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EF 214-2025 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扩散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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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040.20

CCS Z 05

T/ACEF 214—2025

团体标准

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扩散模型溯源

结果工程验证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gineering verific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raceability results in industrial parks via air dispersion modeling

2025-08-01 发布2025-08-01 实施

中华环保联合会 发布

T/ACEF 214—2025

I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3

5 技术要求.............................................................................. 5

6 评价方法.............................................................................. 8

7 质量控制.............................................................................. 9

8 验证报告.............................................................................. 9

附录A(资料性) 验证报告记录内容...................................................... 10

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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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工业大学提出。

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

本文件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 污染防治

专业委员会。

本文件副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参编单位: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捷环境工程咨询(杭州)有限公司、

北京国环汇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非里、葛宝珠、荆博宇、李素静、王自发、陈建孟、吴克食、许夏、

张英磊、桑敏捷、吴成志、陈必新、薄宇、徐晨曦、王亘、李锦熙、王俏丽、成卓韦、张妍、沈志成、

张翔、周薇、罗春辉、郭丹阳。

本文件主要审议人:王宗爽、宁淼、张新民、沙莎、傅平青、周颖、昝鹏、张钢锋、李磊。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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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扩散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扩散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评

价方法、质量控制和验证报告等。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扩散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Z/T 300.5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1部分:六氟化硫

HJ 759 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31/T 310002、DB32/T 310002、DB33/T 310002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

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

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发

〔2013〕9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园区industry park

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并先行予以规划,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

[来源:GB 37822—2019,3.1]

3.3

大气扩散模型air quality model

采用数值方法模拟大气中污染物的物理扩散和化学反应的数学模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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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emission inventory of VOCs

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各类排放源向大气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量的集合,通

常根据排放系数及活动水平估算,用于识别对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贡献的主要排放源。

3.5

VOCs源成分谱source profile of VOCs

污染源排放VOCs的化学组分质量百分比的组成。

3.6

大气扩散模型溯源source tracing with air quality model

利用大气扩散模型,结合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气象数据和工业园区企业档案数据等,计算污

染物浓度的时空演变,并实现污染的溯源追踪,定位污染排放企业或生产单元。

3.7

工程验证engineering verification

在产品开发或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测试和评估活动来确认设计、产品或系统是否符

合既定的规范和要求的环节。

3.8

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model traceability result engineering validation

通过实地测量、数据分析、控制实验和模型校准等方法,对大气扩散模型预测结果与实际情况对

比验证的过程。

3.9

独立数据independent data

从监测网络随机分离出来未用于大气污染扩散模型计算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数据。

3.10

计算数据data used for computation

来自于监测网络以及现场走航监测且用于大气污染扩散模型计算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数据。

3.11

监测网络monitoring network

由地面监测站和数据交汇中心构成,专门用于监测大气环境质量及其扩散能力。监测网络承担的

任务是对全区域或特定监测区域内GB 16297标准中所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和其他VOCs,以及关键

气象参数进行连续的实时监测。监测网络可依据实际监测需求与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在上述污染物中

选取相应物种构建监测网络。根据选定的大气污染物,以及其他相关大气污染物进行系统的监测。监

测范围应涵盖但不限于该标准中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

3.12

走航监测cruise monitoring

利用车载式快速监测设备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结合定点监测,对污染物定性定量分析,并基

于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的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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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DB31/T 310002—2021、DB32/T 310002—2021、DB33/T 310002—2021]

3.13

监测溯源验证monitoring verification

接到异味投诉时,同时启动走航监测和模式溯源,对比监测溯源空间位置,判断污染源位置准确

性的过程。

3.14

独立数据验证independent data validation

监测体系出现超标浓度时,以计算数据输入启动模式溯源按独立数据空间坐标输入预测环境浓度,

再对比实测浓度,验证扩散模型预测浓度准确性的过程。

3.15

示踪气体验证tracer gas verification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示踪气体六氟化硫(SF6)控制实验,分别以排放源信息和观测点位监

测浓度为输入进行扩散模拟和溯源模拟,验证预测浓度和排放源空间位置准确性的过程。

3.16

超标记录exceeding standard record

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超过GB 37822中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4 总体要求

4.1 总体原则

4.1.1 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扩散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大气扩散模型能够有效支持

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和决策需求。

4.1.2 根据工业园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监测能力的差异性,以及采用的大气扩散模型、模拟对象、建

模方法、开发和应用基础等方面的差异性,工程验证的方法和手段应当相应地进行个性化调整,确保

与园区的实际情况相匹配,支撑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1.3 在进行大气污染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的过程中,需要评估模型溯源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同时应依据评估验证的过程和结果,为模型在实际环境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和

建议。

4.2 一般要求

4.2.1 将大气扩散模型对VOCs溯源结果纳入主管部门管理决策前,工业园区应执行工程验证程序,对

相应管理决策目标的适用性进行评价,降低不确定条件下的管理决策风险。

4.2.2 验证活动应基于实际监测数据和环境条件进行。验证过程中应遵循科学方法和标准流程,应确

保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的自由度最小化。验证过程中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

4.2.3 选定适用的大气扩散模型后,应先核实园区基础信息资料以及监测能力是否达到工程验证要求。

在此基础上,应选择适用的验证方法,对模型的溯源结果进行工程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编制工程验

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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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验证对象

大气扩散模型可采用《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中规定的模式。

4.4 验证条件

4.4.1 基础资料

4.4.1.1 工业园区应提供地形数据分辨率≥90 m下垫面地理信息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建

筑物和路况分布图等相关信息。

4.4.1.2 工业园区应依据相关行业VOCs排放特征和环境影响程度,识别排放强度大且对环境空气质量

有显著影响的VOCs物种,并提供成分谱和最新年份源排放清单,应用时间廓线技术得到小时尺度排放

输入数据;如果园区无法提供VOCs源成分谱和源排放清单,应提供主要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控制数据资

料,数据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a)主要生产原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艺过程的产污节点、污染物种类与产污水平;

b)污染治理设施与实际去除效率;

c)VOCs物种包括但不限于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烃、卤代烃等。

4.4.2 监测能力

4.4.2.1 工业园区应提供园区内不少于20个点位的常规污染物监测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PM2.5、PM10、

SO2、NO2、CO、O3、TVOC等参数,时间分辨应<5 min。

4.4.2.2 工业园区应配置高分辨率的VOCs监测设施,监测指标应能反映园区VOCs排放特征,应包含

但不限于HJ 759中规定的65种VOCs物种,检出限应≤10 nmol/mol,应具备小时级别的时间分辨率,并

能够实时输出监测数据。

4.4.2.3 工业园区应提供车载或机载走航监测,搭载痕量VOCs监测设备,应按HJ 759中的相关规定开

展测定,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a)单光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法(SPI-TOF-MS);

b)质子转移反应飞行时间质谱法(PTR-TOF-MS);

c)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法(GC-TOF-MS);

d)气相离子迁移谱(GC-IMS)等。

4.4.2.4 工业园区应具备气象观测网络,并应提供实时观测数据,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a)气象观测网格应≤2 km×2 km,至少布置10个观测点位;

b)气象观测要素应包括大气温度、大气湿度、风速、风向、气压等气象要素,以及辐射四分量等;

c)温度测量精度应为±0.3 ℃,湿度测量精度应为±3 %,风速测量精度应为±3 %,风向测量精

度应为±3°,气压测量精度应为±0.5 hPa,短波辐射通量测量精度应为±3 %,长波辐射通量测量精

度应为±7 %,时间分辨率应为1 min。

4.4.2.5 工业园区应提供高度为0 km~2 km的风廓线数据,垂直分辨率应≤20 m,时间分辨率应为10

min。

4.5 工作流程

VOCs大气扩散模型溯源应按照收集园区基础信息、评估监测能力、开展工程验证、汇总溯源结果、

编制工程验证报告的工作流程进行,VOCs大气扩散模型溯源工作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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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VOCs 大气扩散模型溯源工作流程

5 技术要求

5.1 工程验证启动

5.1.1 工业园区一旦发生异味投诉、VOCs浓度超标事件,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示踪气体控制实

验时,可启动污染源溯源验证流程。

5.1.2 对一次执行完整的模型溯源,应对溯源结果进行准确性检验,确定模型预测的准确度。模型溯

源获取到VOCs污染源的空间位置应视为溯源过程执行完整;未达到此条件视为溯源过程执行不完整。

5.1.3 溯源结果的准确性检验包括浓度一致性评价和空间位置一致性评价(见6 评价方法)。

5.2 工程验证方法

依据表1所示工业园区可提供的基础资料和监测能力,选取适用的大气扩散模型溯源结果工程验证

方法,包括:基于监测数据的溯源结果验证、利用独立数据集进行的溯源结果验证和采用示踪气体SF6

的控制实验验证溯源结果。

表1 基于园区基础资料条件的工程验证方案适配情况

编号园区基础资料

基于监测数据的溯源

结果验证

利用独立数据集进

行的溯源结果验证

采用示踪气体SF6的控

制实验验证溯源结果

4.4.1.1 下垫面地理信息数据满足满足满足

4.4.1.2 主要VOCs源成分谱和源排放清单满足满足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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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 常规污染物监测体系满足满足满足

4.4.2.2 高分辨率的VOCs监测体系满足满足不满足

4.4.2.3 车载或机载走航VOCs监测设备满足不满足不满足

4.4.2.4 微气象观测网络满足满足满足

4.4.2.5 高度为0 km~2 km风廓线满足满足满足

5.3 基于监测数据的溯源结果验证的方法及流程

5.3.1 本方法适用于满足本文件4.4.1和4.4.2条件的工业园区。

5.3.2 工业园区在接收到异味投诉后,应立即开展大气污染扩散模拟以及车载或机载走航监测溯源。

走航监测可参照DB31/T 310002中相关规定的要求。监测过程中,监测车辆或设备的速度应控制在每

25 m至少获取一组监测数据。通过获取的数据,绘制VOCs走航监测曲线,分析并定位高值区域。结合

现场调研情况,准确判定污染源位置,并记录精确坐标。将监测到的污染源位置与模型预测的污染源

位置对比分析,评估二者的一致性。利用走航监测溯源开展模式溯源的工程验证的流程见图2。

图2 利用走航监测溯源开展模式溯源的工程验证的流程

5.4 利用独立数据集进行的溯源结果验证的方法及流程

5.4.1 本方法适用于满足本文件4.4.1和4.4.2中除4.4.2.3外条件的工业园区。

5.4.2 当监测网络检测到VOCs浓度超过既定标准限值时,应立即启动大气污染扩散模拟。监测点位数

据划分时,应随机选取20 %~30 %的数据作为独立验证数据集,剩余70 %~80 %的数据作为计算数据集。

5.4.3 应利用计算数据开展集合卡尔曼滤波数据同化反演获得预估排放源,开展工业园区VOCs污染溯

源,估算排放源项位置和排放量信息;同时获取独立验证数据所在点位的模拟浓度,并与独立数据对

比,分析一致性。利用独立验证数据开展模式溯源的工程验证的流程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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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利用独立验证数据开展模式溯源的工程验证的流程

5.5 采用示踪气体SF6的控制实验验证溯源结果的方法及流程

5.5.1 本方法适用于满足4.4.1.1、4.4.2.1、4.4.2.4和4.4.2.5条件的工业园区。

5.5.2 在进行工程验证时,应首先确认园区内无正在维修含有SF6的变压器。确认无维修作业后,在园

区内指定位置释放已知量的SF6等示踪气体,并在0 km~2 km的直径内布点,示踪气体SF6控制实验布点

示意图见图4。布点网格采用等间距或距源中心近密远疏法,记录采样点空间位置;采用苏玛罐采集样

品,获得并记录各点位示踪气体浓度。应按HJ 759中的相关规定对SF6气体进行采样,并按GBZ/T

300.51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测定。

图4 示踪气体SF6控制实验布点示意图

5.5.3 开展反向溯源模拟时,应通过实测SF6浓度和相关气象参数开展反向溯源模拟,预测示踪气体位

置,与实际位置进行对比,分析一致性。

5.5.4 开展正向扩散模拟时,应通过示踪气体SF6释放源强和相关气象参数开展正向扩散模拟,预测各

采样点浓度,与实测浓度SF6作对比,分析一致性。利用示踪气体控制实验开展模式溯源的工程验证的

流程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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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利用示踪气体控制实验开展模式溯源的工程验证的流程

6 评价方法

6.1 溯源位置一致性判断方法:应根据预测点与实际排放点的距离和溯源模型空间分辨率,按公式(1)

计算溯源位置偏差或平均位置偏差,本方法不计及海拔高度。

………………………………(1)

式中: ——预测点j 溯源位置偏差,%;

d ——预测点j 距离实际排放点的距离,m;

R ——溯源模型空间分辨率,m。

有m个溯源位置时,平均位置偏差按公式(2)计算:

……………..............………………………(2)

6.2 浓度一致性判断方法:样本i的模拟浓度与实际监测VOCs或SF6浓度变化规律一致,且对应模拟浓

度与实际监测浓度在同一数量级可认为一致。溯源模式偏差按公式(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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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式中: ——样本i浓度偏差,%;

c’i ——样本i的模拟浓度,mg/m3;

ci ——样本i的实际监测浓度,mg/m3。

有n个样本的平均浓度偏差,按公式(4)计算:

……………................………………………(4)

6.3 当模式溯源位置平均偏差≤30 %时,或浓度平均偏差≤30 %时,判定为通过工程验证;当模式偏

差>30 %时,判定为不通过工程验证。

7 质量控制

7.1 应按验证方法及工作流程制定验证计划,开展溯源工程验证活动。

7.2 应按标准化方法开展走航监测及苏玛罐采样。

7.3 应定期校准和维护VOCs监测仪器、常规监测设备以及气象等监测设备。

7.4 应对溯源工程验证人员实施专业培训。

7.5 数据采集、记录、分析及报告编制等环节应建立并执行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7.6 验证结果应建立反馈机制,对验证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8 验证报告

8.1 验证记录

应对每次VOCs溯源工程验证活动建立台账。台账应包括开展VOCs溯源工作所使用的大气扩散模

型信息、工业园区基础信息、污染物监测信息、验证结果记录。验证结果记录应包括溯源启动方式、

报警点位置信息以及相关监测结果、关键点位信息以及溯源结果。VOCs溯源结果验证记录表见表A.1、

表A.2。

8.2 编制大纲

工程验证活动完成后,应对验证结果进行汇总,并依据编制大纲(见附录A)编制验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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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验证报告记录内容

验证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开展VOCs溯源的大气扩散模型名称、版本以及相关运行参数等信息。

b) 按照4.4.1 开展工程验证工业园区的基础信息资料,包括工业园区名称、地理位置,以及相关

企业信息。

c) 按照4.4.2 开展工程验证工业园区的污染物监测,包括环境监测体系、气象观测网络信息,以

及溯源事件当时的相关气象参数。

d) 可按照表A.1填写车载或机载走航监测的VOCs溯源验证结果,按照表A.2填写独立验证数据验

证方式的VOCs溯源结果验证。

e) 给出验证结论。

表A.1 车载或机载走航监测的VOCs溯源验证结果记录表

工业园区名称大气污染扩散模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日期与时间

报警方式报警位置或经纬度

气象五参辐射四分量

序号时间监测高值点位置模拟高值点位置位置偏差平均位置偏差一致性(偏差≤30 %)

1

2

3

4

……

注:报警方式指环境监测网络发现VOCs 超标或园区接到异味投诉。偏差计算按公式(1)和公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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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独立验证数据验证方式的VOCs 溯源结果验证记录表

工业园区名称大气污染扩散模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日期与时间

报警方式超标点位编号或经纬度

气象五参辐射四分量

序号超标指标

独立验证数据点

位编号

独立验证数据点实测

结果

独立验证数据点

模拟结果

偏差平均偏差

一致性(偏差≤

30 %)

1

2

3

4

……

注:报警方式指环境监测网络发现VOCs超标或园区接到异味投诉。超标点位编号和独立验证数据点位编号与环境监测

网络编号一致。偏差计算按公式(3)和公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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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4] 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5] DB 32/T 2917 市域重大危险源公共安全规划编制导则

[6] DB 50 /457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7] T/ACEF 156 恶臭/异味污染走航监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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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9月8日 1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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