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5823-2025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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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823—2025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管理规程

Management procedure for research and comment base of

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地建设原则………………………………………………………………………………………………1

5 职责分工……………………………………………………………………………………………………2

6 基地申报和认定……………………………………………………………………………………………2

7 基地运行架构及工作内容…………………………………………………………………………………4

8 基地管理……………………………………………………………………………………………………5

附录A(规范性)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申请表……………………………………………………9

附录B(规范性) 调查问卷…………………………………………………………………………………12

附录C(规范性) 定量评审表………………………………………………………………………………14

附录D(规范性) 年度考核表………………………………………………………………………………17

参考文献………………………………………………………………………………………………………20

目 次

SN/T 5823—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建华、焦阳、王刚、李珺、路莎、魏霜、彭丹阳、黄雅理、李星、王润飞、王家豪、

郑少锋、石磊、关睿、孙芳芳。

SN/T 5823—2025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的建设原则、职责分工、基地申报和认定、基地运行架构

及工作内容、基地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的申报、认定、运行、考核及管理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技术性贸易措施 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

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 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

定》(简称“SPS 协定”)所管辖的各种非关税措施的总称。

注: 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动物与动物产品卫生措施、食品安全措施等。

3.2

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 notifications on 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

按照TBT 协定、SPS 协定以及WTO 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程序、时限、形式,将拟制修订的技术性

贸易措施的相关信息告知WTO,接受WTO 成员评议的活动。以下简称“通报”。

3.3

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 comments on 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

WTO 成员依据TBT 协定、SPS 协定的原则和条款,对其他WTO 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必要性、合

理性、科学性以及是否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表达关注和诉求的活动。以下简称“评议”。

3.4

特别贸易关注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WTO 成员在WTO‑TBT/SPS 委员会例会期间就其他成员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认为不符合WTO

规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特定技术性贸易措施质疑,并敦促其对措施予以澄清、修改、废止或推迟

实施等,以保持与WTO 规则的一致性,具体包括大会关注议题及双边磋商关注议题。

3.5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research and comment base of 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

由海关、地方政府、企业和(或)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建设的,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和应用等

工作的联合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基地”。

4 基地建设原则

基地建设需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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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愿申请。各直属海关根据地方政府需求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

b) 质量优先。统一建设标准,严格准入,确保基地建设质量。

c) 联合共建。坚持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海关主导、政府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的模式,共

同建设基地,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d) 资源共享。统筹规划,推进信息、业务骨干、数据、成果等工作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充分共享。

e) 动态管理。加强基地考核,对已批准的基地开展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相

关基地资质。

5 职责分工

5.1 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 国家通报咨询中

心、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以下简称“ 标法中心”)负责组织基地建设和管理

工作。

5.2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基地申报、推荐等工作,协调各共建方落实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5.3 地方政府负责为基地提供资源保障并参与基地管理工作。

5.4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地承建单位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运行,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材料报送直属

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管理部门。

6 基地申报和认定

6.1 基本条件

申报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相关产业规模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家级重点企业或产业集群,或具有鲜明的区域贸易

特点。

b) 共建各方积极支持,所需人财物投入有保障。

c) 科研、技术、法规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搜集点管理优势突出,已建立具备应对国外技术性

贸易措施能力水平的技术机构、工作团队或业务骨干队伍。

d) 近两年内提交WTO/TBT‑SPS 通报评议意见或提交特别贸易关注次数不少于6 次;或在国家

级媒体(包括期刊杂志)上发表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文章不少于6 篇;或成功应对国外技术性

贸易措施案例不少于3 件;或开展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

项;或提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被列为海关总署讨论议题。

6.2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a) 直属海关申请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地的申报目的、基地建设工作基础、基地建设可行性报

告等;

b) 基地申请表,格式内容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申请表中共建各方职责分工、保障义务应予以明确

体现;

c) 调查问卷,格式内容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调查问卷中技术机构、工作团队或业务骨干应予以明

确体现;

d) 基地建设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规划、组织架构、制度体系、运作方案、信息化建设情况(如已有数

据收集和整理情况、信息平台建设条件等)、实施步骤、扶持政策和经费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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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地方政府支持基地建设的书面文件;

f) 定量自评表,按照定量评审表(按附录C)格式内容进行自评填报。

6.3 提交申请

直属海关按以下基本条件对申请建设的基地申报材料开展初核。

a) 相关产业规模在全国排名前五位,拥有国家级重点企业或产业集群,或具有鲜明的区域贸易特

点。其中,在产业规模方面应使用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数据,说明基地所涉产品产值、出口额以

及出口占全国产值总额比例在全国排名前五位。

b) 共建各方积极支持,所需人财物投入应有保障。共建各方职责分工、保障义务和保障承诺在申

报材料中予以明确体现。

c) 科研、技术、法规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搜集点管理优势突出,已建立具备应对国外技术性

贸易措施能力水平的技术机构、工作团队或业务骨干队伍。相关优势、技术机构、工作团队或业

务骨干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体现。

d) 近两年内提交WTO/TBT‑SPS 通报评议意见或提交特别贸易关注次数不少于6 次;或在国家

级媒体(包括期刊杂志)上发表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文章不少于6 篇;或成功应对国外技术性

贸易措施案例不少于3 件;或开展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

项;或提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被列为总署讨论议题。

e) 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直属海关完成申报材料的初核工作后,向标法中心提出推荐意见,并向标法中心正式报送基地申报

相关材料。

6.4 审核

6.4.1 组织评审

标法中心成立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提出建设申请的基地开展评审。

6.4.2 评审组

评审组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由从事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5 年以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骨干

组成,并选取1 人为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的统筹及与标法中心对接,选取1 人为评审组秘书,负责

评审组内沟通协调。

6.4.3 评审程序

基地评审包括以下程序。

a) 文件评审。评审组对直属海关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初审。评审会上,申请建设的基地对建设

基础及规划等情况作汇报;评审组采用定量评分制开展评审,对申请建设的基地开展质询、对

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比对核实,由组长组织组内会商后集中对定量评审表(格式内容应符合

附录C 的规定)每个项目评分形成统一意见,填写定量评审表。根据定量评分结果,评审组验

证申请建设的基地与6.3 相关要求符合程度,结合评审组认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综合提出评

审意见。

b) 实地评审。在文件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评审组可组织实地评审,验证提出建设申请的

基地是否符合6.3 相关要求。

c) 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在15 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报标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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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审核认定

标法中心根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审核认定,并于评审意见提交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直属海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6.5 共建协议签署

基地通过审核认定后,标法中心和直属海关牵头组织相关共建方签署合作协议。

6.6 公布

6.6.1 基地名录

全国基地名录由标法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

账号等;基地名录内容包括基地名称、所在关区等。

6.6.2 基地牌匾

经标法中心公布的基地可以制作基地牌匾。牌匾为统一样式,使用哑光钛金材质,尺寸为40 cm×

60 cm,基地名称为正式批准的基地名称,字体为红色,字体为华文中宋,位于牌匾中心位置。

7 基地运行架构及工作内容

7.1 基地运行架构

为保障正常运行,基地运行架构应包括:

a) 建立基地主要参与方的联席工作机制、业务考核机制及基地运行的相关工作制度体系,负责基

地整体工作的统筹、谋划、管理;

b) 组建日常运行管理部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基地日常运行,组织开展基地日常业务工作;

c) 设立信息收集点,负责信息收集;

d) 组建业务骨干团队,开展基地日常业务工作,建立技术委员会,负责为基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

咨询。

7.2 基地日常业务工作内容

基地应全链条地组织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信息收集。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搜集点,开展基地所涉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

整理及分析研究,实时更新;结合海关监管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技术性贸

易措施信息。

b) 法规研究。研究分析基地所涉产品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做好技术性贸易

措施技术储备,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

c) 措施评议。开展基地所涉产品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按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程序要求及时报送评议意见,视情按照《海关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特别贸易关注工作管理办法》

提交特别贸易关注议题。

d) 风险预警。利用多种渠道向基地所涉产品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等通报国外最新技术性贸易措

施,并向标法中心报送风险预警信息。

e) 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等主动参与基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推动技术性

贸易措施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为企业、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性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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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技术咨询服务。

f) 影响调查。开展基地所涉产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与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政

府决策和企业应对提供支持。

g) 技术攻关。整合各方优势资源,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积极参与

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h) 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信息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共享基地所涉产品领域的

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资源。

i) 业务骨干建设。注重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骨干队伍建设,加强业务骨干培养,优化业务骨干配

置。根据工作需要,基地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工作组,促进和鼓励基地人

才交流与合作。

j) 完成标法中心、各级海关或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 基地管理

8.1 日常管理

8.1.1 工作指导

基地所在地各级海关指导基地开展以下日常业务。

a) 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协助基地加强与相关行业企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

测点信息交流,收集国外官网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国外通报召回质量安全信息等相关

信息。

b) 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指导基地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评估和风险预警,协助组织相关行业

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开展评议,指导形成评议意见和特别贸易关注议题。

c) 开展技术法规研究。提供海关技术资源、协助联络技术专家,指导基地开展所涉产品的技术性

贸易措施研究分析,做好技术法规储备及成果转化应用。

d) 开展企业咨询服务。立足海关职能为基地扩大咨询服务面、开展宣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和支

持,引导相关行业企业主动参与基地工作。

e)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基地应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地方政府、海关部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骨干

开展交流,培养业务骨干人才。

f) 其他业务工作。指导基地完成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等其他业务工作事项。

8.1.2 工作支撑

基地所在地各级海关为基地工作提供支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支持基地将评议意见、特别贸易关注议题报送到海关总署,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相关国际合作机制渠道反馈外方。

b) 保持基地优势性。在基地运行良好、成效突出的前提下,向标法中心争取保持基地在所涉产品

类别全国行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的权威性。

c) 扩大基地影响力。支持基地参与或承接由地方政府、海关组织开展的宣传、培训、推广等多种形

式的活动,树立基地服务品牌、扩大基地行业影响。

8.1.3 材料审核

基地所在地各级海关应对基地报送的工作材料进行审核,包括:

a) 评议意见、特别贸易关注议题及相关分析报告、基地工作总结、计划及其他工作成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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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涉及海关权责的对外宣传文稿、交流信件函件及其他需海关把关的工作材料。

8.1.4 报告制度

基地在运行发展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生影响基地正常运行事件时,直属海关应及时向标法中

心报告。

8.2 年度考核

8.2.1 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基地应于每年1 月5 日前向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内容相关工作佐证材

料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应于每年1 月10 日前向直属海关报送基地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内容相

关工作佐证材料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直属海关应于每年1 月31 日前汇总本关区各基地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内容相关工作佐证材

料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标法中心。

8.2.2 年度考核内容

8.2.2.1 基地运行管理情况

建立完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建立具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能力水平的技术机构、工

作团队或业务骨干队伍。

8.2.2.2 评议工作开展情况

基地每年对所涉产品领域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开展评议的情况,其中通报数量低于20 项的,

应对所有通报开展评议;通报数量为21 项~50 项的,完成评议数量不低于20 项;通报数量为51 项以上

的,完成评议数量不低于30 项。

8.2.2.3 特别贸易关注情况

基地要对所涉产品领域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跟踪、研究和评估,对我国出口有影响的或者需

提请相关方关注的,应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每年应至少向标法中心提交2 项特别贸易关注议题。

8.2.2.4 技术法规储备情况

基地应开展所涉产品领域的技术法规储备建设,完成年度国外技术法规收集、整理、翻译、更新维护

与分析,并向标法中心提交技术法规原文、译文、研究报告等。

8.2.2.5 研究报告

基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基地所涉产品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趋势变化的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

本行业年度概况、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应对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并提交标法中心。

8.2.2.6 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

基地要广泛采集所涉产品领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基地所在直属海关审核后,及时报送标法中

心,每月不少于2 条。

基地要对收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基地所在直属海关审核后,报送

标法中心,每年不少于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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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7 咨询服务

基地应为相关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每年在国家级媒体(包括期刊杂志)上发表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

文章不少于2 篇,组织开展企业宣贯培训不少于2 次。

8.2.2.8 其他

其他与年度工作计划相关的工作内容。

8.2.3 组织考核

8.2.3.1 考核时间

考核于每年1 月开始,3 月底前完成。

8.2.3.2 考核组

标法中心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骨干组成考核组,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人员数量为5 人以上单

数,并严格遵循回避原则。

8.2.3.3 考核实施

考核组根据各直属海关提交的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年度考核内容相关工作佐证材料等,验

证佐证材料、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对基地实施年度考核。

8.2.4 考核结果

8.2.4.1 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组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被考核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填写年度考核表(格式内容应符合

附录D 的规定)。

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凡符合8.2.2.1 和8.2.2.2 的考核要求,以及完成8.2.2.3~8.2.2.8 中3 项以上考核要求的基地,当年

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

凡未符合8.2.2.1 和8.2.2.2 的考核要求;或虽符合8.2.2.1 和8.2.2.2 的考核要求,但未完成

8.2.2.3~8.2.2.8 中3 项以上考核要求的基地,当年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8.2.4.2 考核结果通知

标法中心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直属海关。

8.2.4.3 不合格整改

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基地,于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材料并及时落实整改的,暂时

继续确认为基地、保留基地资格。

8.3 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不再确认为基地、取消基地资质:

a) 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违法违规手段成为基地的;

b) 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基地条件的;

c) 基地发生违法违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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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考核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e)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f) 不符合基地要求的其他情况。

被取消基地资质的基地,不应以基地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8.4 名录调整

对启动退出机制并取消基地资质的基地,标法中心及时调整基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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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申请表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申请表模板封面见图A.1。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申请表

基地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地市名称)+产品类别名称+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细类名称(如果有)等]

直属海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图A.1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申请表模板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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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申请表模板见表A.1。

表A.1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资料

申请人信息

申请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申报基地基本信息

基地名称

所在地

主导产业

范围描述

出口产品

主要目标市场

申报基地概况

地方政府

支持政策

××省×××市×××区(县)×××镇(街)

(对照建立基地的条件,主要简述申报基地的主导产业发展现状,包括产业规模、出口贸易、产业集聚

度、产业特点、龙头企业、品牌建设以及近三年来主导产业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情况等

情况。)

(对照建立基地的条件,主要简述在基地建设、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提供的具体保障措施。)

通信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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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建单位意见

参与基地共建地方

政府意见

承建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三、申报单位意见

基地所在隶属海关

推荐意见

直属海关

推荐意见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分管关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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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

调查问卷

B.1 产业基本情况

B.1.1 产业规模。

B.1.2 出口贸易:产值、出口额、出口额占全国产值总额比例,在全国排名。(说明数据的来源)

B.1.3 产业集聚度。

B.1.4 产业特点。

B.1.5 企业状况:龙头企业名称、品牌建设、类别(如生产型、加工型、制造型、流通贸易型)、业务类型[如

贴牌(OEM/ODM)加工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贴牌与自主品牌兼有企业]、经济类型(如国有企业、民营企

业、港澳台企业、外资企业)、企业规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B.2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情况

B.2.1 受阻产品描述。

B.2.2 造成损失的主要形式描述[主要形式包括进行技术改造,包装及标签更换,新增检验、检测、鉴定、

检疫、处理、注册、认证等费用,以及在采购、物流、通关等方面增加的费用的间接损失;被进口国主管机构

扣留、销毁、拒绝进口(退货)、降级处理等直接损失],最好以数据进行说明。

B.2.3 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国家或地区。

B.2.4 直属海关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B.2.5 当地政府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B.2.6 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B.2.7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B.3 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基础

B.3.1 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开展情况:

a) 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采集情况;

b) 开展通报评议情况;

c) 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情况;

d) 技术性贸易措施宣传和培训情况;

e) 从事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人员的情况。

B.3.2 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应对成效及案例。

B.3.3 实验室建设情况(包括实验室资质情况、专家队伍情况等)。

B.3.4 涉及本产业科研及参与国际及国内标准制定情况。

B.3.5 所收集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等清单并随附电子版。

B.4 建立研究评议基地的规划

B.4.1 机制建设(包括基地工作的组织架构、管理及考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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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 重点工作(包括近期、中期、长期工作任务规划及年度任务表,需有具体的工作路径及指标)。

B.4.3 人才队伍建设(拟从事基地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

B.4.4 工作保障(包括是否能安排固定人员从事拟建基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资金保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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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

定量评审表

定量评审表见表C.1。

表C.1 定量评审表

拟建基地相关产业:

拟建基地名称:

拟建基地共建单位:

考核组成员:

根据考核情况填写考核表,得分标准为:A 得1 分,B 得1.5 分,C 得2 分,D 得2.5 分。

一、产业

基本情况

二、技术性

贸易措施

工作基础

(一)产业状况概述

1. 产业的总产值    (请选择并在横线上填写具体金额)

A.20 亿元以下B.20 亿元~50 亿元C.50 亿元~100 亿元D.100 亿元以上

2. 产业的出口产值    (请选择并在横线上填写具体金额)

A.10 亿元及以下B.10 亿元~50 亿元C.50 亿元~100 亿元D.100 亿元以上

3. 产业在全国出口产值排名

A. 全国10 名以后B. 全国前6 名~10 名C. 全国第4 名~5 名D. 全国前3 名

4. 出口额占产值总额比例

A.10% 以下B.10%~30% C.30%~60% D.60% 以上

5. 产业的出口贸易方式以哪种方式为主

A. 边境贸易B. 转口贸易C. 加工贸易D. 一般贸易

6. 出口产品主要目标市场

A. 非洲B. 大洋洲C. 亚洲D. 欧美

7. 该区域内相关企业总数

A.200 家及以下B.201 家~500 家C.501 家~1 000 家D.1 000 家以上

8. 产业集群地拥有全国行业龙头企业

A.5 家以下B.5 家~10 家C.11 家~20 家D.20 家以上

(二)本产业所遭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情

A. 无影响B. 影响较小C. 影响一般D. 影响严重

(三)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等对创建基地的需求及建议情况

1. 政府和行业协会支持力度

A. 力度较弱,未表示是否愿意参与合作共建

B. 力度一般,未承诺提供政策支持及资金保障

C. 力度较大,愿意积极参与合作共建,未承诺提供政策支持及资金保障

D. 力度大,愿意积极参与合作共建,承诺提供充足政策支持及资金保障

2. 政府和行业协会对创建基地的需求度

A. 需求较弱B. 需求一般C. 需求较大D. 需求极大

3. 海关部门与政府、行业协会是否有相关工作联动机制

A. 没有B. 有,但成效一般C. 有,沟通协作良好,合作成果显著

(一)本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开展情况

1. 本产业三年来开展通报评议提交评议意见次数

A.3 次及以下B.3 次~5 次C.6 次~10 次D.10 次以上

14

SN/T 5823—2025

2. 本产业三年来提交特别贸易关注次数

A.3 次及以下B.3 次~5 次C.6 次~10 次D.10 次以上

3. 本产业三年来通报评议意见被采纳情况

A. 被直属海关采纳B. 被总署采纳C. 被通报方采纳

4. 本产业三年来特别贸易关注议题被采纳情况

A. 被直属海关采纳B. 被总署采纳C. 被关注方采纳

5. 产业相关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

A. 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认知水平低,缺乏应对能力

B. 企业认知水平一般,研究能力较弱

C. 企业认知水平较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D. 企业认知水平高,主动应对,希望与政府合作为对外交涉提供支持

(二)本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应对成效及案例

1. 本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成功应对案例个数

A.3 个及以下B.3 个~5 个C.6 个~10 个D.10 个以上

2. 本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成功挽回经济损失额

A.10 万元以下B.11 万元~500 万元C.501 万元~1 000 万元D.1 000 万以上

3. 具体成功案例对应国别及成效(请填写)

(三)本产业实验室情况

1. 本产业拟建基地实验室情况

A. 运行时间短,影响力较弱

B. 运行时间较长,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C. 研究实力较强,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D. 研究实力非常强,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 本产业拟建基地实验室取得资质情况

A. 没有相关实验室资质B.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

C. 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 D. 具有国际知名认证资质

3. 本产业拟建基地实验室专职科研人员

A.10 名及以下B.11 名~30 名C.31 名~50 名D.50 名以上

4. 本产业拟建基地实验室副高级职称人数

A.5 名及以下B.6 名~10 名C.11 名~20 名D.20 名以上

(四)本产业科研及参与国际及国内标准制定情况

1. 本产业拟建基地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科研立项类别(可多选)

A. 未开展B. 地市级项目C. 省部级项目D. 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

2. 本产业拟建基地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可多选)

A. 未获奖B. 地市级奖C. 省部级奖D. 国家奖级

3. 本产业拟建基地开展标准制修订类别(可多选)

A.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B. 行业标准

C. 国家标准D. 国际标准

(五)本产业所收集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等清单

1. 本产业拟建基地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成果类别(可多选)

A. 收集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及标准B. 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或网站

C. 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专题研究或科研攻关D. 开展通报评议或特别贸易关注获得重大成果

二、技术性

贸易措施

工作基础

表 C. 1 定量评审表 (续)

15

SN/T 5823—2025

三、基地

规划

考核组长(签字):

考核日期:

2. 本产业拟建基地收集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国际标准情况

A. 收集的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覆盖30%,没有电子清单和文本

B. 收集的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覆盖50%,有电子清单和文本

C. 收集的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覆盖80%,有电子清单和文本,定期更新

D. 收集的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覆盖90% 以上,有数据库,及时更新

1. 拟建基地工作的组织架构、管理及考核制度情况

A. 组织架构、管理及考核制度不够完善难以落实

B. 组织架构、管理及考核制度较完善但难以落实

C. 组织架构、管理及考核制度科学完善

2. 拟建基地三年工作任务规划及年度任务表情况

A. 规划及任务不符合要求

B. 有较明确的计划,但没有具体的路径和指标

C. 有明确的计划、具体的路径和指标

3. 可从事拟建基地工作的总署聘任技术性贸易措施专家人数

A.3 名及以下B.4 名~10 名C.11 名~20 名D.20 名以上

4. 拟建基地是否有专职人员

A. 否B. 有半专职人员C. 有固定人员1 名D. 有固定人员1 名以上

5. 拟建基地资金保障情况

A. 没有资金来源,需要争取B. 纳入本单位预算

C. 申请科研、工信等部门经费支持D. 有地方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二、技术性

贸易措施

工作基础

表 C. 1 定量评审表 (续)

16

SN/T 5823—2025

附录D

(规范性)

年度考核表

D.1 概述

按照8.2.2 年度考核内容要求,基地应及时向海关总署标法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及相关验证

材料等文件资料,文件初审合格方予以开展年度考核。未提交文件资料或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又未在

规定日期内补充完善的,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D.2 考核方法

考核细则分8个考核要素共计23个要点(见表D.1),采用文件审查或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评价。

D.3 考核标准

D.3.1 根据符合要求的程度给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完全符合要求)、基本达标(存在缺陷,但总体

上基本符合要求)、不达标(不符合要求)、不适用(该要求不适用于该基地)等。

D.3.2 合格:

a) 考核要素合格:考核要素内全部考核要点考核结果都在“基本达标”以上的,该考核要素结果合格;

b) 年度考核合格:考核要素1 和考核要素2 都合格,且考核要素3~8 中至少有3 个合格的,年度考

核结果为合格。

D.3.3 年度考核不合格:考核要素1 和考核要素2 有1 个不合格,或者考核要素1 和考核要素2 都合格但

考核要素3~8 中少于三个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表D.1 年度考核表

1. 运行管理

1.1

1.2

组织架构

人员配备

情况

1.1.1 基地有明确的组织架构。

1.1.2 组织架构应包含能体现联合共建原则的联

席工作职能,部门设置能确保该职能发挥作用。

1.1.3 设置由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人员为主

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指导及考核委员会职能。

1.1.4 设置由行业专家学者组成的技术专家委员会

1.2.1 固定人员

配备固定负责人(负责人有国际技术法规从业经验

或管理经验为佳);配备1 个以上的固定工作人员。

1.2.2 海关派员

海关派员参与共建管理、督导业务开展等。

1.2.3 技术法规团队

基地或基地承办方有开展国际技术法规收集、分

析研究、更新维护的专业团队,且有效开展工作

基地名称:                                 考核日期:

考核要素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

17

SN/T 5823—2025

2. 措施评议

3. 特别贸易

关注

4. 技术法规

储备

5. 研究报告

6. 技术性贸

易措施信息

7. 咨询服务

8. 其他

本次考核,评定为“达标”的有   个;“基本达标”的有   个;“不达标”的有   个;“不适用”的有   个。

1.3

2.1

3.1

4.1

5.1

6.1

7.1

8.1

制度体系

情况

评议工作

成效

特别贸易

关注工作

成效

技术法规

储备情况

报告质量

信息采集

工作

服务内容

年度工作

计划相关

工作

1.3.1 工作制度

建立基地工作制度体系,并有效运行。

1.3.2 信息收集规范

制定信息收集点的运作规范,并有效运行。

1.3.3 国际技术法规分析研究制度

制定国际法规系统性收集、检索、分析研究的制

度,并有效运行

2.1.1 每年所涉产品领域通报数量低于20 项的基

地,应对所有通报开展评议。

2.1.2 每年所涉产品领域通报数量为21 项~50 项

的基地,完成评议数量不低于20 项。

2.1.3 每年所涉产品领域通报数量为51 项以上的,

完成评议数量不低于30 项

3.1.1 每年至少向标法中心提交2 项特别贸易关注

议题

4.1.1 基地系统性开展所涉产品国外技术法规的

分析研究工作。

4.1.2 国外技术法规分析研究有成效(成果)。

4.1.3 及时跟进并完成国外技术法规收集、整理、

翻译、分析研究。

4.1.4 及时向标法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5.1.1 基地具有完成所涉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趋

势分析研究的专业力量,并能提供质量合格的研

究报告

6.1.1 采集所涉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每月

至少向标法中心上报2 条。

6.1.2 根据实际情况编写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分

析报告,至少1 篇

7.1.1 在国家级媒体(包括期刊杂志)上发表与技

术性贸易措施有关文章至少2 篇。

7.1.2 组织开展企业宣贯培训至少2 次

8.1.1 参考年度工作计划内容进行考核。

1. 运行管理

表D.1 年度考核表 (续)

考核要素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

18

SN/T 5823—2025

考核不合格描述:

考核结果

考核人员签字

□合格,通过考核

□不合格,未通过考核

表D.1 年度考核表 ( 续 )

19

SN/T 5823—2025

参考文献

[1]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管理办法

[2] 海关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特别贸易关注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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