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宁建价【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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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宁建价【2020】1号

各县(区、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

二、关于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的项目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计取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以及为落实疫情防控其他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现场签证,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

3、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调整执行我市发布的人工费动态调整指数的相关文件。

4、疫情防控期间,砂、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砌体用砖及砌块等主要材料,发承包双方应以“5%以内的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三、关于项目招投标
疫情防控期间,新招标的建设项目应按原工程造价的0.5%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起止时间。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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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9月10日 16: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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