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辽) 566-2025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石油化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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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辽宁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辽) 566—2025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石油化工行业

The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Metrology in Key Organization of

Carbon Emission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2025-5-21 发布2025-6-21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归口单位:辽宁省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本规范委托辽宁省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董璐(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琪(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任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张志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

梁治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

代伟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

参加起草人:

刘蕾(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孙义(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目录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碳计量管理························································································ (2)

4.1 总则·······························································································(2)

4.2 组织与管理······················································································(2)

4.3 碳计量管理制度················································································(3)

4.4 碳计量目标······················································································(3)

5 碳计量人员························································································ (3)

5.1 碳计量人员配备················································································(3)

5.2 人员培训和资质················································································(3)

6 碳计量器具························································································ (4)

6.1 碳计量器具配备················································································(4)

6.2 碳计量器具管理················································································(4)

7 碳计量数据························································································ (6)

7.1 总则·······························································································(6)

7.2 碳计量数据采集与处理·······································································(6)

8 自查与整改························································································ (8)

8.1 自查·······························································································(8)

8.2 整改·······························································································(8)

9 碳计量审查························································································ (8)

9.1 碳计量审查的原则·············································································(8)

9.2 碳计量审查的边界·············································································(8)

9.3 碳计量审查的内容·············································································(8)

9.4 碳计量审查的方法·············································································(9)

9.5 碳计量审查程序················································································(9)

附录A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人员一览表···················································· (12)

附录B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管理用表/图(格式) ································ (13)

附录C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一览表(格式) ········································(18)

附录D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石油化工行业···················· (21)

附录E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 ········································(29)

附录F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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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言

为加强辽宁省石油化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及GB/T 32151.15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方法与报告指南》等,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石油化工行业》(以下简称本规

范)。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工作要求,以及对其开展碳计量审查

的方法、内容和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石油化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审查。石油化

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碳计量审查机构开展的碳计量审查、石油化工行业

非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审查可参照进行。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32151.15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

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源自:GB/T 32150-2015,3.1]

3.2 碳计量carbon metrology

碳计量是关于碳测量的科学及其应用,是实现碳测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

动,是通过特定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碳排放(清除)进行测量、统计和管理的过程,其目

标是使碳排放(清除)数量能够准确、高效、高质量的测量。

3.3 重点排放单位key organization of emission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

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源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2.1 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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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碳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metrology

直接或间接用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实测、计算的器具。

3.5 碳计量数据data of the carbon metrology

用于温室气体排放实测、计算的原始数据,包括经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获得的数据和

委托外部技术机构提供的数据。

3.6 碳计量审查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metrology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碳计量数据的管理、碳

计量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等碳计量工作情况审核与检查。

[源自:JJF 1356-2012,3.1,有修改]

3.7 碳计量审查技术机构technical institution for the carbon metrology examination

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同时具备碳计量审查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

3.8 排放源emission source

可单独识别的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装置或过程。

3.9 源流source stream

由于其消耗或生产而在一个或多个排放源产生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燃料类型、原材

料或产品。

3.10 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等。

[源自:GB/T 32150-2015,3.12]

3.11 排放因子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源自:GB/T 32150-2015,3.13]

4 碳计量管理

4.1 总则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碳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碳计量管理职责,加强碳计量管理,确

保碳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4.2 组织与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碳计量工作的最高管理者,确立碳计量主管部门,设置碳计量岗

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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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碳计量管理制度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碳计量管理职责;碳计

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碳计量数据采集、

处理、应用、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上岗管理制度;碳计量工作

自查和整改制度等。

4.4 碳计量目标

4.4.1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减排目标,确定碳计

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4.4.2 碳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保碳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2)确保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确保按源流实现分类计量;

4)确保碳计量符合现行有效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

求;

5)确保碳计量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应用。

4.4.3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目标的评价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目标的评

价可与自查相结合,评价周期宜为每年一次。

5 碳计量人员

5.1 碳计量人员配备

5.1.1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碳计量管理工作,保证碳计量职

责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5.1.2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

作,依法实施碳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5.1.3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审核,保证碳计量数据完

整、真实、准确。

5.1.4 重点排放单位应填写并及时更新碳计量人员一览表,如附录A 所示。

5.2 人员培训和资质

5.2.1 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计量管理、碳计量器具维护、碳计量数据采集、碳计量数据统计分

析等人员至少1 人,应具备3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理工科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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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管理员证书,并为长期聘用人员,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碳计量相关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操作技能等,培训

频次每年不宜少于1 次。

5.2.2 重点排放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等人员应至少1 人取得二级(含)以上注册计量师资格

证书或具备温室气体排放测量相关专业领域3 年以上工作经历,经授权上岗。

5.2.3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

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6 碳计量器具

6.1 碳计量器具配备

6.1.1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6.1.1.1 企业应配备满足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法按源流分类要求的计量器具,宜配备满足实测法

要求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器具。

6.1.1.2 碳计量器具配备种类、数量、计量性能等应满足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的

要求。

6.1.1.3 企业宜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器具,并建立温室气体

排放管理等信息系统。

6.1.2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6.1.2.1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附录D 中对计量性能的要求。

6.1.2.2 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获得碳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计量

性能应满足附录D 的要求,不符合附录D 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

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现行有效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碳排放核

算与报告要求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数据获取要求。

6.1.2.3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源流种类,确定碳流向和计量采集点,形成碳流向图和碳计量采

集点网络图,以此确认需配备的碳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按附录B 《重点排

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用表/图》的格式要求形成文件。

6.2 碳计量器具管理

6.2.1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碳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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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碳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碳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量值

准确可靠。

6.2.2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器具台账或碳计量器具一览表,如附录C 所示。台账或一览

表中应准确列明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

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溯源方式、溯源机构、溯源周期、所属部门、安装地点等信息。

6.2.3 在用碳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便查验和管理。

6.2.4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碳计量器具需求和实际配备情况进行评审,以持续满足碳排放核

算的要求。

6.2.5 重点排放单位无法自行维护的碳计量器具,应委托具备能力的机构进行维护并提供维护

证明。

6.2.6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2.6.1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附录B 图B.3、图

B.4);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确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

传递标准。

6.2.6.2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定/校准碳计量器具的,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

格。

6.2.6.3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附录C 中明确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溯源机构和溯源周期,并遵守

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2)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重点

排放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3)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

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6.2.7 碳计量器具使用

6.2.7.1 在用碳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

6.2.7.2 碳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

6.2.7.3 碳计量器具应在满足规定的环境条件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

6.2.7.4 对影响碳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或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

他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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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 在用碳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可能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悖、产生不正确的

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

止使用、隔离存放,加贴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

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6.2.7.6 使用碳排放量在线监测系统用于碳排放核算的,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维护,

检查运行维护记录是否有效。

6.2.8 碳计量器具档案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碳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计量器

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操作作业指导书(必要

时);报废处置记录;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7 碳计量数据

7.1 总则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碳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和质量

控制。

7.2 碳计量数据采集与处理

7.2.1 碳计量数据采集原则

碳计量采集数据应与碳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或按照规定的方法如实引用委托

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数据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7.2.2 碳计量数据采集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数据采集方法、采集时间和测量频次。

碳排放量核算报告数据由若干个参数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确定每一个

参数的获取方式。获取方式来源于计量器具测量值的,应明确该参数所使用的所有计量器

具名称、出厂编号和计量性能。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关键数据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受控条件包括:符合“指南”或

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标准、国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碳计量器具,设

备已得到维护和检定/校准;使用经确认有效的采集标准、规范、程序和记录表格式;具备所

要求的环境条件;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合理的结果报告方式。

委托外部检测的数据,应满足“指南”或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标准、国家/地方计量技

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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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采集方式

7.2.3.1 人工采集,使用受控的数据采集记录格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

7.2.3.2 自动采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碳计量数据的网络化采集,应明确采集的计量器具和

采集用途,碳计量数据应备份归档。

7.2.4 碳计量数据记录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关键数据的,应按规定时间、频次记录碳计量采集数据,并可追

溯到相应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应填写准确、清晰,记录内容包括:

1)使用的碳计量器具、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2)碳计量采集原始数据;

3)采集、复核(审核)人员确认;

4)采集时间;

5)碳计量器具获得数据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应至少保存5年。

7.2.5 碳计量数据处理

7.2.5.1 碳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可靠。人工记录的数

据需修改的,应在修改的数据上划改,并注明修改人员和修改日期。自动采集的数据需修改

的,应记录修改人员、修改时间、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内容,注明修改的原因。

7.2.5.2 当碳计量器具所获取的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获取时,应按照“指南”或国家/地方标准或

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数据缺失处理方式。

7.2.5.3 经处理后的碳计量数据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7.2.6 碳计量数据应用

7.2.6.1 重点排放单位应将碳计量数据作为开展碳盘查、碳核查、碳交易、碳减排、碳审计等

工作的基础,碳计量数据应能追溯至自行监测的数据或委托外部检测的数据。

7.2.6.2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碳计量数据进行分析。

7.2.7 碳计量数据质量控制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比对计量器具测量结果;

2) 建立异常数据检查处理制度;

3) 可行时,应对计量器具进行期间核查;

4) 外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应包括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检测报告应载明收到样品的

时间、样品对应的月份、样品测试标准、收到样品重量和测试结果对应的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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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查与整改

8.1 自查

8.1.1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制定碳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以验证其碳计量工作符合本单位

碳计量管理制度和本规范的要求。自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程序、检查方

法和报告格式等。

8.1.2 自查应形成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E 自行制定。

8.1.3 自查应形成报告,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F 制定,至少应覆盖其全部内容。

8.2 整改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重点排

放单位应在自查过程中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配备和使用情况填写附录B ,明确计量器具的准

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计量性能。

9 碳计量审查

9.1 碳计量审查的原则

1)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原则;

2)遵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原则;

3)参与碳排放核算(核查)的计量数据可溯源的原则;

4)依托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体系、管理体系,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5)独立、公正、保密的原则。

9.2 碳计量审查的边界

审查的企业边界以“指南”中确定的核算边界为准,包括边界内的排放源、碳计量器

具、碳计量数据、碳计量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

位为企业边界,审查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

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

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运输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

食堂、车间浴室等)。

9.3 碳计量审查的内容

碳计量审查内容应包括本规范中4 至8 章节规定的碳计量管理、碳计量人员、碳计量器

具、碳计量数据等内容,以及企业定期自查与整改形成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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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碳计量审查的方法

按照本规范对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碳计量数据、碳计量人员、碳计量管理制度等是

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碳排放量核算报告中包含的碳计量数据及过程应得到有效控制。

9.5 碳计量审查程序

9.5.1 审查组织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审查组按照本规范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进行审查。

9.5.2 审查组

碳计量审查组由至少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组长,审查组成员应具备被审查的重点排

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经验,以及计量专业技术知识。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

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审查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等方面的因素,确定成员的任务分工。组长的职责包括:制定审查计划;对审查组成员进行

工作分工;与被审查单位联络协调;审定并提交审查报告。

9.5.3 审查方式

碳计量审查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9.5.3.1 重点排放单位准备

接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关于碳计量审查的通知后,重点排放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以下

自查资料:

1)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设置框图;

2)碳计量工作自查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F 自拟);

3)碳计量管理制度;

4)碳计量人员一览表(附录A)及任职证明文件;

5) 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含碳流向图、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及其附表(附录

B);

6)碳计量器具一览表(附录C);

7) 审查期内的碳盘查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碳核查报告、碳审计报告、具

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验报告和节能减碳改造技术报告等。

9.5.3.2 进行现场审查时,重点排放单位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9.5.4 资料审查

审查组应依据本规范和“指南”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确认其准确性和可信度,为现场审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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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现场审查

9.5.5.1 审查组在资料审查基础上,依照本规范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并于现场审查前2个工作日

通知被审查单位做好准备。审查计划包括审查目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时间、审查

人员分工、审查要求等内容。

9.5.5.2 现场审查采取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

9.5.5.3 一般情况下,现场审查时间不超过两天。

9.5.5.4 现场审查程序

1)首次会议

由审查组组长主持,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碳计量管理有关人员和审查组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包括:审查组宣布审查计划,被审查单位介绍基本情况和碳计量工作情况。

2)分工审查

审查组人员按照分工开展现场审查,填写《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

录E)。

3)情况汇总

分工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审查结论。

4)交换意见

审查组与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就审查情况和结论交换意见。

5)编制审查报告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组长根据审查汇总情况和现场审查时确定的审查结论,编

制《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见附录F)。

6)末次会议

由审查组组长主持,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碳计量管理有关人员和审查组成员参加。审查

组通报现场审查情况和结论,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9.5.6 审查结论确定

9.5.6.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记录表》列出47 项内容,每一项的评定结论分“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三种。符合条款要求,结论为“符合”;不符合条款要求, 结论为

“不符合”;条款要求对被审查单位不适用,结论为“不适用”。

9.5.6.2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将审查结论分为“A 级”、“B 级”、“C 级”三

级。单项评定结论全部为“符合”,审查结论为“A 级”;含“应”要求的条款评定结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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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部为“符合”,其他条款有1 项及以上评定结论为“不符合”,审查结论为“B 级”;有1

项及以上含“应”要求的条款评定结论为“不符合”,审查结论为“C 级”。

9.5.7 审查结果处理

9.5.7.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向组织审查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重点

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审查情况汇总表》等资料。

9.5.7.2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资料,下达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结果告知

书,对审查结论为“B 级”的重点排放单位,建议其对审查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提高,对审查结

论为“C 级”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其对审查不符合项进行限期整改。

9.5.7.3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审查组对重点排放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资料或现场确认。对整改后

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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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录A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人员一览表

表A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人员一览表

序号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岗位及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岗位培训、考试情况岗位资格证号备注

注:

1.实际审查情况重点关注人员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2.岗位及职务一栏按照“碳计量器具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分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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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管理用表/图(格式)

表B.1 源流一览表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序号排放源类别源流种类备注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购入和输出的电力及热力产生的排放

工业

生产

过程

排放

催化剂连续烧焦排放

催化剂间接烧焦排放

氧化沥青装置排放

碳酸盐脱硫过程排放

制氢装置排放

石油焦煅烧装置排放

环氧乙烷/乙二醇生产装置排放

其他产品生产装置排放

乙烯裂解装置排放

火炬系统排放

二氧化碳回收利用

实测法-有组织排放

其他形式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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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图B.1 碳流向图(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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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图B.2 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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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图B.3 ××××检定装置量值传递/溯源框图(参考件)

××××有限公司××××检定装置量值传递/溯源框图

文件编号:

共1 页第1 页

上一级计量器具本级计量器具下一级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名称: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保存机构:

------------------------------------------- 检定或校准方法----------------------------------------------

计量标准名称: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 检定或校准方法-------------------------------------------------

计量器具名称: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器具名称: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

JJF(辽)566—2025

17

图B.4 ××××碳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参考件)

××××有限公司××××碳计量器具量值

传递/溯源框图

文件编号:

共1 页第1 页

上一级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名称: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保存机构:

------------------------------------------- 检定或校准方法----------------------------------------------

计量器具名称: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 测量方法--------------------------------------------------

名称:

量的名称:

计量范围:

碳计量器具碳计量对象

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

名称:

量的名称:

计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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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录C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一览表(格式)

表C.1 化石燃料燃烧碳计量器具一览表

核算

方法

源流

种类

计量

项目

计量器

具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编号

测量

范围

不确定度/

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

误差

溯源

方式

溯源

机构

溯源

周期

溯源

依据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所属

部门

安装

使用

地点

计量器具配

备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

表C.2 购入和输出的电力及热力产生的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

核算

方法

源流

种类

计量

项目

计量器

具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编号

测量

范围

不确定度/

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

误差

溯源

方式

溯源

机构

溯源

周期

溯源

依据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所属

部门

安装

使用

地点

计量器具配

备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

JJF(辽)566—2025

19

表C.3 工业生产过程碳计量器具一览表

核算

方法

源流

种类

计量

项目

计量器

具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编号

测量

范围

不确定度/

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

误差

溯源

方式

溯源

机构

溯源

周期

溯源

依据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所属

部门

安装

使用

地点

计量器具配

备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

表C.4 购入和输出的电力及热力产生的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

核算

方法

源流

种类

计量

项目

计量器

具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编号

测量

范围

不确定度/

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

误差

溯源

方式

溯源

机构

溯源

周期

溯源

依据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所属

部门

安装

使用

地点

计量器具配

备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

表C.5 火炬系统碳计量器具一览表

核算

方法

源流

种类

计量

项目

计量器

具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编号

测量

范围

不确定度/

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

误差

溯源

方式

溯源

机构

溯源

周期

溯源

依据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所属

部门

安装

使用

地点

计量器具配

备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

JJF(辽)566—2025

20

表C.6 二氧化碳回收利用碳计量器具一览表

核算

方法

源流

种类

计量

项目

计量器

具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编号

测量

范围

不确定度/

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

误差

溯源

方式

溯源

机构

溯源

周期

溯源

依据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所属

部门

安装

使用

地点

计量器具配

备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

表C.7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一览表

核算

方法

源流

种类

计量

项目

计量器

具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编号

测量

范围

不确定度/

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

误差

溯源

方式

溯源

机构

溯源

周期

溯源

依据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所属

部门

安装

使用

地点

计量器具配

备是否符合

要求

(是/否)

注:

1. 表C.6、C.7根据实际配备情况填写,如不涉及二氧化碳回收利用或碳排放实测,可不填写。

2. “核算方法”、“排放源”、“源流种类”、“计量项目”,请参照附录D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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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石油化工行业

表D. 1 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计量方法源流种类(计量方法)/排放形式

配备率

主要碳源流次要碳源流微量碳源流

计算法燃料、原料或产品

排放因子法

活动数据100% 100% 60%

排放因子100% 100% 60%

质量平衡法100% 100% 60%

其他100% 100% 60%

实测法

有组织排放100%

无组织排放100%1

注:1.无组织排放量总计大于1000 吨(含)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排放量或高于企业年度总排放量的2%(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无组织排放计量器具

配备率应为100%,否则可不配备。

2. 购入和输出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计量器具配备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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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D. 2 计算法中排放因子法计量器具配备及其技术要求

排放源源流种类计量项目计量器具类别技术要求(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

化石燃料

燃烧排放

固态燃料

:煤炭等

活动

数据

燃煤的消耗量衡器

非自动衡器(准确度等级):Ⅲ 级

自动衡器(准确度等级):皮带秤0.5 级,自动轨道衡1.0 级

排放

因子

燃煤的含碳量1 元素分析仪

碳(最大允许误差):±2.0%

氢(最大允许误差):±5.0%

氮(最大允许误差):±10.0%

燃煤的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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