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6093—2025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
2025 - 05 - 27发布
2025 - 06 - 03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磊、谢晓婷、刘立华、杨艳玲、王智勇、王婧雅、兰炜迪、孙聪影、张昊、权琦泽、郭佳航、杜婧茹、张洁、王希衡、李炳、赵子岳、刘鹏、焦跃腾、张戈、王龙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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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外业调查和资料收集、工程测绘、划定范围和标准、设计洪水分析计算、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划定成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列入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SL/T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1 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T 278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SL 723 治涝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外业调查和资料收集 现场查勘及调查收集河湖相关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有无堤防及完整程度、滩槽分布及植被情况等。 收集必要的水文气象、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等资料。 调查收集河湖名录及划界情况。 调查收集河湖涉及的水库、涵洞、水闸、泵站、分洪口门等水利工程,以及主要的跨、穿、临河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级等。 收集已批复的相关规划及设计成果,包括河湖的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整治规划、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设计文件等。
5 工程测绘 测绘内容
5.1.1 有堤防的河湖现状或设计堤防背水侧堤脚线。
5.1.2 无堤防行洪河道或过流能力不满足要求的排涝河道纵横断面,无堤防过流能力满足要求的平原排涝河道岸边线。
5.1.3 穿越城市、村镇等重要河段局部地形图。 测绘技术要求
5.2.1 平面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2 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重要河道局部地形图、宽度较小河道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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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不小于1:2000。
5.2.3 纵横断面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1000。
5.2.4 横断面测量间距一般不大于200m,河道断面变化较大的河段应加密测量。
6 划定范围和标准 划定范围
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确定的河湖名称、河源、河口、长度进行划定。 防洪标准
河湖的防洪标准原则上按相关规划确定,没有规划的根据保护对象按GB 50201和SL 723相关规定确定。
7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设计洪水计算方法
7.1.1 有已批复的设计洪水成果的可直接采用。
7.1.2 无批复设计洪水成果的,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a) 有实测水文资料的,且系列长度满足要求的,直接采用实测资料法进行设计洪水计算;
b) 无实测资料或有实测水文资料的但系列长度不满足要求的,采用暴雨途径间接推求设计洪水,主要方法有推理公式法、瞬时单位线法、经验公式法及平原除涝手册法等;
c) 对于同一条河道上下游相邻河段,流域面积相差小于20%的,可采用面积比法进行设计洪水计算。 设计洪水计算成果
7.2.1 采用实测资料法计算的内容包括实测系列、历年洪峰洪量、历史大洪水重现期、频率曲线图。
7.2.2 采用暴雨途径法间接计算的内容包括流域特征值、暴雨参数、设计暴雨及计算过程中的相关参数。
7.2.3 洪水成果经合理性分析后选用。
8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8.1.1 有堤防段河道
8.1.1.1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两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以堤防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现状堤防未达标,按设计断面确定堤防背水侧堤脚线。
8.1.1.2 根据GB 50286的规定,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从堤防背水侧堤脚计起,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m~20m,2、3级堤防为20m~10m,4、5级堤防为10m~5m。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穿(临)村段,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
8.1.1.3 不以堤身结构安全需要进行的堤身加宽培厚,且有明显堤脚的堤防,根据原设计有效防洪断面确定堤脚线,按照8.1.1.2外延不小于护堤地宽度划定管理范围线。
8.1.1.4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8.1.1.5 河道管理范围宜包括已通过合法征地的区域。
8.1.2 无堤防段河道
8.1.2.1 无堤防行洪河道,其管理范围原则上按照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宽浅式、无明显河型、出山口、过村庄等河段,以满足河道行洪能力、保护对象防洪安全为原则确定,具体经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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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 无堤防的排沥河道,流域面积在大于等于200km2的,其管理范围原则上以河口边线之外不小于3m确定;流域面积在200km2~50 km2的,其管理范围原则上以河口边线之外1m~3m确定;流域面积小于50km2的,其管理范围原则上以河口边线之外不小于1m确定。
8.1.3 入海河口段
入海河口段按照规划堤防或治导线,并考虑向海域适当延伸进行划定。
8.1.4 正在治理河段
对于已批复治理规划、实施方案的河道,且治理工程正在实施的,可按批复的管理范围划定。
8.1.5 干流河道与支流河道交汇处
干流河道与支流河道交汇处的管理范围线应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走向进行闭合衔接。
8.1.6 设计洪水位确定
8.1.6.1 有堤防的河道、无堤防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设计洪水位推算;无堤防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需推算设计洪水位。
8.1.6.2 设计洪水位推算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 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8.2.1 有堤防段湖泊
8.2.1.1 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线内区域。
8.2.1.2 根据GB 50286的规定,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从堤防背水侧堤脚计起,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m~20m,2、3级堤防为20m~10m,4、5级堤防为10m~5m。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穿(临)村段,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
8.2.2 无堤防段湖泊
无堤防湖泊,其管理范围原则上按照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难以准确确定洪水位的,可按汇入湖泊的河流防洪标准相应水位确定,且不应小于湖泊岸坎(线)围合范围。
9 划定成果 河湖管理范围坐标成果
根据各河段、湖泊防洪标准、有无堤防、堤防等级等差异情况,结合行政区划,分段描述划定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堤防情况、划定原则、主要控制节点位置、管理范围矢量边线点位坐标等。 河湖管理范围附图成果
9.2.1 绘制河湖管理范围索引图,反映河道流经的县界、铁路、公路、支流汇入河段、重要村庄等。
9.2.2 绘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平面布置图,反映堤防背水侧堤脚线或岸边线、划定的管理边线、管理范围坐标序号、及其它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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