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393-2025 县级以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建设与管理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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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393—2025
代替DB35/T 1393—2013
县级以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建设
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raded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natural disaster emergency
shelter to the county and below-county level
2025 - 06 - 10 发布2025 - 09 - 10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分级分类与建设...................................................................... 4
6 平时管护............................................................................ 5
7 应急管理............................................................................ 7
8 信息发布............................................................................ 9
附录A(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分级规划建设.....................................10
附录B(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11
附录C(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各类设施配置.....................................12
附录D(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储备要求...................................13
参考文献.............................................................................. 14
DB35/T 1393—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5/T 1393—2013《自然灾害避灾点应急管理规范》,与DB35/T 1393—2013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章节的内容(见第3 章,2013 版的第3 章);
——增加了“基本要求”章节(见第4 章);
——增加了“分级分类与建设”章节(见第5 章);
——删除了“应急组织及职责”章节的内容(见2013 版的第4 章);
——修改了“平时管护”“应急管理”章节的内容(见第6 章、第7 章,2013 版的第5 章、第6 章);
——增加了“信息发布”章节(见第8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减灾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减灾中心、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福建省自然灾
害防治技术研究院、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翔、高路、黄惠娜、陈鑫、郭依心、叶杰琪、蔡辉腾、颜文垚。
本文件于201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5/T 1393—2025
1
县级以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以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级分类与建设、平时
管护、应急管理和信息发布。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以及自然村级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与管理。开发区、高新区等根据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可参照县级或乡镇(街道)级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
难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208.2 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26376 自然灾害管理基本术语
GB/T 44012 应急避难场所术语
GB/T 44013—2024 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
GB/T 44014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376、GB/T 44012、GB/T 44013—2024、GB/T 44014、GB 51143—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natural disaster emergency shelter
新建、改造和指定的,用于安置遭受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洪涝灾
害、台风与暴雨灾害、大风、冰雹、雪灾、风暴潮与海啸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或影响的应急
避难人员,具有一定生活服务保障功能的安全场所。
3.2
中心应急避难场所central emergency shelter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具有综合保障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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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来源:GB 51143—2015,2.0.4]
3.3
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sheltering
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于应急避难人员紧急避险、避难安置及其配套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所占有的使
用面积。
[来源:GB/T 44012—2024,5.4]
3.4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管护单位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unit of natural disaster
emergency shelter
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管护、急时运行、内部检查评估的单位。
4 基本要求
4.1 规划合理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总体统筹,编制本县域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
——遵循地方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综合分析城乡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公共服务设施和场
地空间等情况;
——在县域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研判自然灾害类型和风险水平;
——结合应急避难需求和可用应急避难资源、应急避难人口数量和空间分布特征等,科学确定应
急避难场所建设数量、分级分类布局和功能要求;
——总体可容纳人数不低于本辖区内因灾所需应急避难总人数的60%,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可容
纳避难人数不低于室内外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0%;
——做到城乡空间布局合理、资源统筹共享、功能设施完备、平急综合利用、管护使用规范。
4.2 选址安全
选址应综合评估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植被覆盖和有效避难面积等因素,并符合以下要求:
——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可能遭受滑坡、山洪、泥石流、洪涝、森林火灾、雷电易发区等自然灾害
威胁的区域或地段;
——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避开尾矿库影响区域;
——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放射物储放地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室外型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4.3 改造合理
4.3.1 应与教体文旅及城乡基础设施等融合共建,综合利用,实现平时、应急时功能转化顺畅,灾时
运行有序。
4.3.2 可利用其所在区域内具有宿住功能的文旅养老类、学校类、场馆类、乡村类、公园绿地类公共
设施,结合以下实际进行合理改造,并配套完善的应急供水、供电、照明和通信等设施设备。
——文旅养老类:可将宾馆酒店民宿、旅居研学基地、福利院等部分或全部改造为室内型避难场
所。
——学校类:可将学校宿舍、教室、礼堂等部分或全部改造为室内型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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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类:可将室内体育场馆、会展中心、文化馆等部分或全部改造成室内型避难场所。
——乡村类:可将乡镇(街道)、村(社区)办公服务场所部分或全部改造为室内型避难场所,
增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备。
——公园绿地类:可将开阔的公园绿地、学校操场、露天体育场等部分或全部改造为室外型避难
场所,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区域,增设应急排污
等设施设备。其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GB 21734 的要求。
4.4 场所可达
4.4.1 应便于就近避难,有可靠的交通连接,便于人员转移、应急物资的运输与配发。
4.4.2 宜建立与周边可使用的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点、直升机野外临时起降点的通信联络,在发
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能够迅速抢运遇险人员、转移受困群众和伤员、运输救灾物资等。
4.5 设防安全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设防要求应符合GB 51143—2015中3.2的要求。
4.6 建筑安全
4.6.1 室内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保证主体建筑和附属重要设施结构安全,与周边的安全距离等
应符合GB 50016 的要求,当无法确定建筑结构是否安全或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安全
性论证。
4.6.2 可容纳避难人数50 人以上的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应为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结构。新建或现有建
筑物改造、指定作为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其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6.3 具有地震灾害避险用途的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
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4.6.4 场所内主出入口通道应不少于2 个,多层应急避难场所楼梯及通道应有可直达首层的出口,且
应不少于2 个。楼梯及通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1.1 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避难场所,可设置1 个
安全出口或1 部疏散楼梯。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应急避难场所或多层应急避难场所的首层。
——3 层及以下,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
过50 人的多层应急避难场所。
4.7 场所适用
4.7.1 应做到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护方便;同时具有室内型、室外
型功能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综合考虑室内外布局,设备设施兼顾共用。
4.7.2 专业或义务救灾队伍与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在同一场所建设的,宜单独划定驻扎营地,并统
筹设置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存放区。
4.8 标识规范
4.8.1 标识铭牌、进出口路线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应统一规范设置。
4.8.2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应符合GB/T 44014 的规定,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及设置应符合GB 2894、
GB 13495.1—2015 和GB 15630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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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保障有效
应具备紧急情况下快速投入使用并持续运转的能力,保障实际可容纳避难人数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应
急功能,可在既有经济条件下提升舒适性和保障水平。
4.10 管理规范
应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确保避难场所有管护单位、有管理人员、有预案制度、有宣教演练、
有通信保障、有信息管理、有运维经费。
5 分级分类与建设
5.1 分级分类
5.1.1 依据管理层级不同,可分为:县级(含市辖区、县级市、县)、乡镇(街道)级、村(社区)
级、自然村级。
5.1.2 依据场所类型不同,可分为:室内型、室外型。
5.2 县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2.1 应满足本辖区范围内受灾群众紧急避险和应急安置需求,兼顾周边县转移安置需求。
5.2.2 各县应建设至少1 处县级室内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宜建设1 处可容纳避难人员300 人以
上的室内型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其所在区域内具有宿住功能的文旅养老场所、学校、体育场
馆等公共设施,结合实际进行改造或经评估后指定,使之具备较强的应急避险功能和生活舒适性,并与
权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改造费用、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配备、日常管护和平急转化使用等事项;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3 m2,避难时长4 d~14 d,具体见附录A。
5.2.3 各县应建设至少1 处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的室外型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 m2,
避难时长4 d~14 d,具体见附录A。
5.2.4 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功能分区和配置各类设施,具体见附录B 和附录C。
5.2.5 应根据实际需求储备应急物资,具体见附录D。
5.3 乡镇(街道)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3.1 应满足本辖区范围内受灾群众紧急避险和短期应急安置需求,宜兼顾邻近乡镇(街道)、村(社
区)转移安置需求。
5.3.2 乡镇(街道)应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村(社区)分布、历史灾害等情况,建设至少1 处乡镇
(街道)级室内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利用辖区内现有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或乡镇(街
道)政府现有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也可依托宾馆酒店、民宿、社会福利院等条件较好的文
旅养老场所,结合实际进行改造或经评估后指定,使之具备所需的应急避险功能,并与权属单位签订相
关协议;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5 m2,避难时长2 d~14 d,具体见附录A。
5.3.3 应建设至少1 处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的乡镇(街道)级室外型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
积不小于2 m2,避难时长2 d~14 d,具体见附录A。
5.3.4 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功能分区和配置各类设施,具体见附录B 和附录C。
5.3.5 应根据实际需求储备应急物资,具体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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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村(社区)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4.1 应满足本辖区范围内受灾群众紧急避险和短期应急安置需求。相邻村(社区)可共建应急避难
场所,但应满足共建村(社区)共同避难需求。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人数应满足服务区域主要灾种一次
灾害过程可能的最大集中转移安置人数要求。
5.4.2 村(社区)应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及分布、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历史灾害等情况,建设至少
1 处村(社区)级室内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利用其所在区域内的现有村办公用房、学校、
文化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建筑物,结合实际进行改造,使之具备基本的应急避险功能,并与
权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5 m2,避难时长2 d~7 d,具体见附录A。
5.4.3 村(社区)宜建设1 处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的村(社区)级室外型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
难面积不小于2 m2,避难时长2 d~7 d,具体见附录A。
5.4.4 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功能分区和配置各类设施,具体见附录B 和附录C。
5.4.5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物资,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进行物资保障,具体见附录D。
5.5 自然村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5.1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较高、较为偏远或易于因灾阻断交通的自然村宜建设自然村级自然灾害应急
避难场所,其建设应符合GB/T 44013—2024 中5.2 的规定。
5.5.2 主要用于应急避难人员紧急集合并转移到其他应急避难场所,其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 m2,
避难时长小于1 d,具体见附录A。
5.5.3 可利用其所在区域内符合应急避险要求的居民点等建筑物或采用帐篷、简易活动房进行紧急安置。
5.5.4 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功能分区和配置各类设施,具体见附录B 和附录C。
5.5.5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物资,具体见附录D。
6 平时管护
6.1 组织管理
6.1.1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以服务属地为主,兼顾周边需求为导向,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由县或乡镇(街道)建设、管护和使用;
——乡镇(街道)级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
——村(社区)级由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共建应急避难场所遵循属地原则,由应急避
难场所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管理;
——自然村级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统筹建设,村(社区)指定人员管护和使用。
6.1.2 应兼顾平时使用、灾时避灾、临时指挥等功能,制定以下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相关制度和文
件,乡镇(街道)、村(社区)及自然村可简化相关制度和文件: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日常管理制度;
——平急转换方案;
——启用后应急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和宣传。
6.1.3 管护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现状条件和避难需求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可容纳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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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和应急保障能力。
6.1.4 管护单位应开展全过程管理,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6.1.5 管护单位应对管理人员进行灾害避险、人员安置、应急设备设施使用等培训。管理人员宜获取
应急救护证书,掌握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
6.1.6 管理人员可由本场所专、兼职人员担任,也可由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
6.2 安全管理
6.2.1 管护单位应对场所内的供水设施、电气线路、燃气安全、消防设施等定期检查维护,做好记录。
6.2.2 指示标志,安全、消防标志标识等应醒目,管护单位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污损的标志标识。
6.2.3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对不满足疏散要求的隔离设施、杂物等应予清除,确保应急
车辆能直接通达避难场所。
6.2.4 村(社区)级以上日常应有固定或移动电话,并对外公布。县、乡镇(街道)和自然灾害风险
较大的村(社区)应配备卫星电话或应急窄带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并确保应急期间24 h 通信畅通。
6.3 物资储备管理
6.3.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应统筹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自然灾
害应急避难场所内的主要应急物资,实现资源共享。
6.3.2 县级、乡镇(街道)级应单独设立本场所物资储备仓库。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按照可容纳人
数或实际需求进行测算,满足启用开放期间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医疗需求和安全需求。
6.3.3 物资储备可采用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储备品种和布局,宜与当地商场、超
市、饭店、加油站、辖区内卫生医疗单位等签订合作协议,以备货、配送等方式给予应急物资保障,应
急时物资配送供应时间不宜超过1 h。自然村级的应急物资可由村(社区)或县级、乡镇(街道)政府
进行调拨。
6.3.4 管护单位应妥善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物资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更(轮)换应急物资,保
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
6.4 预案及演练
6.4.1 管护单位应制定本场所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指挥、场所启用、转移安置、疏散引
导等内容。村(社区)、自然村级可制定简单可行的避险转移应急处置方案。
6.4.2 管护单位应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红十字会、周边社区、学校、老人活动中心等
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6.5 信息化管理
6.5.1 应据实填报和及时更新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并接入全国应急避难场所辅助调度系统。
6.5.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位置信息;
——日常及应急通信联络;
——服务范围内的主要风险和避灾路线“一张图”;
——避难人员统计和出入管理;
——应急物资出入库管理;
——相关台账和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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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
6.5.3 县级、乡镇(街道)级应装设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村(社区)级宜装设地震预警信息接收
终端,并接入全省预警信息发布“一张网”。
6.5.4 可容纳避难人数50 人以上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宜在主要出入口、应急集散区、公共服务区
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7 应急管理
7.1 场所启用
7.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收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7.1.2 在收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或上级指令时,管护单位应根据服务区域受灾群众数量、避难时
长等因素,开展急时评估,核查避难场所现状、资源和容纳能力。
——经评估避难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有效避难面积不足、设施设备损坏或应急资源不足的,应立
即采取措施抢修抢建或补充,难以修复或补充到位的,应降低避难场所的可容纳人数、避难
时长或不予启用。
——经评估不可启用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及时告知受灾群众,并说明原因。
7.1.3 在地震发生后,应由专业机构依据GB/T 18208.2 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7.1.4 对于可能受台风路径、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避难场所,应由相关单位评估通过后启用。
7.1.5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前应按照平急转换方案,停止场所内与防灾避难无关的活动,有序
转换场所空间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标志标识、预留接口等,实现应急功能转换。
7.1.6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管护单位应在场所启用前组织人员分工,补充调配应急物资,排查和消
除可能的安全隐患,满足应急功能需求。
7.2 急时运行
7.2.1 启用运行期间应按制度或预案要求成立急时管理机构或相关工作组,配备管理人员和志愿者,
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
7.2.2 管护单位应主动招募和接收志愿者,鼓励有能力的避难人员作为志愿者参与避难场所管理服务
工作。
7.2.3 启用运行期间,每50 名避难人员应至少安排1 名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医疗、公安、心理
辅导、学龄教育辅导等人员。避难人员较少时,管理人员和志愿者可身兼多职。
7.2.4 管理人员应协助当地政府和部门有序引导避难人员到达避难场所,对避难人员逐一登记造册,
教育引导避难人员自觉遵守避难场所管理规定。
7.2.5 启用运行期间,管理人员应24 h 值守,及时了解灾情变化、避难人员状况、应急物资存量及调
配情况、场所内舆情信息,及时检查避难场所内建筑、消防、燃气、水电等安全状况,及时收集、报送
相关信息。
7.2.6 管理人员和志愿者应按制度或预案要求做好避难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为避难人员提供应急宿住、安
全饮食、卫生盥洗、医疗服务等基本生活保障,关注避难人员思想情绪变化,做好避难人员的心理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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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物资保障
7.3.1 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后,管护单位应将可接纳或已接纳转移安置人数、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
情况及现有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及时反馈给应急管理部门。
7.3.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制定应急物资接收发放方案,明确接收、发放程序,全过程登记造册,
做到按需有序发放。如灾害发生初期应急物资供给不足的,应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需要。避
难场所管理人员应引导避难人员正确使用应急物资,不得出售、出租或随意抛弃。
7.3.3 避灾工作结束或避难人员撤离后,管理人员应及时清点整理应急物资。帐篷、折叠床、未动用
的应急物资等应及时回收;发放给避难人员个人的防寒服、棉大衣、棉被、毛毯、毛巾被、夏凉被、家
庭照明灯等应急物资可不回收;处于保质期内的其他应急物资应分类妥善管理,或用于困难群众临时生
活救助。
7.4 生活保障
7.4.1 避难人员到达应急避难场所后,管理人员应根据避难人员的性别、年龄差异、家庭情况、病患
特别需求等,及时安排床(铺)位或休息处,分发必要的生活用品。避难人员宿住宜以家庭为单位分配
房间或救灾帐篷。集体宿住时,床铺(折叠床)、被褥等应每人1 床(可带1 儿童),床位间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0.6 m。
7.4.2 可采用集中堂食、自助炉灶、外部送餐、方便食品等方式,保障避难人员的日常用餐需求,并
适当考虑婴幼儿、老人、病患等人群的特殊需求。
7.4.3 应急供水保障宜在城镇给水管网的基础上,选择设置应急储水设施、应急取水设施或储备瓶装
水。应急避难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饮用水供给宜配置加热装置。
7.4.4 应急供电保障可采用双回路供电,或以光伏发电及储能系统、汽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应
急供电应优先保障应急照明、应急供水、应急广播和应急通信需要,具体见附录C。
7.5 卫生保障
7.5.1 应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卫生厕所,有宿住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淋浴间,厕所和淋浴等卫
生设施的总量应根据可容纳避难人员数量确定。厕位数量不能满足应急避难人数需求时,可设置移动式
厕所作为补充。
7.5.2 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垃圾收容设施,并及时清理。
7.5.3 管理人员应关注避难人员身体状况,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急避
难场所应与周边医院、卫生所建立联系,必要时及时将伤病员转移送医。
7.6 关闭恢复
7.6.1 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人员应向避难人员告知关闭时间、撤离
准备及注意事项,组织避难人员有序撤离。
7.6.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关闭后,管理人员应开展以下工作:
——检查清点物资消耗,设施设备缺失、损耗或功能失效,场所污损等情况,建立相关台账;
——对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效果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优化布局和预案改进等建议。
7.6.3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关闭后,管护单位应对应急避难场所物资、设施设备等进行补充、修复
和更新,及时恢复场所的日常功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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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信息发布
8.1 信息发布应真实、及时并方便公众获取。
8.2 日常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
——基本信息:名称、位置、避难种类、可容纳人数等;
——紧急联系方式和群众求助渠道;
——当地自然灾害风险分布与转移疏散示意图。
8.3 急时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
——开启通告;
——当地灾害预报预警及灾情发展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措施;
——关闭通告。
8.4 有关信息可通过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的信息公告栏、应急广播、电子显示屏和无线网络等渠道进
行发布,信息发布时宜增加地方方言播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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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分级规划建设
不同级别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见表A.1。
表A.1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建设
项目
级别
县级避难场所
乡镇(街道)级
避难场所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自然村级避难场所
室内型室外型室内型室外型室内型室外型室内型室外型
避难种类
单一性或
综合性自
然灾害
地震灾害
为主,不宜
用于洪涝
灾害
单一性或
综合性自
然灾害
地震灾害
为主,不宜
用于洪涝
灾害
单一性或
综合性自
然灾害
地震灾害
为主,不宜
用于洪涝
灾害
单一性或
综合性自
然灾害
地震灾害
为主,不宜
用于洪涝
灾害
人均有效
避难面积
(m²)
3 2 2.5 2 2.5 2 2 2
避难时长
(d)
4~14 4~14 2~14 2~14 2~7 2~7 ≤1 ≤1
物资供应
响应时间
(h)
≤1 ≤1 ≤1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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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
不同级别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功能分区的构成见表B.1;其中,室外型避难场所应急宿住区
宜设置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表B.1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
功能分区
级别
县级避难场所
乡镇(街道)级
避难场所
村(社区)级
避难场所
自然村级
避难场所
室内型室外型室内型室外型室内型室外型室内型室外型
应急集散区√ √ △ √ ○ √ ○ ○
应急宿住区
男女休息室√ √ √ √ √ √ △ △
家庭休息室△ △ △ △ △ △ ○ ○
特殊人员休息室√ √ △ △ ○ ○ ○ ○
指挥管理区
登记问讯√ √ √ √ △ △ ○ ○
安全保卫√ √ √ √ △ △ ○ ○
医疗救治区√ √ △ △ △ △ ○ ○
物资储备区√ √ √ √ △ △ ○ ○
清洁盥洗区
卫生间√ √ √ √ √ √ ○ ○
淋浴房√ √ √ √ △ △ ○ ○
餐饮服务区
厨房√ △ △ △ ○ ○ ○ ○
食堂△ △ ○ ○ ○ ○ ○ ○
垃圾储运区√ √ √ √ √ √ ○ ○
应急停车区√ √ √ √ △ △ ○ ○
文体活动/临时教学区√ √ △ △ ○ ○ — —
注:“√”表示应配备;“△”表示宜配备;“○”表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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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各类设施配置
不同级别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设施配置见表C.1。
表C.1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各类设施配置
项目
级别
县级避难场
所
乡镇(街道)
级避难场所
村(社区)级
避难场所
自然村级避
难场所
应急供水设施应急水源/蓄水池/水井√ √ △ ○
应急供电设施
双回路供电/汽柴油发电机/光伏
发电及储能系统
√ △ △ ○
应急照明设施
室内固定式应急照明/室外灯杆
式应急照明
√ △ △ ○
医疗救护设施血压计/AED 自动体外除颤器√ △ ○ ○
应急消防设施
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
消防栓/灭火器等
√ √ √ ○
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广播系统√ √ √ ○
视频监控√ △ ○ ○
有线/无线网络√ √ ○ ○
固定电话/手机√ √ √ ○
卫星通信/应急窄带无线通信√ √ △ ○
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 △ —
温度调节设施空调√ △ ○ —
应急排污设施(室外
场所)
应急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
施/移动式厕所
√ √ △ ○
垃圾收容设施
垃圾箱/垃圾桶/垃圾收集房/垃
圾站
√ √ √ √
注:“√”表示应配备;“△”表示宜配备;“○”表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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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储备要求
不同级别避难场所的物资储备,可参考表D.1。
表D.1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参考表
所属功能区应急物资名称单位数量
县级
避难场所
乡镇(街
道)级
避难场所
村(社区)
级
避难场所
自然村
级避难
场所
应急宿住区
床铺/折叠床张按可容纳避难人数√ √ √ —
被褥/毛巾被床按可容纳避难人数√ √ √ —
草席/防潮垫床按可容纳避难人数○ ○ ○ —
清洁盥洗区
洗漱用具套按可容纳避难人数√ √ √ —
脸盆/水桶个按实际需求√ √ √ —
餐饮服务区
灶具套按实际需求√ △ ○ —
个人餐具套
按可容纳避难人数及
实际使用需求
√ √ √ ○
物资储备区
小方凳张按实际需求√ √ √ ○
饮用水及食品箱按实际需求√ √ √ √
应急五小件:安全帽、
防雨护具、救生衣、强
光手电筒、救生哨
套
按避难场所管理人员
人数,并适当考虑志
愿者、紧急避难人数
√ √ √ ○
铜锣、手摇警报器套按实际需求○ △ △ △
医疗物资:医疗应急包、
常用药品
盒按实际需求√ √ √ ○
注:“√”表示应配备;“△”表示宜配备;“○”表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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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T 33744—201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
[2] GB/T 35624—2017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3] JGJ 36—201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4] MZ/T 027 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基本术语
[5] MZ/T 052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6] YJ/T 26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
[7] 建标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10]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
[12]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
[13]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1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2023〕76号)
[15] 《关于印发应急避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2023〕135号)
[16] 《关于印发应急避场所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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