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ZJ 005-2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文档天下 图书评论4阅读模式
XJZJ 005-2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尊敬的用户你们好,你们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网站收集的文件并免费分享都是不容易,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的话,可以收藏并分享给你周围的朋友。
如果你觉得网站不错,找不到本网站,可以百度、360搜搜,搜狗, 神马搜索关键词“文档天下”,就可以找到本网站。也可以保存到浏览器书签里。
收费文件即表明收集不易,也是你们支持,信任本网站的理由!真心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理解和支持!
资源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Xinjiang historic buildings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XJZJ005—2023

2023-04-07 发布2023-07-07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主编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3 年07 月07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2023 年第5 号

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导则编号为

XJZJ005-2023,自2023 年7 月7 日起施行。本导则由自治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4 月7 日

前言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 年财政预算资

金制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新建标[2021]1 号)要

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和建筑设计服务中心组织新疆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结合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

需求,听取了各方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

查定稿。

本导则共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

本原则;4.历史建筑保护;5.历史建筑利用;6.防护要求。

本导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新

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 号,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电话:0991-8869192)。

本导则主编单位: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范欣陆天舟李岩马丽娜刘英

马蓓蔡诗华巴合提亚·力提甫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李宏斌木塔力甫·艾力宁杰王新宁

塞尔江•哈力克龚小燕王民贵殷弘承

包尔汗祁兴丽高朝建马国强陆晓瑛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3

3 基本原则.............................................6

3.1 价值导向原则...................................6

3.2 真实性、完整性原则.............................6

3.3 保护与利用兼顾原则.............................7

3.4 以人为本原则...................................7

3.5 安全、耐久、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7

4 历史建筑保护.........................................8

4.1 一般要求.......................................8

4.2 重点保护要素...................................9

4.3 保护工作划分...................................9

Ⅰ 保养维护....................................9

Ⅱ 修缮保护...................................10

Ⅲ 迁移保护...................................11

Ⅳ 抢救性加固.................................12

4.4 保养维护......................................12

Ⅰ 基本要求...................................12

Ⅱ 巡查.......................................13

Ⅲ 保养维护的措施和周期.......................14

Ⅳ 应急管理...................................16

Ⅴ 资料归档...................................16

4.5 修缮保护前期工作..............................17

Ⅰ 查勘和测绘.................................17

Ⅱ 检测和评估.................................19

4.6 修缮保护设计..................................21

Ⅰ 基本要求...................................21

Ⅱ 场地环境...................................22

Ⅲ 外围护结构.................................23

Ⅳ 内部空间...................................23

Ⅴ 主体结构...................................24

Ⅵ 建筑设备...................................26

Ⅶ 专项工程...................................27

4.7 修缮保护施工..................................29

Ⅰ 基本要求...................................29

Ⅱ 专项技术...................................29

Ⅲ 建筑施工...................................32

Ⅳ 结构施工...................................35

Ⅴ 机电安装...................................35

4.8 修缮保护工程验收..............................36

4.9 迁移保护......................................37

Ⅰ 基本要求...................................37

Ⅱ 基础托换...................................37

Ⅲ 结构加固...................................38

Ⅳ 下轨道梁铺设...............................39

Ⅴ 整体移动...................................39

Ⅵ 旋转归位...................................39

5 历史建筑利用........................................41

5.1 一般要求......................................41

5.2 分类利用......................................41

5.3 技术措施......................................42

Ⅰ 基本要求...................................42

Ⅱ 建筑立面、屋面与特色构件...................42

Ⅲ 楼(地)面.................................42

Ⅳ 结构体系...................................43

Ⅴ 使用功能...................................43

Ⅵ 空间调整...................................43

Ⅶ 性能提升...................................44

Ⅷ 厨卫设施...................................45

Ⅸ 管线、设施设备.............................46

5.4 产权与资金筹措................................47

6 防护要求............................................48

6.1 消防安全......................................48

6.2 防雷措施......................................49

6.3 防水、防潮措施................................49

6.4 虫害防治......................................50

6.5 抗震措施......................................50

6.6 安防措施......................................50

6.7 其他..........................................50

附录A 历史建筑定期巡查表............................. 52

附录B 历史建筑巡查范围及内容......................... 53

本导则用词说明........................................57

引用法规及标准名录....................................58

条文说明60

1

1 总则

1.0.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

护工作的精神,保障历史建筑修缮质量,引导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充分体现新疆地域建筑特色和延续城市

文脉,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

则。

1.0.2 编制依据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 年修订)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2010 年修正)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6 年2 月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4 《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

61 号(2014 年4 月25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

物局、财政部)

5 《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建村

[2014]135 号(2014 年9 月5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

通知》建规[2017]212 号(2017 年9 月2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 号(2021 年1 月1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50357

1.0.3 主要目标

2

本导则在与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衔接

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历史建筑特点及保护使用中存在的现实状

况,从技术层面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合理利用的方式方法进行

引导,针对具体技术措施实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提出明确的控制

要求,为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项目审批者及保护利用的

设计者提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引导性文件。

1.0.4 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自治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1.0.5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3

2 术语

2.0.1 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s

经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

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域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

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

2.0.2 保养维护maintenance

针对历史建筑的日常检查中的轻微损伤等进行日常性、季节

性的养护。

2.0.3 修缮restoration

为达到保障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提高完好程度、维持

使用功能、恢复历史原状等目的,对历史建筑总体环境、建筑整

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及专项进行的修复等工程行

为。

2.0.4 重点保护要素key protection element

能集中反映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生态、文化、艺术、社

会等价值的建筑环境、空间形态、平面布局、建筑立面、结构特

征、空间装饰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部位和构件。

2.0.5 修旧如故repair the old as before

保留历史建筑原有风格,使建筑反映建筑物存续过程中典型

风格特征的修缮原则。

2.0.6 技术可逆technical reversibility

修缮建设过程中新增的隔墙、装饰物、电梯、楼梯等建筑构

件和设施若遇再修缮需要拆除时,拆除活动不影响历史建筑保护

价值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技术选用原则。

2.0.7 保养维护

针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做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4

2.0.8 修缮保护repair and protection

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维修、构架整修、构件修复、结构加固

等施工作业,以延长建筑保存与使用年限,改善使用功能的工程。

2.0.9 迁移保护migration protection

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

将历史建筑整体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2.0.10 抢救性加固rescue reinforcement

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发生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险情,受

技术、经济、物资等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解除危险

时所采取的临时性加固措施。

2.0.11 建筑空间格局architectural spatial pattern

建筑布置、体量、周边环境等构成的空间关系。

2.0.12 总体环境overall environment

保护控制范围内,室外人工与自然空间环境的总称,包含绿

化、山石、亭池、院坝、建筑小品、功能构筑物及道路等。

2.0.13 查勘survey

通过文献检索、现场调研、仪器观察、人物访谈等方法,全

面搜集建筑、结构、机电、专项等历史建筑相关信息并开展专题

分析的活动。

2.0.14 敷贴法清洗cleaning by application method

将掺有除污剂的粉末调成糊状,刮贴在石材表面,使石材污

垢吸附出来,以达到表面清洁的一种方法。

2.0.15 脱涂料清洗remove paint and clean

对于表面覆盖有建筑涂料的墙面,采用涂料乳化剂及压力水

清洗的一种方法。

2.0.16 砖石增强masonry surface reinforcement

采用硅酸乙醚类材料,对历史建筑砖石材料表面劣化材质进

行增强处理的一种方法。

5

2.0.17 平色eliminate chromatic aberration

砖石外墙面修补完成后,为了使修补处与相邻墙面原有颜色

相近,消除明显色差的一种方法。

2.0.18 灌浆加固法grouting reinforcement method

将采用传统材料掺入适量水泥制成的修复浆液,压力灌注入

夯土墙体内,以达到对夯土墙体修复补强作用的一种方法。

6

3 基本原则

3.1 价值导向原则

3.1.1 延续历史记忆,改善人居环境,处理好新与旧、保护与利

用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升社会文化认知,体现社会的共同价值。

3.1.2 历史建筑在实施保护利用项目之前应充分调研,提炼归纳

历史建筑的文化传承脉络和地域特色,梳理历史建筑的价值与特

征要素,以指导具体保护利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1.3 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清

单和历史建筑档案,对历史建筑予以挂牌保护,做到应保尽保。

将历史建筑纳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备选项目库。

3.2 真实性、完整性原则

3.2.1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真实性、

完整性要求,突出新疆历史建筑特色。

3.2.2 不得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

3.2.3 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保护历史建筑周

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

高度。

3.2.4 保持和传承历史建筑中体现传统方式的选址与朝向、位置

与布局、结构与样式、材料与工艺、使用功能、文化习俗等价值

要素的真实性。

3.2.5 保护和维持历史建筑在单体与群体、建筑与环境等相关要

素之间内在关联的完整性。

7

3.3 保护与利用兼顾原则

3.3.1 充分考虑新疆历史建筑的自身特点和现实情况,不盲目照

搬其他省市模式,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保护利用的原则和适

用适度的技术策略。

3.3.2 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宜同步实施。应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

关系,避免僵化式保护造成的历史建筑的不可持续性,以及不当

利用对历史建筑价值的破坏。

3.3.3 合理利用历史建筑,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价值、文化展示

价值、文化传承价值和建构技艺价值。

3.4 以人为本原则

3.4.1 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应兼顾现代生活、使用功能的需求,

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弘扬传统文化。

3.4.2 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强调社会效益优先,服务于大众。

3.4.3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3.5 安全、耐久、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

3.5.1 应保证历史建筑的安全性和耐久性,采用适度的保护利用

方式以及适用、绿色、可识别的保护利用措施,避免对历史建筑

价值和特征要素的破坏和改变。

8

4 历史建筑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1 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生态、艺术和社会价

值。明确其重点保护要素,同时做好建筑现状与结构安全性评估、

病害评估、污染与废弃物排放等环境保护评估以及防火、防虫、

防雷、防洪、抗震等防灾评估。

4.1.2 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设应贯彻安全耐久、最小干预、修旧如

故、技术可逆、合理利用的原则。

1 在保障历史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应将干预限制在最低程

度内;

2 采用的保护措施应避免对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产生

破坏和改变,为后续的保护留有余地,尽量通过防护和管理措施

来延缓历史建筑损坏的速度;

3 应结合历史建筑的使用需求,采用对历史建筑无害、有效

解决面临的问题、消除潜在威胁、改善历史建筑保存条件的成熟

技术;

4 历史建筑重要价值要素的保护措施应具有可逆性。

4.1.3 历史建筑保护应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分级

保护,保障历史建筑结构安全,保存历史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价值

要素,改善使用功能。

4.1.4 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保养维护、修缮保护、迁移

保护等。

4.1.5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

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9

4.2 重点保护要素

4.2.1 历史建筑的重点保护要素主要包括:能集中反映历史建筑

的历史、科学、生态、艺术、社会价值的建筑环境、空间形态、

平面布局、建筑立面、结构特征、建构特征、空间装饰及其他有

保护价值的建筑部位和构件。

4.2.2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生态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情

况,针对其重点保护要素,可按以下4 种不同程度的限制要求对

历史建筑实施保护:

1 对于保存完好且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生态和艺术价值

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

部装饰等重点保护要素;

2 对于保存尚好且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生态和艺术价值

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

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

3 对于保存一般且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生态和艺术价值

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主要结构体系和有特色

的内部装饰;

4 对于保存较差以及历史、科学、生态和艺术价值一般的历

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有特色的内部装饰。

4.3 保护工作划分

Ⅰ 保养维护

4.3.1 历史建筑使用者应关注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发现问题时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4.3.2 历史建筑管理者应对历史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危害程度、

保护性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开展定时定量的检查工作,

10

制定巡视工作计划,健全档案。

4.3.3 保养维护过程中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现存结构、材料、外观、

装饰和色彩等。

Ⅱ 修缮保护

4.3.4 历史建筑修缮包括前期工作、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

设全过程。

4.3.5 建筑外观的修缮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保护,包括轴线关系、高差关系、

建筑本体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等;

2 历史建筑立面、屋面的保护范围,包括形式、材料、色彩、

质感、洞口开设位置等;

3 应最大程度保留建筑中能体现各个时代特征的立面历史

信息;

4 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历史建筑原立面、屋面的造型和做法;

5 对于历史建筑外观现状已改动的,应清除后期对历史建筑

价值和特征有影响的改动部分,有依据地恢复原立面。

4.3.6 主体结构的修缮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护体现时代特征、地域建构技艺及其他特色的历史建筑

结构体系。因安全隐患或实际使用功能确需改动的,应报请上级

主管部门依规批准;

2 结构修缮应以保证结构安全为前提;

3 对于极具价值的历史建筑结构体系,应保护其形式、材质

和细部特征。确需加固的,应综合考虑结构特征、残损程度,遵

循可逆性原则或可识别性原则,在维持结构体系价值特征的前提

下,进行加固。

4.3.7 装饰装修构件的修缮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保护历史建筑中体现地域特色、历史信息和时代特征的

11

各类装饰装修构件;

2 严重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或现状缺失的装饰装修构件宜按

留存样式补配。后换构件的色泽应与留存的老构件协调统一,宜

体现可识别性。

4.3.8 修缮保护采用的工艺做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价值极高的历史建筑,应尽量采用传统工艺做法进行

修缮保护;

2 应重点保护体现当地特殊传统工艺做法的部位,尽量现状

保护,将干预的程度降至最低;

3 确有必要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时,在不影响整体外观

的前提下,可在构件的修补与加固中适当予以应用。

4.3.9 修缮保护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尽量使用原有材料或就地取材,并尽可能多地保留历史

建筑真实的历史信息和地域信息;

2 确有必要采用新材料时,其质感、色彩、装饰总体效果等,

应与历史建筑相匹配。

4.3.10 依存环境的保护和延续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护并延续历史建筑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

包括周边的山形水势、景观植被及传统空间格局、历史风貌等。

任何建设活动均应以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前提,并

尊重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 应保护原有名贵树木、大型乔木、特殊花草等。新增绿化

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Ⅲ 迁移保护

4.3.11 建设活动应避让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

活动,无法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且除迁移保护外别无他选时,

应依法依规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12

4.3.12 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迁移保护的技术方案应经过相

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4.3.13 应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

工作。

4.3.14 严格挑选新址,应有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并与历

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4.3.15 整体迁移保护仅适用于小型历史建筑。

Ⅳ 抢救性加固

4.3.16 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发生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险情,

由于技术、经济、物资等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解除

危险时,可酌情采取临时性的抢救性加固措施。

4.3.17 历史建筑的抢救性加固应遵循不改变历史建筑原状、最

低程度干预的原则,尽量减少对稳定部位的扰动。

4.3.18 应在详细勘查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制定抢救性加固方案。

采用的技术措施应兼顾安装和拆除的便易性,尽量减少加固构件

的数量。

4.3.19 抢救性加固方案应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确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申报时,应补报备案。

4.3.20 施工过程中,应对局部存在结构缺陷的部位做进一步详

细勘查,在确认抢救性加固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后,再行

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4.4 保养维护

Ⅰ 基本要求

4.4.1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的方针,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可识别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13

4.4.2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承担以下保养维护责任:

1 熟知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的内容、措施和周期;

2 在日常保护利用中及时掌握历史建筑的状况;

3 通过日常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侵蚀和人为损

害,延续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4.4.3 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加强保

养维护的技术指导,建立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历史建

筑保养维护档案。

4.4.4 保养维护过程中应重点保护体现历史建筑价值和特色的

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建筑环境、建筑外观、空间格局、结构特征、

装饰、材料和色彩等。

Ⅱ 巡查

4.4.5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的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巡查应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

2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做好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专项巡

查;

3 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好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

4.4.6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的日常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开展历史建筑常规性检查,及时发现、记录和上报历史

建筑保存现状和病害发展情况等;

2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保存现状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每月不少于1 次。

4.4.7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的定期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开展季节性全面巡查,可采用先进科技设备辅助人工巡

视,准确、全面掌握历史建筑保存现状、损害情况、建设活动情

况和建筑周边环境变化情况;

2 应根据保护类别、保存现状,合理安排属地内历史建筑巡

14

查路线、周期,每季度应至少进行2 次;

3 针对濒危、保存环境恶劣、易产生结构变形的历史建筑,

应适当增加定期巡查次数,保证历史建筑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4 应根据定期巡查情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问题,并填写定

期巡查表(格式参见附录A)。

4.4.8 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明显影响历史建筑安全时,历史

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和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专项

巡查。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的专项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及时发现、记录灾害对历史建筑产生的不利影响和病害情

况;

2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安排巡查周期,巡查应有文字记录、图

片或视频资料。可采用先进科技设备辅助人工巡视,做到事前排

查、事中处置、事后复查。

4.4.9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巡查内容包括历史建筑屋面、楼地面、

墙体、承重构件、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和室外环境等(参见附录B),

巡查应有文字记录。

Ⅲ 保养维护的措施和周期

4.4.10 屋面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清除屋面土垢、树叶、苔藓、杂草、小树等杂物以及清理

干净植物根系时,应做好防护,不得影响建筑其他部位安全。如

用水冲垄,冲水应适度,且不得自下而上逆向冲水;

2 屋面发生局部渗漏时,应及时勾抹,补配缺失构件;

3 检查屋面排水系统,及时清除泄水口周围杂物垃圾,疏通

天沟,更换破损构件。

4.4.11 墙面简易整修补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外墙体有轻微破损、开裂情况,应及时原样修补;

2 卵石、干粘石、水刷石等外墙饰面层有轻微空鼓、开裂、

15

脱落情况,及时原样修补。

4.4.12 楼地面铺装如有个别歪闪、移位、缺失的情况,应及时

归安、添配。

4.4.13 门窗简易整修补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外门窗有个别残损、缺失,应及时按原样补配;

2 门窗构件(插销、门把手、圈钉、泡钉、门臼、摇杆、门

环、铰链、合页等)有松动、脱落情况,应及时修整紧固。

4.4.14 装饰装修简易整修补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天花吊顶有局部缺失、破损、脱落情况,应及时归安、修

补;

2 室内外装饰构件有个别缺失、破损情况,应及时按原样补

配、修补。

4.4.15 承重构件简易支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梁、柱等承重构件有突发局部歪闪、下沉等情况,应在专

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简易支护,并增挂危险警示标志;

2 简易支护措施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并具有可逆性;

3 简易支护后,应加强巡查,如险情加重,应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

4.4.16 设备设施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备设施有局部破损、缺失,应及时维修、更换;

2 对历史建筑火灾隐患(生活用火、电气用火、雷击起火等)

进行重点排查,如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4.17 室外环境整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持庭院、天井、周边环境等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

清理历史建筑场地范围内的杂物垃圾;

2 历史建筑场地范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排水设

施附近不应堆积杂物;

3 雨雪天气前,应及时检查排水设施情况,确保排水系统通

16

畅;

4 应及时清理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植被。

4.4.18 虫蚁害防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屋面、大梁、搁栅、圈梁、地板等构件有虫蚁蛀蚀情况,

应及时进行药物灭治;

2 日常及特定季节进行虫蚁害预防,定期进行药物喷洒。

4.4.19 保养维护周期应按照以下要求制定:

1 配合日常、定期、专项巡查周期,依据巡查的记录及结论,

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养维护措施;

2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类别、所在地区气候条件差异、建筑材

料特性、保存情况等,科学制定保养维护周期。

Ⅳ 应急管理

4.4.20 应针对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编制

历史建筑保护应急预案。

4.4.21 受灾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受灾后,应及时

组织专项巡查,统计灾损情况,采取保护措施。

4.4.22 对外开放的历史建筑应加强游客管理,明确游客承载量,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历史建筑及人员安全。

Ⅴ 资料归档

4.4.23 应建立、健全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资料档案,全面记录

历史建筑本体、保护性设施和周边环境的现状情况、病害情况等

基础信息,作为后续观察、分析比对、巡查和维修保护工作的依

据。

4.4.24 应及时整理巡查和保养维护记录,并备份和数字化,并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 的规定。

4.4.25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档案整理、保管与维护应符合相关档

17

案管理的规定。

4.4.26 有条件的,可建立历史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历史建筑保

护利用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支撑。

4.5 修缮保护前期工作

4.5.1 修缮前应开展查勘、测绘、检测、评估等前期工作,收集

相关历史信息以及改、扩建记录,确定历史建筑保护价值、残损

程度、安全性等级及相关修缮依据。

4.5.2 修缮前期工作的执行依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查勘和测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

与设计标准》JGJ/T 117、《古建筑测绘规范》CH/T 6005 的相关规

定;

2 检测和评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 503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以及现行行业标

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

评估导则》WW/T 0048、《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 的

相关规定;

3 前期工作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文物建筑修缮相关技

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Ⅰ 查勘和测绘

4.5.3 查勘应包括场地环境、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内部空

间、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设备、防灾专项等内容。

4.5.4 场地环境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有历史地形、地貌特征及其演变过程;

2 场地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

3 场地内后期搭建的构筑物和建筑物情况。

18

4.5.5 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查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类型、比例、尺度、材质、做

法、色彩、装饰元素等;

2 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燃气管、落

水管等设备设施的安装情况;

3 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破损、老化情况及存在的安全

隐患;

4 屋面和墙面的渗漏情况;

5 地下室的埋深及其防水防潮情况。

4.5.6 内部空间查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不同时期的平面布局、使用功能、交通组织的变化情况;

2 内部空间加层和夹层增设、承重墙破坏、自承重墙变化、

添加物布置等影响原有风格、空间格局、建筑安全的情况;

3 空间界面的风格、材质、工艺、色彩、装饰元素、室内陈

设物等;

4 内部空间的热湿环境、光环境、通风效果及声环境质量。

4.5.7 建筑主体结构查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原结构的结构形式和传力途径;

2 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损坏情况;

3 基础碱蚀、风化、歪闪、滚动的情况;

4 砖石柱、砌体的鼓凸、倾斜及墙面碱蚀、裂缝情况;

5 木结构的梁、柱、枋、檩、屋架、木基层等构件的变形、

开裂、腐朽、虫蛀及连接节点松动情况;

6 钢结构的梁、柱、屋架等构件的变形、位移、挠曲、锈蚀

及连接节点变形情况;

7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墙等构件的裂缝、风化、

疏松、碳化、剥落及裸露钢筋的锈蚀情况。

4.5.8 建筑设备查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9

1 原系统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2 原系统的形式、容量、设备外形、设备尺寸、设备布置、

管井设置、管线尺寸、管线走向、零配件的规格和尺寸等信息;

3 原系统的老化、破损、安全性情况。

4.5.9 防灾专项查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历年防火安全运行状况;

2 火灾危险源;

3 消防系统设置情况;

4 虫害情况;

5 防雷系统设置情况;

6 防洪设施设置情况。

4.5.10 测绘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

并包括以下内容:

1 轴线尺寸及定位的平面控制测量;

2 建筑标高的高程控制测量;

3 保护范围内建筑总平面和建筑单体的平面、立面及剖面测

量;

4 建筑细部的重点保护要素和区域的细部测量。

4.5.11 测绘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平面图及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2 结构平面布置图、构件尺寸形式,以及代表性构件的截面

尺寸、配筋构造、节点连接构造详图;

3 重点保护要素的细部大样图。

Ⅱ 检测和评估

4.5.12 修缮前的检测工作应包括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两部分。

4.5.13 综合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测内容及其依据;

20

2 建筑基本信息、使用功能、维修改造等情况;

3 建筑沉降变形的检测结果;

4 建筑损伤状况的检测结果及其原因分析;

5 综合检测结论。

4.5.14 专项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测内容及其依据;

2 检测部位的基本信息;

3 材料材性的检测结果;

4 各类虫害危害状况检测结果;

5 专项检测结论。

4.5.15 评估工作应考虑修缮建设全过程,并包含以下内容:

1 对历史建筑保护价值的影响分析;

2 结构安全性评估;

3 污染与废弃物排放等环境保护评估;

4 防火、防虫、防雷、防洪等防灾评估。

4.5.16 结构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客观评估其原材料、结构体系、

构造连接方法、工艺特点及其设计施工所依据的标准,建立合理

的物理、力学模型;

2 对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所用的资料、数据应反映建筑

的实际状况,并应考虑结构、构件和材料损坏的影响以及非承重

结构的作用;

3 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验算时,应严格判断

软件的设定条件与建筑实际情况的符合性,综合分析和合理评价

验算结果;

4 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应从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

全性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两方面进行;

5 结构抗震性能评定应包括结构构造措施和整体抗震性能

21

的评定、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

6 当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计算结果与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

明显不符时,应复核计算模型、荷载取值和材料强度,并采用人

工验算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应通过现场荷载试验进行评定。

4.6 修缮保护设计

Ⅰ 基本要求

4.6.1 修缮保护设计采取的技术措施应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

4.6.2 设计应以修缮建设前期工作相关成果为依据。

4.6.3 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4.6.4 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分析保护价值、现存状况、重点保护要素等相关内容;

2 明确保护区域、修缮目标、修缮范围、修缮原则;

3 提出修缮建设关键技术方案;

4 评估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案的可行性。

4.6.5 初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纳已批复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

2 确定修缮建设的关键性技术方案;

3 确定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案。

4.6.6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综合统筹场地环境保护和提升、外围护结构保护和修缮、

内部空间保护和利用、内部结构体系保护、结构复核和加固、机

电设备维护和更新、专项工程等设计内容;

2 明确相同历史时期和经论证的替代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

构造做法的应用范围和施工要求;

3 提出保护区域内重点保护要素的相关保护技术措施;

4 施工图设计的完善工作应贯穿于修缮保护工程的全过程。

22

4.6.7 建设材料的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充分利用并优先选择原建筑材料;

2 使用替代材料时,宜选用与原建筑材料相同历史时期的同

类材料;

3 新仿制和加工的材料的安全、耐久、环保等主要性能不应

低于原建筑材料,且其表观特征应与原建筑材料相同或相近;

4 替代材料与原建筑材料应有兼容性。

4.6.8 消防、抗震、节能设计应满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Ⅱ 场地环境

4.6.9 场地环境修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优化主入口、人行道、车行道、街巷、台地空间等代表性

历史原状环境特征的保护,有条件时宜设置停车泊位;

2 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3 拆除对场地风貌有较大影响的违规搭建的建(构)筑物及

设施;

4 统筹考虑绿化、边坡挡墙、水系、小品等场地环境各要素

的风格协调;

5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功能适应性修缮;

6 严禁污废水直排。

4.6.10 场地绿化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禁外移或砍伐场地内的老树、古树;

2 新增树种及其布置方式应与历史建筑的场地环境、历史文

化要素协调;

3 新增(或场内移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

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6.11 新增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23

1 宜增设便于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或手抬

机动消防泵通行的专用消防通道;

2 根据消防评估结果,合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与场

地环境协调。

Ⅲ 外围护结构

4.6.12 延续新疆传统建构方式及营造技艺,外围护结构修缮设

计应减少对形制特征的干预,并应拆除降低历史建筑保护价值的

附加物及设施。

4.6.13 外围护结构修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燃气管、落

水管等设备设施,不得对原有外围护结构造成损伤,且应与历史

建筑风貌相协调;

2 更换老化、破损、安全隐患程度高的建筑装饰构件;

3 新增构件应采取可逆措施;

4 在不影响建筑风貌和价值的前提下,应新增防水防潮措施,

保证建筑的安全和使用;

5 存在渗漏的屋面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

规程》JGJ/T 53,采取修缮技术措施。无防水层的屋面应增设防

水层,上人屋面应增设保护层。

Ⅳ 内部空间

4.6.14 应通过评估确定内部空间的功能类型。

4.6.15 内部空间功能类型主要分为功能延续型、功能完善型、

功能变更型、功能复原型等,其修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功能延续型空间的修缮设计,应保留原有功能不变,延续

原有建筑空间格局和内部流线,沿用原有结构和内部特色装饰;

2 功能完善型空间的修缮设计,应对原有主体空间及界面进

24

行整体保护,并根据新增功能需要,优化原有次要空间格局和流

线;

3 功能变更型空间的修缮设计,应综合考虑空间使用功能、

建筑价值保护、可持续发展需要等,合理确定空间格局和流线;

4 功能复原型空间的修缮设计,应充分考证功能复原依据,

采用同期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复原建筑功能、空间

格局和室内陈设。

4.6.16 内部空间修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留具有历史价值的装饰物;

2 宜移除无历史价值的历年装饰添加物和改造物;

3 拆除对结构安全、消防疏散、历史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墙体、

加层、夹层、后期搭建空间等;

4 明确重点保护部位装饰构件的材料、构造做法、细部节点

和尺寸。

4.6.17 历史建筑再利用时,内部空间功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内部空间应结合其保护要求和空间特征,合理确定再利用

方向;

2 根据再利用功能适度控制建筑开放容量;

3 有条件时,宜合理增设卫生间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4 确需增设楼梯、电梯、扶梯时,应采用可逆性的技术措施;

5 新增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宜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

Ⅴ 主体结构

4.6.18 结构加固设计应根据功能变化引起的恒荷载和活荷载变

化情况,复核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4.6.19 结构加固设计应以可靠性鉴定报告为基本依据,根据结

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合理

确定加固后的结构安全等级。

25

4.6.20 可靠性鉴定报告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

术标准》GB/T 50344 进行编制。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报告应依

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进行编制。

涉及危房的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进行鉴定。

4.6.21 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应降低原结构抗震性能;

2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 中A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加固设计。工业构筑物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 进行抗

震鉴定加固设计;

3 对原有主体承重结构变动较大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进行抗震分析及抗震加固设计;

4 混凝土结构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的规定;

5 砌体结构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

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 的规定;

6 钢结构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加固设计标准》GB 51367 的规定。

4.6.22 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设计宜按30 年考虑。到期后,如经可靠性鉴定

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2 对使用胶粘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应定期检

查其工作状态,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 年。

4.6.23 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

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26

Ⅵ 建筑设备

4.6.24 设备修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提升设备系统性能;

2 应与内部空间修缮同步进行,避免破坏重点保护要素,并

保留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系统、设备、管线、管井等;

3 保护修缮有历史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

4 选择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的设备及零配件;

5 统筹考虑设备及管道拆除与安装的可操作性、隐蔽性,避

免对历史建筑的破坏。

4.6.25 室外管网修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评估原管网系统的再利用潜力,尽量利用原管网系统;

2 更新、替换、新增的局部管段材质应与原管网系统兼容;

3 宜拆除影响历史建筑风格特征的原室外线路;

4 新增室外线路应埋地铺设。

4.6.26 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新增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冷凝水管、檐沟等应与建筑

立面风格协调;

2 供水设计宜保留原供水方式,并宜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

接供水。

4.6.27 电气设计应选择成熟、高效、体积小的设备和成熟先进

的控制技术,管线宜按原有形式敷设。

4.6.28 暖通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保护要求以及修缮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合

理选择通风和空调系统;

2 管道敷设和室内末端设备的布置应避开重点保护要素,宜

利用原有风道、管道井及壁柜、烟道、板条墙、阁楼层等布置通

风和空调系统管线。

4.6.29 防雷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27

1 结合建筑风格特征完善防雷装置;

2 对防雷装置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应采取可逆措施,不得破

坏历史建筑构件。

Ⅶ 专项工程

4.6.30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应降低原有建筑防火性能水平;

2 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 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时,应

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专项论证。

4.6.31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以保护和利用为前提,选择适宜的建筑节能技术;

2 新增或更换的机电设备应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 整体更换外门窗时,在不影响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宜更换

为高性能节能门窗,门窗型制风格、色彩等应与原门窗一致;

4 屋面和外墙修缮时,在不影响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宜结合

屋面类型、外墙类型和修缮措施,增设保温隔热层;

5 设有通风井、中庭或气楼的历史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

风。

4.6.32 环保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垃圾清运、隔油池、排气和排油烟设备、化粪池等应统筹

考虑、合理布局,避免对建筑环境造成破坏;

2 食堂、营业性餐厅、卫生设施等的废水、油烟等污染物的

排放,应符合现行排放标准;

3 新增或更换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吸声、隔声、隔振等噪声

与振动控制措施;

4 材料和设备需新增或更换时,应选择环保性能高的材料和

28

设备。

4.6.33 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光、配色、灯具造型等均应突出历史建筑风格特征;

2 应与城市夜景环境相协调,合理控制背景环境亮度与历史

建筑夜景照明亮度比;

3 需新增照明设备时,应在不影响历史建筑风格特征保护的

前提下,隐蔽布置电缆、灯具,且便于后期维修、保养。

4.6.34 弱电及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网络、广播、安防等系统;

2 应采用技术先进、性能高效、环境兼容性好的设备和管线;

3 设备、管线的布置应隐蔽;

4 对安全品质欠佳、保护级别高以及有其他特殊功能需要的

历史建筑,应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4.6.35 声学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析场地声环境状况,明确场地声环境控制指标要求;

2 场地噪声控制措施宜与场地修缮保护相结合;

3 合理控制新增和更换设备的噪声限值,并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要求;

4 分析室内声环境状况,明确容积大于300m3 的封闭空间室

内音质标准控制要求;

5 室内声学设计宜与室内装修设计相结合。

4.6.36 修缮设计中的病虫害防治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根据修缮程度,进行局部或整体防霉防虫处理。以生物

防治措施为主,化学、物理防治措施为辅;

2 除对建筑原有木构件进行白蚁治理和预防,还应对新增木

构件采取白蚁预防措施,相关防治措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 应将周边园林树木、绿地列为控制范围。

29

4.7 修缮保护施工

Ⅰ 基本要求

4.7.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拍摄并保存原建筑物各部位、节点等历史要素的照片、影

像资料;

2 结合现场情况,复核设计图纸;

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

重点保护要素及专项修缮方案、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

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

置等;

4 专项修缮方案应包括:重点保护要素的现场保护措施,修

缮材料、工艺、技术措施、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及技术可逆性措

施等。

4.7.2 修缮材料选用前应进行材料现场甄选和专项检测。

4.7.3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观测和监护,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

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以保证安全。

4.7.4 工程资料文件的收集应与施工进度同步,并确保其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相关资料的整理、

归档工作。

Ⅱ 专项技术

4.7.5 墙面清洗应根据墙面材质及强度、建筑部位、污垢原因和

程度,采取以下清洗方法:

1 中高压水清洗:适用于各类墙面的大气灰尘污染及轻度污

垢的清洗。以带压力设备的水枪进行喷水;

2 敷贴法清洗:适用于砖石类墙面的深层渗透性污染的清洗;

3 脱涂料清洗:适用于表面覆盖有建筑涂料的墙面的清洗,

30

一般采用涂料乳化剂及压力水枪冲洗相结合的方法;

4 特殊专用清洗剂清洗: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适用

于受到油漆、锈斑及其他污染物严重污染的墙面的清洗;

5 砂冲洗法清洗:适用于特定的材质硬度高的墙面的清洗;

6 机械打击研磨清洗:适用于板材厚度较大,线脚花饰较少

的毛面石材类墙面的清洗;

7 人工凿除剥离:适用于表面覆盖有砂浆、真石漆等后期不

当附加物且采用常规清洗法难以去除的墙面的清洗。

4.7.6 砖石增强工艺适用于砖石材料表面劣化材质的增强处理,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增强材料宜选用透气性和渗透性好的材料;

2 施工基层的表面应干燥、清洁;

3 可采取流涂、浸涂、喷淋、注射等工艺;

4 施工前应根据预期增强效果,确定相应的增强材料用量。

4.7.7 砖粉拼色和砖石平色工艺适用清水墙或砖石墙面修缮,应

符合以下规定:

1 砖粉拼色:应根据原有墙面确定基本标准色,再调配出同

一色系不同层次的颜色,施工时将不同深浅颜色的砖粉色块随机

分布于墙体表面;

2 砖石平色:应采用具有良好的渗透性和颜色持久性的专用

平色材料,通过掺入不同比例的无机色粉,以取得修旧如故的效

果。可采用流涂、涂刷、喷淋等施工工艺,严禁在墙体表面成膜。

平色工艺也可用于修补清水墙面;

3 施工前应对不同拼色和平色的样板进行比选,以保证达到

预期的效果。

4.7.8 憎水处理可减小砖石材料的吸水性,提高其抗风化能力,

适用于建筑外墙防雨、雪水侵蚀。憎水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采取刷涂、喷涂等工艺;

31

2 施工前应控制基层材料含水率;

3 根据预期憎水处理效果,确定相应的憎水材料用量。

4.7.9 木材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采用具有防虫功能的药剂刷涂于木结构表面;

2 可采用高压浸渍工艺对更换的新木材进行防腐处理。

4.7.10 防潮层修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施工前应对砖砌体构造进行仔细查勘,并针对性地制定

详细的施工方案;

2 防水剂应在墙体中形成连续的防水带;

3 砖砌体防潮层修缮宜采用墙根钻孔化学注射法;

3 施工完成后应对修缮效果进行评估,可采用无损红外热像

检测或取样测试的方法,检测施工前后材料含水率的变化。

4.7.11 夯土墙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局部修缮:

1 清理夯土墙表面局部破损部位的风化剥落层,在局部破损

部位待修补的表面开孔,依次插入剪力键,清理并吹去墙面上遗

留的浮尘;

2 在局部破损部位待修补的表面均匀涂刷胶凝界面剂;

3 在局部破损部位的底端支设模板,模板与待修补表面围成

修补空间;

4 取生土自下而上分多次填筑修补空间,对每次填筑的生土

进行夯击后再进行下次填筑,直至生土填满局部破损部位,拆除

模板。

4.7.12 对存在裂缝、风化或鼓起损害的夯土墙体,可采用剔凿

挖补法按以下步骤进行修缮:

1 先对墙体风化、损毁部位进行剔挖,清理虚洞、裂缝里的

杂物等;

2 根据当地三合土配合比调制与墙面颜色相同或相近的三

合土灰料;

32

3 对清理干净的裂缝、虚洞墙体位置,用水淋湿至合适的湿

度后,再进

资源下载此资源下载价格为5金币立即购买,VIP免费

1.本站大部份文档均属免费,部份收费文档,经过本站分类整理,花了精力和时间,收费文档是为了网站运营成本等费用开支;
2.所有收费文档都真实可靠,为了节约成本,文档在网站前台不做预览,如果付费后,与实际文档不符合,都可以加微信号:pdftj88申请退款;
3.购买会员(或单次下载)即视为对网站的赞助、打赏,非商业交易行为(不认同此观点请勿支付)请慎重考虑;
4.付费下载过程中,如果遇到下载问题,都可以加微信号pdftj88解决;
5.手机支付,尽量选择支付宝支付;
6.如图集或者标准不清楚,在本站找不到您需要的规范和图集,希望增加资料等任何问题,可联系微信号:pdftj88解决;

文档天下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8月15日 09:48:26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998pdf.com/6118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