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696-2025 眼面部防护 强光源(非激光)防护具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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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8696—2025
代替GB/T38696.1—2020,GB/T38696.2—2020
眼面部防护 强光源(非激光)防护具
Eyeandfaceprotection—Intenselightsources(non-laser)protectors
2025-08-29发布2026-09-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2
5 一般要求………………………………………………………………………………………………… 2
6 几何光学性能要求……………………………………………………………………………………… 3
7 物理光学性能要求……………………………………………………………………………………… 5
8 非光学性能要求………………………………………………………………………………………… 7
9 试验方法………………………………………………………………………………………………… 10
10 标识…………………………………………………………………………………………………… 19
11 使用说明书…………………………………………………………………………………………… 19
附录A (规范性) 光谱分布函数………………………………………………………………………… 21
附录B(资料性) 强光源防护具使用指南……………………………………………………………… 26
附录C(资料性) 强光源的曝辐限值和危险分类……………………………………………………… 29
附录D(资料性) 视网膜热危害———评定流程………………………………………………………… 33
附录E(资料性) 视网膜热损伤———实例计算………………………………………………………… 34
附录F(资料性) 滤光片防护因数(FPF)……………………………………………………………… 37
参考文献…………………………………………………………………………………………………… 38
Ⅰ
GB3869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T38696.1—2020《眼面部防护 强光源(非激光)防护镜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38696.2—2020《眼面部防护 强光源(非激光)防护镜 第2 部分:使用指南》。本文件以
GB/T38696.1—2020为主,整合了GB/T38696.2—2020的内容,与GB/T38696.1—2020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透明的防护具”“球镜度”“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一个分类:不透明的防护具(见第4章);
———删除了“一般要求”(见2020年版的5.1);
———将“材料”“结构”“滤光片的装配”等三个参数,更改为“生物相容性”“结构和调整”两个参数(见
5.1、5.2,2020年版的5.3、5.4、5.5);
———更改了“球镜度、散光度”的要求(见6.2.1,2020年版的5.8.5);
———更改了“棱镜度偏差”的要求(见6.2.1,2020年版的5.8.7);
———将“屈光力的局部变化”更改为“空间偏差”,并更改了“空间偏差”的要求(见6.2.2,2020年版
的5.8.6);
———更改了“棱镜度互差”的要求(见6.2.3,2020年版的5.8.8);
———增加了“屈光力、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和中心点位置(矫正镜片)”的要求(见6.3);
———增加了“D类强光源防护具”的透射比要求(见7.1.4);
———更改了“透射比均匀性”的要求(见7.2,2020年版的5.8.4);
———增加了“透射比的角度依赖性”的要求(见7.5.3);
———增加了“转换时间”的要求(见7.5.4);
———更改了“狭角散射”的要求(见7.6,2020年版的5.8.9);
———增加了“防护区域”的要求(见8.1);
———将“紫外老化”更改为“耐紫外辐射性能”,并更改了“耐紫外辐射性能”的要求(见8.4,2020年
版的5.10);
———将“强度”更改为“基本冲击防护性能”,并更改了“基本冲击防护性能”的要求(见8.6,2020年
版的5.12);
———删除了“防护镜的颜色”(见2020年版的6.2);
———增加了“通则”(见9.1);
———增加了“视野”测试方法(见9.2);
———增加了“空间偏差”测试方法(见9.3);
———增加了“透射比”测试方法(见9.4);
———增加了“转换时间”测试方法(见9.5);
———增加了“防护区域”测试方法(见9.6);
———更改了“标识”的要求(见第10章,2020年版的第8章);
———更改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第11章,2020年版的第9章)。
Ⅲ
GB38696—202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GB/T38696.1—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并入了GB/T38696.2—2020的内容。
Ⅳ
GB38696—2025
眼面部防护 强光源(非激光)防护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强光源(非激光)防护具的分类、一般要求、几何光学性能要求、物理光学性能要求、非
光学性能要求、标识、使用说明书、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防御辐射波长介于250nm~3000nm 之间强光源危害的眼部护具。
本文件不适用于焊接防护具、激光防护具、太阳镜、眼科仪器部件、日晒和其他医疗美容设备上装配
的部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4866—2023 眼面防护具通用技术规范
GB/T30042—2013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
GB/T32166.2—2015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
GB/T38009 眼镜架 镍析出量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GB45185—2024 眼视光产品 成品眼镜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30042—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蓝光危害 bluelighthazard;BLH
由波长介于300nm~700nm 之间光辐射引起的光化学反应而导致的视网膜损伤。
3.2
滤光片防护因数 filterprotectionfactor;FPF
滤光片衰减光辐射的程度。
3.3
红外眼球危害 infra-redlenshazard
由波长介于780nm~3000nm 之间光辐射引起的眼角膜和晶状体热损伤。
3.4
强光源 intenselightsource;ILS
包含一个或多个且辐射波长介于250nm~3000nm 之间,能在人和动物身上产生损伤或预期的
生物学效应的非激光光源。
注:强光源能以连续或脉冲方式工作。
1
GB38696—2025
3.5
视网膜热危害 retinalthermalhazard
由波长介于380nm~1400nm 之间光辐射引起的视网膜热损伤。
3.6
紫外危害 ultraviolethazard
由波长介于250nm~400nm 之间的光辐射所致皮肤和眼睛急慢性损伤。
3.7
不透明的防护具 opaqueeyeprotector
由波长250nm~3000nm 范围内,光谱透射比最大值不大于0.01%的介质组成的防护具。
注:这个介质由金属或极深色材料构成。
3.8
球镜度 sphericalpower
镜片两主子午面焦度的算术平均值。
3.9
散光度 astigmaticpower
镜片两主子午面焦度差值的绝对值。
注:柱镜度的绝对值等于散光度,柱镜度通常用符号C表示。
3.10
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 intenselightsourceprotectorwithautodarkeningfilter
当作业产生强光时,能迅速将特性编号从较低值(明态)转换到较高值(暗态),并且在有强光时保持
暗态的强光源防护具。
4 分类
按照用途和透射比特性将强光源防护具分为以下三类:
a) 一般用途强光源防护具,F类;
b) 蓝光强光源防护具,B类;
c) 不透明的防护具,D类。
5 一般要求
5.1 生物相容性
强光源防护具应能满足使用目的和使用环境的要求,不应存在影响佩戴者健康或安全的因素。
生产者应确保材料析出不会对佩戴者皮肤造成伤害。生产者可通过索取材料供应商的安全性检测
报告确认材料安全性。
在使用防护具过程中,若其金属部件持续与佩戴者皮肤直接接触,则应按GB/T38009进行镍析出
量试验。镍析出量应不大于0.5μg/(cm2·周)。
5.2 结构和调整
在使用过程中,与佩戴者可能接触的部分不应存在突起、锐边或其他可能引起不适或伤害的缺陷。
强光源防护具可调整或移除的部件,按照生产者提供的说明书,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易于调
整、移除和连接。
采用目视、触摸等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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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几何光学性能要求
6.1 视野
按照9.2中规定的方法测试,处于佩戴位置的强光源防护具在每只眼睛角膜顶点处水平方向颞侧
视野和鼻侧视野均不应小于40°,垂直方向上下视野均不应小于40°。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6.2 屈光力和棱镜度(平光镜片)
6.2.1 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
按GB/T32166.2—2015中5.1规定的方法测试,防护具的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应满足表1的
要求。望远镜法为仲裁法。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表1 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
球镜度允差
m-1
散光度允差
m-1
球镜度互差
(左眼和右眼球镜度差值的绝对值)
m-1
棱镜度允差
cm/m
±0.12 ≤0.12 ≤0.18 ≤0.25
6.2.2 空间偏差
按GB/T32166.2—2015中5.1.2规定的方法测试时,目标板的像出现重影或其他畸变,应按9.3中
规定的方法进行进一步评估,镜片不应出现可能影响视觉的不规则畸变。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6.2.3 棱镜度互差
按GB/T32166.2—2015中5.2规定的方法测试,棱镜度互差不应超过表2中的值。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表2 棱镜度互差
水平方向
基底朝外
cm/m
基底朝内
cm/m
垂直方向
cm/m
1.00 0.25 0.25
6.3 屈光力、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和中心点位置(矫正镜片)
6.3.1 球镜度和柱镜度
按GB45185—2024中5.2.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矫正镜片的球镜度和柱镜度偏差应符合表3的
要求。
3
GB38696—2025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表3 矫正镜片球镜度和柱镜度偏差
单位为每米
顶焦度绝对值最
大的子午面上的
顶焦度绝对值
每主子午面
顶焦度偏差
柱镜度绝对值
0.00~0.75 >0.75~4.00 >4.00~6.00 >6.00
柱镜度偏差
0.00~3.00
>3.00~6.00
>6.00~9.00
>9.00~12.00
>12.00~20.00
>20.00
±0.12
±0.18
±0.25
±0.37
±0.09
±0.12
±0.18
±0.25
±0.12
±0.18
±0.25
±0.18
±0.25
±0.37
±0.25
±0.37
6.3.2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按GB45185—2024中5.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矫正镜片的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应符合表4的
要求。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表4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柱镜度绝对值
m-1 <0.12 0.12~0.25 >0.25~0.50 >0.50~0.75 >0.75~1.50 >1.50~2.50 >2.50
轴位方向偏差
(°) — ±16 ±9 ±6 ±4 ±3 ±2
6.3.3 中心点位置
按GB45185—2024中5.4.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中心点水平距离偏差应符合表5的要求,中心
点单侧水平距离偏差均不大于表5中心点水平距离偏差的二分之一,中心点垂直互差应符合表6的
规定。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表5 中心点水平距离偏差
顶焦度绝对值最大的子午
面上的顶焦度绝对值
m-1
0.00~0.50 >0.50~1.00 >1.00~2.00 >2.00~4.00 >4.00
中心点水平距离偏差≤0.67cm/m ±6.0mm ±4.0mm ±3.0mm ±2.0m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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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中心点垂直互差
顶焦度绝对值最大的子午面上的
顶焦度绝对值
m-1
0.00~0.50 >0.50~1.00 >1.00~2.50 >2.50
中心点垂直互差≤0.50cm/m ≤3.0mm ≤2.0mm ≤1.0mm
7 物理光学性能要求
7.1 透射比
7.1.1 一般要求
按照9.4.1规定的方法测试强光源防护具在250nm~3000nm 之间的光谱透射比,按照式(2)、式
(4)~式(6)分别计算可见光透射比τV,D65、蓝光透射比τB、近红外透射比τNIR、平均透射比τ(450nm~650nm)。
若强光源防护具的透射比有角度依赖性,则应按照9.4.7规定的方法,至少在0°~30°入射角范围内
测试其光谱透射比。强光源防护具应在-30°~+30°范围内,满足7.1.2或者7.1.3规定的透射比要求。
7.1.2 F类强光源防护具
F类强光源防护具按表7中的可见光透射比划分为6个特性编号,F类强光源防护具应满足表7
的要求。
表7 F类强光源防护具的透射比要求
特性编号
光谱透射比最大值
τ(λ)/%
可见光透射比
τV/%
近红外透射比
τNIR/%
250nm~315nm 315nm~380nm 380nm~450nm 380nm~780nm 780nm~3000nm
F-1
F-2
F-3
F-4
F-5
F-6
0.1 0.4 τV,D65
43.2≤τV≤100
17.8≤τV<43.2
8.5≤τV<17.8
3.2≤τV<8.5
1.2≤τV<3.2
0.44≤τV<1.2
50
7.1.3 B类强光源防护具
B类强光源防护具按表8中的蓝光透射比划分为6个特性编号,B类强光源防护具应满足表8的
要求。
5
GB38696—2025
表8 B类强光源防护具的透射比要求
特性编号
光谱透射比最大值
τ(λ)/%
蓝光透射比
τB/%
近红外透射比
τNIR/%
250nm~315nm 315nm~380nm 380nm~450nm 380nm~500nm 780nm~3000nm
B-1
B-2
B-3
B-4
B-5
B-6
0.1 0.4 τB
43.2≤τB≤100
17.8≤τB<43.2
8.5≤τB<17.8
3.2≤τB<8.5
1.2≤τB<3.2
τB<1.2
50
7.1.4 D 类强光源防护具
波长250nm~3000nm 范围内,滤光片的光谱透射比最大值应不大于0.01%。
7.2 透射比均匀性
按照9.4.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滤光片的透射比均匀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参考点周围区域的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ΔFR 和ΔFL 不应超过±10%;
b) 左右眼镜片参考点处可见光透射比的相对变化率ΔP 不应超过±15%。
注:不包括滤光片设计产生厚度变化而导致光透射比发生的变化。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7.3 镜框和侧护板
按8.1描述的最小防护区域,该区域的镜框和侧护板应提供至少与滤光片相同的防护等级。
按照9.4.1中规定的方法测试,对于F类和B类防护具,镜框和侧护板的可见光透射比或蓝光透射
比、光谱透射比以及近红外透射比应满足表7或表8的要求,如为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则镜框和侧
护板的可见光透射比或蓝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以及近红外透射比应满足最暗态下的特性编号在表7
或表8中所对应的要求;对于D类强光源防护具,镜框和侧护板的光谱透射比最大值应不大于0.01%。
7.4 中性色
若滤光片的颜色明示为中性色,则滤光片在450nm~650nm 间的光谱透射比应在平均透射比
τ(450nm~650nm)的±20%范围内。
按照9.4.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7.5 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
7.5.1 一般要求
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不应作为D类强光源防护具使用。
7.5.2 透射比
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应分别明示明态和暗态下的特性编号,并应满足在表7或表8中所对应的
6
GB38696—2025
可见光透射比或蓝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250nm~450nm)和近红外(NIR)透射比的要求。
若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的供电电源断开或发生故障,则由总线、电池或光电池供电的自动变光强
光源防护具应能将其可见光透射比(380nm~780nm)降低为30%以下,并且至少应满足表7中F-2类
或表8中B-2类的近红外透射比和光谱透射比(250nm~450nm)的要求。
7.5.3 透射比的角度依赖性
按照9.4.7中规定的方法测试,F类和B类自动变光滤光片的V15和V30最大值不应超过表9中给
出的值。该要求同时适用于明态和暗态。
表9 透射比的角度依赖性
V15最大值V30最大值
7.20 51.75
7.5.4 转换时间
按照9.5中规定的方法测试所有暗态,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在受到光照射时达到其标称的暗态
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1ms。
7.6 狭角散射
按GB/T 32166.2—2015 中5.5 规定的方法测试,防护具的简约光亮度系数不应超过
3.0cd·m-2·lx-1。
注:简约光亮度系数的定义见GB/T30042—2013中4.6。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8 非光学性能要求
8.1 防护区域
强光源防护具防护光学辐射的最小区域应满足表10和图1的要求。
头模尺寸定义见GB14866—2023的附录A。按照9.6中规定的方法测试,强光源防护具应能覆盖
以下两个区域:
a) 正面区域:以角膜顶点为中心,长轴为b,短轴为c 的两个椭圆;
b) 侧面区域:以外角点(到角膜顶点的距离为e)为中心,半径为f 的半圆以及穿过半圆顶部和底
部的水平线界定的区域。
7
GB38696—2025
标引序号说明:
a———瞳距;
b———眼部防护区域最小宽度;
c———眼部防护区域最小高度;
d———角膜顶点到眼部防护区域下边缘的垂直距离;
e———角膜顶点所在平面到外眦的垂直距离;
f———半圆形防护区域到外眦的最小距离。
a~f 尺寸见表10。
图1 防护区域
表10 最小防护区域的尺寸
单位为毫米
距离
号型
小中大
a 61 64 69
b 34 35 39
c 20 22 26
d 10 11 13
e 7 8 9
f 10 10 10
8.2 材料和表面质量
按GB/T32166.2—2015中5.6规定的方法测试后,滤光片距边缘5 mm 以内且在参考点周围
30mm 直径范围内应无有损视力的明显缺陷,例如:气泡、划痕、夹杂物、暗色点状物、凹痕、模痕、冲洗、
颗粒物、麻点、剥落和凹凸。
8
GB38696—2025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
8.3 阻燃性能
按GB/T32166.2—2015中6.5规定的方法测试,在撤去钢棒后,防护具上所有外露部件(不包括头
带)都不应续燃或阴燃。
8.4 耐紫外辐射性能
按GB/T32166.2—2015中6.3规定的方法测试后,滤光片应满足:
a) 可见光或蓝光透射比的相对变化率Δτ
τ 不应超过±10%,按公式(1)计算;
Δτ
τ =τ'-τ
τ ×100% …………………………(1)
式中:
τ ———紫外老化前的可见光或蓝光透射比;
τ' ———紫外老化后的可见光或蓝光透射比。
b) 简约光亮度系数不应超过3.0cd·m-2·lx-1;
c) 仍应满足7.1.2~7.1.4中的要求。
D类强光源防护具不适用本条款中a)和b)。
8.5 耐热性能
按GB/T32166.2—2015中6.2规定的方法测试,在温度(55±2)℃的烘箱中保持120+ 50 min后,强
光源防护具的任何部件不应有明显的变形。
8.6 基本冲击防护性能
本条规定的基本冲击防护性能是强光源防护具的最低机械强度要求。
防护区域见图1。对于带有侧面保护的防护具,测试位置共有4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侧面、右
眼的正面和侧面。对于不带有侧面保护的防护具,测试位置共有2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右眼的
正面。
按 GB/T32166.2—2015中6.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但试样无需按GB/T32166.2—2015中
6.1.2.2a)和b)进行预处理。
试验后样品不应出现以下状况:
a) 镜片的裂纹贯穿其全部厚度并且裂成两块或两块以上;
b) 防护具分离成两个或两个部分以上;
c) 镜片脱落;
d) 材料从未受冲击的一面脱落;
e) 钢球直接穿透护具;
f) 镜片与头部模型眼部发生了接触。
当强光源防护具装配矫正镜片时,则冲击之后,矫正镜片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 镜片的裂纹贯穿其全部厚度或者裂成两块或两块以上;
b) 镜片、钢球或者镜框与头部模型眼部发生了接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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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验方法
9.1 通则
9.1.1 试验条件
强光源防护具的测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非另有规定,本文件所有试验均应在温度(23±5)℃、相对湿度(50±20)%的条件下进行;
b) 默认情况下,使用GB14866—2023附录A 中的中号头部模型开展测试,若产品有号型划
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GB14866—2023附录A 中合适的头部模型进行测试;
c)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测量参考点处测试,测量参考点按照GB/T32166.2—2015中
4.3规定的方法进行确定。
9.1.2 样品的选择和预处理
至少随机抽取9个样品,在测试之前,按照生产者提供的清洁或消毒程序对样品进行一次清洁或消
毒,然后将样品在环境温度(23±5)℃下至少放置4h。
F类或B类强光源防护具按照表11所规定的顺序进行测试,D类强光源防护具按照表12所规定
的顺序进行测试。
表11 F类或B类强光源防护具的试验安排
序号测试项目章条号
测试样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生物相容性5.1 - - - - - - - + +
2 结构和调整5.2 + - - - - - - - -
3 几何光学性能要求6 + - - - - - - - -
4 透射比7.1.2或7.1.3 + - - - - - - - -
5 透射比均匀性7.2 + - - - - - - - -
6 镜框和侧护板7.3 + - - - - - - - -
7 中性色7.4 ○ - - - - - - - -
8 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a 7.5 + - - - - - - - -
9 狭角散射7.6 + - - - - - - - -
10 防护区域8.1 + - - - - - - - -
11 材料和表面质量8.2 + - - - - - - - -
12 阻燃性能8.3 - + - - - - - - -
13 耐紫外辐射性能8.4 + - - - - - - - -
14 耐热性能8.5 - - + - - - - - -
15 基本冲击防护性能8.6 - - - + + + + - -
16 标识10 + - - - - - - - -
注:“+”表示应在指定的样品上进行的测试,“○”表示可选测试,“-”表示无测试要求。
a 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需进行此项测试。
10
GB38696—2025
表12 D 类强光源防护具的试验安排
序号测试项目章条号
测试样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生物相容性5.1 - - - - - - - + +
2 结构和调整5.2 + - - - - - - - -
3 透射比7.1.4 + - - - - - - - -
4 镜框和侧护板7.3 + - - - - - - - -
5 防护区域8.1 + - - - - - - - -
6 阻燃性能8.3 - + - - - - - - -
7 耐紫外辐射性能8.4 + - - - - - - - -
8 耐热性能8.5 - - + - - - - - -
9 基本冲击防护性能8.6 - - - + + + + - -
10 标识10 + - - - - - - - -
注:“+”表示应在指定的样品上进行的测试,“-”表示无测试要求。
9.2 视野
9.2.1 试验装置
9.2.1.1 头部模型,符合GB14866—2023附录A 的规定。
9.2.1.2 测角仪,测量不确定度不大于1°。
9.2.1.3 连续激光器,光束直径为(2±1)mm。
9.2.1.4 光电探测器,放置于头部模型角膜顶点处,光电探测器与连续激光器的位置可互换。
9.2.2 试验步骤
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 按照说明书,将试样佩戴到头部模型上,并处于佩戴位置。
b) 将测角仪设定到0°,调整连续激光器,使光束能够垂直照射到头部模型右眼角膜顶点处的光
电探测器。绕通过角膜顶点的垂直旋转轴向鼻侧方向旋转头部模型至镜片边缘或框架遮挡一
半光束时的角度即为水平方向颞侧的视野。
c) 重复上述步骤向颞侧旋转头部模型,测量水平方向鼻侧视野。
d) 将测角仪设定到0°,调整连续激光器,使光束能够垂直照射到头部模型右眼角膜顶点处的光
电探测器。绕通过两个眼睛角膜顶点连线的水平旋转轴向上和下旋转头部模型,至镜片边缘
或框架遮挡一半光束时的角度即为垂直方向上方和下方视野。
e) 对左眼重复上述步骤。
f) 采用覆盖双眼镜片的产品,右眼颞侧水平视野应在右眼测量,左眼颞侧水平视野应在左眼测
量,垂直方向视野应在左右眼分别测量。
11
GB38696—2025
9.3 空间偏差
9.3.1 试验装置
测试网格:黑色线条,线宽(0.5±0.1)mm,每一小格为正方形,间隔(5.0±0.5)mm,总尺寸应为A4
纸张大小(约200mm×300mm),参考图2,网格置于半透明的薄板上,为了获得更好的视觉,推荐使用
背景照明的方式。
9.3.2 试验步骤
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 握住试样,距离测试人员一只眼睛300 -025 mm,同时闭上另一只眼睛;
b) 透过试样,将目光聚焦在离眼睛(900±50)mm 的测试网格上,同时将试样从一侧移动到另一
侧,观察有无出现可能影响视觉的不规则畸变。
图2 测试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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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9.4 透射比
9.4.1 透射比试验方法
9.4.1.1 测量误差
除非另有规定,使用分光光度计法或宽波段法测量的光谱透射比,其测量误差不应超过表13中给
出的值。
表13 光谱透射比的测量误差
光谱透射比范围
%
透射比相对误差
%
17.8≤τ<100 ±5
0.44≤τ<17.8 ±10
0.023≤τ<0.44 ±15
0.0012≤τ<0.023 ±20
9.4.1.2 波长间隔
紫外波段和可见光波段(250nm~780nm)的测量间隔不应大于5nm,红外波段(780nm~
3000nm)的测量间隔不应大于10nm。
9.4.1.3 测量位置和光束方向
除非滤光片有角度依赖性,透射比的测量应保证光束垂直入射到样品的测量参考点处。
9.4.1.4 分光光度计法
使用分光光度计测量,将测量得到的光谱透射比按式(2)~式(6)进行计算,即为可见光透射比、蓝
光透射比、近红外透射比、平均透射比。
9.4.1.5 宽波段法
宽波段法是指,采用CIE 规定的标准照明体为光源,光源的光谱至少涵盖380nm~780nm 范
围,光电探测器的光谱响应符合CIE2°标准色度观测者的要求,光源发出的光束应准直到光电探测器
上,透过镜片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的比,即为可见光透射比。宽波段法一般只适合测量可见光透
射比。
9.4.2 可见光透射比
可见光透射比按式(2)~式(3)计算:
τV,D65=Σ738800τ(λ)·SD65(λ)·V(λ)·dλ
Σ738800SD65(λ)·V(λ)dλ ×100% ……………………(2)
τV,A=Σ738800τ(λ)·SA(λ)·V(λ)·dλ
Σ738800SA(λ)·V(λ)dλ ×100%…………………………(3)
式中:
λ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13
GB38696—2025
τ(λ) ———光谱透射比;
τV,D65 ———采用CIE标准照明体D65时的可见光透射比;
τV,A ———采用CIE标准照明体A 时的可见光透射比;
SD65(λ)·V(λ)———CIE标准照明体D65的光谱分布函数与明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的乘积,按
附录A 中A.1;
SA(λ)·V(λ) ———CIE标准照明体A 的光谱分布函数与明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的乘积,按
A.2。
9.4.3 蓝光透射比
蓝光透射比按式(4)计算:
τB=Σ530800τ(λ)·B(λ)·dλ
Σ530800B(λ)·dλ ×100% …………………………(4)
式中:
λ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τ(λ)———光谱透射比;
τB ———蓝光透射比;
B(λ)———蓝光危害加权函数,按A.3。
9.4.4 近红外透射比
近红外透射比按式(5)计算:
τNIR=Σ3780000τ(λ)·dλ
Σ3780000dλ ×100% …………………………(5)
式中:
λ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τ(λ)———光谱透射比;
τNIR ———近红外光透射比。
9.4.5 平均透射比
450nm~650nm 间的平均透射比按式(6)计算:
τ(450nm~650nm)=Σ645500τ(λ)·dλ
Σ645500dλ ×100% …………………………(6)
式中:
λ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τ(λ)———光谱透射比。
9.4.6 透射比均匀性
推荐使用9.4.1.5中的宽波段法,光源采用CIE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应垂直入射到试样上且
两次测量点的间隔不应超过5mm。均匀性测试的示意图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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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标引序号说明:
1———测量光束,直径为5mm;
2———测量参考点;
3———标称瞳距的一半,默认瞳距为64mm;
d———所测量圆形区域的直径;
h———待测滤光片的高度。
图3 透射比均匀性测试示意图
测试按以下步骤进行。
a) 按GB/T32166.2—2015中4.3定位样品的参考点,然后分别以左右眼参考点为圆心确定需要
测量的圆形区域,圆形区域的直径d 按下述方法计算:
———当待测滤光片的高度h 不小于50mm 时,d=(40.0±0.5)mm;
———当待测滤光片的高度h 小于50mm 时,d=[(h-10)±0.5]mm。
b) 用直径为5mm 的光束扫描上述圆形区域d,同时测量并记录可见光透射比。不应测量距镜
片边缘5mm 范围内的区域。
c) 分别记录左右眼圆形区域可见光透射比的最大值τV,max和最小值τV,min,并按式(7)分别计算其
相对变化率ΔFR和ΔFL:
ΔF=τV,max-τV,min
τV,max ×100% …………………………(7)
式中:
ΔF ———圆形区域可见光透射比的相对变化率;
τV,min ———圆形区域可见光透射比的最小值;
τV,max ———圆形区域可见光透射比的最大值。
d) 分别记录左右眼参考点处的可见光透射比τV,R和τV,L,并按式(8)计算其相对变化率ΔP :
ΔP = τV,R-τV,L
max(τV,R,τV,L)×100% …………………………(8)
式中:
ΔP ———滤光片左右参考点处可见光透射比的相对变化率;
τV,R———滤光片右眼参考点处可见光透射比;
15
GB38696—2025
τV,L———滤光片左眼参考点处可见光透射比。
9.4.7 透射比的角度依赖性
使用11.4.1.5中的宽波段法,光源为CIE标准光源A,并注意光束的方向和发散角。用合适的夹
具,既能保证光束的入射角在0°和30°之间连续变化[见图4.a)中的θ],又能保证样品绕垂直于样品表
面的轴自由旋转[见图4.b)中的Φ]。
a) 入射角θ b) 旋转角Φ
标引序号说明:
1———待测样品;
a———入射光;
b———垂直样品表面的法线;
θ ———入射角;
Φ ———旋转角。
图4 样品旋转示意图
测量点应在滤光片的几何中心处,入射角θ 的步进间隔为2.5°,Φ 角的旋转间隔见图5和表14。
V15和V30应分别按式(9)和式(10)计算:
V15=max max(τθ,Φ )
τ0,0 , τ0,0
min(τθ,Φ )
é
ë êê
ù
û úú
…………………………(9)
式中:
V15 ———角度依赖性系数;
τθ,Φ ———在(θ,Φ)角度时滤光片的可见光透射比,0°<θ≤15°;
τ0,0 ———在(0°,0°)角度时滤光片的可见光透射比。
V30=max(τθ,Φ)
τ0,0 …………………………(10)
式中:
V30 ———角度依赖性系数;
τθ,Φ ———在(θ,Φ)角度时滤光片的可见光透射比,0°<θ≤30°;
τ0,0 ———在(0°,0°)角度时滤光片的可见光透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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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单位为度
图5 角度依赖性测试中需要测试的角度
表14 角度依赖性测试中需要测试的角度
单位为度
旋转角
Φ
入射角
θ
0 2.5 5.0 7.5 10.0 12.5 15.0 17.5 20.0 22.5 25.0 27.5 30.0
0 - + + - + + - + - + - + - +
11.25 191.25 - - - - - + - + - + - + -
22.5 202.50 - - + - + - + - + - + - +
33.75 213.75 - - - - - + - + - + - + -
45.0 225.00 - + - + + - + - + - + - +
56.25 236.25 - - - - - + - + - + - + -
67.50 247.50 - - + - + - + - + - + - +
78.75 258.75 - - - - - + - + - + - + -
90.0 270.00 - + - + + - + - + - + - +
101.25 281.25 - - - - - + - + - + - + -
112.50 292.50 - - + - + - + - + - + - +
123.75 303.75 - - - - - + - + - + - + -
135.00 315.00 - + - + + - + - + - + - +
146.25 326.2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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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表14 角度依赖性测试中需要测试的角度(续)
单位为度
旋转角
Φ
入射角
θ
0 2.5 5.0 7.5 10.0 12.5 15.0 17.5 20.0 22.5 25.0 27.5 30.0
157.50 337.50 - - + - + - + - + - + - +
168.75 348.75 - - - - - + - + - + - + -
180.00 - - + - + + - + - + - + - +
注:“+”表示角度依赖性测试中需要测试的角度,“-”表示无测试要求。
9.5 转换时间
9.5.1 仪器
仪器至少包含测量光源、触发光源、探测器和记录装置。
测量光源为CIE标准照明体A;触发光源是用来模拟作业强光的,可以是交流驱动的紫外、可见或
红外二极管中的一种,但应能触发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从明态转换到暗态,且触发光源的点亮时间或
上升时间不大于转换时间的10%。仪器的分辨率不应大于转换时间的10%,且应能够探测和记录自动
变光滤光片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情况。
9.5.2 测试步骤
测试前,样品应在(23±5)℃温度条件下保温至少1h;测试时,样品应仍然保持在相同的温度下。
安装样品时,应保证测量光束与样品表面垂直;打开测量光源,待其稳定后再开启触发光源,开启触发光
源的同时记录样品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然后根据式(11)计算转换时间。
ts=τ1V∫0 t=t{τV(t)=3τV1}
t=0
τV(t)dt …………………………(11)
式中:
t=0 ———开始引弧时间;
τV(t) ———引弧后在时间t 时刻的可见光透射比;
t=t{τV(t)=3τV1}———可见光透射比下降到暗态透射比τV1的3倍时对应的时间;
τV0 ———明态可见光透射比;
τV1 ———暗态可见光透射比。
9.6 防护区域
9.6.1 测试装置
9.6.1.1 头部模型,符合GB14866—2023附录A 的规定。
9.6.1.2 测试钢棒,长(125±25)mm,直径(2±0.1)mm,光滑无毛刺。
9.6.2 测试步骤
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按照说明书,将试样佩戴到头部模型上,并处于佩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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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手持钢棒,保持水平并垂直于两角膜顶点的连线;
———钢棒沿8.1中规定的防护区域边缘进行刺探,钢棒不应接触头部模型。
10 标识
10.1 通则
强光源防护具所有标识应清晰持久,以确保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清晰可辨。
当强光源防护具装配完成时,标识应完整可见。标识不应侵占最小视野。如果滤光片和前框组成
一个单元,则应在前框或其中一个滤光片上进行完整标识,如果信息标注在滤光片上,不应影响视觉或
者防护效果。
10.2 强制性标识
强光源防护具上应清晰永久地标注以下信息:
a) 执行标准编号;
b) 按第4章所进行的分类,若是F类或B类,还应按7.1.2或7.1.3的分类,分别标注F-#或B-
#(#表示从1到6的数字);
c) 适用的头部模型:小号(S)、中号(M)或大号(L),如未标注,默认情况下为中号(M);
d) 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应标注自动或Auto。
示例1:GB38696—2025F-6,该标识的含义如下:
———GB38696—2025为产品所适用的标准编号;
———未标注适用的头部模型,默认为中号(M);
———该产品为F类强光源防护具,特性编号为6。
示例2:GB38696—2025LB-3,该标识的含义如下:
———GB38696—2025为产品所适用的标准编号;
———适用的头部模型为大号(L);
———该产品为B类强光源防护具,特性编号为3。
示例3:GB38696—2025SD,该标识的含义如下:
———GB38696—2025为产品所适用的标准编号;
———适用的头部模型为小号(S);
———该产品为D类强光源防护具。
示例4:GB38696—2025F-1/4~6Auto,该标识的含义如下:
———GB38696—2025为产品所适用的标准编号;
———未标注适用的头部模型,默认为中号(M);
———该产品为F类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1/4~6为明态特性编号/暗态特性编号范围。
11 使用说明书
强光源防护具都应提供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a)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b) 执行标准编号。
c) 规格型号。
d) 关于保存、使用和维护的说明。
e) 产品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说明。
注:关于强光源防护具的使用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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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f) 关于清洁和/或消毒的说明。
g) 强光源防护具标识的含义。
h) 符合GB14866—2023附录A 的适用头模,例如“该防护具适用于小号头部模型”。
i) 按7.1的规定,以图形或表格的形式提供防护具的光谱透射比,波长间隔为10nm 或者更小的
波长间隔。如果滤光片透射比有角度依赖性,应提供在入射角0°~至少30°的范围内的光谱
透射比最大值。
j) 按第4章的规定,提供强光源防护具的分类,如果是F类或B类,还应按7.1.2或7.1.3的规
定,对F-#或B-#(#表示从1到6的数字)标记进行说明。
k) 按7.1的规定,提供F类特性编号对应的可见光透射比或B类特性编号对应的蓝光透射比。
l) 对于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应分别提供在入射角0°~至少30°的范围内,明态和暗态下可见
光透射比或蓝光透射比的最小值,同时提供转换时间。
m) 对于使用电源、电池或光伏电池供电的自动变光强光源防护具,应提供电能供应端的设置和
允差。
n) 关于防护具何时更换的检查和指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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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附 录 A
(规范性)
光谱分布函数
A.1 CIE标准照明体D65的光谱分布函数与明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的乘积列于表A.1。
表A.1 CIE标准照明体D65的光谱分布函数与明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的乘积
波长λ/nm SD65(λ)·V(λ) 波长λ/nm SD65(λ)·V(λ) 波长λ/nm SD65(λ)·V(λ)
380 0.0000 515 1.9519 650 0.8183
385 0.0000 520 2.3853 655 0.6372
390 0.0001 525 2.7859 660 0.4861
395 0.0001 530 3.1610 665 0.3623
400 0.0003 535 3.4984 670 0.2651
405 0.0005 540 3.7997 675 0.1958
410 0.0010 545 4.0619 680 0.1461
415 0.0019 550 4.2839 685 0.1042
420 0.0039 555 4.4693 690 0.0730
425 0.0077 560 4.6110 695 0.0517
430 0.0133 565 4.6974 700 0.0377
435 0.0208 570 4.7286 705 0.0273
440 0.0306 575 4.7004 710 0.0198
445 0.0426 580 4.6137 715 0.0143
450 0.0583 585 4.4668 720 0.0102
455 0.0788 590 4.2704 725 0.0073
460 0.1051 595 4.0377 730 0.0052
465 0.1380 600 3.7734 735 0.0037
470 0.1807 605 3.4854 740 0.0026
475 0.2375 610 3.1782 745 0.0018
480 0.3108 615 2.8622 750 0.0013
485 0.4005 620 2.5357 755 0.0009
490 0.5197 625 2.1902 760 0.0006
495 0.6813 630 1.8523 765 0.0005
500 0.8960 635 1.5528 770 0.0003
505 1.1878 640 1.2812 775 0.0002
510 1.5399 645 1.0344 780 0.0002
累计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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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696—2025
A.2 CIE标准照明体A 的光谱分布函数与明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的乘积列于表A.2。
表A.2 CIE标准照明体A 的光谱分布函数与明视觉光谱光视效率函数的乘积
波长λ/nm SA(λ)·V(λ) 波长λ/nm SA(λ)·V(λ) 波长λ/nm SA(λ)·V(λ)
380 0.0000 515 1.9519 650 0.8183
385 0.0000 520 2.3853 655 0.6372
390 0.0001 525 2.7859 660 0.4861
395 0.0001 530 3.1610 665 0.3623
400 0.0003 535 3.4984 670 0.2651
405 0.0005 540 3.7997 675 0.1958
410 0.0010 545 4.0619 680 0.1461
415 0.0019 550 4.2839 685 0.1042
420 0.0039 555 4.4693 690 0.0730
425 0.0077 560 4.6110 695 0.0517
430 0.0133 565 4.6974 700 0.0377
435 0.0208 570 4.7286 705 0.0273
440 0.0306 575 4.7004 710 0.0198
445 0.0426 580 4.6137 715 0.0143
450 0.0583 585 4.4668 720 0.0102
455 0.0788 590 4.2704 725 0.0073
460 0.1051 595 4.0377 730 0.0052
465 0.1380 600 3.7734 735 0.0037
470 0.1807 605 3.4854 740 0.0026
475 0.2375 610 3.1782 745 0.0018
480 0.3108 615 2.8622 750 0.0013
485 0.4005 620 2.5357 755 0.0009
490 0.5197 625 2.1902 760 0.0006
495 0.6813 630 1.8523 765 0.0005
500 0.8960 635 1.5528 770 0.0003
505 1.1878 640 1.2812 775 0.0002
510 1.5399 645 1.0344 780 0.0002
累计100.0000
22
GB38696—2025
A.3 蓝光危害加权函数B(λ)和视网膜热危害函数R(λ)列于表A.3。
表A.3 蓝光危害加权函数B(λ)和视网膜热危害函数R(λ)
波长λ/nm B(λ) R(λ)
300~<380 0.01 —
380 0.01 0.1
385 0.013 0.13
390 0.025 0.25
395 0.05 0.5
400 0.10 1
405 0.20 2
410 0.40 4
415 0.80 8
420 0.90 9
425 0.95 9.5
430 0.98 9.8
435 1.00 10
440 1.00 10
445 0.97 9.7
450 0.94 9.4
455 0.90 9
460 0.80 8
465 0.70 7
470 0.62 6.2
475 0.55 5.5
480 0.45 4.5
485 0.40 3.2
490 0.22 2.2
495 0.16 1.6
500 0.10 1
>500~600 100.02×(450-λ) 1
>600~700 0.001 1
>700~1050 — 100.002×(700-λ)
>1050~1150 — 0.2
>1150~1200 — 0.2×100.02×(1150-λ)
>1200~1400 — 0.02
A.4 光化学紫外危害加权函数S(λ)列于表A.4。
23
GB38696—2025
表A.4 光化学紫外危害加权函数S(λ)
波长λ
nm S(λ)
180 0.0120
181 0.0126
182 0.0132
183 0.0138
184 0.0144
185 0.0151
186 0.0158
187 0.0166
188 0.0173
189 0.0181
190 0.0190
191 0.0199
192 0.0208
193 0.0218
194 0.0228
195 0.0239
196 0.0250
197 0.0262
198 0.0274
199 0.0287
200 0.0300
201 0.0334
202 0.0371
203 0.0412
204 0.0459
205 0.0510
206 0.0551
207 0.0595
208 0.0643
209 0.0694
210 0.0750
211 0.0786
212 0.0824
波长λ
nm S(λ)
213 0.0864
214 0.0906
215 0.0950
216 0.0995
217 0.1043
218 0.1093
219 0.1145
220 0.1200
221 0.1257
222 0.1316
223 0.1378
224 0.1444
225 0.1500
226 0.1583
227 0.1658
228 0.1737
229 0.1819
230 0.1900
231 0.1995
232 0.2089
233 0.2188
234 0.2292
235 0.2400
236 0.2510
237 0.2624
238 0.2744
239 0.2869
240 0.3000
241 0.3111
242 0.3227
243 0.3347
244 0.3471
245 0.3600
波长λ
nm S(λ)
246 0.3730
247 0.3865
248 0.4005
249 0.4150
250 0.4300
251 0.4465
252 0.4637
253 0.4815
254 0.5000
255 0.5200
256 0.5437
257 0.5685
258 0.5945
259 0.6216
260 0.6500
261 0.6792
262 0.7098
263 0.7417
264 0.7751
265 0.8100
266 0.8449
267 0.8812
268 0.9192
269 0.9587
270 1.0000
271 0.9919
272 0.9838
273 0.9758
274 0.9679
275 0.9600
276 0.9434
277 0.9272
278 0.9112
波长λ
nm S(λ)
279 0.8954
280 0.8800
281 0.8568
282 0.8342
283 0.8122
284 0.7908
285 0.7700
286 0.7420
287 0.7151
288 0.6891
289 0.6641
290 0.6400
291 0.6186
292 0.5980
293 0.5780
294 0.5587
295 0.5400
296 0.4984
297 0.4600
298 0.3989
299 0.3459
300 0.3000
301 0.2210
302 0.1629
303 0.1200
304 0.0849
305 0.0600
306 0.0454
307 0.0344
308 0.0260
309 0.0197
310 0.0150
311 0.0111
波长λ
nm S(λ)
312 0.0081
313 0.0060
314 0.0042
315 0.0030
316 0.0024
317 0.0020
318 0.0016
319 0.0012
320 0.0010
321 0.000819
322 0.000670
323 0.000540
324 0.000520
325 0.000500
326 0.000479
327 0.000459
328 0.000440
329 0.000425
330 0.000410
331 0.000396
332 0.000383
333 0.000370
334 0.000355
335 0.000340
336 0.000327
337 0.000315
338 0.000303
339 0.000291
340 0.000280
341 0.000271
342 0.000263
343 0.000255
344 0.000248
24
GB38696—2025
表A.4 光化学紫外危害加权函数S(λ)(续)
波长λ
nm S(λ)
345 0.000240
346 0.000231
347 0.000223
348 0.000215
349 0.000207
350 0.000200
351 0.000191
352 0.000183
353 0.000175
354 0.000167
355 0.000160
356 0.000153
波长λ
nm S(λ)
357 0.000147
358 0.000141
359 0.000136
360 0.000130
361 0.000126
362 0.000122
363 0.000118
364 0.000114
365 0.000110
366 0.000106
367 0.000103
368 0.000099
波长λ
nm S(λ)
369 0.000096
370 0.000093
371 0.000090
372 0.000086
373 0.000083
374 0.000080
375 0.000077
376 0.000074
377 0.000072
378 0.000069
379 0.000066
380 0.000064
波长λ
nm S(λ)
381 0.000062
382 0.000059
383 0.0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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