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380—2024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
Polyolefin-filmdecorativewoodflooring
2024-02-07发布2024-06-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红木枋家居科技(湖州)有限公司、苏州凯
牌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大正新型材料(肇庆)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
究院、浙江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久盛地板有限公司、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
限公司、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北美枫情木家居(江苏)有限
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莱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南京林业大学、上海木材工业研
究所有限公司、衢州市方圆林产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立民、陆军、张超、胡忠华、陈良栋、姜志华、杨旭、姚玉良、徐立、林德英、
严志松、卜立新、杜荣、冯迪、雷响、李新雄、张来、方庆华、谭荣汉、马轩、金菊婉、田启魁、邱章忠、李文忠、
施耀芳、方露、冯云、何金蓉、王慧珊、王颖、康世飞。
Ⅰ
LY/T3380—2024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
了标准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产品生产、贸易、检验和评定。其他类型高分子薄膜饰面
木质地板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4085—2015 半硬质聚氯乙烯块状地板
GB/T15102—2017 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和刨花板
GB/T15036.1—2018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8102—202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18103—2022 实木复合地板
GB/T18259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24508—2020 木塑复合地板
GB/T29899—2013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 小型释放舱法
GB/T33042—2016 木质地板饰面层中铅、镉、铬、汞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
GB/T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GB/T41547—2022 地采暖用木质地板
LY/T1614—2011 实木集成地板
LY/T3381—2024 人造板饰面用聚丙烯薄膜
3 术语和定义
GB/T1825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 polyolefin-filmdecorativewoodflooring
以聚烯烃薄膜为饰面层,实木、集成材、胶合板、纤维板或木塑复合材等为基材,经加工而成的地板。
1
LY/T3380—2024
3.2
聚烯烃薄膜 polyolefinfilm-decoratived
以压延或流延聚烯烃高分子材料作为基底膜材的多层复合结构薄膜,用于木质地板表面装饰。
注:聚烯烃包括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PVC)、聚丙烯(polypropylene,PP)等。
[来源:LY/T3381—2024,3.1,有修改]
3.3
料柱痕 bankmark
成型过程中,因机辊间隙存在的细柱状物料不均而产生的表观缺陷。
[来源:LY/T3381—2024,3.2]
3.4
气痕 gasmark
气纹
成型过程中,因气泡产生影响薄膜外观的印痕缺陷。
[来源:LY/T3381—2024,3.3,有修改]
3.5
刀线 bladestreaks
印刷装饰图案上出现多余或者空白的纵向条状连续痕迹。
注:又称刀丝、墨线。
[来源:LY/T3381—2024,3.4]
3.6
跳刀 doctorblademark
由于刮墨刀跳动或不稳定摆动等原因,在印刷过程中出现间歇性的横向条痕。
注:又称跳刀痕。
[来源:LY/T3381—2024,3.5]
3.7
分层 delamination
基材、膜自身、膜与基材之间的分离现象。
[来源:GB/T18102—2020,3.12,有修改]
4 分类
4.1 按表面形状分为:
a) 平面型;
b) 非平面型。
4.2 按表面材料分为:
a) 聚氯乙烯(PVC);
b) 聚丙烯(PP);
c) 其他。
4.3 按基材分为:
a) 实木基材;
b) 集成材基材;
c) 胶合板基材;
d) 纤维板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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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木塑复合材基材。
4.4 按是否适用地面辐射供暖场所分为:
a) 非地采暖用;
b) 地采暖用。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外观质量要求
缺陷名称
正面
优等品合格品
背面
颜色不均不准许不明显
光泽不匹配不明显
颜色不匹配不准许≤10mm2,允许1个/块
料柱痕不准许轻微
气痕、气纹不准许轻微
刀线不准许
跳刀不准许
鼓泡、鼓包不准许轻微
皱褶不准许
疵点、杂质不准许不明显
污染不准许轻微
压痕、凹陷不准许不明显
划痕不准许
宽度≤0.1mm、长度
≤50mm,每块地板
面总长度≤150mm
背面没有平衡层时,实木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
木质地板应符合GB/T15036.1—2018中表4
背面要求。集成材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
地板应符合LY/T1614—2011中表1背面要
求。胶合板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应
符合GB/T18103—2022中表1背面要求。木
塑复合材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应符
合GB/T24508—2020中表1背面要求。
背面有平衡膜或平衡胶膜纸时,应符合GB/
T18102—2020中表2背面要求
透底不准许不限
分层、剥离不准许—
局部缺膜不准许—
边角缺损不准许
允许有长度不超过板长的20%、宽度不超过
5mm、厚度不超过板厚的1/3的缺陷
榫舌缺损不准许≤地板板长的15% —
波纹轻微不明显不限
针孔不准许
最大单个直径
≤0.5mm,
每块地板板面≤3个
不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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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外观质量要求(续)
缺陷名称
正面
优等品合格品
背面
皱皮不准许不明显不限
粒子不准许不明显不限
注1:轻微指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离地板500m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2:不明显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 W 日光灯或相当于18 W LED
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 内,目测不能清晰地观察到的缺陷。
注3:表面非涂饰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不测波纹、针孔、皱皮、粒子缺陷。
注4:表面设计性色差、凹凸不平不属于外观缺陷。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规格尺寸一般:
a) 长度:450mm~2430mm;
b) 宽度:60mm~600mm;
c) 厚度:6mm~26mm。
5.2.2 实木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15036.1—2018中5.2.2、5.2.3
要求。
5.2.3 集成材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LY/T1614—2011中5.4.4要求。
5.2.4 胶合板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18103—2022中5.3.2要求。
5.2.5 纤维板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18102—2020中5.2.4、5.2.5
要求。
5.2.6 木塑复合材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T24508—2020中5.2要求。
5.2.7 供需双方可协议生产其他规格的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
5.3 理化性能
5.3.1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理化性能要求
项目单位
要求
实木、集
成材基材
胶合板基材纤维板基材
木塑复合材
基材
含水率%
7≤含水率≤
各省(区)、直
辖市木材平
衡含水率
4.0~14.0 3.0~14.0 ≤2.0
静曲强度MPa ≥25.0 ≥30.0 — ≥15.0
弹性模量MPa — ≥3500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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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理化性能要求(续)
项目单位
要求
实木、集
成材基材
胶合板基材纤维板基材
木塑复合材
基材
浸渍剥离性能—
单个试件端面胶线剥离总长度不超过该端面胶线长度的
10%,且每个胶线剥离长度不超过该胶线长度的1/3(3mm 以
下不计)
吸水厚度膨胀率% — ≤15 ≤0.5
内胶合强度MPa — ≥1.0 —
耐剥离力N ≥45
锁合力N/mm 端头≥2.5
侧边≥2.5
表面耐磨性能
磨耗值
表面状况
mg/100r
—
≤100
图案:图案完整;
素色:颜色不受影响
表面耐划痕— 1.5N 表面装饰层未划破
漆膜附着力— ≥5级
表面耐污染性能— ≥4级
表面耐湿热性能— 无鼓泡、无变色
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 无鼓泡、无变色、无起皱
耐热尺寸
稳定性
长度方向
宽度方向% ≤0.30
≤0.40
≤0.40
≤0.40
耐湿尺寸
稳定性
长度方向
宽度方向% ≤0.20
≤0.30
≤0.20
≤0.25
导热效能℃/h ≥8
耐光色牢度— ≥灰度样卡4级
注1:实木基材、背面开槽的地板不测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背面静音垫不计入厚度。
注2:浸渍剥离性能包括聚烯烃薄膜、聚烯烃薄膜与基材以及基材剥离情况。无横向拼接的集成材基材、纤维板
基材与木塑复合材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浸渍剥离性能不测基材开胶。
注3:非锁口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不测锁合力。
注4:非平面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不测表面耐磨性能。
注5:表面非涂饰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不测漆膜附着力。
注6:非地采暖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不测耐热尺寸稳定性、耐湿尺寸稳定性、导热效能。地采暖用聚烯烃薄
膜饰面木质地板导热效能根据供需双方需要检测。
5.3.2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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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单位
要求
非地采暖用地采暖用
甲醛释放量mg/m3
符合GB18580—2017的规定,
分级符合GB/T39600—2021
的要求:
E1 级≤0.124;
E0 级≤0.050;
ENF级≤0.025
符合GB/T39600—2021的
分级要求:
E0 级≤0.050;
ENF级≤0.02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72h) mg/m3 ≤0.50 ≤0.22
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0.1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
总含量mg/kg ≤100
注:聚丙烯薄膜饰面木质地板不测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在自然非直接照射光线下目测及使用相应的量具测量。检验环境要求如下:
a) 检验台高度为700mm 左右;
b) 照明光源为40W 日光灯管3支,灯管间距约为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试件长度方向一
致,灯管距台面高度约为2m;
c) 检验人员应在试件长度方向两端进行检验,视距为0.5m~1.0m,视角为30°~90°。根据表1
进行判定。
d) 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正常视力),无色盲或色弱。
6.2 规格尺寸及偏差
按GB/T18103—2022中6.2规定进行。
6.3 理化性能
6.3.1 试件制取和尺寸
6.3.1.1 检验试样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1.2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3块作为试样。试件制取位置、尺寸和数量按图1和表4的要求进行。如
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
部试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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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部分试件制取示意图
6.3.1.3 在试件制作时,应避开影响结果准确性的材质缺陷和加工缺陷。如截面目视发现有材质或加
工缺陷时,应在其他部位另行制取。试件制取时应去除榫舌及榫槽,试件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度和宽
度允许偏差为±0.5mm。
6.3.1.4 试件制作的尺寸偏差按相应试验方法规定执行。
表4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主要理化性能试件
检验项目试样尺寸/mm 试件数量/个编号备注
含水率75×75 3 1 3块试样各取1个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250×50 6 2,3 3块试样各取2个
浸渍剥离性能75×75 6 4,5 3块试样各取2个
吸水厚度膨胀率150×50 2 6,7 宽度、长度方向各1个
内胶合强度50×50 6 8,9 3块试样各取2个
耐剥离力100×25 3 10 3块试样各取1个
锁合力
锁定宽度50mm
最短长度100mm 4 11,12,13,14 宽度、长度方向各2个
表面耐磨性能100×100 1 15 —
表面耐划痕100×100 1 16 —
漆膜附着力230×板宽3 17 3块试样各取1个
表面耐污染性能300×板宽3 18 3块试样各取1个
表面耐湿热性能200×180 1 任意位置地板宽度≤180mm 可拼接
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150×板宽1 任意位置—
耐热尺寸稳定性200×60 6 19 3块试样各取2个,试件
与地板长度方向一致
耐湿尺寸稳定性200×60 6 20 3块试样各取2个,试件
与地板长度方向一致
导热效能100×60 1 任意位置试件与地板长度方向一致
耐光色牢度随设备尺寸1 任意位置—
6.3.1.5 有害物质限量试件按以下制取:
a) 甲醛释放量按GB/T17657—2022中4.60.5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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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试件尺寸和数量按GB/T29899—2013中6.2、6.3规定进行;
c) 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按GB/T22048—2022中8.1规定。从饰面薄膜层中切取;
d)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按GB/T33042—2016中6.5规定。从饰面薄膜涂层中
刮取。
6.3.2 含水率
按GB/T17657—2022中4.3规定进行。含水率以3个试件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6.3.3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GB/T17657—2022中4.7规定进行。支撑辊间距离200mm,试件不做平衡处理。静曲强度和
弹性模量结果以6个试件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并找出静曲强度的最小值。
6.3.4 浸渍剥离性能
集成材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按LY/T1611—2011中6.3.2规定进行,胶合板基材聚烯烃
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按GB/T18103—2022中6.3.2规定进行。其他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按
GB/T17657—2022的4.19中Ⅱ类试件处理条件进行。
6.3.5 吸水厚度膨胀率
按GB/T17657—2022中4.5规定进行。试件不做平衡处理。
6.3.6 内胶合强度
按GB/T17657—2022中4.11规定进行。内胶合强度以6个试件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并找出
内胶合强度的最小值。
6.3.7 耐剥离力
按GB/T17657—2022中4.20规定进行。
6.3.8 锁合力
按GB/T18103—2022中6.3.10规定进行。
6.3.9 表面耐磨性能
按GB/T17657—2022中4.47规定进行。
6.3.10 表面耐划痕
按GB/T17657—2022中4.42规定进行。载荷1.5N。
6.3.11 漆膜附着力
按GB/T17657—2022中4.57规定进行。
6.3.12 表面耐污染性能
按GB/T17657—2022 中4.43 规定进行。污染物为乙酸乙酯、咖啡水溶液(每升水中含咖啡
120g)、氢氧化钠水溶液(25%溶液)、过氧化氢(30%溶液)、黑色鞋油。污染物乙酸乙酯、咖啡水溶液
(每升水中含咖啡120g)的接触时间为16h±10min,咖啡水溶液(每升水中含咖啡120g)在温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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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时将其置于试件表面。污染物氢氧化钠水溶液(25%的溶液)、过氧化氢(30%的溶液)、黑色
鞋油的接触时间为10min±30s。
6.3.13 表面耐湿热性能
按GB/T17657—2022中4.50规定进行。地采暖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按GB/T41547—2022
中6.2.4规定进行。
6.3.14 表面耐冷热循性能
按GB/T17657—2022中4.40规定进行。地采暖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按GB/T41547—2022
中6.2.6规定进行。
6.3.15 耐热尺寸稳定性
按GB/T41547—2022中6.2.2规定进行。
6.3.16 耐湿尺寸稳定性
按GB/T41547—2022中6.2.3规定进行。
6.3.17 导热效能
按GB/T41547—2022中6.2.7规定进行。
6.3.18 耐光色牢度
按GB/T17657—2022中4.31规定进行。在6级蓝色羊毛标样的暴晒部分和未暴晒部分间的色差
达到灰色样卡4级时,暴晒终止。
6.3.19 甲醛释放量
按GB/T17657—2022中4.60规定进行。
6.3.2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按GB/T29899—2013中第7章、第8章规定进行。释放舱工作条件:温度(23±0.5)℃、相对湿度
(50±3)%,空气交换率(1.0±0.05)次/h,负载率1m2/m3。
6.3.21 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按GB/T22048—2022中8.2、8.3、8.4、第9章规定进行。
6.3.22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
按GB/T33042—2016中第7章、第8章、第9章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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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及偏差;
c) 理化性能中:
———实木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含水率、表面耐磨性能、表面耐划痕;
———集成材、胶合板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含水率、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浸渍剥离性
能、表面耐磨性能、表面耐划痕;
———纤维板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表面耐磨性能、表面耐
划痕;
———木塑复合材基材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含水率、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浸渍剥离性能、
吸水厚度膨胀率、表面耐磨性能、表面耐划痕。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中的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1次,有下列情况之
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7.4.1 检验批的组成与检验
7.4.1.1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为一批,组成检验批。
7.4.1.2 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随机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进行检验,试样抽取按块
计数。
7.4.2 外观质量检验
7.4.2.1 采取GB/T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4.0。见表5。
表5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样本样本大小累计样本大小接收数拒收数
0~15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3
34
151~28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4
35
281~5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6
5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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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续)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样本样本大小累计样本大小接收数拒收数
501~12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9
6
10
1201~32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5
12
9
13
3201~10000 第一
第二
125
125
125
250
7
18
11
19
10001~35000 第一
第二
200
200
200
400
11
26
16
27
注:批量超过35000块时,按另批处理。
7.4.2.2 同一块地板中存在多种类型缺陷时,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判别。
7.4.3 规格尺寸及偏差检验
7.4.3.1 厚度偏差、面层净长偏差、面层净宽偏差、直角度、边缘直度和翘曲度,采取GB/T2828.1—
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Ⅰ,接收质量限AQL为4.0进行抽样和判定。见表6。
表6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样本样本大小累计样本大小接收数拒收数
0~150 第一
第二
55
5
10
01
22
151~280 第一
第二
88
8
16
01
22
281~50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3
34
501~120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4
35
1201~32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6
57
3201~100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9
6
10
10001~350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5
12
9
13
注:批量超过35000块时,按另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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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 拼装离缝、拼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为10块,该10块样本从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
抽取,采取正常检验1次抽样方案。
7.4.4 理化性能检验
7.4.4.1 主要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见表7。如抽取试样数量不足可根据检测项目需要增加取样数
量,满足测试需求。
表7 主要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检验批的成品板数量初检抽样数复检抽样数
≤1000 6 12
≥1001 12 24
7.4.4.2 有害物质限量中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检验抽样,分别从同批量产品中随
机抽取面积不少于1m2 样品进行。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检
验,可在表7抽取的试样中制取。
7.4.5 判定规则
7.4.5.1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含水率、弹性模量、吸水厚度膨胀率、锁合力、耐热尺寸稳定性、耐
湿尺寸稳定性的算术平均值符合表2规定要求时,判该性能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7.4.5.2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静曲强度、内胶合强度、耐剥离力的算术平均值符合表2中规定要
求,且最小值不小于规定要求的80%时,判该性能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7.4.5.3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浸渍剥离性能6个试件中有5个及以上均符合表2规定要求,判
浸渍剥离性能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7.4.5.4 聚烯烃薄膜饰面木质地板的表面耐磨性能、表面耐划痕、漆膜附着力、表面耐污染性能、表面耐
湿热性能、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导热效能、耐光色牢度所有试件均符合表2规定要求,判该性能合格;
否则判不合格。
7.4.5.5 初检样本检验结果存在不合格指标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试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7.4.5.6 产品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理化性能及有害物质限量检验结果均达到相应要求时,判
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在产品适当部位或包装上,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商标(必
要时)、规格型号、数量、等级、聚烯烃薄膜类型、甲醛释放限量分级,以及适用地面辐射供暖场所情况等。
包装上可标注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标识。
8.2 包装
出厂时,产品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级分别包装。企业应根据产品特征提供相应的中文安装
和使用说明书。包装应防磕碰、划伤和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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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运输和贮存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产品应平整码放,防止污损,不应受潮、雨淋和暴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
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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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见表A.1
表A.1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省(区)、直辖市名称
木材平衡含水率(平均值)/
% 省(区)、直辖市名称
木材平衡含水率(平均值)/
%
黑龙江13.0 湖南15.9
吉林12.5 广东15.2
辽宁12.0 海南16.4
新疆9.5 广西15.2
甘肃10.3 四川13.1
宁夏9.6 贵州15.8
陕西12.8 云南14.1
内蒙古10.2 西藏8.3
山西10.7 北京10.6
河北11.1 天津11.7
山东12.8 上海14.8
江苏15.3 重庆15.9
安徽14.6 湖北15.2
浙江15.5 青海10.0
江西15.3 河南13.5
福建15.1 香港暂缺
澳门暂缺台湾暂缺
注: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CECS191:2005中,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的平均气候值计
算出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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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CECS191:2005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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