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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既有建筑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南
2024 - 10 - 20 发布2024 - 11 - 01 实施
南京市应急管理学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术语.......................................................................... 3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3
第四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5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6
第六章档案管理...................................................................... 9
第七章创新管理..................................................................... 10
附录1:编制依据的标准规范文件........................................................12
附录2: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检查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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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既有建筑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
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要求,全面压实使用
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构建既有建筑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着力消除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群死群
伤事故发生。根据《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
险管理条例》、《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
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指南。
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
事故、齐齐哈尔第三十四中学校“7.23”重大坍塌事故等多起由建筑物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触目惊心。
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违法违规加盖超出极限承载力、对重大隐患未有效处理是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同时暴露出管理上存在排查底数不清、数据严重失实、日常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
房屋检测不实、基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薄弱等主要问题。
随着既有建筑保有量不断增加,建筑结构构件、设备设施逐年老化,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风险也日益
凸显,但现有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短板,与工作要求不相匹配。产权人不履行改造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
的义务,在改建、维修时,不全面掌握建筑结构、建设年代等基本情况,不主动了解基本建设程序,不
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本指南的编制旨在推动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全周期监管机制,
推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化解,严格落实定期安全检查责任,建设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有
效运行。
本指南共分为七个章节,一是总则;二是术语;三是第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四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五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六是档案管理;七是创新管理。
本指南由南京市应急管理学会医疗机构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并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实施过程中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南京市应急管理学会医疗机构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越洋
国际716 室)
归口单位:南京市应急管理学会。
主编单位:南京市应急管理学会医疗机构工作委员会。
副主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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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
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脑科
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中
心医院、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梅山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
专家编委会(排名不分先后):
朱根、商健、虞汉华、孙加彬、冯丁、许云松、石世平、梁勇、刘志英、李频、李勇强、苏红青、
何忠健、时孝春、徐大华、梁仁礼、祈松强、葛朝宣、邵蔚、朱一俊、李瑾、卢涛、周莉莉、崔凯、蒋
长融、吴琢、杨文全、郑成林、钟天鹰、陈敏、陈清秀、王生强、万小勇、姚一飞、施慧慧、施骁炜、
杨茂成、戚永刚、徐嵘、管雯、刘培、王伟航。
编写组成员(排名不分先后):
耿平、施文杰、徐廉政、吴瀚、徐炜、方凌、张文琦、刘凯、刘继琛、刘盛虎。
技术支持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天枢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
京纳格铝业有限公司、红色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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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既有建筑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医疗机构既有建筑本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
管理,其它机构可参照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压实责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
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建立动态化清单管控系统。
切实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
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第二章术语
第三条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组合。
第四条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安全风险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
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
颜色标示。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第五条既有建筑本体安全管理范围:包括使用管理、承重的结构、非承重的围护结构和建筑构
部件等四大部分组成。
第六条建筑事故隐患排查:通过对建筑工程资料、使用情况、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部
件的损伤和变形等进行调查、检查和检测,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作出评估的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医疗机构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
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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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
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协调和考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体系建设工作实施的全过程。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是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制定本机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组织关于风险
分级管控工作的培训;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科室)开展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风险分析评价活动;负责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的资料汇总、工作调度、监督、评估、公示工作等。
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全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对职能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负责组织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价;负责将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分析评价的结果应用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负责将安全评价结果和风险分级管
控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岗位人员应依据各自岗位安全责任制,积极参与并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岗位的危险源辨识及安全
风险分析评价工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教育培训;掌握、落实本岗位的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措施。
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网格员(楼长)要结合各类信息线索组织开展每月巡查;医疗机构安全管理部门(科室)每季度组
织一次排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各部门相关人员联合对医院既有建筑隐患每年至少一次彻底全面
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季至少开展一次。
第九条医疗机构将其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出租方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生产经营场所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
承租方应当负责其承租场所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并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
息向出租单位书面通报。
医疗机构将其生产经营场所整体出租给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承租方应当负责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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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医疗机构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督促整改。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医疗机
构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医疗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建立激励、监督与问责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
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
物质奖励和表彰。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
整改。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等参与监督,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公开透明。
严肃问责。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管理应当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实现安全风险治理事前预防,把安全风险管
控挺在隐患前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
第十二条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化管理。医疗机构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
布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分级。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
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医疗机构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根据其特点从组织、技术、
管理、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控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
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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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警示。医疗卫生机构单位要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公
示,应当在本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岗位落实
分级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安全风险管理的重点:一是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如门急诊楼、住院楼、医技
楼等;二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等;三是擅自改变房屋建
筑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四是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
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建筑。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
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把隐患排查
治理挺在事故前面。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特定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季前,应检查房屋建筑的外窗、幕墙的密封性能、屋面与室外排水设施、房屋避雷设施的完
好性;雨后应检查屋面漏雨情况;
2、大风、大雪季节前后,应检查外墙装饰装修部分、伸缩缝装饰板、公共部位的外窗、屋顶外檐
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等的牢固状况;
3、建筑所处环境有较大变化或发生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应对相应的建筑分部进行特定检查。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隐患排查计划,对照隐患排查清单,采取相应的排查方式,按照风险管
控内容,组织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填写隐患排
查记录(应记录相应的部位与损伤程度并配有相应的照片),按规定登记上报。
第二十条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医疗机构宜聘请有经验的专家指导本机构开
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的排查应以一幢房屋作为排查单元,当有变形缝时,宜把变形缝两侧的房屋
划分为2 个独立的检查单元,房屋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的排查应根据
结构形式逐个楼层、逐个房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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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建筑原设计使用用途,重点检查实际使用荷载是否超过
原设计使用荷载,是否对结构安全造成隐患。
2、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是否存在擅自拆改结构情形,检查有无拆改基础、墙、柱、主
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有无楼板拆改、擅自加层、增加夹层、增设电梯、开挖地下空间等情形,检
查已经拆改的是否申请行政许可、是否进行专业设计、是否有加固措施等。
3、是否存在明显增大使用荷载,检查有无在楼面增砌墙体、擅自垫高,屋面搭建加层、添加设备、
增加水箱或大型广告牌、增设屋面花园,非上人屋面改为变成上人屋面等情形。
4、年代较长建筑,重点检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然继续使
用的建筑,是否按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加固、维护处理。
5、是否存在修缮改造历史,检查是因何原因进行修缮改造的,有无相关修缮改造资料,是否进行
专业设计,是否进行结构拆改,拆改后是否加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检查修缮改造后的结构安全是否
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6、项目建设审批文件,核查既有建筑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项目审批
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存在违规违章建造的建筑,包括无正式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
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的建筑。
是否存在违规违章改造及加固维修的建筑,包括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
许可、无竣工验收的建筑;
是否存在违规违章建造的自建房,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
全检查手续的经营性自建房。
7、建筑选址,检查建筑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
等明显安全隐患。
8、地基基础、承重构件的变形与损伤,是否存在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
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建筑。
9、建筑构件与部件的损伤,建筑构件与部件的检查应关注女儿墙、空调支架、外窗护栏、屋面和
外立面广告牌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失效和破损引起高空坠物以及女儿墙上防雷接地装置开焊或脱落等
情况,并应加强上述建筑构件与部件在人员出入口处范围内和临近小区道路的建筑物外墙的检查。
10、建筑装饰装修排查,是否存在以下状况:建筑外墙及其饰面层出现开裂、空鼓、剥落等;外墙
保温系统及其面层出现脱落、开裂、面层局部剥落损坏等;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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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装饰装修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失效和饰面裂损、空鼓、脱落以及外保温、室外装饰物、门窗、
幕墙破损引起高空坠物等情况,应特别加强上述装饰装修构件在人员出入口处范围内的检查。
检查建筑幕墙的面板出现破碎面板有无破碎、破裂、缺损、坠落等状况;检查建筑幕墙的密封胶有
无硬化、起泡、脱胶、开裂等状况;检查建筑幕墙的埋件连接有无松动、位移、脱落、开焊或严重锈蚀
等状况,检查建筑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组件有无损坏、松动、缺失或严重锈蚀等状况。
检查吊杆、龙骨和面板安装牢固情况,构配件变形、脱扣、锈蚀、破损情况,主次龙骨连接点专用
挂件是否双向互扣或相邻相向安装。
检查主次龙骨连接挂件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检查有无额外较大荷载加载在吊顶上,吊顶龙骨上
有无震动源;检查吊杆、埋件是否防腐处理到位,木质龙骨是否防火处理到位;检查有无渗漏水浸泡吊
顶导致吊顶板材吸水增重;检查永久性马道是否单独吊挂在承重结构上,及受力件缺陷、变形、损伤情
况。
11、建筑防水排查,房屋建筑的屋面防水检查应为防水层的裂损和渗漏状况,重点检查部位应为烟
囱根部、通风道出屋面处、女儿墙根部和雨水斗处等处;检查房屋建筑伸缩缝是否有嵌缝材料脱落、密
封失效出现渗漏状况;外墙防水检查外门窗口、穿墙管、外保温层、阳台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根部的渗漏
状况;检查地下室外墙内侧、地面、穿墙管根和电梯底坑等处是否有渗漏状况;检查大型医疗设备的机
房、信息机房、配电房等是否有水渗漏的隐患。
第二十三条地基基础的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
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等。
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砌体结构外纵墙窗下墙体的竖向裂缝、门窗洞口周边裂缝;
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联系梁与柱连接部位的裂缝、多跨连续梁的支座部位裂缝;
3、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裂缝与变形;
4、有地下室建筑地下室的墙、板及其连接部位裂缝与变形;
5、房屋周围散水、地沟与外墙结合的界面处裂缝;
6、多、高层建筑防震缝处挤压裂缝;
7、房屋底层阳台基础下沉造成阳台三面墙体开裂等。
第二十四条上部承重结构的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构构件出现裂缝和下垂,混凝
土梁、板的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锈蚀,木梁、板腐朽、虫蛀等状况;对悬挑构件,应
检查构件上面根部的裂缝、向下变形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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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三方管理工作中隐患排查,是否存在以下状况: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1、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织科室、班组进行整改,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向员工通报。
2、对排查发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行业领域的主管
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隐患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整改,编制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
告书应包括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3、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隐患分析,并应从机构运行、安全管理、个体
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医疗机构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1) 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治
理的目标和任务;(4)采取的方法和措施;(5)经费和物资的落实;(6)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7)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8)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9)隐患整改执行方案;(10)其他关于
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的相关文件。
5、利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闭环管理的全程留痕,形成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信息数
据库。
第二十七条隐患治理验收: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执,隐患排
査组织部门根据隐患整改回执情况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对隐患进行销号。重大隐患治
理工作结束后,医疗机构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査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每一栋建筑的安全状态可追溯、可管理,医疗机构应全面推行“一楼一档”管
理制度。此档案体系需详尽记录以下内容:
1、建筑基本档案,涵盖建筑名称、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建设时间、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时间、改扩建时间等的初始信息、变动和现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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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结构档案,包括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结构高度和层数等的初始信息、变动和现状信息,
以及历次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危房鉴定等的鉴定结论及专业建议;
3、改造与维修记录,详尽记载维修、加固及改造的原因,以及维修、加固及改造主要内容、实施
方案及开工、竣工时间等;
4、审批与合规档案,完整保存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审批文件,确保建
筑从建设到使用的每一步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图纸资料库,建立建筑、结构、装饰、机电等全专业设计图纸、变更图纸及竣工图纸的电子与
纸质双重档案,便于查阅与对比分析;
6、隐患排查与治理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地点、问题描述、治理措施及复查
验收结果,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所有安全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更新工作。
特别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资料,需分类建档,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同时还应建立电子档案系统,
高效存储与检索以下关键文件:
1、双重预防机制相关规章制度;
2、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评审记录;
3、年度及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4、安全风险清单与公告;
5、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与项目要求清单;
6、重大风险与隐患的专项管控与治理方案;
7、培训与教育档案。
第三十条涉及重大安全风险时,其辨识、评估过程记录,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实施记录等,应单独
建档管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其排查记录、评估报告书、治理方案、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
单独建档管理。
第七章创新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通过精细化管理手段,对既有建筑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
行精细化控制和管理,确保既有建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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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鼓励引进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提高既有建筑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工作管理的效率和质
量。例如,采用BIM 技术构建医疗机构既有建筑管理的数字底盘;引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
互联等先进科技技术,推动既有建筑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升级。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机构既有建筑风险源辨识与隐患排查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
1、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系统框架,明确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功能和要求,确保系统的高效运
行和持续优化。
2、对现有建筑进行数字化建模,将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等信息纳入监管系统,实现全
方位、多角度的监控。
3、开发智能识别与预警功能,通过对建筑风险源的数据分析,提前发现潜在隐患,及时发出预警,
为决策提供依据。
4、实现数据实时更新与共享,确保医疗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层级之间信息畅通,提高协同工作效
率。
5、强化系统安全防护,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运行。
6、建立健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明确运维职责,确保系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8、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医疗机构既有建筑风险源辨识与隐患排查数字化监管系统
与其他相关系统的融合,形成合力,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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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1 编制依据的标准规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16 号)
4、《“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5、《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印发安委〔2024〕2 号)
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7、《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 号)
9、《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21〕39 号)
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 号)
11、《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国卫办密安函〔2023〕490 号
1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
13、《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
14、《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15、《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
16、《风险管理指南》GB/T 24353-2022
17、《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23
1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1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20、《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2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2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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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录2 既有建筑事故隐患排查表
序号分类排查内容结果
1
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滑移,导致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之间产生裂缝等情况。是否
2
砌体墙单条竖向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
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 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是否
3
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是否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型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是否
4
基础不均均沉降,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 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 的裂
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是否
5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是否
6
砌体结构外纵墙和山墙的竖向斜向裂缝、窗下墙体的竖向裂缝及门窗洞口周边裂缝,最大裂缝宽
度是否大于5mm。
是否
7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梁与柱连接部位的裂缝、多跨连续梁的支座部位裂缝。是否
8
混凝土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裂缝与变形。是否
9
有地下室建筑的地下室墙、板及其连接部位裂缝与变形。是否
10
房屋建筑周围散水、地沟与外墙结合的界面处裂缝。是否
11
多、高层建筑防震缝处挤压裂缝。是否
12
房屋建筑底层阳台基础下沉造成阳台三面墙体开裂。是否
13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位引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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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建筑结构不均匀沉降与损伤。
14
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是否
15
房屋明显倾斜是否
16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是否
17
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 是否
18
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高度不超过24m,整体倾斜率超过2% 是否
19
房屋高度超过24m,未超过60m,整体倾斜率超过0.7% 是否
20
房屋高度超过60m,整体倾斜率超过0.5% 是否
21
建筑结构
承重柱、梁、屋架等出现明显裂缝、变形、节点松动等情况。是否
22
承重砌体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1/2 的竖向裂缝。是否
23
混凝土梁跨中有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且梁底缝宽大于0.5mm。是否
24
混凝土柱有竖向受力裂缝,或柱一侧有宽度大于1mm 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钢筋外露、
锈蚀。
是否
25
混凝土梁端部有宽度大于0.4mm 的斜向裂缝。是否
26
建
筑
结
构
钢屋架、网架端部两跨杆件或连接有缝隙,或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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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等损坏。
27 墙体、楼面板出现明显裂缝、变形等情况。是否
28 承重砌体墙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1/2 的竖向裂缝或宽度超过5mm 的斜向裂
缝。
是否
29 支承梁、屋架端部的砌体墙体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竖向裂缝宽度已超过1m。是否
30 砌体墙体交接处出现断裂成通缝。是否
31 现浇板产生宽度大于1.0mm 的受拉裂缝或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是否
32 混凝土酥裂、钢筋裸露或钢材明显锈蚀。是否
33 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酥裂、严重脱落、露筋。是否
34 受力钢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是否
35 钢屋架或钢网架锈蚀杆件的数量占杆件总量的10%以上。是否
36 幕墙、外墙本身或与主体结构连接存在损坏等情况。是否
37 幕墙固定支座与主体连接部位连接松动或连接件严重锈蚀。是否
38 外墙明显歪斜,或与主体结构连接处断裂成通缝。是否
39 幕墙固定支座与主体连接部位连接松动或连接件严重锈蚀。是否
40 外墙明显歪斜,或与主体结构连接处断裂成通缝。是否
41
阳台、雨棚本身或主体结构存在损坏等情况: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
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 的通长裂缝。
是否
42 砌体结构构件
43
砌体结构中的砌体墙、柱构件的安全检查, 应检查出现的变形与损伤状况,并应检查下列部位:
44 承重墙、柱,特别是底层墙、柱出现受压竖向和斜向裂缝状况; 是否
45 房屋顶层墙体出现温度或收缩引起的水平与斜向裂缝状况; 是否
46 墙体出现歪闪、倾斜或纵横墙交接处产生裂缝状况; 是否
47 首层窗肚墙出现竖向裂缝或斜向裂缝状况; 是否
48 砌体结构中支承梁或屋架的墙在梁(屋架)下部出现水平裂缝状况; 是否
49 底层外墙或渗漏处墙体出现风化、酥碱和面层脱落状况以及损伤的范围和程度。是否
50
砌体结构中砖过梁中部出现竖向裂缝或端部出现水平裂缝状况,砌体结构门窗洞口上部出现斜向
裂缝情况。(80 年代以前房屋)
是否
51 混凝土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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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混凝土结构墙、柱构件的安全检查,应检查出现的变形与损伤状况并应检查下列部位:
53 多、高层建筑底层和抽掉承重墙、柱楼层承重构件混凝土的压坏状况; 是否
54
建筑结构
混凝土局部剥落和钢筋明显外露、沿主筋出现因钢筋锈蚀裂而产生的裂缝状况; 是否
55 出现腐蚀物质侵蚀状况,出现歪闪变形状况。是否
56
混凝土结构梁、板构件的安全检查, 应检查出现的变形与损伤状况,并应检查下列部位:
57
梁、板构件出现多条不规则裂缝或单体较长的规则裂缝、梁的支座处出现斜裂缝或跨中出现竖向
裂缝状况;
是否
58 梁、板构件出现较明显下挠变形状况; 是否
59 混凝土局部剥落和钢筋明显外露、沿主筋或箍筋的裂缝状况。是否
60 多层房屋的混凝土悬挑阳台、雨棚和屋檐构件的安全检查, 应检查下列部位:
61
对于没有全封闭的悬挑阳台、雨棚和屋檐,应检查各层阳台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状况; 是否
62
对于全封闭的悬挑阳台,应检查各层阳台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状况和底层阳台的阳台板
下沉变形状况。
是否
63 钢结构构件
64 钢结构与构件的安全检查, 应检查出现的变形与损伤状况,并应检查下列部位:
65 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状况;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状况; 是否
66 构件截面出现局部屈曲状况;焊缝的表面裂纹、未焊满等状况; 是否
67 钢结构构件出现裂纹、构件锈蚀与表面涂装脱落状况; 是否
68 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连接板变形和锈蚀状况;预埋件出现变形或锈蚀状况; 是否
69 网架螺栓球节点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状况; 是否
70 网架焊接球节点球壳变形、焊缝表面裂纹和节点锈蚀状况; 是否
71 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状况; 是否
72 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状况。是否
73 压型钢板楼(屋) 盖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74 压型钢板过大的挠度变形状况;压型钢板锈蚀状况。是否
75 房屋的钢悬挑雨篷和屋檐构件的安全检查,应检查下列部位:
76
检查雨篷和屋檐中的钢结构骨架的锈蚀和钢管构件开口端部的封堵状况、玻璃面板的裂纹以及硅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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酮密封胶的老化、龟裂、断裂、脱落状况;
77
对于与混凝土结构连接的钢雨篷和屋檐,应检查与预埋件的焊接或锚接以及预埋件的变形、错位
状况;
是否
78 对于与钢结构连接的钢雨篷和屋檐,应检查与钢结构或加肋板的焊接或锚接缺陷状况; 是否
79 对于设置拉杆的钢雨篷,尚应检查拉杆松弛、变位状况。是否
80 木结构和砖木结构的木构件
81 木结构和砖木结构的木构件的安全检查,应检查下列部位:
82
建筑结构
木柱、木构架倾斜或歪闪和木柱根部腐朽状况;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状况; 是否
83
木梁(柁)、屋架、檩、搁栅(楞木)、椽、穿插枋、龙骨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
蚁蚀以及影响受力的裂缝、结疤和碳化状况;
是否
84
木屋架设置剪刀撑情况;“人”字屋架受力杆件弯曲、变形状况以及螺栓松动或下弦端头部位开
裂状况;
是否
85 木屋盖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纵向水平系杆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情况; 是否
86 木屋盖和屋檐渗漏造成木望板及席箔糟朽状况; 是否
87 木楼梯变形、节点的松动或拔榫以及构件腐朽、虫蛀、蚁蚀状况; 是否
88 结构承重墙、柱构件出现局部受压裂缝状况;砖木结构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是否
89
建筑构件与部件
建筑构件与部件的检查应关注女儿墙、空调支架、外窗护栏、屋面和外立面广告牌构件与主体结
构连接失效和破损引起高空坠物以及女儿墙上防雷接地装置开焊或脱落等情况,并应加强上述建
筑构件与部件在人员出入口处范围内和临近小区道路的建筑物外墙的检查。
是否
90 围护墙体、隔墙和女儿墙
91 围护墙体等非承重墙应检查下列部位:
92 女儿墙有开裂、风化或冻融损伤和温度裂缝状况等情况; 是否
93 女儿墙根部与主体结构有水平裂缝; 是否
94 外围护墙或底层阳台围护墙体出现地基下沉和墙体开裂以及外闪状况; 是否
95 外围护墙体和隔墙出现渗漏、开裂、砂浆酥松状况; 是否
96 预制墙板出现裂缝、变形、节点锈蚀以及拼缝处嵌料脱落和渗漏状况; 是否
97
围护墙体和隔墙门窗框周围、窗台、穿墙管道根部, 阳台、雨篷与墙体连接部位、变形缝部位的
渗漏状况检查。
是否
98 栏杆、扶手、空调机架和外窗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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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房屋建筑中栏杆和扶手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0 混凝土栏杆外观质量与缺陷、栏杆顶部的变形状况; 是否
101 金属栏杆和扶手的拼接变形及损伤、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状况; 是否
102 木栏杆和扶手的虫蛀、裂缝、腐朽等状况; 是否
103 房屋建筑悬挑空调机架和外窗护栏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4 对于悬挑的混凝土面板支架,应检查面板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状况; 是否
105 对于后加悬挑铁件支撑支架,应检查支架螺栓连接松动状况和歪斜、下沉状况; 是否
106
对于外窗护栏、空调百页窗及护栏,应检查护栏及窗框与建筑外墙、混凝土面板支架的连接及
锈蚀状况。
是否
107 附属广告牌、标记牌、指示牌等其它附属构部件
108 检查广告牌、标识牌、指示牌等其他附属构件是否独立设置支吊架,安装是否牢靠; 是否
109
建筑构件与部件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检查,应检查其连接部位出现松动、锚固件锈蚀、开裂等状况; 是否
110
检查构件之间连接节点连接的牢固性,构件出现压屈变形和锈蚀以及油漆脱落等状况。对于户外
照明广告牌,尚应检查供电线路老化及绝缘阻值状况;
是否
111 出屋面烟囱、附属构筑物等的变形和损坏情况; 是否
112
遮阳篷、雨篷、空调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损坏以及与主体
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是否
113
建筑防水
房屋建筑的屋面防水检查应为防水层的裂损和渗漏状况,重点检查部位应为烟囱根部、通风道出
屋面处、女儿墙根部和雨水斗处等,应包括下列检查内容:
是否
114 瓦屋面的瓦片松动、裂损、长草、檐沟积水、渗漏等状况; 是否
115 柔性防水屋面的空鼓、裂损、积水、渗漏等状况; 是否
116 刚性防水屋面的空鼓、裂损、积水、渗漏等状况。是否
117 检查房屋建筑伸缩缝是否有嵌缝材料脱落、密封失效出现渗漏状况。是否
118
房屋建筑的外墙防水检查应为外门窗口、穿墙管、外保温层、阳台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根部的渗漏
状况。
是否
119 地下室外墙内侧、地面、穿墙管根和电梯底坑等处是否有渗漏状况。是否
120 检查房屋建筑的厕浴防水是否有因装修拆改引起的渗漏状况。是否
121 检查大型医疗设备的机房、信息机房、配电房等是否有水渗漏的隐患。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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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建筑装饰装修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检查应关注装饰装修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失效和饰面裂损、空鼓、脱落以及外
保温、门窗、幕墙破损引起高空坠物等情况,应特别加强上述装饰装修构件在人员出入口处范围
内的检查。
是否
123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124 室内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是否
125 建筑的内部吊顶下垂、面板脱落, 表面变形、裂损、塌陷状况; 是否
126
吊杆、龙骨和面板安装牢固情况,构配件变形、脱扣、锈蚀、破损情况,主次龙骨连接点专用挂
件是否双向互扣或相邻相向安装;
是否
127 检查主次龙骨连接挂件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是否
128 检查主龙骨间距、吊杆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是否
129 检查有无额外较大荷载加载在吊顶上,吊顶龙骨上有无震动源; 是否
130 检查永久性马道是否单独吊挂在承重结构上,及受力件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是否
131 检查有无渗漏水浸泡吊顶导致吊顶板材吸水增重; 是否
132 检查吊杆、埋件是否防腐处理到位,木质龙骨是否防火处理到位; 是否
133 建筑的内部墙面裂损、脱落状况;粘贴的墙面砖空鼓状况;干挂的墙面板松动状况; 是否
134 建筑地面裂损状况;粘贴的地砖空鼓状况。是否
135 门窗和幕墙
136
建筑装饰装修
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锈蚀、损伤
情况。
是否
137
门窗现状检查应包括门窗框和开启扇的牢固性、渗漏状况。当用手扳动出现晃动时,应对埋件、
埋件与窗框连接节点、窗框、五金件和窗扇尺寸等状况进行检查。
是否
138
幕墙检查应包括玻璃裂损状况、连接固定状况、开启扇牢固状况、密封胶条开裂脱落状况、幕墙
排水状况等。玻璃幕墙现状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是否
139
建筑幕墙玻璃应为安全玻璃,玻璃板块不应有松动、破裂;夹层玻璃应无分层、起泡、脱胶现象,
镀膜玻璃与结构胶粘结部位应进行过有效的除膜处理;
是否
140
立柱、横梁无明显变形、松动;预应力索、杆无明显松弛,钢绞线无断丝;作为支撑构件的金属
构件不应有明显的锈蚀;作为支撑构件的玻璃肋不应有明显裂纹、损伤;
是否
141
埋件自身应无变形、锈蚀、开焊、脱落;埋件与幕墙支撑构件连接应牢固,无松动、脱落、开焊
现象;埋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脱落、开焊现象;
是否
142 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 是否
143 结构胶与基材无分离、干硬、龟裂、粉化; 是否
144 点支撑幕墙驳接头、驳接爪无明显变形、松动,固定部位玻璃无局部破损; 是否
145
明框幕墙玻璃镶嵌胶条无脱落现象;隐框幕墙密封胶应连续,无起泡、开裂、龟裂、粉化、变色、
褪色、化学析出及与基材分离;
是否
146 点支撑幕墙驳接头、驳接爪与玻璃接触衬垫和衬套无明显老化、损坏; 是否
147
五金配件应齐全、牢固,锁点完整,不得松动、脱落。挂钩式铰链应有防脱落措施。五金件不应
有明显的锈蚀。开启窗开启应灵活,撑挡定位准确牢固、开关同步、不变形。
是否
148
石材和金属幕墙检查,应包括石材和金属面板裂损状况、连接固定状况和密封胶开裂脱落状况等。
石材幕墙和金属幕墙现状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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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幕墙整体不应存在变形、错位、松动; 是否
150 石材及金属面板不应存在松动、破损、开裂; 是否
151 石材及金属面板间的拼缝不应出现变形; 是否
152 密封胶不应存在开裂、脱落、起泡现象,密封胶条不应存在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是否
153 幕墙排水系统应完整及畅通。是否
154 建筑外墙装饰装修是否
155 检查涂饰面层裂损、脱落、明显变形状况,装饰构件脱落状况,伸缩缝装饰板脱落状况等。是否
156
检查饰面砖裂损、脱落、空鼓、明显变形状况,位于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饰面砖外墙应进行重点检
查。
是否
157 检查外墙外保温层开裂、脱落、空鼓等状况。是否
158
建筑使用情况
使用情况的安全排查: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维修历史、结构加固、拆改结构、加层改造、
增加荷载等情况。
是否
159
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普通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使
用年限为100 年。
是否
160 是否违规加建拆改:无正当手续,私自搭建、加层,或拆改主体结构。是否
161 是否超荷载使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导致荷载增加。是否
162 使用情况的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是否
163
建筑使用情况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情况:检查有无不按原设计使用用途进行使用的情况,重点检查实际使
用荷载是否超过原设计使用荷载,是否对结构安全造成隐患;有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
改为卫生间、清洗间、厨房间等情形。
是否
164
是否存在修缮改造历史:检查是因何原因进行修缮改造的,有无相关修缮改造资料,是否进行专业
设计,是否进行结构拆改,拆改后是否加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检查修缮改造后的结构安全是否
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是否
165
是否存在明显增大使用荷载情况:检查有无在楼面增砌墙体、擅自垫高(如多次装修、卫生间改造
等)、用作设备机房仓库或档案室使用,屋面搭建加层、增加水箱或大型广告牌、增设屋面花园,
非上人屋面改为变成上人屋面等情形。
是否
166
是否存在擅自拆改结构情况:检查有无拆改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 有无楼
板拆改、增加插层、增设电梯等情形,检查已经拆改的是否申请行政许可、是否进行专业设计、是
否有加固措施等。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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