直接排放要求(见表1、表2,2012年版的表1);
d) 增加了pH值、色度、悬浮物、挥发酚、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全盐量、急性毒性11个主要污染物项目的直接排放要求(见表1、表2,2012年版的表1);
e) 增加了55个特征水污染物项目的直接排放要求(见表3,2012年版的表1);
f) 更改了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见表A.1,2012年版的表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工商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封丽、姚源、李子未、吴进、陈婷婷、樊卫国、丁佳佳、赵天涛、宋丹、彭枫、张晟、唐嘉、余义昌、廖伟伶、肖入峰、蔡锋、王星敏、陈爱玲、黄颜欢、蔡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 年首次发布为 DB50/ 457—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50/ 457—2025
1
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庆市辖区内化工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长江干支流岸线1 km范围内化学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其他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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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8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1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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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4 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6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4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77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HJ 1067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189 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214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HJ 122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1242 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268 水质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HJ 13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HJ 1333 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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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2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GB/T 4754 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 化工园区 chemical industry park
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发展化工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本文件指已达到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3.3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emission unit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工业企业或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3.4 新建排污单位 new emission unit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工业企业或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3.5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的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工业污水处理厂。
3.6 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pl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化工园区内以处理化学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3.7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
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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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件选取的污染物项目包括主要水污染物项目及特征水污染物项目。主要水污染物项目为必测项目,特征水污染物项目为选测项目。
4.2 控制要求
4.2.1 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应执行表1、表2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4.2.2 化学工业企业废水排入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执行现行国家或重庆市颁布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无行业排放标准或无间接排放控制要求的,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化学工业企业与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协商的污染物项目应执行表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严于本文件,化学工业企业应按照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执行。
4.2.3 化学工业企业废水排入其他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外),应同时执行表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和现行国家或重庆市颁布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化学工业企业与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根据其废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外)进水要求严于本文件,化学工业企业应按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执行。
4.2.4 化工园区中化学工业企业、长江干支流岸线1 km范围内化学工业企业,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应执行表1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4.2.5 化学工业企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开展评估,经评估可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执行表1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4.2.6 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应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2.7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水产生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从表3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特征水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环评审批或排污许可证核发等方式确认执行。
4.2.8 化工园区应全面完成管网排查、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及修复、污水管网建设,建立管网排查制度。园区内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并根据行业选择特征指标达到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后排放。
表1 化学工业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无量纲)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00
3
氨氮(以N计)
5(8)a
45
4
总氮(以N计)
15
7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
6
总磷(以P计)
0.5
8
7
悬浮物
20
150
8
色度(稀释倍数)
30
-
9
石油类
1
-
10
挥发酚
0.1
-
11
总氰化物
0.2
-
12
硫化物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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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表1 化学工业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3
氟化物
6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总有机碳
20
-
1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1
-
16
全盐量
钛化工企业、石油炼制企业、天然气化工企业
10 000
10 000
其他
7 000
7 000
17
急性毒性(以HgCl2浓度计)b
0.07
-
a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b 急性毒性指标的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该项目为指导性指标,若监测结果超过本文件规定限值,运营单位应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溯源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表2 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无量纲)
6~9
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3
氨氮(以N计)
5(8)a
4
总氮(以N计)
1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6
总磷(以P计)
0.5
7
悬浮物
20
8
色度(稀释倍数)
30
9
石油类
1
10
挥发酚
0.5
11
总氰化物
0.2
12
硫化物
0.5
13
氟化物
8
14
总有机碳
20
1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1
16
全盐量
钛化工企业、石油炼制企业、天然气化工企业年废水排放量占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年废水排放量≥70%
10 000
其他
7 000
17
急性毒性(以HgCl2浓度计)b
0.07
a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b 急性毒性指标的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该项目为指导性指标,若监测结果超过本文件规定限值,运营单位应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溯源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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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表3 化学工业企业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特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化学工业企业
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汞
0.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0.001
废水总排放口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a
不得检出a
3
总镉
0.01
0.01
4
总铬
0.1
0.1
5
六价铬
0.05
0.05
6
总砷
0.1
0.1
7
总铅
0.1
0.1
8
总镍
0.05
0.05
9
总铍
0.002
0.002
10
总银
0.1
0.1
11
总锑
0.3
0.3
12
苯并(a)芘
0.000 03
0.000 03
13
总α放射性(Bq/L)
1
1
14
总β放射性(Bq/L)
10
10
15
总铜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0.5
16
总锌
0.5
2
17
总锰
1
1
18
总铁
6
6
19
总硒
0.1
0.1
20
总铊
0.005
0.005
21
动植物油
1
1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0.5
23
苯胺类
0.5
0.5
24
甲醛
1
1
25
丙烯腈
2
2
26
水合肼
0.1
0.1
27
有机磷农药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5
0.5
28
马拉硫磷
1
1
29
乐果
0.5
0.5
30
对硫磷
0.05
0.05
31
甲基对硫磷
0.2
0.2
32
挥发性卤代烃
二氯甲烷
0.2
0.2
33
三氯甲烷
0.3
0.3
34
四氯化碳
0.03
0.03
35
三氯乙烯
0.3
0.3
36
四氯乙烯
0.1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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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表3 化学工业企业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特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化学工业企业
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7
苯系物
苯
0.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0.1
废水总排放口
38
甲苯
0.1
0.1
39
乙苯
0.4
0.4
40
邻-二甲苯
0.4
0.4
41
间-二甲苯
0.4
0.4
42
对-二甲苯
0.4
0.4
43
氯苯类
氯苯
0.2
0.2
44
邻-二氯苯
0.4
0.4
45
对-二氯苯
0.4
0.4
46
硝基苯类
2
2
47
酚类
苯酚
0.3
0.3
48
间-甲酚
0.1
0.1
49
2,4-二氯酚
0.6
0.6
50
2,4,6-三氯酚
0.6
0.6
51
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
0.5
0.5
52
酞酸酯类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0.1
53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0.1
54
全氟化合物类
全氟辛酸
0.015
0.015
55
全氟辛烷磺酸b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a 甲基汞检出限为10 ng/L,乙基汞检出限为20 ng/L。
b 若生产取水中有检出,生产使用后排出废水中,全氟辛烷磺酸浓度不得超过取水浓度的2倍。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HJ 1083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
5.2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及HJ 1083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具体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3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设置与采样方法应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HJ 978、HJ 1083等有关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频次。急性毒性(以HgCl2浓度计)的自行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5.5 对执行4.2.2、4.2.3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和4.2.7特征水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应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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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按附录A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的规定。
6.2 应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6.3 排污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文件和HJ 1309等规定,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2 排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3 对执行4.2.2、4.2.3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间接排放限值,排污单位应将具备法律效力的协同合同和协商的排放限值报送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7.4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显示屏,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水污染物排放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5 本文件实施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文件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7.6 本文件实施后,新发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重庆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针对化工园区及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的,应执行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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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各项污染物项目的检测方法标准名称和标准号见表A.1。
表A.1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号
1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47
2
化学需氧量(CODCr)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32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3
氨氮(以N计)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4
总氮(以N计)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6
总磷(以P计)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7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8
色度(稀释倍数)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182
9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0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5
11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3
12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1226
13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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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号
13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
14
全盐量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 51
15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1
16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计)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HJ 1214
17
急性毒性(以HgCl2浓度计)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
18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19
烷基汞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HJ 977
水质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HJ 1268
20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21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6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22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08
23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24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25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26
总铍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8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59
27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28
总锑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29
苯并(a)芘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11895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8
30
总α放射性
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8
31
总β放射性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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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A.1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号
32
总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3
总锌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4
总锰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 11906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5
总铁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6
总硒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37
总铊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48
38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3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6
40
苯胺类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89
41
甲醛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1
42
丙烯腈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3
43
水合肼
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4
44
有
机
磷
农
药
有机磷农药
(以P计)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13192
HJ 1189
45
马拉硫磷
46
乐果
47
对硫磷
48
甲基对硫磷
49
挥发
性卤
代烃
二氯甲烷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50
三氯甲烷
51
四氯化碳
52
三氯乙烯
53
四氯乙烯
DB50/ 457—2025
13
表A.1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号
54
苯系物
苯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39
HJ 686
HJ 1067
55
甲苯
56
乙苯
57
邻-二甲苯
58
间-二甲苯
59
对-二甲苯
60
氯苯类
氯苯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74
HJ 621
HJ 639
61
邻-二氯苯
62
对-二氯苯
63
硝基苯类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592
HJ 648
HJ 716
64
酚类
苯酚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9803
HJ 591
HJ 676
HJ 744
65
间-甲酚
66
2,4-二氯酚
67
2,4,6-三氯酚
68
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
69
酞酸酯类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水质 6 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T 72
HJ 1242
7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71
全氟化合物类
全氟辛酸
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333
72
全氟辛烷磺酸
DB50/ 457—2025
14
附录B (规范性) 部分有机化学品名录
本文件涉及同分异构体的有机化学品名录见表B.1。
表B.1 部分有机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名称
CAS号
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84-74-2
2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117-84-0
3
全氟辛酸
335-67-1
4
全氟辛烷磺酸
17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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