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4139-2025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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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13.220.01
CCS
C 8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4139—2025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fire safety of pumped storage specification
2025-07-30发布
2025-08-3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4139—2025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 ................................ ........... 2
5 组织与职责 组织与职责 组织与职责 ................................ ................................ ......... 3
6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 ............................... 6
7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 ................................ .......... 20
8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 ................................ ................................ ........ 21
附录 A(资料性) (资料性) (资料性)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检测要求(试行) 维护保养检测要求(试行) 维护保养检测要求(试行) 维护保养检测要求(试行) 维护保养检测要求(试行) 维护保养检测要求(试行) ........................ 23
附录 B(资料性) (资料性) (资料性)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 ................ 29
附录 C(资料性) (资料性) (资料性)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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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乌海抽水蓄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分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电网储能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庆、武鹏飞、冯宇波、安军、杭晨辉、李昂、李龙、岳鹏飞、吕小龙、孙亚忠、聂建春、牛格图、阿如汉、李伟、孙晶、罗雯、禾志强、张振江、郭家兴、刘瑞、陈静静、靳媛媛、孙彪、廖志民、黑文斌、赵启新、王延国、王文慧、姜维、王文卿、王君、陈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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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消防安全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风险管理、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955 防火门
GB/T 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75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5972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4481-202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XF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T 3005-2020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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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 pumped storage power station
能向上水库抽水蓄能的水电站,一般用于电网的调峰、调频、调相及事故备用。
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
以单位为基本单元,按照“有站点、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和“24 h值守、1 min响应启动、3 min到场扑救”的要求建设的志愿性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fire fighting technical service institutions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消防安全标准化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ization
通过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消防安全,实现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化,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4 总体要求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压实压紧全员消防安全责任,细化全员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强化消防安全风险和管理缺失问题的识别,持续深化消防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依法构建“管理自主、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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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抽水蓄能电站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抽水蓄能电站在委托物业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管理。 抽水蓄能电站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时,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5 组织与职责 组织
抽水蓄能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消防工作机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5.2.1 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2.2 抽水蓄能电站应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确保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5.2.3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2.4 组织火灾事故内部调查工作,指导火灾舆情处理。
5.2.5 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2.6 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5.3.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培训和演练计划。
5.3.7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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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7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职责
5.5.1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综合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监督、指导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2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5.5.3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5.4 监督消防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5.5.5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5.6.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5.6.2 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对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5.6.3 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和处理情况记录,督促隐患整改。
5.6.4 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总监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6.5 及时、如实报告火灾事故信息,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5.6.6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电气、燃气安全、防雷安全技术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5.6.7 组织开展消防反违章工作,严查违规动火作业等严重消防违章行为。
5.6.8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5.6.9 建立消防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体系,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6.10 协助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5.7.1 负责抽水蓄能电站火灾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治理。
5.7.2 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7.3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设施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5.7.4 负责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备品备件、大中小修项目、技改项目的计划审核、下达实施。
5.7.5 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总监报告生产领域的消防安全情况。
5.7.6 负责组织编制抽水蓄能电站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5.7.7 参与抽水蓄能电站火灾事故的评估调查及恢复工作。
5.7.8 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应与主体设备(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并组织开展消防设施交接验收。
5.7.9 负责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维检部门的职责
5.8.1 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8.2 根据检测、维保情况提出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补充、更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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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负责实施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5.8.4 负责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备品备件、大中小修项目、技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5.8.5 建立并完善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档案。
5.8.6 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交接验收。 运行部门的职责
5.9.1 对现场消防设施进行巡视,发现缺陷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5.9.2 负责实施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5.9.3 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执行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微型消防站队员的职责
5.10.1 熟悉抽水蓄能电站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10.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抽水蓄能电站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途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路线。
5.10.3 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5.10.4 发生火灾时,迅速集结,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5.10.5 负责生产区域消防重点部位防火巡查,负责生产区域内灭火器、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工作。
5.10.6 根据单位安排,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11.1 根据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工作需求,提供消防安全方案、火灾风险评估以及消防设备选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11.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11.3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5.11.4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辅助客户进行火灾调查与技术分析。
5.1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
5.12.1 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12.2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12.3 接到火灾报警后,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5.12.4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12.5 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信号核查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
5.13.1 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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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13.3 发现火灾后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其他各部门的职责
5.14.1 负责所辖场所的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5.14.2 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安全总监报告管理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5.14.3 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14.4 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6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6.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
抽水蓄能电站应确定并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清单。确定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室、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电梯机房、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地下厂房水车室及风洞;油浸式变压器室、独立变压器检修间;绝缘油透平油油处理室及烘箱室;调速器油系统;主进水阀油系统;柴油机房及油储藏室;变压器注油设备;油化验室;危险品仓库;临时储油罐;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气水管道和设备、油箱;电压互感器;电缆隧道、电缆夹层;草原森林户外动火区、汽车库、消防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6.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6.1.2.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制定防火措施,制定并完善重点部位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6.1.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应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6.1.2.3 抽水蓄能电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6.1.2.4 抽水蓄能电站应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宜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结合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实时分析报警。
6.1.2.5 生产区域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集中区域,其消防设备设施应经专业人员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生产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6.1.2.6 生产区域内不应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
6.1.2.7 生产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维护、操作应写入现场运行规程。
6.1.2.8 生产人员应熟悉电站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操作方法。生产区域动火工作应办理动火票,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6.1.2.9 生产区域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检修作业结束后,应带离现场。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生产区域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6.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特别规定
6.1.3.1 蓄电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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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悬挂“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注意通风”的标示牌;
b)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c) 蓄电池应装置在单独的房间内,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d)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每次进入蓄电池室前应开启通风;
e)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扇,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
f)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扇,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g)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气体或干粉等灭火器扑灭。
6.1.3.2 电缆:
a)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b) 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敷设;
c) 电缆隧道内以每隔60 m划分防火隔断;
d) 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e)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应及时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f) 改、扩建工作或其他检修工作破坏原有的封堵防火措施后,应由拆除人及时恢复;
g) 在隧道、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扑灭电缆火灾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6.1.3.3 油储藏室、油化验室:
a) 根据被处理油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电气装置;
b) 按规定要求与其他建筑物隔开,制订防火措施,室内应保持整洁,悬挂“严禁烟火”警告牌;
c) 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d) 应装设通风排气装置;
e) 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6.1.3.4 汽车库:
a) 汽车库内应悬挂“严禁烟火”标志牌;
b) 汽车库内不应存放桶装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应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应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汽油;
c)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d) 汽车库火灾的扑救方法。汽车库主要是油类着火,以泡沫灭火器为主进行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汽车库地面上起火可用干沙或石棉布覆盖灭火,如火势危及油箱,应及时采用水喷,对油箱进行强迫冷却,防止油箱爆炸,扩大火灾事故;
e)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处理。 消防设施管理
6.2.1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6.2.1.1 安监部门、维检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消防设备器材的档案资料,载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药剂更换时间等有关信息并上报给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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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消防设施、器材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应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应当建立消防设备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需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告。重要消防设备器材因维修需暂停使用时,建议及时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6.2.1.3 消防设备器材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2.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2.2.1 抽水蓄能电站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和锁闭,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划标志和标线,设置警示牌,实行标识管理;不应遮挡消防救援口,救援口所在室内外相应位置应设置明显标识;站内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2.2.2 保持疏散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相关设施完好,不应遮挡、拆除或者减少设置数量。
6.2.2.3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6.2.2.4 确需控制人员出入、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可远程断电开启、现场一键开启或者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从内部直接打开,并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6.2.3 消防设施评估检测管理
6.2.3.1 消防安全评估:
a) 每年至少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b)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按要求上传至消防监管平台,必要时提交属地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6.2.3.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a) 每年至少对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b)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c)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按要求上传至消防监管平台,必要时提交属地住建、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6.2.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
6.2.4.1 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合同时,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约定: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实地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出具真实、有效的维护保养技术报告,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管理。
6.2.4.2 抽水蓄能电站应执行下列规定:
a)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标准,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b) 选择适当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c)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监督、考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d) 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e) 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f) 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
6.2.4.3 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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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b) 应当制定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c) 应当对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在消防配电柜、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的名称、状态等信息;
d) 应当协助抽水蓄能电站建立及完善该场所的消防设施档案;
e) 应当对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f) 严格履行消防维保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6.2.4.4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要求可参照附录A。
6.2.5 消防设施设备更新
6.2.5.1 抽水蓄能电站应定时更新完善消防设施设备。
6.2.5.2 消防设施巡查和维保过程中发现损坏的设施由维检部门提出采购和维护计划,由生产技术部审核采购。
6.2.5.3 维检部门对现场损坏的消防设施实施更换,并更新消防设施台账。
6.2.5.4 退役设备鉴定分为初选鉴定与复核鉴定两个步骤。通过初选鉴定即可确定退役设备进入报废流程的,不需进行复核鉴定;经初选鉴定不能直接进入报废流程的退役设备,应进行复核鉴定,确定处置意见。
6.2.5.5 所有消防设备满足以下通用性条件之一,原则上不安排再利用,直接进入报废流程:
a)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设备;
b)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消防设备;
c) 消防设备由于产品已经淘汰,或者原有厂家更换不能提供相应型号产品,导致新产品与系统不兼容,无法继续正常运行的;
d) 超过标准规范中相应使用年限的,或者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e) 已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6.2.5.6 复核鉴定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专业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部分设备(或系统)应首先按相关要求开展鉴定试验。若设备(或系统)完整、无缺陷,且鉴定试验结果合格,可鉴定为直接再利用;若设备(或系统)不完整、存在缺陷或部分鉴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应对该设备(或系统)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若修复、检测、试验总费用大于等于本设备(或系统)采购费用的50%,鉴定为报废,否则鉴定为修复再利用。
6.2.5.7 抽水蓄能电站应建立并保持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需满足以下要求:
a) 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b)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报废处理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
c) 电池的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6 消防控制室管理
6.2.6.1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GB 25506的相关要求。
6.2.6.2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a)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报警点位地址平面图、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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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等;
c)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内容;
d) 消防设施一览表:应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部位、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及维护保养单位等内容;
e) 值班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f)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g)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预案演练记录;
h)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i)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6.2.6.3 不应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应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2.6.4 不应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计算机专用于报警显示,不应安装游戏、办公软件等其他无关软件。
6.2.6.5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地下室、配电室等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进行分类悬挂;备有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6.2.6.6 消防控制室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2.6.7 消防控制室应保持对外通信联络的畅通,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不应挪作他用。
6.2.6.8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应为: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119”报警,同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2.6.9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应不少于2人。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防火巡查、检查
6.3.1 通用要求
6.3.1.1 抽水蓄能电站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段、频次,配备防火巡查、检查所必需的器材。
6.3.1.2 单位应制定防火巡查、检查方案,明确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巡查、检查数量、部位和内容,确保防火巡查、检查频次符合要求。
6.3.1.3 抽水蓄能电站宜采用二维码、NFC、电子巡更、视频监控智能分析等技术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6.3.1.4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记录存档。
6.3.1.5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6.3.1.6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应立即报火警并上报,及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3.2 防火巡查
抽水蓄能电站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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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有障碍物;
d)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3.3 防火检查
6.3.3.1 抽水蓄能电站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6.3.3.2 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的,应要求其对消防设施开展检查。
6.3.3.3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b)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 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防火封堵情况;
f) 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h)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i)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j)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k)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l)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m)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持证上岗、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情况。
6.3.3.4 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录B。 隐患治理
6.4.1 抽水蓄能电站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6.4.2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各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a)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b) 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c) 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d)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的;
e)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f)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和防火巡查人员没有履行巡查职责的;
g)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或将消防水源作施工水源的;
h)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6.4.3 对当场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时限、经费、防范措施。
6.4.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签字确认,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6.4.5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安全隐患可参照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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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6.5.1 消防安全的行为管理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a)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使用明火、吸烟;
b) 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
c) 动火作业前,未将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与生产系统隔离,未清洗置换,未检测可燃气体(蒸气)含量,或可燃气体(蒸气)含量不合格即动火作业;
d) 动火作业前,未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未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e) 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退出运行;
f)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配备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g)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h) 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i)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公布执行;
j) 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6.5.2 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6.5.2.1 采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及安全标准的要求。
6.5.2.2 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6.5.2.3 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的用电设备,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6.5.2.4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并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不应随意增加装置额定动作限值。
6.5.2.5 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不采用移动式插座取电。电热设备、电动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6.5.2.6 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6.5.2.7 配电线路敷设在闷顶、吊顶内时,需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的保护措施。
6.5.2.8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可燃性、易燃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5.2.9 电气线路接头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应采用铰接等方式连接。不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6.5.2.10 用电设备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及时切断电源,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6.5.2.1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保证消防用电安全,不擅自关闭消防电源;电工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
6.5.2.12 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防止人员触电的漏电控制功能、过电流保护功能、导线温度保护功能、故障电弧保护功能等。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通信功能,与消防控制室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进行通信。
6.5.2.13 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连接可靠性检查及防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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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4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屏、盘、箱、柜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应采用合格的不燃材料封堵。
6.5.2.15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6.5.2.16 在电缆井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要求。
6.5.2.17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6.5.3 止变压器事故安全措施
6.5.3.1 变压器在放油、滤油过程中,使用外接电源或真空热油循环进行干燥时,外壳、铁心、夹件及各侧绕组、储油罐和油处理设备应采取可靠接地。
6.5.3.2 变压器干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物品,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6.5.3.3 变压器附件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应放尽残油,除净表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后进行。
6.5.3.4 存在以下情况时,严禁对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的微小渗漏进行补焊:
a) 未制定专项方案或未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
b) 变压器及电抗器的油面呼吸不畅通;
c) 焊接部位在油面以上;
d) 焊接部位油污未清理干净;
e) 未采取气体保护焊或断续的电焊。
6.5.3.5 变压器干燥使用的电源及导线应经负荷计算,电路中应有过负荷自动切断装置及过热报警装置。
6.5.4 动火安全管理措施
6.5.4.1 抽水蓄能电站应建立动火分级管理和许可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6.5.4.2 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动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通过官方网站进行证书真伪的查验,以确保作业安全;
c) 清除动火区域内可燃、易燃物品,不能清除的,用不燃材料加以覆盖隔离;
d) 明确现场监护人,落实值班看守,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e)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4.3 禁止动火条件:
a)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b)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c)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d)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禁止动用明火的;
e) 场所内有人工作时禁止动火作业。
6.5.4.4 动火安全要求:
a) 动火作业应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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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c)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火花溅落等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d) 动火作业现场旁边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e)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方案并经过审批;
f)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6.5.5 焊接、切割、热处理作业安全措施
6.5.5.1 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作业时,隔离、防护应采用有阻燃、隔热性能的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或隔离棚(墙),并确保能够阻挡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焊渣、火花。
6.5.5.2 进行焊接、切割或热处理作业时,应清除焊渣、火花可能落入范围内以及作业地点周围10 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6.5.5.3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和管道在未清理干净前,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5.5.4 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 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乙炔瓶应安装灵敏可靠的回火防止器。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6.1 消防安全宣传
6.6.1.1 抽水蓄能电站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新闻媒体(包括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专栏、悬挂电子屏和楼宇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抽水蓄能电站各类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6.6.1.2 每年11月9日为国家消防宣传日,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培训。
6.6.1.3 抽水蓄能电站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标识。
6.6.1.4 抽水蓄能电站宜依托现有场地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体验室(点),面向员工和公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6.6.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6.2.1 抽水蓄能电站应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应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人员疏散逃生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和技能;
e) 懂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6.6.2.2 消防培训应根据不同对象开展有侧重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员工懂得基本消防常识、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源、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
6.6.2.3 抽水蓄能电站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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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c)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 电焊工、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e)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持有符合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
6.7.1 预案编制
6.7.1.1 抽水蓄能电站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体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切合本单位实际及符合GB/T 38315的要求。
6.7.1.2 抽水蓄能电站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在全面分析本电站火灾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预案编制工作。
6.7.1.3 抽水蓄能电站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b)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及后勤保障组;
c)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和安全性论证;
e)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7.2 预案的评审与培训
6.7.2.1 预案编制完成后,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
6.7.2.2 抽水蓄能电站应将预案以正式文本的形式发放到每一名员工,定期组织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7.2.3 抽水蓄能电站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6.7.3 组织机构及职责
6.7.3.1 抽水蓄能电站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6.7.3.2 抽水蓄能电站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a)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指挥机构和当地消防部门、区域联防单位及其他应急行动涉及人员的通信、联络;
b) 灭火行动组:负责在发生火灾后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器材就地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d) 防护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安全保卫组:负责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f)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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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3 每个职能组承担任务的人员数量,按照最危险情况下灭火疏散需要足量确定。岗位人员应实行动态管理,按当日当班在位人员明确不同角色的人员分工,保证不因本人所在岗位轮班换岗造成在应急行动中无人负责。
6.7.4 消防演练
6.7.4.1 抽水蓄能电站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演练,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6.7.4.2 抽水蓄能电站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每次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6.7.4.3 在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公告消防演练的内容、时间,通知电站内的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控与安全措施。
6.7.4.4 抽水蓄能电站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6.7.4.5 消防演练结束后,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总结讲评,全面总结消防演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火灾事故处置
6.8.1 火灾扑救
6.8.1.1 抽水蓄能电站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火警,讲清起火场所名称、详细地址、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等内容;按下附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向消防控制室发送火灾信息,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启动自动灭火系统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值班领导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6.8.1.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信息后,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处于自动状态。
6.8.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并派人到主要路口等候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6.8.1.4 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的员工、保安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实施初期火灾扑救。
6.8.2 灾后处置
6.8.2.1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尚未划定的,应将火灾过火区域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6.8.2.2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6.8.2.3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统计、申报火灾损 失,协助火灾调查。
6.8.2.4 火灾调查结束后,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追究单位内部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6.8.2.5 起火单位应根据处置情况,补偿其他单位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药剂和器材装备等。 消防档案
6.9.1 抽水蓄能电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6.9.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基本情况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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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c)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g)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9.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f)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 火灾情况记录;
i)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6.9.4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6.9.5 抽水蓄能电站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a) 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b) 《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c) 《消防设施月度维护保养记录表》《消防设施季度维护保养记录表》《消防设施年度及其他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建设期消防安全管理
6.10.1 职责
6.10.1.1 安全生产委员会:
a)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b)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确保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c)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d) 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内部调查工作,指导火灾舆情处理;
e) 组织对消防重大隐患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地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f) 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6.10.1.2 安全监察部门:
a) 是公司工程建设期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
b) 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消防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c) 负责制订并修订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d) 负责对公司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质量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考核;
DB15/T 41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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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台账;
f) 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结合其他综合检查进行)。
6.10.1.3 工程管理部门:
a) 是公司工程建设期施工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b) 制定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督查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c) 督查参建单位确定施工区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d) 组织建立工程建设施工区域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台账;
e) 参加消防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日常的火灾隐患巡查。
6.10.1.4 综合管理部门:
a) 是公司工程建设期生活、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b) 制定工程建设生活、办公区域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督查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c) 确定公司生活、办公区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督查参建单位确定生活、办公区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d) 建立工程建设生活、办公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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